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來源:IPRdaily中文網(iprdaily.cn)
作者:楊勛 超凡知識產權服務股份有限公司
原標題:論企業(yè)研發(fā)過程中的專利申請時機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專利法》(下稱“專利法”)第九條的規(guī)定:“兩個以上的申請人分別就同樣的發(fā)明創(chuàng)造申請專利的,專利權授予最先申請的人”,即中國同大多數國家一樣,專利申請適用在先申請原則。基于上述原則,專利申請的時機是專利保護策略中非常重要的一項內容。
根據專利法第二條對專利的定義我們可以知道,專利主要分為產品類專利和方法類專利,下面我們就以最常見的產品類專利為例對專利申請的時機進行討論。
既然是產品類專利,首先就需要了解產品的研發(fā)流程。一般來說,產品的研發(fā)流程大概包括以下四個階段:項目提出確立、產品設計開發(fā)、產品試制試用、批量生產銷售。那么申請專利的最佳時機是在哪個階段呢?根據在先申請原則,誰先申請專利權授予誰,應該是在第二階段之后,即產品設計開發(fā)完成后立刻申請專利最佳。上述答案看起來簡單合理,但事實真的如此簡單嗎?顯然不是的。
要弄清楚專利的最佳申請時機,我們需要深入地思考和回答下面三個問題:1、產品設計開發(fā)完成時就是最早申請時機嗎?2、最早申請時機就是最佳申請時機嗎?3、最遲的申請時機是在哪個階段?
對于第一個問題,我們需要了解的是,產品設計開發(fā)需要一個過程,這個過程根據產品的不同通常會持續(xù)幾個月甚至幾年,幾個月對“一寸光陰一寸金”的專利申請來說,已經是一段很長的時間,完全可以決定專利的歸屬。實際上,很多實力相近的企業(yè)在開發(fā)同類的產品時,研發(fā)進度的時間差通常也就一兩個月。也就是說,如果研發(fā)進度快的A 公司在產品設計開發(fā)完成時再提出申請,那么研發(fā)進度稍慢的B公司如果在產品設計開發(fā)過程中合適的時機就提出申請,是有可能先于A公司獲得專利權的。
上述合適的時機就是產品的初步設計完成時,也就是申請專利的最早時機。在企業(yè)做研發(fā)的工程師都知道,實際設計過程中,產品在完成初步設計后必然會進行多次改良和完善,但是對于一些產品而言,初步設計后,主體結構和功能基本確定,改良和完善的都是一些零部件,這種情況完全可以在初步設計完成后就申請專利。至于后續(xù)一些零部件的改進,如果改進程度大,完全可以再申請一些專利,如果改進程度小,那么在先申請的專利完全可以通過一些撰寫技巧使這些改進落在保護范圍內。
需要強調的是,在一些特殊的情況下,申請專利的時機還可以提前,比如基本方案在研發(fā)人員的腦中成型時。這種情況適合那種要設計開發(fā)的方案本身比較簡單,產品的專利性主要體現在發(fā)現問題的過程和解決問題的構思上的。
對于第二個問題,答案顯然是否定的。在對第一個問題的論述中已經提及,產品設計開發(fā)過程中初步設計完成后,必然會經過多次的改良和完善,如果初步設計的產品方案的主體結構和功能并不確定,后期可能會進行深度修改,此時用初步設計申請專利就會產生一系列的問題,比如申請的專利保護的產品與最終生產銷售的產品不匹配,這樣不但會增加企業(yè)成本,浪費企業(yè)資源,同時由于在先申請公開了一部分技術特征,很可能會影響在后申請的產品的新創(chuàng)性。因此,在這種初步設計的產品方案缺陷明顯,前景不明的情況下,等到產品的設計方案定型后再申請專利比較合適。
當然,將這種初步設計的產品方案直接申請專利也有一些作用,這些申請被公開后即使最終不能授權,但也可能成為影響競爭對手申請專利性的現有技術,讓競爭對手也不能獲得專利權,另外還可以誤導競爭對手,這確實是專利申請的一種策略,不過制定這種傷敵一千,自損八百的策略需要慎之又慎,一不小心就可能適得其反,既浪費大量人力物力財力,又沒有起到誤導的效果。
對于第三個問題,一般來講,最遲應該在產品銷售前提交專利申請。特別是對于那些容易通過逆向工程分析得出的產品,一旦上市銷售,就會成為現有技術,很可能會使后續(xù)申請的專利失去專利性。當然也有例外,比如很多醫(yī)藥類產品,即使上市銷售,公眾也很難通過逆向過程獲知其配方和制程,這種情況就可以在銷售后合適的時機申請專利。因為這種情況下如果過早申請專利,即使申請文件沒有公開一些關鍵的最優(yōu)的參數,也會為競爭對手指明大概的研發(fā)方向,幫助競爭對手加快研發(fā)進度,最終可能被競爭對手反制。至于銷售后具體的申請的時機,最好是在競爭對手即將取得突破時,當然這需要對相關產業(yè)和技術的發(fā)展情勢有全面的精確的把控,因此這種延期申請的策略是存在一定風險的。
以上只是作者對專利申請時機的一些簡單的看法,紕漏之處還望各位同行不吝指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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