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來源:IPRdaily中文網(iprdaily.cn)
作者:韓羽楓 瑞栢律師事務所高級律師
原標題:商標惡意投訴性質分析及對策
商標惡意投訴是一個有復雜成因的社會現(xiàn)象。本文中,筆者從注冊的合法性,行為的合法性和博弈各方的動因、行為和責任等多個角度出發(fā),為徹底治理商標惡意投訴現(xiàn)象提供綜合解決方案。
根據《侵權責任法》第三十六條第二、三款“網絡用戶利用網絡服務實施侵權行為的,被侵權人有權通知網絡服務提供者采取刪除、屏蔽、斷開鏈接等必要措施。網絡服務提供者接到通知后未及時采取必要措施的,對損害的擴大部分與該網絡用戶承擔連帶責任。 網絡服務提供者知道網絡用戶利用其網絡服務侵害他人民事權益,未采取必要措施的,與該網絡用戶承擔連帶責任?!钡囊?guī)定,電商平臺普遍采用“投訴-下架”的規(guī)則。所謂商標惡意投訴,通常指相關商標權人依據注冊的商標,惡意利用“投訴-下架”的規(guī)則,針對電商平臺的商家大量投訴,謀取不正當利益的行為。近幾天關于“惡意商標投訴”的討論沸沸揚揚,相關調研也顯示遵循目前“投訴-下架”規(guī)則“惡意商標投訴”給廣大經銷商帶來經營秩序的困擾和巨大的經濟損失。筆者作為商標民事侵權領域的老兵,自當建言獻策,以供業(yè)界參考。
商標本無善惡之分,區(qū)別只在于如何使用,因為對于本領域的通用名稱,描述性的這種詞語是根據商標法的規(guī)定是不能注冊為商標的。但是在實踐中有些詞語并不構成對某個類別完全的描述性,也具有顯著性,故可以注冊成商標;但是可能在某些具體品類上就是通用名稱,或者直接描述商品性質。還是以“破洞”為例,“破洞”在注冊成服裝類的商標的時候,其實是具有顯著性,也可以區(qū)分商品的來源,商標局不予注冊并無合法依據;故就申請而言,并無太大瑕疵,因此對其向商評委提出商標無效請求也很難達到效果;但是如果“破洞”商標使用在“破洞牛仔褲”商品上則不具有商標應當具有的識別商品來源之功能。
商標的本意在于標識商品或者服務的來源,當相關文字和標識并非用于標識商品、服務來源的作用,而是用來描述商品等本身“原料、功能、產地”等性質的,則非商標性使用,而構成描述性使用,不構成商標侵權。
原來筆者審理功夫熊貓商標侵權案的時候,就是認定被告夢工廠等在一個會功夫的大熊貓為創(chuàng)作題材的電影使用“功夫熊貓”作為電影名稱系對影片本身內容的描述,夢工廠、中影集團等在電影的發(fā)行、宣傳等活動中使用“功夫熊貓”系描述性使用,不構成商標侵權,直接駁回原告訴訟請求。該觀點得到了北京市高院和最高法院的認可,連續(xù)被評為北京市十大知識產權創(chuàng)新案例和最高法院知識產權典型案例。
那么當注冊商標所包含的文字構成某種商品或服務的通用名稱,或者某種商品或服務使用該文字來描述其特征時,商標權人認為他人侵犯其商標權的主張并無依據,不應得到支持。
“破洞牛仔褲的商品圖片”
“破洞”商標詳情
仍以“破洞”注冊商標而言,當破洞用到破洞牛仔褲上時,是對商品本身特點的描述而不是用于區(qū)分產品的來源,基于此商標權人對此進行投訴就沒有依據。 如商標權人大量進行沒有法律依據的投訴,則可以認定其構成權力濫用,破壞經營秩序的不正當競爭行為。利用“投訴-下架”規(guī)則獲取經濟收入,則屬于非法利益 。
(一) 針對商標惡意投訴行為,筆者認為大數據非常重要,尤其像這些電商平臺本身擁有大量的數據,比較容易分析出來哪些是具有惡意投訴的嫌疑,如一些平臺推出的“投訴分級制度”就是利用大數據的范例,對不同等級的投訴進行區(qū)別對待,對于惡意投訴可能性大的,平臺應慎重適用“投訴-下架”規(guī)則。其理由如下:
