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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圣誕快樂》之戰(zhàn)--阿里VS酷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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阿耐9年前
《圣誕快樂》之戰(zhàn)--阿里VS酷狗

來源:IPRdaily.cn

作者:林日升

原標題:《圣誕快樂》之戰(zhàn)--阿里VS酷狗


對國人來說,提到圣誕節(jié),必然會想起“圣誕快樂”的祝福語。臺灣歌手彭靖惠以此祝福語為名創(chuàng)作了《圣誕快樂》的歌曲,并由豐華唱片股份有限公司享有著作權。根據(jù)豐華唱片股份有限公司的《授權書》,酷狗公司獲得了歌曲《圣誕快樂》在中國大陸地區(qū)的獨家授權,在未獲得酷狗公司許可的前提下,阿里巴巴文化公司在其“酷我音樂平臺”上傳播了這首歌曲,因此被酷狗公司訴至法院。


《圣誕快樂》之戰(zhàn)--阿里VS酷狗

Domenico Ghirlandaio《牧人朝拜》,1485


關注要點:


1.港澳臺及境外網(wǎng)絡音樂的進口;

2.著作權網(wǎng)絡侵權案件中的公證;

3.民事訴訟中的質證與自認;

4.音樂作品的著作權

 

以下通過案情和法律分析來詮釋關注要點。


案例及法律分析如下:

(部分內容摘自判決書,以時間及邏輯順序整理)

 

一、著作權的取得


2014年11月20日,酷狗公司經(jīng)豐華唱片股份有限公司授權,合法取得歌曲《圣誕快樂》(屬于專輯《浪費時間是快樂的 》)在中國大陸地區(qū)的獨家信息網(wǎng)絡傳播權,授權期限自2014年1月1日起至2016年12月31日止。在前述授權期限內,酷狗公司有權獨占使用涉案音樂作品,并有權以自己的名義對涉案音樂作品的侵權行為行使維權權利。


法律分析


2006年12月中國文化部出臺了《文化部關于網(wǎng)絡音樂發(fā)展和管理的若干意見》。規(guī)定“凡在中國境內傳播的網(wǎng)絡音樂產(chǎn)品,必須經(jīng)文化部批準進口或備案?!?《文化部關于網(wǎng)絡音樂發(fā)展和管理的若干意見》屬于部門規(guī)范性文件,且現(xiàn)行有效。在該案中,酷狗未提供關于其是否經(jīng)文化部批準進口或備案的證據(jù)材料。

 

二、辯論與舉證

 

酷狗公司訴至法院,請求判令:一、阿里巴巴文化公司立即停止對酷狗公司著作權的侵害,停止提供涉案音樂作品的下載服務;二、阿里巴巴文化公司賠償酷狗公司經(jīng)濟損失及合理費用共計22萬元;三、阿里巴巴文化公司承擔本案全部訴訟費用。庭審中,原告酷狗公司撤回了第一項訴訟請求。

 

原告酷狗公司為支持其主張,向本院提供了下列證據(jù)材料:


第一組證據(jù):權利證據(jù)


1.(2015)京方正內經(jīng)證字第03316號公證書原件一份(共二冊);2.專輯《浪費時間是快樂的》CD封面;3.專輯《浪費時間是快樂的》CD二張;共同用以證明涉案音樂作品即為酷狗公司權利作品,酷狗公司擁有涉案作品獨占性信息網(wǎng)絡傳播權的事實。


第二組證據(jù):侵權證據(jù)


1.(2014)滬徐證經(jīng)字第9335號公證書原件一份,用以證明阿里巴巴文化公司在其音樂平臺非法傳播涉案作品,侵害了酷狗公司的合法權益的事實。


2.(2015)京方正內經(jīng)字第08314號公證書復印件一份,用以證明法院于2015年6月23日作出(2015)杭余知禁字第2號訴前禁令裁定書,要求阿里巴巴文化公司立即停止通過“蝦米音樂”平臺向公眾提供涉案作品的行為;截止2015年7月2日,阿里巴巴文化公司仍然向公眾傳播涉案作品,其主觀惡意性明顯,性質惡劣的事實。


第三組證據(jù):合理費用


1.公證費發(fā)票原件一份(金額94000元);2.律師費發(fā)票原件一份(金額10萬元);3.航空電子客票行程單原件四份、交通費發(fā)票原件十份、餐飲費發(fā)票原件十七份、住宿費發(fā)票原件一份(金額8069元);共同用以證明酷狗公司為維權訴訟支出必要成本的事實。


