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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僅代表作者觀點,不代表IPRdaily立場#
作者:張月梅 商標評審委員會 IPRdaily專欄作者
來源:IPRdaily
投稿原標題:主張權利時,第一要務是證明你是“你”
假如只知道名字,即使我站在你面前,你也沒辦法確信我就是你要找的那個“我”。
據(jù)說中國7%的人姓張,月梅又是女性常用名字,我的名字就普通到重名處處有。在網(wǎng)上搜索一下,成千上萬地跳出來,僅人人網(wǎng)上就有387個叫張月梅的用戶。
在微信公眾號上,也不僅有我的公眾號《張月梅的商標文》提供普法知識,也有其他多個月梅提供的各種內(nèi)容。
所以,有人要準確地找到我,需要加上很多的附加條件,相貌、年齡、籍貫、職業(yè)、身份證號等等。假如只知道名字,即使我站在你面前,你也沒辦法確信我就是你要找的那個“我”。
而我,如果不拿出身份證、不找人來作證、或者不提供其它證據(jù),如我可以打開我的公眾號等,僅憑口頭申明,也沒有辦法證明我就是你要找的那個“我”。
證明我是“我”,聽起來很矯情,其實真的很嚴肅。在法律問題上,證明你是“你”,我是“我”,你媽是“你媽”,從來都極其重要,來不得半點馬虎。
因為很多權利,只有你能行使,或者你媽能行使,或者你授權給我行使。
比如,在商標確權案件中涉及姓名權時,證明你是可以使用或授權他人使用該姓名的那個“你”,就是必須的。
隨意舉個名人姓名注冊商標的例子,假定是周迅吧。作為中國當代著名的女演員,周迅的名字和臉孔是很多中國人熟悉的。假定XX公司來注冊“周迅”二字為商標,聲稱其已得到周迅本人的授權,并提交了授權書。授權書上寫明:本人周迅,身份證號XXX,授權XX公司使用本人姓名注冊商標,但是沒有照片。
那么問題來了,這份授權書確實是一個叫做周迅的人簽署的,但在沒有身份證或其它證據(jù)佐證的情形下,怎么能確定這個身份證號下的周迅是演電影的那個周迅,而不是某個賣土豆的周迅呢?
再舉一個經(jīng)過訴訟的例子。該案中某公司提供了名人的護照,但沒有提交授權書,因此其以侵犯他人姓名權為由提出的商標異議申請沒有得到支持。具體案情就不介紹了,只把北京市高級人民法院段判決書的部分內(nèi)容抄錄如下:
依據(jù)《民法通則》的規(guī)定,自然人享有姓名權,但是姓名權屬于人身權的范疇,具有特定主體的人身依附性,一般應當由自然人本人進行行使,或由其授權的主體進行行使。本案中,根據(jù)索尼亞公司在評審階段所提交的證據(jù)及原審的庭審陳述,其并未獲得Sonia Rykiel女士的相應授權,而且對人身權的行使在無法定默示許可的規(guī)定下,一般應當以自然人的明確授權為認定要件,這也符合人身權的基本保護規(guī)則。雖然《商標法》中對被異議主體與在先權利并未明確進行限定,但是對法定權益的保護應當符合具體部門法的一般性規(guī)定,基于前述對姓名權行使的相關要求,顯然索尼亞公司不具有依據(jù)Sonia Rykiel女士的姓名權提出在先權利的主體條件,原審判決對此認定正確,本院予以確認。
其實就這兩種案件情形而言,如果該公司真的為名人授權使用其姓名的公司,能得到授權書的一般也很容易得到身份證(復印件),能得到護照(復印件)一般也能拿到授權書。之所以沒有同時提交兩份證據(jù),我個人認為還是沒有充分認識到證明你是“你”及你已授權“我”的重要性。
所有的權利終究要落實到一個具體的主體上,對于姓名權、肖像權等人身權利,更必須依附于特定的主體。所以在行使權利時,第一要務是要證明你是權利人,即:你是“你”,你媽是你媽,如果還牽涉到其他人,還必須證明你授權給其他人。
來源:IPRdaily
作者:張月梅 商標評審委員會 IPRdaily專欄作者
編輯:IPRdaily 彭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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