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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標題:《工商行政管理》半月刊:新《商標審查及審理標準》對基層商標執(zhí)法的影響
《商標審查及審理標準》雖然對基層工商部門商標執(zhí)法工作沒有約束力,不可作為商標執(zhí)法的依據(jù),不可在文書中引用,但對部分商標違法行為的認定頗具參考價值。此參考對更好地界定商標違法行為、更好地統(tǒng)一商標執(zhí)法尺度、更好地維護市場經濟秩序提供了有力保障。
《標準》對基層執(zhí)法的作用
基層商標執(zhí)法的主要依據(jù)是《商標法》和《商標法實施條例》等法律法規(guī)。這些法律法規(guī)規(guī)定了所有商標違法行為,卻未對某些違法行為的具體表現(xiàn)形式進行詳細界定。如《商標法》第十條規(guī)定“有害于社會主義道德風尚或者有其他不良影響的”不得作為商標使用,第五十二條規(guī)定對于上述行為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門予以制止,限期改正,并可以予以通報或處以罰款,但相關法律法規(guī)卻未具體界定何種商標使用行為有害于社會主義道德風尚或者有其他不良影響;《商標法》第五十七條規(guī)定“未經商標注冊人的許可,在同一種商品上使用與其注冊商標近似的商標,或者在類似商品上使用與其注冊商標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標,容易導致混淆的”屬于侵犯注冊商標專用權,第六十條規(guī)定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可對上述違法行為進行查處,但相關法律法規(guī)卻未界定兩件商標可認定為近似的標準。這造成了基層執(zhí)法尺度的不統(tǒng)一,使部分商標違法行為逍遙法外。新《標準》對上述問題進行了詳細界定,這為基層對相關商標違法行為的認定提供了重要參考。
《標準》修改對基層執(zhí)法的影響
第一,《商標法》第十條相關標準修改對執(zhí)法的影響。
一是可參考新增內容查處使用與“紅水晶”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標的違法行為。新《標準》新增“‘紅水晶’標志(圖案為白底紅色邊框的豎立正方形),系國際人道法規(guī)定的戰(zhàn)場救護的第三個特殊標志,與‘紅十字’、‘紅新月’標志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和地位”?;鶎訄?zhí)法人員可參考該新增內容查處使用與“紅水晶”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標的違法行為,在查處中可依據(jù)《商標法》第十條第一款第(五)項。
二是調整某些商標使用違法行為的定性。新《標準》將部分適用第十條第一款第(八)項“其他不良影響”的內容調整為適用《商標法》第十條第一款第(七)項“帶有欺騙性,容易使公眾對商品的質量等特點或者產地產生誤認”。調整內容為:“商標由地名構成或者包含地名,申請人并非來自該地,使用在指定商品上,容易使公眾發(fā)生產地誤認的(如系無其他含義的我國縣級以上行政區(qū)劃的地名或者公眾知曉的外國地名,應同時適用《商標法》第十條第二款規(guī)定駁回);商標文字構成與我國縣級以上行政區(qū)劃的地名或者公眾知曉的外國地名不同,但字形、讀音近似足以使公眾誤認為該地名,從而發(fā)生商品產地誤認的;商標由我國縣級以上行政區(qū)劃的地名之外的其他地名構成或者含有此類地名,使用在其指定的商品上,容易使公眾發(fā)生商品產地誤認的。”基層執(zhí)法人員在對上述商標使用違法行為進行定性時應注意適用《商標法》第十條第一款第(七)項。
