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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年來,有不少國外不法客商,利用中國外貿企業(yè)知識產權保護意識薄弱的特點,委托國內企業(yè)進行加工侵犯產權獲取非法利益,而我國一些外貿加工企業(yè)對訂單照單全收的處理方式,更是讓不少企業(yè)淪為了“代罪羔羊”。
案例 1:
杭州某工具生產企業(yè)為一家伊朗外商生產了一批手提式電鉆和手提式角磨共計6610臺,伊朗外商要求在手提式電鉆上標注"BOSCH"標識、在手提式電鉆角磨上標注"BOOCSH"標識,并提供了貨物外包裝和標簽的圖樣。該企業(yè)接到訂單后完全按照客戶的要求生產了貨物,用客戶提供的外包裝和標簽在自己工廠進行包裝,結果在申報出口時被上海海關查獲。"BOSCH(圖形)"和"BOSCH"商標權利人---德國羅伯特?博世有限公司確認該批貨物侵權。
案例 2:
甬城一家外貿加工企業(yè)應外國客商訂要求生成了一批標有"ASTARA"商標的發(fā)電機組,共1164臺。但該批貨物再申報出口時,因涉嫌侵犯"ASTARA"商標權,被北侖海關截獲,侵權價值高達2084.08萬元。事后,該批貨物不僅無法出口,同時該企業(yè)還被施予了一定的處罰。
案例 3:
某軸承企業(yè)為美國一知名公司貼牌加工軸承已有10多年時間,一直相安無事。然而,在2007年卻被人告了,理由是侵犯商標權。這家企業(yè)覺得非常奇怪,因為在為美國公司貼牌加工前進行過確認,美國公司在美國擁有該產品的商標所有權。打了官司,慈溪企業(yè)才知道,美國公司的商標1999年已經被原告中國企業(yè)在中國注冊了,兩者在爭奪東南亞銷售市場時發(fā)生了沖突,他則成為了商戰(zhàn)中的犧牲品。
評述:
很多出口企業(yè)喜歡大批量接訂單,并"照單全收",這種做法很有有風險。如果沒有審核所加工品牌的知識產權狀況就盲目接單、生產并申報出口。侵權貨物,可能會被海關沒收并處罰款,情節(jié)嚴重構成犯罪的,除賠償被侵權人損失外,還應承擔刑事責任。
此外,知識產權具有地域性,一般外貿公司出口的商品只要不侵犯中國知識產權及目的國知識產權即可。但有的商標,尤其是不被公眾所知的商標,有可能是在歐美國家注冊的商標,為了加強保護,該商標在絕大多數國家已經注冊,受到全球保護。
對此為了避免發(fā)生知識產權糾紛,外貿企業(yè)可以采取如下策略:
(一) 加強知識產權檢索與預警。
外貿生產企業(yè)可以在接到國外客戶委托生產并使用指定商標出口的訂單后,可登錄知識產權海關備案系統(tǒng)查詢相關商標的海關備案情況,也可進行專利檢索進一步確認知識產權相關情況,確保貨物沒有侵犯知識產權后才可生產。
企業(yè)可以要求對方提供其取得的出口國和加工地國的全年授權證明。如果委托方是持有人,應當要求其提供商標注冊證,并查詢加工產品所涉及的知識產權是否在中國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注冊、注冊人與授權方是否一致,確保相關貨物沒有侵犯知識產權。如果委托方是商標使用被許可人,國內外貿加工企業(yè)應要求對方提供許可合同。
(二) 合同締結管理。
盡管合同實質性條款的制定取決于締約雙方實力對比,但進出口企業(yè)在議價能力范圍內還是應該盡量從知識產權歸屬審查、風險承擔、賠償、爭議解決、法律適用等方面爭取對自己有利的條款,切不可隨意使用國外客戶的格式版本。外貿公司與生產廠家或供應商在合同中應簽訂知識產權侵權免責條款,規(guī)定由生產廠家或供應商承擔知識產權責任,這樣在發(fā)生糾紛后可以向生產廠家或供應商追償。
(三) 海關備案。
我國90%進出口環(huán)節(jié)知識產權侵權由海關發(fā)現,因此進出口企業(yè)在保護自身權利的措施上應充分重視海關的作用,提前做好海關知識產權備案登記,積極向海關提供侵權線索,適時提出訴訟。與此同時,在接到針對企業(yè)自身的侵權投訴或通知后,迅速做出反應,與海關取得充分溝通并及時提供擔保,力爭將損失降至最低,避免國外客戶的高額違約索賠。
(四) 對國外買家進行資信調查,檢查對方是否有過侵權劣跡。
在侵權行為發(fā)生之后,國內外貿加工企業(yè)往往才發(fā)現國外委托方其實可能只是一個"皮包公司",當權利人向侵權行為人主張權利的時候,作為侵權行為人之一的國外委托方突然銷聲匿跡了,那么權利人會向國內外貿加工企業(yè)主張所有權利,國內企業(yè)為此也吃盡了苦頭。
(五) 起訴應訴快速反應機制。
大型的進出口企業(yè)往往具有豐富的產品和服務類目,因此避免不了知識產權訴訟。在面對訴訟或侵權警告時,切勿掉以輕心亦不可過于保守,應該冷靜分析、沉著應對,在專業(yè)人士的輔助下制定積極的應訴策略,必要時發(fā)動反擊,主動起訴或提起確認不侵權之訴,爭取勝訴或者和解的有利結果,同時通過案件宣傳企業(yè)、警示潛在的侵權人。
來源:環(huán)球慧思外貿資訊
編輯:IPRdaily 王夢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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