專利申請專利申請專利
專利法第二十九條中對優(yōu)先權進行了規(guī)定,具體如下:
國際優(yōu)先權 申請人自發(fā)明或實用新型在外國第一次提出專利申請之日起十二個月內,或者外觀設計在外國第一次提出專利申請之日起六個月內,又在中國就相同主題提出專利申請的,依照該外國同中國簽訂的協(xié)議或者共同參加的國際條約,或者依照相互承認優(yōu)先權的原則,可以享有優(yōu)先權。
國內優(yōu)先權 申請人自發(fā)明或實用新型在中國第一次提出專利申請之日起十二個月內,又向國務院專利行政部分就相同主題提出專利申請的,可以享有優(yōu)先權。
根據上述法條中可以發(fā)現(xiàn),在判斷在后申請能否享受在先申請日時需要考慮在后申請與在先申請是否為相同主題。在判斷相同主題時,建議大家可以注意以下幾個方面:
首先,并不是意味著在文字記載或者敘述方式上完全一致,就像您不能要求所有的人都必須穿同樣的衣服一樣。在專利領域中無論是發(fā)明人、代理人還是審查員的著眼點是在整個發(fā)明構思,而非死扣字眼,例如,π我們可以換成3.1415926的表達方式,部件的先后描述的順序我們也可以改變,因此,即使在后申請與在先申請的文字不完全一致,即簡單的文字變換的情況,我們也認為在后申請與在先申請為相同的主題。
其次,在審查指南第二部分第三章中明確指出發(fā)明或實用新型相同主題的定義是“技術領域、所解決的技術問題、技術方案和預期的技術效果相同的發(fā)明或使用新型”。
對于技術領域是比較好判斷的,例如在先申請如果是通信領域,在后申請是機械領域,則很明顯驢唇不對馬嘴,不屬于同一技術領域,因此也不屬于相同主題。
對于技術問題也是比較好判斷的,這一點在新用途發(fā)明中體現(xiàn)的較為明顯,例如在先申請中為了實現(xiàn)消毒殺菌的作用,提出了一種化合物A,在后申請中為了實現(xiàn)催化劑的作用,也提出了一種化合物A,很明顯兩者解決的技術問題是不同的,因此也不屬于相同主題。
對于預期的技術效果的判斷可以結合相應的技術問題來判斷,例如上述的例子中的化合物A,在先申請中僅提出其具有消毒殺菌的作用,而在后申請中提出了其具有催化劑的作用,這兩者的技術效果必然不能劃等號,因此也不屬于相同主題。
對于技術方案的判斷,如果在后申請的技術方案未進行改進,則僅需要進行一般判斷即可,即判斷在先申請的全文(不僅包括權利要求還包括說明書)是否可以直接地毫無疑義義地得出在后申請。
如果在后申請的技術方案進行了改進,首先需要判斷在后申請中未改進的技術方案,假設在先申請公開了一種桌子,包括四條桌腿或六條桌腿,申請日為A日。在后申請也公開了一種桌子,其至少兩條桌腿,申請日為B日。在先申請可以直接地毫無疑義地得出在后申請的技術方案中包含有四條桌腿和六條桌腿的技術方案。因此如果其技術領域、技術問題和技術效果也相同,則在后申請的技術方案中的四條桌腿和六條桌腿的技術方案與在先申請具有相同的主題,因此如果在后申請的權利要求中有單獨記載關于四條桌腿或六條桌腿的技術方案,則該權利要求申請日為A日,享受優(yōu)先權。
其次,需要特別注意的是對于其他改進的方案,即三條桌腿、五條桌腿和大于等于七條桌腿的技術方案的申請日仍然為B日,其不享有優(yōu)先權。因為在先申請是不能直接地毫無疑義地得出該技術方案。這樣的規(guī)定也符合專利法三十三條的規(guī)定,即如果存在技術改進的技術方案也享受在先申請的申請日,則明顯違背專利法第三十三條所述對同一申請文件的修改不能超出原申請記載的范圍的規(guī)定。但是如果三條桌腿、五條桌腿和大于等于七條桌腿的技術方案滿足其他所有授權條件,則可以被授權。
來源:華進知識產權
編輯:IPRdaily.cn 趙珍
校對:IPRdaily.cn 縱橫君
【檢索力對抗】首屆知識產權工具大比武,開戰(zhàn)在即!
本文來自華進知識產權并經IPRdaily.cn編輯。轉載此文章須經權利人同意,并附上出處與作者信息。文章不代表IPRdaily.cn立場,如若轉載,請注明出處:“http://islanderfriend.com/”
文章不錯,犒勞下辛苦的作者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