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來源:IPRdaily
作者:IPRdaily 綿綿
投稿原標題:諧音惡搞商標——商家的自嗨
星期天你穿著“兆本衫”的半袖衫出去溜達,走在路上買了一盒“莫聞味”牌臭豆腐,配著一瓶“潘嘗姜”飲料,突然一陣腹痛,趕緊到藥店買了一盒“泄停封”止瀉藥,走出藥店看到有一家“粥絕倫”粥屋,剛想進去突然想起還沒買文具,趕緊去隔壁文具店買了一個“流得滑”涂改液,想起家里鬧蟑螂又在樓下便利店買了一盒“蟑愛呷”一盒“蟑會滅”......
(讓人哭笑不得的“兆本衫”和“潘嘗姜”)
(讓人哭笑不得的“泄停封”和“流得滑”)
對這些“大牌”,小編不得不道一聲:服。中華漢字果真是博大精深。
其實有些無傷大雅的商標,如果當事人不追究也就得過且過繼續(xù)招搖過市了,商標局也會予以審核通過。可是前陣子北京市高級人民法院就審理了一樁由于商標局未審核通過而被商標申請方告上法庭的案件。
不同于前文提到的與明星名字諧音,這家店鋪的名字叫:臭榴芒。
原來此臭榴芒非彼臭流氓,而是一家飲品甜品店。
(滿滿的申請類別,可惜全部被駁回)
原告北京滿滿驛站飲品店;
被告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商標評審委員會。
案由:商標駁回復審行政糾紛。
由上述判決書截圖可以看出,原告方提出的觀點主要有兩點:1.“臭榴芒”與“臭流氓”文字組成不同,公眾不會產生誤解,故不會產生不良影響;2.先前已經有含有“榴芒”的商標通過注冊,說明不會產生不良影響。
總結來說原告方的意思就是:大眾咋會誤解呢,我們就諧音圖個有趣兒,憑啥給“榴芒”商標通過,就不給我們這更加新鮮的“臭榴芒”通過呢?
其實這個案子,主要用到的法條就一個,即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第一章第十條【禁止作為商標使用的標志】下列標志不得作為商標使用第(八)款有害于社會主義道德風尚或者有其他不良影響的。
而“臭榴芒”極易讓人聯(lián)想到“臭流氓”,“流氓”一般是指不務正業(yè)、為非作歹的人或者放刁、撒潑、施展下流手段等惡劣行為的人,而“臭流氓”一詞進一步描述了上述行為的惡劣程度和人民群眾對其的厭惡程度。(引自一審判決書)因此,將“臭榴芒”作為商標使用容易對一些社會公眾的是非觀念產生誤導,與社會主義道德風尚相悖。因此,認定訴爭商標的申請注冊違反了《商標法》第十條第一款第(八)項的規(guī)定正確。
根據(jù)原告的第二點爭論,法院認為商標個案具體情況不同,綜合考慮情節(jié)亦不同,其他商標的注冊情況不能作為本案訴爭商標能夠當然獲得注冊的依據(jù)。
所以法院駁回原告北京滿滿驛站飲品店的訴訟請求。之后滿滿驛站飲品店對一審判決表示不服,故上訴,爭議焦點與一審相同,法院最后裁定維持原判。
至此,終于塵埃落定。
看來諧音逗悶子這事兒不是誰都能玩得轉的,這不,商標沒審核通過去起訴還被駁回了。
其實開些諧音的小玩笑無傷大雅,可是綿綿搞不懂的是明星的大腿抱著就那么舒服嗎?產品蹭著明星的知名度又能走多遠?絞盡腦汁想一些惡俗的諧音就那么才華橫溢嗎?
中華語言文字博大精深是不假,可是那么多詩情畫意、積極向上正能量的諧音段子不去研究,反而一門心思把思維專注在“歪門邪道”上博眼球、搏出位,或許現(xiàn)代人的通病就是把聰明用錯了地方。
什么時候商家停止空洞的自嗨,真正專注于品牌專注于產品,才能成就真正的字號。
來源:IPRdaily
作者:IPRdaily 綿綿
編輯:IPRdaily 王夢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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