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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僅代表作者觀點,不代表IPRdaily立場#
作者:陳劍聰
來源:IPRdaily
投稿原標題:專利感想之組份含量百分數(shù)之和等于100%
組份含量百分數(shù)之和等于100%,別看事實簡單或者是顯而易見的事,可未必每個發(fā)明人或者工程師都知道或者注意的到。
組分含量常見于化學領域里的配方發(fā)明。一般配方發(fā)明包含組分和含量兩部分。對于含量配比用百分數(shù)來表示的,其應當符合所有組分之和等于100%的要求。
如果含量只有一個點的話,那很好判斷,一個點也有,一般是最終形成的選擇發(fā)明。而常見的配方含量都是一個范圍。對于范圍,則要求其范圍內的所有值都能夠跟其他組份的含量之和達到100%。
專利審查指南中關于此,專門列出了需要符合的兩個公式,即一個組合物中各組分含量百分數(shù)之和應當?shù)扔?00%,幾個組分的含量范圍應當符合以下條件:
某一組分的上限值+其他組分的下限值≤100;
某一組分的下限值+其他組分的上限值≥100。
作為一個更簡便的判斷方式,可以直接采用如下公式來進行判斷,Max(Si-Xi)≤Min(100%-∑Xi,∑Si-100%)。其中Xi表示下限值,Si表示上限值。表達的是,如果上限值和下限值之間的最大差值都小于兩者(100%與所有下限值總和的差值、和所有上限值總和與100%的差值)中的較小值,則上面的兩個條件就可以同時滿足。具體的推理過程按下不表,這不是本文要說的重點。要說的重點是在于,更多的在發(fā)明專利公開文獻里那些沒法符合這項要求時,難以克服的技術矛盾。
在公開的專利文獻里,有的配方發(fā)明其各個組分所有的上限之和都小于100%,且不論其創(chuàng)造性如何,本身就是一個無法實現(xiàn)的配方。有的在說明書的各個實施例里,每個實施例的所有組分含量之和要么超過100%,要么低于100%,所有實施例都無法實現(xiàn),又如何去支持權利要求書。有的公開的專利文獻中,配方寫了比如7種必要組份,不是選擇組份,但在其權利要求書和說明書中制備方法里竟然都只有6種組份,還能達到100%,那還有一種組份沒有安放,該組份情何以堪?沒有這個組份如何制備出配方產品?
如果還處在專利申請過程中,這樣的矛盾很難通過不超范圍的修改來克服。雖然組份含量百分數(shù)之和等于100%是本領域技術人員的公知常識,但是無論你修改哪個組分的含量百分數(shù)來達到100%,都是難以解釋你為什么把這個組分的含量百分數(shù)從一個值修改到另外一個值,推理是什么,修改依據又是什么,申請文件沒有任何的記載,只為達到100%而所做的組分含量百分數(shù)的修改基本上都是超范圍,本領域技術人員難以直接地毫無疑義地推理得到這樣的修改,這樣的修改是超出原說明書和權利要求書記載的范圍,不符合專利法第33條的規(guī)定,因此也很難被審查員接受。
這樣的專利申請即便僥幸授權,穩(wěn)定性也不高。無需尋找現(xiàn)有技術的對比文件,本身的技術矛盾就足以毀掉自身,無需談后續(xù)的價值。
還有一種情況,為了盡可能擴大保護范圍,將組份的范圍擴得很大,這直接導致了配方中有不能實現(xiàn)的部分,不是下限值設置低了,就是上限值設置高了,無法滿足100%的要求。如果這里面有可實現(xiàn)100%的部分,倒還是可以通過修改來克服。例如組合物的某個組份含量范圍太寬,使得其中一部分不能滿足各組分含量百分數(shù)之和等于100%的要求,可以增加一句“組份含量百分數(shù)之和為100%”加以限定,由此“放棄”客觀上不能實施的部分,從而克服了缺陷。
組份含量百分數(shù)之和等于100%,這是顯而易見的事實,甚至是本領域技術人員的公知常識,卻大大小小地在公開的文獻中看到這樣的專利申請。對這樣的現(xiàn)狀,你知道了又能怎樣。
You are nobody,只能做你能做的事,在影響力之內做好自己的事。影響力之外的,就交由市場決定。
來源:IPRdaily
作者:陳劍聰
編輯:IPRdaily 彭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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