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標商標商標商標商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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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標權作為一種商業(yè)標識性權利,其功能和價值是在商業(yè)使用中發(fā)揮識別作用。商標的實際使用情況在商標權效力維持中意義重大,我國商標法把注冊商標連續(xù)三年不使用規(guī)定為商標撤銷事由。商標法中同時還規(guī)定了不使用有正當理由的可以作為撤銷的例外??傮w來說,認定正當理由需要同時具備主觀條件和客觀條件。
一、“正當理由”認定的重要意義
不使用撤銷制度的本意是清理閑置商標,促使商標注冊人真正使用商標,使商標發(fā)揮出來源識別功能。雖然撤銷本身也會使商標注冊人的權益受損,導致其喪失權利。然而撤銷只是手段,絕非目的。商標注冊人的商標被撤銷,正是因為其沒有真正把商標投入使用,從主觀上完全是明知而為,應當承受此種后果。大多數(shù)情況下,一個商標能否撤銷與商標注冊人有無使用商標的真實意圖是緊密聯(lián)系的。既然注冊商標撤銷制度本意并非懲罰商標注冊人,那么對于確實有真實使用商標的意圖,但是由于一些客觀原因沒有把商標投入使用的商標注冊人,就要給其不使用商標抗辯的權利,不能因沒能足夠使用而撤銷其注冊商標。但考慮到維持一項商標權的效力,會影響到其他人對該商標或類似商標的使用,所以對于不使用商標又要維持商標權效力的,必須要對商標不使用的正當理由作出嚴格的限定。
二、認定“正當理由”對商標權人的主觀要求
認定正當理由,需商標權人證明其沒有放棄商標的主觀意圖。對于證明方法,沒有相對固定的證據(jù)要求,需要根據(jù)案件事實予以推定,但總的原則是對證明標準不能要求過高,畢竟“正當理由”中的商標不使用是由于客觀原因所致。通常,只要商標不使用的客觀理由出現(xiàn),是偶然地中斷了商標權人正在使用商標,或者商標承載的商標權人的商譽并未完全消失,都可以推定商標權人沒有放棄商標的主觀意圖。
注冊商標的不使用分為兩種情況:一種情況是商標從注冊之日起就沒有使用過,而且不使用超過了三年或五年可以撤銷該注冊商標的時間。另一種情況是商標曾經(jīng)在市場中被真實使用過,后來出現(xiàn)一些特殊的原因才停止使用。對于這兩種情形,商標權人要證明其沒有放棄商標主觀意圖的標準并不一致。對于第一種情況來說,由于商標一直沒有被使用過,商標沒有在市場中發(fā)揮出任何識別作用,商標還未產(chǎn)生任何實際價值。因此,必須要對商標權人沒有放棄商標的主觀意圖提出相對較高的證明標準,避免商標權人濫用商標不使用正當理由的抗辯來維系其商標權。第二種情況則完全不同,商標權人曾經(jīng)使用過注冊商標的事實是存在的,商標權人也積累了一定的商譽。正常情況下,商標權人不會放棄已經(jīng)建立的具有一定識別性和市場區(qū)別力的商標,更不會放棄辛辛苦苦積累起來的商譽。雖然商標權人不使用商標的時間達到了足以撤銷其注冊商標的標準,但只要其不使用商標的理由是正當?shù)模涂梢哉J為其沒有放棄商標的主觀意圖。
三、認定“正當理由”的客觀條件
與構成商標不使用正當理由的主觀條件相比,商標不使用的客觀條件更為重要,它是認定商標不使用是否具備正當理由的核心要件。從世界范圍內(nèi)來看,無論是TRIPS協(xié)議,還是美國、德國、日本等國的立法及司法實踐都明確了注冊商標不使用的正當理由,如TRIPS協(xié)議就把“非出于商標所有人意愿的情況而構成使用商標的障礙”認定為不使用商標的正當理由。日本也有學者提出,從注冊商標撤銷制度的宗旨來看,對“正當理由”不應作廣義解釋,僅限于天災等不可抗力的情況。企業(yè)經(jīng)營不良或市場不好等經(jīng)濟方面的情況,不為正當理由。最高人民法院2010年印發(fā)的《關于審理商標授權確權行政案件若干問題的意見》中把“因不可抗力、政策性限制、破產(chǎn)清算”等客觀性的事由作為商標不使用的正當理由。從世界各國對“正當理由”的規(guī)定來看,可以看到各國之間對于“正當理由”的規(guī)定并不一致,然而總體上對“正當理由”的理解卻具有同質性。
對“正當理由”的認定應采取相對嚴格的標準,大致有兩個方面的內(nèi)容:其一,客觀事由的出現(xiàn)并不是出于商標權人的原因,非可歸責于商標權人。如果客觀事由的出現(xiàn)是由于商標權人的過錯導致,則不屬于不使用的正當理由。其二,客觀事由的出現(xiàn)阻礙了商標權人或其許可的使用人使用商標。客觀事由的出現(xiàn)并不能阻礙商標權人繼續(xù)使用商標的,也不構成不使用的正當理由。因此,不可抗力、破產(chǎn)清算以及其他不歸責于商標權人的事由,都可以作為注冊商標不使用的正當理由。而政府政策性限制能否作為注冊商標不使用的正當理由,則應區(qū)分具體情況來看??梢宰鳛樽?a href='http://islanderfriend.com/search_shangbiao.html' target='_blank'>商標不使用正當理由的政策限制,應當是臨時性、偶然性的政策,不被商標權人了解且不受商標權人控制。如果政府機關的政策是一直穩(wěn)定且持續(xù)的,那么不能以政府政策為由主張不使用的正當理由。此外,商標權人死亡不能視為正當事由,因為存在繼承人的情況下,注冊商標權人一旦死亡繼承就開始,不管是否進行登記,繼承人也就負有了使用注冊商標的義務,商標權人死亡的事實并沒有阻礙其繼承人繼續(xù)使用商標。
來源:人民法院報
作者:趙克 西南政法大學
編輯:IPRdaily 王夢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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