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來源:IPRdaily.cn中文網(wǎng)
原標題:北知院二審判決京東金融勝訴(附判決書全文)
近日,北京知識產(chǎn)權法院作出了二審判決,認定京東公司使用的“京東小金庫”不構成商標侵權。
案情簡介
原告某公司在35類擁有第9787284號“小金庫xiaojinku”、第12360768號“小金庫”文字商標,核實使用范圍為“廣告、替他人推銷”等,在36類擁有第12071358號“積金匯小金庫”文字商標,核定使用范圍為“保險、共有基金”等。
原告認為京東公司未經(jīng)許可,在京東商城網(wǎng)站以“京東小金庫”、“小金庫”的名義銷售基金產(chǎn)品,且在微博上以上述名義進行宣傳推廣,侵害了原告的商標專用權,要求京東公司停止侵權并賠償損失。
京東公司答辯稱:首先小金庫屬于臆造詞,顯著性較弱,尤其是在金融領域。其次使用的是“京東小金庫”與原告商標不構成近似商標。最后京東小金庫服務屬于基金理財增值服務,屬于36類金融服務,不構成類似商品,因此不構成商標侵權行為。
法院認為:未經(jīng)商標注冊人的許可,在同一種商品上使用與其注冊商標近似的商標,或者在類似商品上使用與其注冊商標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標,容易導致混淆誤導的,屬于商標侵權行為。
首先,關于商標近似部分。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商標民事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中規(guī)定,商標近似是指被控侵權的商標與原告的注冊商標相比較,其文字的字形、讀音、含義或者圖形的構圖及顏色,或者其各要素組合后的整體結構近似,或者其立體形狀、顏色組合近似,易使相關公眾對商品的來源產(chǎn)生誤認或者認為其來源與原告注冊商標的商品有特定聯(lián)系。
本案中,京東公司使用的商標與原告享有權利的涉案商標相比,在讀音、字形、整體視覺效果均存在明顯差異,且“小金庫”本身屬于有固定含義的詞匯,顯著性較弱,因此不會造成相關公眾的混淆,不構成近似商標。
其次,關于服務類別。
京東公司在服務協(xié)議中定義,“京東小金庫”是以自己的名義銷售鵬華基金和嘉實基金的相關產(chǎn)品,是該公司金融業(yè)務中一項服務內(nèi)容,其表現(xiàn)為購買貨幣基金達成資金的增值,因此,與36類的金融服務類似。
另外,根據(jù)工商總局《關于國際分類第35類中是否包括商場、超市服務問題的批復》中的規(guī)定,第35類服務項目中不包括“商品的批發(fā)、零售”,商場、超市的服務不屬于該類的內(nèi)容;該類“推銷(替他人)”服務的內(nèi)容是:為他人銷售商品(服務)提供建議、策劃、宣傳、咨詢等服務,即“推銷(替他人)”服務應屬于為他人的銷售提供輔助服務的行為,而非以自己名義銷售。
除此之外,京東公司在京東商城網(wǎng)站或手機客戶端內(nèi)金融業(yè)務項下使用“小金庫”,在“京東小金庫”新浪微博博文中使用“小金庫”,系對其“京東小金庫”的簡稱,即使不是簡稱,相關公眾會認為小金庫為京東公司提供的金融服務,不會與原告聯(lián)系起來。
因此,一、二審法院均認為,原告起訴京東公司侵害其主持商標權的主張,于法無據(jù),駁回原告訴訟請求。
附: 判決書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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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輯:IPRdaily.cn LoCo
校對:IPRdaily.cn 縱橫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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