近日最高人民法院發(fā)布了82號指導案例,明確指出“當事人違反誠實信用原則,損害他人合法權益,擾亂市場正當競爭秩序,惡意取得、行使商標權并主張他人侵權的,人民法院應當以構成權利濫用為由,判決對其訴訟請求不予支持”。也就是說對于符合前述情形的商標惡意投訴法院是不予支持的,電商平臺自然也不應支持其請求。
而且惡意投訴的商標權人而言,一般情況下,并不從事真正的實際經營,按照新《商標法》第六十四條第一款規(guī)定:“注冊商標專用權人請求賠償,被控侵權人以注冊商標專用權人未使用注冊商標提出抗辯的,人民法院可以要求注冊商標專用權人提供此前三年內實際使用該注冊商標的證據。注冊商標專用權人不能證明此前三年內實際使用過該注冊商標,也不能證明因侵權行為受到其他損失的,被控侵權人不承擔賠償責任。”
那么在平臺對于商標權人的投訴沒有執(zhí)行下架的情況下,商標權人還可以通過向法院提出民事侵權訴訟的方式要求法院對是否構成侵權進行判斷,對于通用名稱、或者描述性使用等正當使用等情況下,商標權人的訴訟請求應予駁回,商家和平臺不承擔任何法律責任。
即使構成侵權,如果商標權人在之前三年未使用注冊商標,實際上被投訴商家也不太可能被判賠償責任,電商平臺自然也不會承擔連帶責任。
實際上,惡意投訴者對自己是否是惡意投訴是心知肚明的,對前述的法律后果和博弈關系也是了如指掌,既然其不能獲得經濟利益,自然也就沒有起訴的動力,所以表面上看電商平臺有一定的潛在風險,但實際上這種風險較小,應該在可控范圍內。
(二)電商平臺針對投訴還可以采取被投訴人擔保制度,在被投訴人提供擔保的情況下不予下架,在確定侵權成立、應賠償損失時作為向商標權人賠償的來源。那么對于侵權人而言,其一般情況下不會提供擔保,其愿意提供擔保的,多數情況下不構成侵權,如果構成侵權,也避免了商標權人不能彌補損失的后果。
即使電商平臺通過大數據分析,不斷加強“投訴分級”制度,阻截了大量商標惡意投訴,但是仍然不可能做到完全避免,同時一味防守也不能消除商標惡意投訴者造成的損失。
因此,筆者建議,在商標惡意投訴行為已經發(fā)生,造成了損害后果的情況下被惡意投訴者和電商平臺也可以采取不正當競爭訴訟之訴,對惡意投訴者進行索賠。正當經營的商家因惡意投訴遭受直接損失,可以依法起訴惡意投訴者停止權力濫用行為并賠償損失。正當經營的商家是電商平臺存在的基礎,兩者是共榮共損的關系,平臺的正常經營秩序是電商平臺的根本利益所在,當經營秩序不存在,也就徹底摧毀了電商平臺;當經營秩序被破壞的情況下,電商平臺的損失盡管不易具體量化,但是損失的產生確實顯而易見的,其遭受的損失理應得到賠償。同時電商平臺比起單個的商家也更有能力對惡意投訴者追究法律責任。
總之,針對商標惡意投訴的泛濫,電商平臺及時調整其規(guī)則的適用是最為便捷易行的;被惡意投訴者要依法保護自己權利;電商平臺也應該承擔起維護平臺秩序的重任;同時,司法機關也可以加大對惡意投訴者進行不正當競爭行為的判賠力度,讓惡意投訴者無利可圖,也就徹底消除了惡意投訴者存在的土壤。大家各自負起責任,定能消除“商標惡意投訴”這個危害市場秩序的毒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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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韓羽楓 瑞栢律師事務所高級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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