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標題:“燈影”不等同于“燈影牛肉”--四川一企業(yè)不當使用“燈影”被判商標侵權
“燈影牛肉”既是四川達州地區(qū)的著名特產(chǎn),也屬一類特定工藝牛肉食品的通用名稱,但若在類似產(chǎn)品包裝上不當使用“燈影”二字,是否侵害他人的注冊商標專用權?
近日,四川省高級人民法院二審審結(jié)這起侵害商標權糾紛案,終審依法駁回原審原、被告雙方的上訴,維持原判。法院認定,原審被告達州某肉類制品公司在袋裝牛肉絲商品上以兩種方式使用“燈影”二字的行為均為不正當使用,屬侵犯商標專用權行為,判令被告賠償10萬元,并判令其立即停止侵權行為。
法院經(jīng)審理查明,原達縣燈影牛肉廠早在1960年就申請注冊了“燈影”文字商標。1980年11月,“燈影”文字經(jīng)國家商標局續(xù)展核定使用商品為第29類,即牛肉罐頭、水果罐頭、蔬菜罐頭。“燈影”文字商標自注冊以來,一直被續(xù)展并持續(xù)有效使用。
一審原告公司于2005年9月注冊成立。2007年8月至2010年11月,其以每年24萬元許可費簽約使用“燈影”文字商標。2012年3月,該公司又參與拍賣且以130萬元價格依法受讓取得“燈影”文字商標專用權,并經(jīng)國家商標局核準轉(zhuǎn)讓。
一審被告公司于1999年7月注冊取得了“川漢子”商標,核定使用范圍也是第29類,并在四川、重慶以及相關電商平臺和生產(chǎn)、銷售產(chǎn)品的包裝上標注“燈影牛肉”“燈影牛肉絲”字樣的牛肉絲和牛肉片。
原告認為,“燈影”文字是其享有專用權的合法有效的注冊商標,近幾年來,被告公司在未經(jīng)其許可的情況下,擅自在其生產(chǎn)、銷售的牛肉食品包裝的顯著位置標注有“燈影牛肉”字樣,并在成都等地大量銷售,同時還在網(wǎng)上銷售。而通過專項審計,原告稱其在2013年到2015年累計虧損超過500萬元,主要原因就是被告大量地在同類產(chǎn)品上突出使用其“燈影”商標所致,被告在與其生產(chǎn)銷售的相同商品包裝上突出使用“燈影”文字,依法屬商標侵權行為,因此要求被告立即停止侵權行為,并賠償經(jīng)濟損失500萬元。
被告辯稱,其從未將“燈影”作為自己的商標使用,“燈影牛肉”“燈影牛肉絲”均是指用特殊工藝加工出來的牛肉和牛肉絲,屬于通用名稱。
成都中院一審認為,“燈影”并不直接等同于“燈影牛肉”而成為通用名稱。被告在明知“燈影”系他人享有商標專用權的情況下突出使用這兩個字且未附加其他區(qū)別標識,沒有盡到主動避讓的義務,且突出使用的“燈影”則明顯超出描述產(chǎn)品特點和消費者可以識別的范圍,類似在商標意義上的使用,極易引起消費者混淆,均應屬不正當合理使用。鑒于“燈影”雖系商標法保護的注冊商標,但其顯著性已經(jīng)明顯下降,原告對自己權利的保護也存在一定的懈怠和過錯等,遂依法作出上述判決。
法官說法
“燈影”不是通用名稱
成都中院承辦此案的法官胡建萍說,該案爭議的焦點應是原告“燈影牛肉”“燈影牛肉絲”是否屬于商品的通用名稱,被告在自己的商品包裝上使用“燈影”二字是否屬于正當合理使用,以及如構成侵權如何認定原告損失和被告民事責任承擔等問題。
據(jù)《達縣商業(yè)志》記載:“因這種牛肉片形薄如紙、棕紅閃亮、燈照透影,酷似“皮影戲”中的皮影,而四川人又稱“皮影”為燈影,故被冠以“燈影牛肉”美稱,一直沿用至今。而《中國土特名產(chǎn)辭典》中收錄有“達縣雙精牌燈影牛肉”,并記載道“因成品片薄如紙,可透燈影,故名”。《經(jīng)典老菜譜》《川渝小吃》也專門記載了“燈影牛肉絲”的制作方法等,而燈影牛肉的加工技藝也由四川省政府及相關主管部門推薦和確定為非物質(zhì)文化遺產(chǎn),通川燈影牛肉也被質(zhì)檢部門核準為國家地理標志保護產(chǎn)品,且被告企業(yè)為獲準使用地理標志保護產(chǎn)品專用標志企業(yè)。同時,四川省地方標準《燈影牛肉》編制說明記載“燈影牛肉是達州市傳統(tǒng)工藝生產(chǎn)的土特產(chǎn)品”,國家商標局也曾制發(fā)通知書及批復,認為達縣燈影牛肉是著名特產(chǎn)的名稱,燈影文字商標權人無權禁止他人正當使用“燈影牛肉”文字。
但“燈影牛肉”是通用名稱并不意味著“燈影”就是通用名稱,根據(jù)相關資料記載,“燈影”二字出于唐代元稹的詩句“見說平時燈影里”,其后被不少文人在其詩文中使用。雖然根據(jù)《中國土特名產(chǎn)辭典》記載,“燈影牛肉”是因其片薄如紙、可透燈影而得名并經(jīng)歷100多年后成為產(chǎn)品的通用名稱,但“燈影”二字至今并沒有脫離“燈光”“物體在燈光下的投影”的基本含義,正式的詞典甚至沒有收錄該詞。故“燈影”并不直接等同于“燈影牛肉”而成為通用名稱,實際上公眾沒有也不可能將“燈影”等同于“燈影牛肉”。
來源:人民法院報
作者:王鑫 陳知
編輯:IPRdaily 趙珍 / 校對:IPRdaily 縱橫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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