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標題:孟非小釀被自媒體指剽竊配方 回應:將訴誹謗者
“1、不管什么人,法律面前人人平等。2、真相只有一個,很快就會看到。3、只接受法院判決,不接受任何調解。謝謝!”
8月11日(周五)晚21:51,因《非誠勿擾》等節(jié)目在國內迅速走紅的著名節(jié)目主持人孟非發(fā)出了這條微博,疑似對“孟非小釀”近日被指責“剽竊配方事件”作出的回應。
隨后,“高大師啤酒”官方微博賬號對此條微博進行了轉發(fā),并喊話“周一再說”。
至此,在自媒體上發(fā)酵多日的孟非小釀(啤酒)“配方被指剽竊事件”,終于從“隔空喊話”階段發(fā)展到了“兵戎相見”。
“孟非的小面”和“孟非小釀”所屬公司的法定代表人、總經理余嘉儀8月12日對澎湃新聞獨家回應稱, 孟非團隊已注意到了近期有自媒體文章及相關人士指責他們“剽竊”、“偷配方”等說法,“他們的誹謗也已經對孟非老師的名譽造成了很大的影響”。她說,這是有人“通過誹謗我們來炒作自己”,孟非團隊最快將于下周去法院起訴相關人士和“那些不負責任的媒體”。
自媒體文章指責孟非小釀“偷配方”
8月9日,一篇名為《孟非被打臉!高調進軍啤酒界自創(chuàng)品牌,結果是偷了別人的配方。。?!返奈恼略谖⑿殴娞枴皳u滾客”上發(fā)布。
由于含有“孟非”、“偷配方”等多個吸睛元素,這篇文章引發(fā)很多人的關注和轉發(fā),閱讀量很快達到10萬+。
據這篇文章描述,2年前,孟非在進軍餐飲業(yè)后,想開發(fā)一款屬于自己IP的啤酒。當時,經朋友介紹,他找到了在南京精釀啤酒圈比較有名的“高大師”(高巖),兩人很快達成了合作。
但是,當雙方合作終止之后,“孟非小釀”仍然在繼續(xù)生產。并且,根據上述微信文章里的說法,新的“孟非小釀”喝起來沒有任何改變,還與之前保持著幾乎沒有差別的顏色色度、酒精度、原麥汁濃度、苦味值。
“想把這些數值做到幾乎一致,需要詳細了解原料配比、發(fā)酵溫度時間等工藝流程。如果說沒有偷走配方,而僅僅換了一家酒廠是絕不可能做到的。懂行的人眼中都明白,這就是赤裸裸的剽竊!”這篇文章稱。
隨后,文章里提到的“高大師”啤酒創(chuàng)始人高巖,也在自己的個人微博轉發(fā)了這篇文章,并稱這篇文章為自己“出了一口惡氣”。
而在一個月前,一個名為“不如胡來”的微信公眾號也曾發(fā)布過類似文章。那篇文章則更為直接地表示,“目前高大師團隊正在追查配方是如何泄露出去的,必要的時候準備走法律途徑”。
“高大師”團隊懷疑之前代工合作時配方被剽竊
關注到此事后,記者隨即前往高巖啤酒公司核實情況。公司負責人表示,以上兩篇公眾號文章的內容基本屬實。
該負責人介紹,“孟非小釀”這款啤酒,最初是于2015年7月,由“高大師”啤酒為孟非的餐飲公司開發(fā)。根據當時的合作協(xié)議,雙方其實屬于委托方與代加工方關系。
并且,“孟非小釀”玻璃瓶里所灌裝的啤酒,正是“高大師”公司的明星產品之一“嬰兒肥”啤酒。
換言之,除了外包裝改印“孟非小釀”等字樣,這款啤酒的內容物與“高大師”公司同時在銷售的“嬰兒肥”啤酒并無二致。
在公司提供的一份《“孟非”啤酒代加工協(xié)議》上,記者注意到,根據當時的合同,孟非方享有“孟非小釀”的商標權,而高大師方享有生產啤酒的知識產權。
協(xié)議規(guī)定,合作過程中提供的知識產權不視為技術轉讓,而甲方(孟非方)享有商標權。
“在已經簽訂了知識產權不轉讓協(xié)議的前提下,孟非團隊還模仿生產我們原先為其代工的產品,這不就是剽竊嗎?”“高大師”公司相關負責人表示。
同時,該協(xié)議的有效期顯示,孟非團隊與高大師公司的這次合作為期一年,并已在2016年8月10日終止。
“這份合同到期之后,孟非公司曾經又于去年年底和今年三、四月份找我們談過幾次繼續(xù)合作的事情。”“高大師”啤酒公司市場部經理告訴記者,“但是他們的要求越來越離譜,不僅一直壓縮我們產品的價格,還試圖用很低的訂貨量讓我們幫他再重新開發(fā)一款新的啤酒?!?br/>
這位經理介紹,要釀造一次啤酒,一個發(fā)酵罐的容量一般就是80噸,“孟非團隊說想讓我們開發(fā)新的酒,拋開研發(fā)的成本不計,他們提出的訂單量連一個發(fā)酵罐的量都達不到,我們怎么可能繼續(xù)去做這種虧本生意呢”。
高大師啤酒公司多位工作人員都告訴記者,他們也是6月底看到孟非在一則訪談中繼續(xù)推銷自己的“孟非小釀”,才知道孟非已經早早地更換了生產商了。
