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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文由日本深泉知財研究所提供
首發(fā):IPRdaily
日本專利新聞速報(周刊) 第八期
(文末有前期周刊鏈接,可點擊查看)
一、【申請實務】
A.日本通過設立獨立經(jīng)營的TLO(技術轉移機關)來解決大學、科研機構的專利轉化/實施率低的問題,本期就日本的TLO(技術轉移機關)做一個初步介紹,詳情請參閱下面的“深泉觀察”欄目。
B. 近日,JPO在如下網(wǎng)址①中更新了《參考審決(英文譯文)》:網(wǎng)址① http://www.jpo.go.jp/seido/shinpan/shinketsu-eiyaku.html
其中,復審、無效宣告、訂正審判、判定審判、商標無效宣告、商標撤銷審判、商標異議審判的參考案例被翻譯為英文并免費公開給全世界人參考。不懂日語的人可以通過閱讀這些英文譯文對日本的相關制度、判斷標準、手續(xù)等有所了解。
另外,東京知識產(chǎn)權高等法院也做了類似工作,在如下網(wǎng)址②中將相關裁判文書翻譯為英文、進行分類、并免費公開給全世界人參考: 網(wǎng)址② http://www.ip.courts.go.jp/eng/hanrei/judgments_list/index.html
再者,在如下網(wǎng)址③中可以分別用英文檢索知識產(chǎn)權高等法院的裁判文書;在如下網(wǎng)址④中可以用日文檢索全日本法院的裁判文書:
網(wǎng)址③ http://www.ip.courts.go.jp/app/hanrei_en/search
網(wǎng)址④ http://www.courts.go.jp/app/hanrei_jp/search7
二、【新聞速遞】
A.近日,JPO更新了2016年度弁理士考試報名者的統(tǒng)計數(shù)據(jù)[ http://www.jpo.go.jp/oshirase/benrishi/shiken/h28toukei/index.html]。日本弁理士考試包括3大類試題,分別是選擇題(每年5月中旬左右)、論文題(筆試,每年7月左右)、口頭面試題(每年10月中旬左右)。根據(jù)最新的統(tǒng)計數(shù)據(jù),今年參加考試的共有4679人,其中參加選擇題考試的人有3586人,通過率是15.5%,參加論文考試有1千多人。
B.日本轉職中介公司“DODA”于8月22日發(fā)表了“工作滿意度職業(yè)排名”問卷調查結果,分別從整體評價、工作內容、工資待遇、工作時間、職場環(huán)境這5方面進行評估和排名[ https://doda.jp/guide/manzokudo/]。其中,“整體評價”排名第一位的是“法務-知識產(chǎn)權-專利”這一職業(yè),原因是“工作和私人生活可以兼顧”、“工作很有意義”,整體評價排在第2-5位的分別是財務、經(jīng)營企劃、技術研發(fā)-產(chǎn)品研發(fā)-解析-調查、管理會計-內部管理。
另外,“法務-知識產(chǎn)權-專利”在工作滿意度的排名中排名第二(財務排名第一),在工資待遇方面排名第5,在工作時間方面排名第2,在職場環(huán)境方面排名第4.
8月2日-8日,JPO舉辦了研修會,旨在支援發(fā)展國家培養(yǎng)從事知識產(chǎn)權制度的相關人才。本次研修的參加者均來自印度尼西亞,研修的題目是《印度尼西亞專利審查實務課程》[ http://www.jpo.go.jp/shoukai/soshiki/photo_gallery2016080801.htm]。
C. 據(jù)《產(chǎn)經(jīng)新聞》報道,某人以代人錄制某東京地方臺電視節(jié)目為業(yè)(其他地區(qū)無法收看到該東京地方臺節(jié)目),并收取服務費,東京警察局認為該行為很可能屬于侵犯日本著作權法的行為,于8月18日對此人的住宅進行搜查[ http://www.sankei.com/affairs/news/160818/afr1608180010-n1.html]。
D.《生物多樣性公約關于獲取遺傳資源和公正和公平分享其利用所產(chǎn)生惠益的名古屋議定書》(簡稱《名古屋議定書》),在中國將于2016年9月開始實施[ http://www.un.org/zh/events/biodiversityday/pdf/nagoya_protocol.pdf]。制藥、化妝品和農(nóng)業(yè)等利用中國遺傳資源的跨國公司必須進行申報,并將由此產(chǎn)生的利益的一部分拿出來和中國進行分享。目前已經(jīng)有80個國家批準了該公約,中國是于今年6月8日批準該公約的[ http://news.360xh.com/201606/28/26196.html]。
