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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為一名專利代理人,撰寫專利申請文件之前需要跟發(fā)明人溝通技術方案,撰寫申請文件之后還需要讓發(fā)明人審核。因此,專利申請文件中的術語描述的術語是否精確,直接影響發(fā)明人對代理人的專利能力的認知。
在與一個從事技術的同學聊天的過程中,他抱怨他的專利代理人不夠?qū)I(yè),他在技術交底書中寫到“一種構件力學性能的方法,包括步驟一.對構件施加動載荷,觀察該構件在該動載荷下的動應變;步驟二.對構件施加靜載荷,觀察該構件在該靜載荷下的靜應變;……”,而專利代理人在申請文件的權利要求書中,將上述術語“動載荷”、“靜載荷”、“動應變”、“靜應變”分別修改為“第一載荷”“第二載荷”、“第一應變”、“第二應變”,即,權利要求的部分內(nèi)容如下:“步驟一.對構件施加第一載荷,觀察該構件在該第一載荷下的第一應變;步驟二.對構件施加第二載荷,觀察該構件在該第二載荷下的第二應變;……”。誠然,我們有時為了擴大專利的保護范圍,會對發(fā)明人提供的術語進行上位概括,采用“第一”、“第二”的術語來減小對權利要求中術語的限制,但是我們是否誤用術語“第一”、“第二”呢?
一、不適合用第一第二的情形
在某領域的兩個相對的專業(yè)名詞,不適于用第一第二進行區(qū)分,而應該用各自的特性進行區(qū)分。
例如上文描述的動載荷、靜載荷,其中,動載荷和靜載荷都有確切的技術含義,而第一載荷和第二載荷丟失了這種含義。再比如,一種具有自動斷電功能的開關,包括動觸頭和靜觸頭,以及……。如若在該開關的技術方案中,動觸頭始終保持不動,靜觸頭始終保持靜止,那么也不適于用第一觸頭和第二觸頭進行區(qū)分。
需要說明的是,如果該代理人在權利要求中進一步寫明“第一載荷為動載荷,第二載荷為靜載荷”,則實際上與直接寫明“動載荷”“靜載荷”無差別,反而更顯啰嗦,故不建議這樣撰寫。
二、適合用第一第二的情形
當兩個技術術語所表示的含義完全相同,為了方便描述,則適合用第一、第二進行區(qū)分。例如“一種儲物框,其特征在于,包括頂壁、底壁以及連接在頂壁和底壁之間并相對設置的第一側壁和第二側壁”。再例如“滑套套設在滑軌上,并可沿滑軌從第一位置運動至第二位置”。
三、既可用第一第二,也可不用第一第二的情形
在上述情形二中,當?shù)谝话搴偷诙宓奈恢檬冀K為一上一下時,則也可以采用如下描述“打印機的送紙機構包括相對設置的頂板和底板,其中,頂板和底板上的至少一者上設有滾輪”。
四、其他需要注意的情形
如果兩個部件為相同的部件,并且兩個結構都可在后續(xù)權利要求中做進一步限定,則不適于運用第一和第二進行區(qū)分。
案例如下:
傳統(tǒng)的入紙機構由第一板和第二板組成,其中,第一板和第二板相對平行間隔設置,兩者之間形成入紙通道,入紙通道的一端與外界連通,形成輸入口,入紙通道的另一端與設備內(nèi)部的處理機構連通,工作過程中介質(zhì)從輸入口到達處理機構處。這種傳統(tǒng)入紙機構的問題在于,當介質(zhì)由與入紙通道呈夾角的方向進入輸入口時,因第一板和第二板的端部為平板狀,介質(zhì)與第一板和第二板的端部接觸時夾角較大,如果此時介質(zhì)因碰撞出現(xiàn)翹曲、彎折等情況,介質(zhì)可能卡塞在輸入口處。為此,發(fā)明人做了改進,在第一板和第二板中的至少一者上設置滾動組件,通過滾動組件的滾動推動紙在入紙通道內(nèi)的移動,避免卡紙。優(yōu)選地,第一板和第二板上均設置滾動組件。
該案的權利要求如下:
1.一種入紙機構,其特征在于,包括:
相對間隔設置的第一板和第二板,所述第一板和所述第二板之間形成輸入通道,所述輸入通道的一端為輸入口;
所述第一板上設有第一滾動組件,該第一滾動組件伸入所述輸入口內(nèi)。
從權2-9均為對第一滾動組件的進一步限定。為節(jié)省篇幅此處省略。
10.根據(jù)權利要求1-9中任一項所述的入紙機構,其特征在于,所述第二板上設有第二滾動組件,該第二滾動組件伸入所述輸入口內(nèi)。
申請人采用第一第二區(qū)分了兩個板,同時區(qū)分了第一滾動組件和第二滾動組件。描述起來較為清楚方便。當時此處應用第一和第二不甚合適。因為該申請文件僅在權10提到第二滾動組件,那么第二滾動組件和第一滾動組件是兩個設置位置不同的滾動組件。那么從權2-9僅是對第一滾動組件的進一步限定,并不能起到限制第二滾動組件的作用,故該權利要求漏掉了對第二滾動組件的進一步限定的技術方案。如若增加第二滾動組件的從屬權利要求勢必增加不必要的附加費。如果不用第一和第二進行區(qū)分,則可很好地解決這個問題。建議將權利要求修改為如下:
1.一種入紙機構,其特征在于,包括:
相對間隔設置的第一板和第二板,所述第一板和所述第二板之間形成輸入通道,所述輸入通道的一端為輸入口;
所述第一板和所述第二板中的至少一者上設有滾動組件,該滾動組件伸入所述輸入口內(nèi)。
將從權2-9中的第一滾動組件分別修改為滾動組件,其余內(nèi)容保持不變。為節(jié)省篇幅此處省略。
10.根據(jù)權利要求1-9中任一項所述的入紙機構,其特征在于,所述第一板和所述第二板上分別設有所述滾動組件。
比較上述兩種撰寫可知,如不用第一第二對兩個滾動組件進行區(qū)分,則保護的更全面。
綜上,術語第一和第二雖然沒有對其后的名詞進行額外的限制,但是也不代表術語第一和第二不會對技術方案產(chǎn)生影響,專利代理人在撰寫過程中要斟酌運用。
原標題:淺談權利要求撰寫中術語第一、第二的運用
來源:超凡知識產(chǎn)權
作者:盧艷雪
編輯:IPRdaily 彭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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