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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侵權方式匯編出版作文選圖書,匯編者和出版社能夠獲得巨大利潤。
如果未獲授權,那么匯編者和出版社的巨大獲利均是通過侵犯眾多著作權人權利的方式實現(xiàn)的。
每年新學期開學前后,都是學生和家長購買教輔圖書的高峰期。在書店琳瑯滿目的教輔圖書中,作文選集是重要品種之一,甚至不少書店還為這類圖書設立了銷售專柜。
這些作文選收錄的文章大多出自中小學生之手,有些是學生的原創(chuàng)作文,有些則是已在報刊雜志發(fā)表過的。
如果這些作文并未獲得作者的授權,匯編者和出版社是否涉嫌著作權侵權呢?
對此我認為,中小學生雖然大多未滿18周歲,屬未成年人,但根據(jù)我國法律,并不影響他們享有完整的著作權。
根據(jù)我國 《民法通則》 的規(guī)定,“公民從出生時起到死亡時止,具有民事權利能力,依法享有民事權利,承擔民事義務”,“公民的民事權利能力一律平等”。
創(chuàng)作作品是一種事實行為,無論創(chuàng)作者是否具有行為能力,都可以成為作者,享有著作權。
著作權是一項民事權利,它包括發(fā)表權、署名權、修改權、保護作品完整權這四項人身權利和復制權、發(fā)行權、出租權、展覽權、表演權、改編權、翻譯權、匯編權等多項財產權利。
著作權人可以許可他人行使,也可以全部或部分轉讓著作權的財產權利,并依照約定或有關法律規(guī)定獲得報酬。
根據(jù)國家版權局、國家發(fā)改委2014年公布的 《使用文字作品支付報酬辦法》,原創(chuàng)作品的基本稿酬標準為每千字80至300元,支付基本稿酬以千字為單位,不足千字部分按千字計算。
該部門規(guī)章同時規(guī)定,使用者未與著作權人簽訂書面合同,或者簽訂了書面合同但未約定付酬方式和標準,與著作權人發(fā)生爭議的,應當按本辦法規(guī)定的付酬標準的上限分別計算報酬,以較高者向著作權人支付,并不得以出版物抵作報酬。
《著作權法》 則規(guī)定,侵犯著作權或者與著作權有關的權利的,侵權人應當按照權利人的實際損失給予賠償; 實際損失難以計算的,可以按照侵權人的違法所得給予賠償。
賠償數(shù)額還應當包括權利人為制止侵權行為所支付的合理開支。
權利人的實際損失或者侵權人的違法所得不能確定的,由人民法院根據(jù)侵權行為的情節(jié),判決給予五十萬元以下的賠償。
因此,傳說中“千字千元”的稿酬標準并非海市蜃樓,對普通人完全有適用的可能。
如果匯編者出版的圖書擅自收錄著作權人的文字作品,未與著作權人簽訂書面合同,或者簽訂了書面合同但未約定付酬方式和標準,著作權人可按標準的上限索要稿酬。同時,著作權人還可以依據(jù) 《著作權法》 要求侵權人賠償經濟損失。
市場上很多匯編類圖書都涉嫌侵犯他人著作權,例如未經著作權人許可而隨意匯編收錄他人享有著作權的作品,很多中小學生作文選性質的圖書往往并沒有取得著作權人的許可,著作權人可以依法維權。
以侵權方式匯編出版作文選圖書,匯編者和出版社能夠獲得巨大利潤。匯編者通??梢垣@得8%左右的版稅,出版社的利潤則更為可觀,相關匯編、出版、發(fā)行的產業(yè)鏈亦規(guī)模龐大。
如果未獲授權,那么匯編者和出版社的巨大獲利均是通過侵犯眾多著作權人權利的方式實現(xiàn)的。
在知識產權日益受到重視的當下,學生作文選,亟需著作權保護。
來源:上海法治報
作者:周蔣鋒 上海江三角律師事務所
編輯:IPRdaily王夢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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