E.《實務詳說特許關系訴訟(第3版)》一書將于8月31日出版[ https://www.amazon.co.jp/実務詳説特許関係訴訟【第3版】-髙部-眞規(guī)子/dp/4322130216/ref=sr_1_1?ie=UTF8&qid=1472215434&sr=8-1&keywords=特許訴訟]。本書作者高部真規(guī)子是東京知識產(chǎn)權高等法院第4部的審判長,在專利訴訟方面有非常豐富的審判經(jīng)驗。自本書第2版出版以來已有近4年時間,期待該第3版能夠將最近4年來日本專利訴訟的新動向、新案例囊括進來。
三【判例】
接著前面一期,本期繼續(xù)介紹東京知識產(chǎn)權高等法院的大合議案件----
“基因泰克公司訴特許廳廳長發(fā)明專利延長登記申請復審駁回的行政訴訟糾紛案”[ http://www.ip.courts.go.jp/hanrei/g_panel/]
本案的判決日期是2014年5月30日,涉及的是“特許3398382”等發(fā)明專利的延長登記申請。涉案發(fā)明涉及的是一種治療直腸/結腸癌的藥物,申請人因該專利權存續(xù)期限20年快到期,進行了專利權延長登記申請,但JPO在審查以及之后的復審階段,均作出了駁回該延長登記申請的決定。隨后申請人向東京知識產(chǎn)權高等法院提出行政訴訟。
本案權利要求1是:“一種治療癌癥的組合物,含有有效治療含量的hVEGF拮抗劑,所述抗拮抗劑是VEGF抗體?!?br style="margin: 0px; padding: 0px;"/>
本案的爭議點是:專利的權利要求書中沒有記載“用法、用量”,而延長登記申請相關的藥品注冊審批中記載有用法、用量,這種情況是否符合特許法第67條之3第1款第1項中所述的“政令規(guī)定的注冊審批”。
合議組的判決結論是:在進行上述判斷時,對于“名稱、成分、分量、用法、用量、效能、效果、副作用以及其他品質,以及有效性和安全性相關的事項”中的各要素,不是在形式上進行判斷,而是有必要參照設立延長登記制度的專利法主旨,在實質上進行判斷;因此,本案延長登記申請符合相關規(guī)定。
另外,本案判決文的旁論中還記載了:“基于專利法68條之2的延長登記后的專利權效力所延及的范圍,本來屬于侵權訴訟中判斷的論點,但為了供大家參考,以下進行追加討論?!?涉及“產(chǎn)品”的發(fā)明,根據(jù)成分(不限于有效成分)來確定該專利權實施的范圍;而涉及“用途”的發(fā)明,根據(jù)“效能、效果”以及“用法,用量”來確定該專利權實施的范圍,這是合理的?!?br style="margin: 0px; padding: 0px;"/>
四 、【深泉觀察】----- 日本的TLO(技術轉移機關)
A.內容介紹
△ SIPO于今年6月公布的《2015年中國專利調查數(shù)據(jù)報告》中的表9、表14(如下)中顯示,我國高校的專利實施率以及產(chǎn)品化比率極低,科研機構的專利轉化率也明顯低于企業(yè)和個人。如何提高高校和科研機構的專利轉化率和實施率,是近年來經(jīng)常被關注和討論的問題。
日本為了解決類似的問題,于1998年制定并實施了《促進大學等機構的技術研究成果向民間企業(yè)轉移法》,目的是設立TLO(Technology Licensing Organization/技術轉移機關),與高校和科研機構合作,提高專利的轉化和實施率等[ http://www.meti.go.jp/policy/innovation_corp/tlo.html]。這些TLO機關的工作場所雖然大多設在大學校園或科研機構院內,但大多以獨立法人的公司形式存在,其資本和財務均是獨立的。
該法實施以來已有近20年,其中不乏經(jīng)驗和教訓,下面就日本的TLO制度稍作介紹。
△ 上述制定的法律中第3條規(guī)定了技術轉移相關事業(yè)中有必要展開的8項業(yè)務:
(1)可以用于企業(yè)的研究成果的發(fā)掘、評價、選擇等
(2)提供特定研究成果的技術信息等
(3)向民間企業(yè)提供專利權的實施許可等
(4)實施許可等資金的循環(huán)等
(5)提供有關經(jīng)營企業(yè)的意見
(6)技術指導以及研究開發(fā)等
(7)金融方面的支援
(8)對其他特定研究成果進行効率轉移所必須的事業(yè)
該法還特別規(guī)定了對于TLO的優(yōu)惠政策
1 比如專利審查費、年金的減免
2 不需要得到國家的同意即可提供實施許可時
3 接受國立大學法人的出資
4 不必得到內閣總理大臣的許可即可辦理信托
5 實施該事業(yè)而承擔的債務,可以由【獨立行政法人中小企業(yè)基盤整備機構】提供債務保證
6 對于接受TLO技術轉移的中小企業(yè)所必須達到的注冊資本金這一條件,放寬門檻。