三是應注意新增的“帶有欺騙性,容易使公眾對商品的質量等特點或者產地產生誤認”的商標使用行為。新《標準》更加詳細界定了第十條第一款第(七)項規(guī)定的商標使用行為:“容易使公眾對商品的功能、用途特點產生誤認的;容易使公眾對商品的種類、主要原料、成分等特點產生誤認的;容易使公眾對商品的重量、數(shù)量、價格、生產時間、工藝、技術等特點產生誤認的;商標包含國家名稱,申請人并非來自該國的,使用在其指定的商品上,容易使公眾發(fā)生商品產地誤認的;商標由他人姓名(包括戶籍登記中使用的姓名,也包括別名、筆名、藝名、雅號、綽號等)構成,未經本人許可,易導致公眾對商品或服務來源產生誤認的?!被鶎訄?zhí)法人員應注意上述商標使用行為屬于《商標法》第十條第一款第(七)項規(guī)定的商標使用行為。
四是應注意新增的“有害于社會主義道德風尚或者有其他不良影響”的商標使用行為。新《標準》新增:“商標含有我國國家名稱,導致國家名稱的濫用,可能對社會公共利益和公共秩序產生其他消極、負面影響的;商標含有不規(guī)范漢字或系對成語的不規(guī)范使用,容易誤導公眾特別是未成年人認知的;商標中含政治、宗教、歷史等公眾人物的姓名相同或與之近似文字,足以對我國政治、經濟、文化、宗教、民族等社會公共利益和公共秩序產生消極、負面影響的?!被鶎訄?zhí)法人員應注意上述商標使用行為屬于《商標法》第十條第一款第(八)項規(guī)定的“有害于社會主義道德風尚或者有其他不良影響”的商標使用行為。
第二,商標相同或近似審查標準修改對執(zhí)法的影響。
新《標準》在商標相同和近似的判定處增加“同時考慮商標本身顯著性、在先商標知名度及使用在同一種或者類似商品(服務)上易使相關公眾對商品(服務)來源產生混淆誤認等因素”。
商標近似認定是基層執(zhí)法的一大難點。認定商標近似時應如《標準》中所述的那樣比對文字商標的外觀、讀音、含義,圖形商標的外觀,組合商標的文字部分、圖形部分,看兩商標是否在感官上近似。但這還不夠,根據(jù)《商標法》第五十七條,“容易導致混淆”是商標近似侵權認定的必要條件。因此,基層執(zhí)法人員在認定商標近似時應綜合考慮上述商標本身顯著性、在先商標知名度等因素,并提供較為充分的證據(jù)證明將該商標使用在同一種或者類似商品(服務)上易使相關公眾對商品(服務)來源產生混淆誤認。
從基層執(zhí)法實際看,多數(shù)商標近似侵權案件中,當事人曾向商標局提出過侵權商標注冊申請,但被商標局依據(jù)相關法律法規(guī)及《標準》認定為與被侵權商標近似駁回。因此,基層執(zhí)法人員在查處商標近似侵權案件時,可就被侵權商標注冊申請被駁回的實際情況,向商標局調取《商標駁回通知書》,將此作為商標近似認定的一項重要依據(jù)。
第三,科學、合理地認定聲音商標相同或近似的侵權行為。
新《標準》新增:“聲音商標相同、近似審查包括聲音商標之間和聲音商標與可視性商標之間的相同、近似審查。原則上,聲音商標以聽取聲音樣本為主進行相同、近似審查;兩聲音商標的聽覺感知或整體音樂形象相同或近似,易使相關公眾對商品或服務來源產生混淆誤認,或者認為二者之間存在特定聯(lián)系的,判定為相同或者近似商標;聲音商標中語音對應的文字或其他要素,與可視性商標中含有的文字或其他要素讀音相同或近似,易使相關公眾對商品或服務來源產生混淆誤認,或者認為二者之間存在特定聯(lián)系的,判為相同或近似商標?!?/p>
基層執(zhí)法人員一方面應與時俱進,加強對聲音商標侵權行為的查處;另一方面應參考上述認定基本方法,更加科學、合理地認定聲音商標相同或近似的侵權行為。
來源:國家工商總局網站
作者:楊紅亮 高建州 北京市工商局豐臺分局
編輯:IPRdaily.cn LoCo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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