第四組證據(jù):侵權投訴函


《侵權投訴函》原件一份,用以證明自2014年12月至2015年6月,阿里巴巴文化公司持續(xù)非法傳播酷狗公司權利作品,阿里巴巴文化公司對酷狗公司的侵權行為具有持續(xù)性、主觀性、惡意性,應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


被告阿里巴巴文化公司答辯稱,一、酷狗公司不享有涉案音樂作品的錄音制作者權,故其不享有涉案音樂作品的信息網(wǎng)絡傳播權。


1、作為錄音制作者,應該獲得涉案音樂作品著作權人及表演者的授權,但酷狗公司未提供任何相關證據(jù)。相反,在《授權書》中陳述,授權“標的音樂作品”不包括其中使用之音樂詞曲著作,應該認定涉案“標的音樂作品”并未獲得音樂作品著作權人及表演者的授權。


2、在部分涉案作品的光盤封面上還載明有其他的出版單位或者獨家正版發(fā)行單位,酷狗公司并未獲得相關權利人授權。


3、涉案專輯屬“涉外”音像制品,但其并未通過合法途徑引進大陸或在國內正版發(fā)行,違反國家《音像制品管理條例》的規(guī)定。境外作品在引進到國內時,應當報國務院出版行政主管部門進行內容審查,其著作權事項應當向國務院著作權行政管理部門登記。


二、阿里巴巴文化公司對涉案音樂作品未進行推薦、未設置榜單,不存在引誘侵權的惡意。同時,阿里巴巴文化公司在知悉涉案作品可能涉嫌侵權后,就在第一時間進行了自查及屏蔽下線工作,已盡到了合理的注意義務。


三、酷狗公司主張的賠償金額過高。


1、酷狗公司未提供證據(jù)供證明其實際經(jīng)濟損失;


2、阿里巴巴文化公司對涉案標的音樂作品向用戶提供試聽、下載等免費音樂分享服務,并未向用戶收取任何費用,也無廣告,無獲利的情況。


3、酷狗公司未提供其已獲得涉案音樂作品著作權人及表演者授權的證明。


4、涉案標的音樂作品屬于臺灣,未合法引進至國內大陸,不會對其造成嚴重的影響。


5、涉案音樂作品不屬于新歌熱歌,知名度也比較低,都屬于口水歌,相應制作成本低。


6、阿里巴巴文化公司無侵權惡意,并制定了知識產(chǎn)權保護規(guī)則,為權利人設置了便捷的投訴維權機制,盡到了合理的版權注意義務。


7、即使阿里巴巴文化公司侵權,阿里巴巴文化公司侵權持續(xù)時間較短,且酷狗公司對阿里巴巴文化公司持續(xù)侵權存在主觀惡意。酷狗公司早在2014年12月10日前就對涉案音樂作品進行了證據(jù)保全,但其卻一直未通知阿里巴巴文化公司,顯然存在主觀惡意,理應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


8、酷狗公司主張的公證費、取證差旅費、餐飲費沒有合法依據(jù),且主張的費用也過高。


(2015)京長安內證字第15401號公證書及附件原件一份,用以證明阿里巴巴文化公司在知悉涉案歌曲涉嫌侵權后,在第一時間進行了自查及屏蔽下線工作,并對下架刪除的結果做了公證,無侵權的主觀惡意的事實。


法律分析


原告提交的證據(jù)中包含公證,公證在知識產(chǎn)權侵權案件中發(fā)揮著十分重要的作用。


1994年8月26日司法部、國家版權局發(fā)出《關于在查處著作權侵權案件中發(fā)揮公證作用的聯(lián)合通知》。該通知要求 “著作權行政管理部門在查處侵權行為時,要求申請人和有關當事人提供證據(jù)的,應當對證據(jù)進行證據(jù)保全公證。對于公證機構出具的有關證據(jù)保全的公證文書,著作權行政管理部門應當作為查處侵權案件時認定事實的根據(jù)。”


由于網(wǎng)絡信息稍縱即逝,在網(wǎng)絡侵權案件中對,進行證據(jù)保全是十分必要的。公證是廣泛采用的證據(jù)保全方式。進行此類公證常常需由當事人或其委托代理人操作,公證員現(xiàn)場監(jiān)督、記錄,并將全過程記載于公證書中。


阿里巴巴文化公司的答辯思路主要為:


1.否定酷狗公司對《圣誕快樂》所具有的的著作權,進而否定其當事人適格性。適格的當事人是指就特定的訴訟,有資格以自己的名義成為當事人,因而也受該案判決拘束的當事人。