△ 到2016年8月,被承認的TLO有37家,其中2家還獲得了認定。獲得認定的TLO機關可以協(xié)助辦理專利申請的費用減免手續(xù)[ https://www.jpo.go.jp/kanren/tlo.htm]。
上述TLO的網(wǎng)址和聯(lián)系方式列表如下:
http://www.avice.co.jp/sangaku/tlo/tlo_2.html
△ 上述法律實施之前,國立大學的教職人員如果接受了國家科研經(jīng)費的資助而做出專利成果,各教師一般根據(jù)自己的喜好或合作關系將相關專利成果進行轉化,這缺乏統(tǒng)一性和透明性。而該法實施之后,這種情況得到了改善,教職人員對于如何轉化上述專利成果,有責任向相關TLO機關進行說明,并接受大學的發(fā)明委員和TLO的審查[ http://business.nikkeibp.co.jp/atcl/report/15/226265/081000049/?P=1]。
△ 據(jù)JPO發(fā)表的《海外知識產(chǎn)權訴訟風險的實態(tài)》中記載[ 《海外知識產(chǎn)權訴訟風險的實態(tài)》 http://www.meti.go.jp/press/2016/06/20160608001/20160608001-1.pdf],8%的中小企業(yè)在國外收到過警告函等。并且,在國外(特別是在中國)知識產(chǎn)權訴訟的案件量明顯增加,為了構建企業(yè)在海外經(jīng)營活動的“安全罩”,日本于今年設立了海外知識產(chǎn)權訴訟保險制度,及其補助制度。
△ 這30多家TLO中,經(jīng)營狀況參差不齊,其中以東京大學TLO、關西TLO、東北TechnoArch這三家經(jīng)營狀況最佳。以關西TLO為例,該機關不僅承擔了位于關西地區(qū)的大學的技術轉移等工作,還接受包括遠離關西地區(qū)的九州大學等高校的委托業(yè)務,其特點之一是:關西TLO協(xié)助大學的教職人員將科研成果單方進行申請(而不是與企業(yè)共同申請)【注11】。另一方面,九州大學因將相關業(yè)務委托給關西TLO,不但可以將有限的精力集中于申請/授權過程,而且大幅度縮短了從申請專利到轉化專利成果所需的時間,并且由于關西TLO的專業(yè)服務,獲得了較高的收入。
△ 日本的TLO在各自發(fā)展的過程中也遇到過各類問題,例如:①為了減少開支而雇傭企業(yè)專利部的人來兼職,但這些兼職人員的知識面較窄,不能滿足大學眾多專業(yè)的需要 ②很多科研成果學術上很優(yōu)秀,但對于合作企業(yè)來說“不實用”,結果成為不良資產(chǎn),甚至連申請費用等成本都無法回收,而造成了嚴重的經(jīng)營赤字【注11】。
為了解決上述問題①,很多TLO雇傭了全職且專業(yè)的正社員;為了解決上述問題②,某些TLO制定了謹慎的營銷方案,以防止即使合作企業(yè)在中途撤出,高校一方仍然可以可以該利用/轉化該專利以確保收入【注11】。
△ 各TLO網(wǎng)站公布有待轉化的專利/發(fā)明的詳細信息,例如關西TLO公開的信息/通信領域的待轉化的專利如下:
(本圖復制于關西TLO的官網(wǎng))
△ 根據(jù)關西TLO的官網(wǎng),該機構近15年來通過技術轉移而獲得收入如圖(其中2013年的收入為7億6千萬日元≈4600萬人民幣)
限于篇幅,本期僅介紹上述幾點,我們下周見。 (完)
前期回顧:
第一期:【日本專利新聞速報】這周日本IP界都發(fā)生了啥?
第二期:【日本專利新聞速報】這周日本IP界都發(fā)生了啥?
第四期:【日本專利周刊4】看點:介紹JPO公布的《JPO數(shù)據(jù)統(tǒng)計報告2016》連載之二
第五期:【日本專利周刊5】看點:介紹《中日韓修改要件案例研究報告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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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每周發(fā)行一期【日本專利新聞速報(周刊)】。
2、 每周六晚北京時間7點,以qq群的群視頻功能舉行【日本專利法學習會】,感興趣的朋友請參考本研究所的新浪博客,按其中記載的方式進行報名。
3、 承接有關日本、中國知識產(chǎn)權領域的信息搜集、研究報告、調查報告等業(yè)務。
4 、將中文的知識產(chǎn)權書籍翻譯成日文出版
來源:IPRdaily
編輯:IPRdaily 彭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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