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章僅代表作者觀點,不代表IPRdaily立場#
來源:IPRdaily中文網(wǎng)(IPRdaily.cn)
原標題:喬丹商標保護獲立案 多地維權為商譽
近日,喬丹體育股份有限公司在北京市海淀人民法院起訴耐克體育中國有限公司和北京信源欣源商貿(mào)有限公司商標侵權和不正當競爭案件,獲法院立案審理。喬丹體育再次拿起法律武器,全面維權品牌正當權益。
多地依法維權 商標保護正當時
喬丹體育在起訴書中指出,耐克體育在天貓商城標注的“喬丹”品牌和在京東商城“信源欣源運動專營店”使用檢索關鍵詞“喬丹”,均為擅自進行非法商標使用行為,造成相關公眾的混淆,根據(jù)《商標法》第五十七條等規(guī)定,構成商標侵權,擅自使用“喬丹”知名字號和“喬丹牌”知名商品特有名稱,構成不正當競爭。
“喬丹”是喬丹體育股份有限公司的知名字號,是其知名商品的特有名稱,早在2002年,“喬丹”牌運動鞋就被最高人民法院認定為知名商品(見[2002]民三終字第9號民事判決書)。喬丹體育在第25類“鞋”、“運動鞋”等商品上注冊了第1541331號、第3148047號、第3148049號等多個“喬丹”文字商標,依法對其享有注冊商標專用權。
喬丹體育使用“喬丹”系列商標至今已有二十多年,積累了很高的市場知名度和美譽度。喬丹體育是“喬丹”馳名商標名副其實的擁有者??梢哉f,喬丹體育是“喬丹”品牌的創(chuàng)始人,一直享有眾多消費者的青睞和美譽。
法律的生命力在于實施,法律的權威也在于實施。我國的司法環(huán)境正在不斷完善,為民族品牌的崛起提供了強大的法律保障。不少品牌已經(jīng)拿起法律武器,維護自身正當權益。近年來,喬丹體育的維權歷程得到了社會的廣泛關注和理解。
2017年3月份,喬丹體育在北京市海淀人民法院起訴北京中天網(wǎng)天科技發(fā)展有限公司商標侵權及不正當競爭案件獲法院立案審理;
2017年4月份,喬丹體育在北京市海淀人民法院起訴北京世紀卓越信息技術有限公司,在北京市朝陽區(qū)人民法院起訴酷買網(wǎng)(北京)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商標侵權及不正當競爭案件獲法院立案審理;
2017年4月份,喬丹體育在晉江市人民法院起訴耐克體育(中國)有限公司、耐克商業(yè)(中國)有限公司商標侵權及不正當競爭案件獲法院立案審理。
保護品牌商譽 任重而道遠
我國現(xiàn)在的市場環(huán)境競爭非常激烈,不可避免地存在諸多違反經(jīng)濟規(guī)則的現(xiàn)象。一些企業(yè)為了短期的利益,往往會以違反法律、法規(guī)為代價,從而透支企業(yè)長期的品牌信譽。
耐克體育和北京信源欣源擅自使用“喬丹”知名字號,銷售侵權商品的行為足以引起相關公眾的混淆、誤認,損害了喬丹體育的合法權益。二者侵占“喬丹”品牌商譽的紅利,也給品牌真正的所屬者喬丹體育造成了嚴重的經(jīng)濟損失。
而作為社會主義市場經(jīng)濟下的企業(yè)或個體,喬丹體育有責任和義務為維護市場經(jīng)濟秩序的平衡挺身而出,尋求法律的公正裁決。
“喬丹”品牌多次被認定為“中國名牌產(chǎn)品”、“福建省企業(yè)知名字號”、“中國100最具價值體育品牌”、“全國同類產(chǎn)品市場綜合占有率前五位”,品牌價值近60億元。“喬丹”品牌在喬丹體育高品質的產(chǎn)品及長期、持續(xù)、廣泛的投入和用心經(jīng)營下,在消費者心中取得了較高的知名度和美譽度。喬丹體育也將繼續(xù)通過法律手段力挺正義維權。
要保證市場良性競爭,就要誠信經(jīng)營。在依法治國的方針下,規(guī)范市場競爭的相關法律將進一步完善,而像喬丹體育這樣的眾多品牌也將得到更有力的法律保障,取得更加長足的發(fā)展。
來源:IPRdaily中文網(wǎng)(IPRdaily.cn)
編輯:IPRdaily 趙珍 / 校對:IPRdaily 縱橫君
「關于IPRdaily」
IPRdaily成立于2014年,是全球影響力的知識產(chǎn)權媒體+產(chǎn)業(yè)服務平臺,致力于連接全球知識產(chǎn)權人,用戶匯聚了中國、美國、德國、俄羅斯、以色列、澳大利亞、新加坡、日本、韓國等15個國家和地區(qū)的高科技公司、成長型科技企業(yè)IP高管、研發(fā)人員、法務、政府機構、律所、事務所、科研院校等全球近50多萬產(chǎn)業(yè)用戶(國內(nèi)25萬+海外30萬);同時擁有近百萬條高質量的技術資源+專利資源,通過媒體構建全球知識產(chǎn)權資產(chǎn)信息第一入口。2016年獲啟賦資本領投和天使匯跟投的Pre-A輪融資。
(英文官網(wǎng):iprdaily.com 中文官網(wǎng):iprdaily.cn)
“投稿”請投郵箱“iprdaily@163.com”
本文來自IPRdaily.cn 中文網(wǎng)并經(jīng)IPRdaily.cn中文網(wǎng)編輯。轉載此文章須經(jīng)權利人同意,并附上出處與作者信息。文章不代表IPRdaily.cn立場,如若轉載,請注明出處:“http://islanderfriend.com/”
文章不錯,犒勞下辛苦的作者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