2.降低賠償金額。阿里巴巴文化公司從酷狗公司無損失證據(jù)、己方無獲利、無嚴重影響、無惡意、及時停止侵權等多角度進行論證,希望降低賠償金額。

 

三、雙方質證


被告阿里巴巴文化公司對原告酷狗公司提供的證據(jù)質證如下:


第一組證據(jù):證據(jù)1,形式真實性無異議,證明對象有異議,無法證明原告為涉案作品的權利人及擁有涉案作品的獨占性信息網(wǎng)絡傳播權。證據(jù)2、3,形式真實性有異議,證明對象有異議,該CD已被拆封,無法證實其是正版光碟,同時專輯上寫著非賣品,酷狗公司需要提供其來源合法。在專輯上未發(fā)現(xiàn)其在國內出版并發(fā)行的信息,阿里巴巴文化公司有理由相信該專輯是境外的證據(jù),酷狗公司需進行相應公證或認證的手續(xù)。如果是國外的專輯,酷狗公司如果沒有經(jīng)過國內文化部的備案,在國內傳播是不合法的。CD內容需要進一步核實,對專輯的三性均有異議。


第二組證據(jù):證據(jù)1,形式真實性無異議,證明對象有異議,無法證明阿里巴巴文化公司侵害了酷狗公司的合法權益。證據(jù)2,形式真實性無異議,但涉案音樂作品已經(jīng)屏蔽下線??峁饭疽泊_認了涉案音樂作品的專輯已經(jīng)下架的事實??峁饭揪桶竿獾囊纛l音樂作品提起的訴訟與本案沒有關聯(lián)性。第三組證據(jù):證據(jù)1,公證費發(fā)票形式真實性無異議,關聯(lián)性及證明對象有異議,無法證明是因本案而支出,且金額不合理。理由為:酷狗公司住所地在廣州,不需要在上海進行公證;在其他多個案件審理中,酷狗公司也提交了該張發(fā)票。證據(jù)2,律師費發(fā)票,形式真實性無異議,但沒有相應的委托代理合同,無法證明哪些費用已經(jīng)支付,且律師費明顯過高。證據(jù)3,電子客票三性均有異議,客票上載明的旅客姓名跟本案沒有關系;交通費、餐飲費、住宿費發(fā)票,形式真實性無異議,關聯(lián)性、證明目的均有異議,無法證明是為本案而支出。第四組證據(jù):形式真實性無異議,關聯(lián)性和證明對象有異議,其投訴時并未提供其為涉案音樂作品的權利人的證明,阿里巴巴文化公司無法判斷酷狗公司是否享有合法投訴的權利。阿里巴巴文化公司在收到相應的函件之后,對涉案專輯進行了下架屏蔽??峁饭驹?014年12月份就已經(jīng)知道阿里巴巴文化公司經(jīng)營的網(wǎng)站可能涉嫌侵權,但其直至2015年6月才進行投訴,故酷狗公司對被告持續(xù)侵權存在主觀惡意的過錯。


原告酷狗公司對被告阿里巴巴文化公司提供的證據(jù)質證如下:形式真實性無異議,關聯(lián)性有異議。根據(jù)原告提供的(2015)京方正內經(jīng)字第08314號公證書顯示,2015年7月2日,被告仍提供部分涉案專輯及歌曲的在線播放服務,故該證據(jù)不足以說明其將涉案專輯進行了下線處理。


法律分析


質證主要針對證據(jù)具有的“三性”進行質疑,“三性”包括:第一, 客觀真實性,這是指訴訟證據(jù)必須是能證明案件真實情況的、不依賴于主觀意識而存在的客觀事實??陀^性是訴訟證據(jù)的最基本的特征;第二, 證據(jù)的關聯(lián)性,這是指作為證據(jù)的事實不僅是一種客觀存在,而且它必須是與案件所要查明的事實存在邏輯上的聯(lián)系,從而能夠說明案件事實。第三, 證據(jù)的合法性,這是指證據(jù)必須由當事人按照法定程序提供,或由法定機關、法定人員按照法定的程序調查、收集和審查。


從上文中可以看出,在對證據(jù)的“真實性”無異議的情況下,仍可以對證據(jù)“關聯(lián)性”及“合法性”進行質疑。從法院判決書中對證據(jù)的采納情況來看,在本案中,質證發(fā)揮了重要作用。

 

四、事實認定


根據(jù)上述有效證據(jù)及當事人在庭審中的陳述,法院認定的事實如下:


豐華唱片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豐華公司)系錄制制品《浪費時間是快樂的》專輯的錄音制作者,該專輯中收錄了“圣誕快樂”等二十二首曲目,演唱者為彭靖惠。2014年11月20日,豐華公司向酷狗公司出具授權書一份,授權書載明豐華公司將附件授權音樂作品清單中的音頻作品/制品(以下簡稱標的音樂作品,僅包括該作品之錄音著作權,不包括其中使用之音樂詞曲著作權)及標的音樂作品相關的背景資料授權給酷狗公司行使授權權利,授權權利為標的音樂作品的信息網(wǎng)絡傳播權,具體包括如下權利:1)通過各種有線及無線的信息數(shù)據(jù)傳播網(wǎng)絡向公眾提供授權音樂作品的試聽、下載、播放、網(wǎng)絡游戲的使用音樂等各種服務的權利;2)通過各種產(chǎn)品及業(yè)務形態(tài)傳播標的音樂作品的權利;酷狗公司在授權期內有權以自己的名義在授權區(qū)域內對涉及標的音樂作品的侵權行為進行維權的權利;標的音樂作品的授權性質為獨占且可轉授權;授權期限自2014年1月1日至2016年12月31日;授權區(qū)域:中國大陸地區(qū)(不包括香港、澳門、臺灣地區(qū))等內容,該附件授權音樂作品清單中包含本案中主張權利的專輯《浪費時間是快樂的》中的二十二首歌曲。


2014年12月10日,酷狗公司申請上海市徐匯公證處對其連接互聯(lián)網(wǎng)訪問相關網(wǎng)頁、下載“蝦米音樂”軟件并進行試聽、下載歌曲的過程進行保全證據(jù)公證。當日,酷狗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劉曉鳳使用公證處的清潔計算機,打開IE瀏覽器進入百度,通過百度搜索“蝦米音樂”進入蝦米音樂網(wǎng)(xiami.com),分別點擊首頁底端的“浙網(wǎng)文(2011)0012-005號”、“經(jīng)營許可證編號浙B2-20110188”字樣,屏幕顯示為該網(wǎng)站的“網(wǎng)絡文化經(jīng)營許可證”、“增值電信業(yè)務經(jīng)營許可證”,該些證件上顯示單位為“杭州繆斯客網(wǎng)絡科技有限公司”,返回頁面頂端,點擊“下載客戶端”菜單項下的“蝦米音樂forWindows”的鏈接進行下載,下載完成后,安裝所下載的客戶端;安裝完成后,打開“蝦米音樂”客戶端,設置客戶端的下載路徑,選擇“淘寶帳號”輸入登錄名及密碼后進行登陸,在蝦米音樂客戶端輸入“彭靖惠”點擊專輯進行搜索,點擊“浪費時間是快樂的”專輯,顯示有 “圣誕快樂”等二十二首歌曲,對該些歌曲進行試聽、下載,劉曉鳳還參照前述搜索、瀏覽、試聽、截圖和下載的保全方法對其他歌曲進行了試聽下載,并在全部下載完成后,對“蝦米音樂”客戶端上的歌曲下載列表和已下載到保全證據(jù)文件夾中的歌曲文件進行了瀏覽、截屏等操作。2015年2月10日,上海市徐匯公證處出具了(2014)滬徐證經(jīng)字第9335號公證書。


2015年6月3日,酷狗公司向阿里巴巴文化公司寄送侵權投訴函,函中表示其對附件所列的音樂作品(含本案中主張權利的專輯)享有獨家信息網(wǎng)絡傳播權,阿里巴巴文化公司擅自在其“蝦米音樂”提供上傳上述作品侵犯其依法獨家享有的權利,要求其刪除相關作品。但酷狗公司未向阿里巴巴文化公司提供其對相關作品享有合法權利的證明。


庭審中,酷狗公司確認蝦米音樂客戶端已經(jīng)刪除了涉案專輯中的歌曲。阿里巴巴文化公司確認蝦米音樂客戶端由其經(jīng)營。庭審中,經(jīng)比對,阿里巴巴文化公司確認其通過蝦米音樂客戶端提供的《浪費時間是快樂的》中包括“圣誕快樂”在內的二十二首涉案歌曲與酷狗公司據(jù)以主張權利的《浪費時間是快樂的》專輯中的歌曲一致。


另認定,2015年2月12日,杭州繆斯客網(wǎng)絡科技有限公司名稱變更為阿里巴巴(杭州)文化創(chuàng)意有限公司即被告。


再認定,酷狗公司為維權支出公證費、律師費若干。

 

