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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標評審申請書(首頁)類書式修訂的法律依據(jù)是我國現(xiàn)行商標法所規(guī)定的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商標評審委員會(下稱商標評審委員會)的受案范圍,即駁回復審、無效宣告復審、不予注冊復審、撤銷復審和無效宣告這5種案件類型。筆者重點圍繞這些具體填寫項目修訂前后的變化,以及商標評審實踐中的常見問題進行闡述。
第一項填寫項目——商標名稱欄。該填寫項目的修訂之處在于,依照我國現(xiàn)行《商標評審規(guī)則》第二條的規(guī)定:將舊書式中各種不統(tǒng)一的商標名稱明確修訂為駁回復審案件中的申請商標,不予注冊復審案件中的被異議商標,無效宣告案件中的爭議商標,以及無效宣告復審案件和撤銷復審案件中的復審商標。上述申請商標、被異議商標、爭議商標和復審商標統(tǒng)稱評審商標。
第二項填寫項目——商標類別欄。該填寫項目的修訂之處在于,依照我國現(xiàn)行商標法第二十二條第二款的規(guī)定,對于國內注冊商標評審申請,可以同時填寫多個商標類別。由此引發(fā)商標評審實踐中需要注意的問題:第一,對于涉及一標多類的國內注冊駁回復審案件,當事人或代理機構應當提交一份復審申請。對于僅涉及相同近似理由的一標多類國際注冊駁回復審案件,建議代理機構一類一申請。其他涉及一標多類問題的國際注冊駁回復審案件,代理機構可以一類一申請,也可以多類一申請。第二,我國商標法實施條例第二十二條第二款關于商標分割的規(guī)定。依照該項規(guī)定,申請駁回復審和申請商標分割應當是兩項獨立的,且可以同時進行的商標活動。其中,駁回復審申請屬商標評審委員會的受理范圍,商標分割申請則屬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商標局(下稱商標局)的受理范圍。第三,不論國內注冊評審申請還是國際注冊評審申請都應當按照提出評審請求的商標類別收取評審費用,即一個商標類別1500元。
第三項填寫項目——商標號欄。該填寫項目的修訂之處在于,將舊書式中各種關于商標號的不統(tǒng)一表述明確修訂為申請?zhí)?、注冊號和國際注冊號的表述,借此進一步明確申請商標和注冊商標之間的區(qū)別,以及國內注冊商標評審申請和國際注冊商標評審申請之間的區(qū)別。
第四項填寫項目——引證商標名稱欄、引證商標類別欄和引證商標申請?zhí)?、注冊號或國際注冊號欄。由于該填寫項目在申請書(首頁)中都被打上了星號標記,所以可以將其統(tǒng)稱為星號欄填寫項目。星號欄填寫項目的修訂之處與商標號欄類似,即在舊書式引證商標注冊號之表述中新增了引證商標申請?zhí)柡鸵C商標國際注冊號之表述。關于星號欄填寫項目,其特殊之處還在于該填寫項目只出現(xiàn)在無效宣告申請書(首頁)這一種書式當中,并且星號欄填寫項目并非是必填項目,只有在申請人是僅依照我國現(xiàn)行商標法第三十條、第三十一條提出無效宣告請求的情況下,星號欄填寫項目才是必須填寫的。此外,在商標評審實踐中,如果涉及引證商標是多個或是多類別的情況,應當將這多個引證商標或是引證商標的多個類別在無效宣告申請書(首頁)分別列明。
第五項填寫項目——商標局發(fā)文號欄。該填寫項目的修訂之處在于,將舊書式中的異議裁定發(fā)文號刪除,修訂后的各種發(fā)文號統(tǒng)稱為商標局發(fā)文號。此外,商標局的部分發(fā)文如《駁回通知書》和《部分駁回通知書》的編號后綴產生了一些變化,當事人或代理機構在填寫的過程中應加以注意。
第六項填寫項目——申請人名稱欄。該填寫項目直接關系到商標評審案件申請人主體資格是否適格的問題。由于駁回復審、無效宣告復審、不予注冊復審和撤銷復審這4種案件類型在商標局均有原審程序,因此上述案件類型中的申請人名義原則上應當與商標局原審程序發(fā)文中所載的當事人名義一致。即:駁回復審案件中的申請人應當是商標局駁回通知書中所載的商標注冊申請人;無效宣告復審案件中的申請人應當是商標局宣告注冊商標無效的決定中所載的商標注冊人;不予注冊復審案件中的申請人應當是商標局不予注冊決定中或部分核準注冊決定中的被異議人;撤銷復審案件中的申請人應當是商標局撤銷或者不予撤銷注冊商標決定中的當事人。