法律分析


音樂作品的著作權包括音樂作品的表演權、復制權、廣播權、網(wǎng)絡傳播權等財產(chǎn)權利和署名權、保護作品完整權等精神權利。本案中酷狗公司獲得的授權為《圣誕快樂》的財產(chǎn)權利中的網(wǎng)絡傳播權等,且不包括其中使用之音樂詞曲著作權。


法院認定了酷狗公司向阿里巴巴文化公司寄送侵權投訴函的事實,但是也認定其并未向阿里巴巴文化公司提供其對相關作品享有合法權利的證明的事實。而關于“蝦米音樂客戶端已經(jīng)刪除了涉案專輯中的歌曲”、“蝦米音樂由阿里巴巴文化公司經(jīng)營”及“蝦米音樂客戶端提供的歌曲與酷狗公司主張權利的歌曲一致”的事實通過雙方自認的方式予以認定?!白哉J”簡化了審理程序,法律依據(jù)是《最高人民法院關于民事訴訟證據(jù)的若干規(guī)定》第八條規(guī)定:“訴訟過程中,一方當事人對另一方當事人陳述的案件事實明確表示承認的,另一方當事人無需舉證。但涉及身分關系的案件除外?!?/p>


對原告方提出的“在部分涉案作品的光盤封面上還載明有其他的出版單位或者獨家正版發(fā)行單位,酷狗公司并未獲得相關權利人授權。及涉案專輯屬“涉外”音像制品,但其并未通過合法途徑引進大陸或在國內正版發(fā)行,違反國家《音像制品管理條例》的規(guī)定。境外作品在引進到國內時,應當報國務院出版行政主管部門進行內容審查,其著作權事項應當向國務院著作權行政管理部門登記。”未予表態(tài),而是根據(jù)原告方提供的證據(jù)對其權利予以認可。

 

五、法院判決


本院認為,酷狗公司通過授權取得涉案錄音制品《浪費時間是快樂的》中二十二首歌曲的錄音制作權中的獨占性信息網(wǎng)絡傳播權,其合法權利依法受保護。阿里巴巴文化公司未經(jīng)酷狗公司許可擅自通過其經(jīng)營的“蝦米音樂PC端(forWindows)”向公眾提供涉案錄音制品中的二十二首歌曲的試聽、下載等服務,侵犯了酷狗公司所享有的信息網(wǎng)絡傳播權,應承擔賠償損失的民事責任。關于賠償損失的數(shù)額,酷狗公司明確主張法定賠償,本院將綜合考慮涉案歌曲的知名度、被告侵權行為的性質、主觀過錯程度、酷狗公司為制止侵權所支出的合理費用等因素,同時,本院注意到以下因素:1、涉案專輯于2006年發(fā)行;2、酷狗公司因本案支出公證費、律師費。綜上,依據(jù)《中華人民共和著作權法》第十條第一款第(十二)項、第四十二條、第四十八條第(四)項、第四十九條,《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著作權民事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七條、第二十六條,《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六十四條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關于民事訴訟證據(jù)的若干規(guī)定》第二條之規(guī)定,判決如下:


一、被告阿里巴巴(杭州)文化創(chuàng)意有限公司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賠償原告廣州酷狗計算機科技有限公司經(jīng)濟損失(含合理費用)8800元;


二、駁回原告廣州酷狗計算機科技有限公司其他的訴訟請求。

 

法律分析


本案中原告的訴訟請求為“一、阿里巴巴文化公司立即停止對酷狗公司著作權的侵害,停止提供涉案音樂作品的下載服務;二、阿里巴巴文化公司賠償酷狗公司經(jīng)濟損失及合理費用共計22萬元;三、阿里巴巴文化公司承擔本案全部訴訟費用。”法院駁回的原告請求為“阿里巴巴文化公司承擔本案全部訴訟費用?!保ㄆ渲小耙?、阿里巴巴文化公司立即停止對酷狗公司著作權的侵害,停止提供涉案音樂作品的下載服務;”在訴訟過程中已被酷狗公司撤回),并只認可了8800元的賠償。

 

法院在確認賠償數(shù)額時綜合考慮了涉案歌曲的知名度、被告侵權行為的性質、主觀過錯程度、酷狗公司為制止侵權所支出的合理費用等因素,特別在判決書中提到了一下兩因素:1、涉案專輯于2006年發(fā)行;2、酷狗公司因本案支出公證費、律師費。但8800元的賠償款并未覆蓋高昂的公證費及律師費。

                                                   



來源:IPRdaily.cn

作者:林日升

編輯:IPRdaily.cn   趙珍

校對:IPRdaily.cn   縱橫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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