無效宣告案件在商標局沒有原審程序,法律對這種案件的申請人范圍作出了較為明確的規(guī)定,即依照我國現(xiàn)行商標法第四十四條第一款提起注冊商標無效宣告請求的,可以是任何組織和個人;依照我國現(xiàn)行商標法第四十五條第一款提起注冊商標無效宣告請求的,應當是在先權利人或者利害關系人。關于申請人名稱欄,我國現(xiàn)行《商標評審規(guī)則》第十四條規(guī)定:評審商標發(fā)生轉讓、移轉、變更,已向商標局提出申請但是尚未核準公告的,當事人應當提供相應的證明文件?;谏鲜鲆?guī)定,商標評審實踐中會有兩個需要注意的問題:第一,評審商標注冊申請人名義如果發(fā)生變更但尚未經商標局核準公告的,評審申請須以變更后的商標注冊申請人名義提出,同時還須提交工商行政管理機關出具的名義變更證明。第二,評審商標發(fā)生轉讓但尚未經商標局核準公告的,商標評審申請須以轉讓人的名義提出。此外,在商標評審案件的申請人是共同申請人的情況下,申請書(首頁)的申請人名稱欄應當只填寫代表人,商標評審委員會的文件也應當只送達代表人。
第七項填寫項目——申請人通信地址欄。雖然該填寫項目的文字表述較之舊書式未進行新的修訂,但實際上新、舊書式中該填寫項目所依據(jù)的法律條文卻有細節(jié)上的變化。我國現(xiàn)行《商標評審規(guī)則》第十五條第(一)項則規(guī)定:申請書應當載明下列事項:(一)申請人的名稱、通信地址、聯(lián)系人和聯(lián)系電話。
第八項填寫項目——商標代理機構欄。該填寫項目的修訂之處在于,依照我國現(xiàn)行商標法中的統(tǒng)一表述,將舊書式中的代理組織之表述明確修訂為代理機構之表述。關于代理機構的填寫,商標評審實踐中還有兩個需要注意的問題:第一,只有經商標局登記備案的商標代理機構才能被填寫在該項目中,否則商標評審委員會對這種商標評審代理關系是不予認可的。第二,商標代理機構不能以自己代理自己的方式提交商標評審申請材料,否則商標評審委員會對這種商標評審代理關系同樣是不予認可的。
第九項填寫項目——被申請人名稱欄。該填寫項目的特殊之處在于,其只存在于涉及雙方當事人的案件類型中。此外,該填寫項目還有兩處新的修訂,第一個修訂之處是在不予注冊復審案件中,將申請書(首頁)的被申請人名稱欄明確為原異議人名稱欄。 第二個修訂之處是在撤銷復審案件中,申請書(首頁)新增加了被申請人名稱欄。但同時需要注意的是,如果申請人是依照我國現(xiàn)行商標法第四十九條第一款規(guī)定向商標評審委員會提出撤銷復審申請的,鑒于該案件屬于單方當事人案件,因此申請書(首頁)的被申請人名稱欄是不需要填寫的。關于被申請人名稱欄,實踐中需要注意以下3個問題:第一,在不予注冊復審案件和撤銷復審案件中,可能會出現(xiàn)涉及多個被申請人或原異議人的情況。在這種情況下,這些被申請人或是原異議人是應當在一份申請書中分別列明的,而不需要將他們拆開體現(xiàn)在不同的申請書中。此外,商標評審委員會在后續(xù)的評審程序中也是應當將申請人的副本申請材料向這多個被申請人或是原異議人分別進行送達的。第二,在涉及多個被申請人或原異議人的案件中,如果當事人或代理機構在申請書(首頁)漏填了某個被申請人或是原異議人,審查員不會據(jù)此要求補正,那么對于由此產生的影響案件實質審理結果的責任需要當事人或代理機構自行承擔。第三,在多個被申請人或原異議人是商標共有人的情況下,申請書(首頁)的被申請人名稱欄應當只填寫代表人,并且在這種情況下,商標評審委員會的相關文件也是應當只送達代表人。
第十項填寫項目——被申請人地址欄。該填寫項目的修訂之處只存在于撤銷復審申請書(首頁)這種書式當中,即對于撤銷復審案件而言,其申請書(首頁)中是不需要像其他的雙方當事人案件那樣填寫被申請人地址。此外,在商標評審實踐中,如有涉及多個被申請人地址和原異議人地址的情況,也應當將這多個地址在申請書(首頁)分別列明。
第十一項填寫項目——是否提交補充證據(jù)材料欄。雖然該填寫項目較之舊書式未進行新的修訂,但在商標評審實踐中需要注意以下3個問題。第一,應當在“是”或“否”兩個選項框中擇一勾選,對于沒有勾選任何選項的,依照我國現(xiàn)行《商標評審規(guī)則》第二十三條第一款的規(guī)定,視為放棄補充證據(jù)材料;第二,對于當事人逾期提交的補充證據(jù)材料,在商標評審形式審查階段不再進行證據(jù)交換;第三,對于當事人明確不補充后又補充的證據(jù)材料按逾期證據(jù)材料處理。
來源:中國知識產權網
作者:張旭
編輯:IPRdaily王夢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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