“當時孟非團隊還來談過幾次續(xù)約,走之前就很模糊地說,我們后續(xù)再談?!?高大師市場部另一位工作人員說,“所以,后來在網上看到他突然推銷起了新包裝孟非小釀的時候,我們全公司上下都震驚了?!?br/>
“高大師”品牌創(chuàng)始人高巖在看到新版小釀后,也隨即在朋友圈發(fā)布了聲明,聲稱此時的孟非小釀已與高大師無關。
除此之外,孟非還在訪談中說,自己娛樂圈的朋友,尤其是金星夫婦,都覺得孟非小釀非常好喝。
對此,高大師公司認為,孟非在推銷新版“孟非小釀”時,有意模糊了新舊版本之間的區(qū)別,讓消費者誤以為自己買到的還是原來的同一款啤酒,有利用“高大師”啤酒積累下來的口碑繼續(xù)為自己新產品做宣傳的嫌疑。
“雖然他現在的包裝改成了易拉罐,和我們當時為他生產的玻璃瓶小釀不一樣,但是里面酒的色澤、酒精度、原麥汁濃度、苦味值等等,都和我們公司的啤酒一樣”。
高大師公司表示:“孟非團隊在和我們合作的過程中,有機會接觸到我們釀造的配方和工藝?,F在新產品又與我們公司的產品這么相似,讓我們有理由認為,他們剽竊了我們公司啤酒的工藝配方。”
“在我們精釀圈,獨家的配方和工藝就是一個公司的生命。我們只是希望知識產權能夠得到尊重和保護?!备叽髱煛逼放苿?chuàng)始人高巖告訴記者。
孟非團隊否認剽竊,準備起訴“誹謗者”
工商登記資料顯示,“孟非的小面”和“孟非小釀”背后的公司均為南京星亞餐飲管理有限公司,其法人和總經理均為余嘉儀。
記者就此事聯系了余嘉儀女士,對方明確表示“我們不可能剽竊”,高大師公司此舉完全是“為了炒作”。
“如果他們真的拿得出實質性的證據,就應該去法院告我們,而不是利用自媒體來炒作自己。”余嘉儀說。
余嘉儀提供的朋友圈截圖,稱8月10日高巖曾在轉發(fā)公眾號鏈接時提到過她。
余嘉儀表示,其實7月6日,第一篇公眾號文章發(fā)布的時候,孟非團隊已經注意到了“偷配方”這種說法,但是當時并不想嚴肅追究此事。沒想到“高大師”公司仍然堅持說“剽竊”。
“現在,我們不得不作出回應了,他們的誹謗也已經對孟非老師的名譽造成了很大的影響。目前,我們也正在整理相關證據,最快下周就可以向法院提起訴訟。通過誹謗我們來炒作自己的人和那些不負責任的媒體,我們都會追究責任?!庇嗉蝺x憤慨地說。
余嘉儀還對記者透露,目前新版本的孟非小釀,完全是由公司與另外一個精釀啤酒研發(fā)團隊合作開發(fā)的,“和高大師公司一點關系都沒有”。
“孟非小釀的商標權是我們的,我們和‘高大師’的代加工協(xié)議也早就到期終止了,款項也是一次結清。我們本來就有權利另找一家代工廠幫我們生產啤酒。”余嘉儀認為,合同到期后,續(xù)約與否,本來就可以由甲方自行選擇,孟非團隊更換代工方并無任何問題。
新的研發(fā)團隊稱和高大師“完全不認識”
為了核實新版“孟非小釀”是否真的為原創(chuàng)開發(fā),記者聯系了新版“孟非小釀”的研發(fā)團隊——鄭州羅勒餐飲管理有限公司。
該研發(fā)團隊負責人明確表示:“我敢擔保我們目前的啤酒完全是自己研發(fā)出來的!我們團隊的人,和高大師公司的人,根本完全就不認識,更不存在剽竊他們的配方這種說法。”
該團隊的技術人員也向記者介紹,當時他們?yōu)槊戏切♂勛鲂屡浞降拈_發(fā),也嘗試了很多次。
“每罐啤酒的釀造周期大概需要一個月。從今年2月,到5月27日最終推出,我們至少嘗試了4種不同的配方去釀造。后來公司在這4種里選擇了口感最好的一種,我們又將這種配方進行了最后改良,才有了現在的孟非小釀?!?br/>
而當記者問及“現在的配方是否有基于高大師配方進行修改的可能”,對方則明確回復“不可能”,而且也“沒有必要”。
“精釀啤酒的釀造技術本來就不是什么秘密,高大師自己也寫過相關的書籍的。說句實話,他的酒的味道也不一定就比其他人釀出來的好,這個圈子里也不只他一個人會釀酒。”該研發(fā)團隊負責人說。
是否涉嫌“剽竊配方”,要雙方舉證
從左至右:印有高大師logo的第一代孟非小釀、高大師公司自銷啤酒“嬰兒肥”、目前市售的易拉罐版孟非小釀。潘雅帥/圖
而對于雙方爭執(zhí)不下的“口味是否真的一樣”這個問題,不同人的說法也大相徑庭。
“高大師”公司提供給記者的幾則視頻顯示,“高大師”公司讓路人對比品嘗高大師“嬰兒肥”啤酒與新版孟非小釀。路人品嘗后表示“口感確實很像”,“可以更換生產廠家,但是不能模仿原來代工廠的啤酒口味”。
“高大師”啤酒公司工作人員也指出,新版與舊版的孟非小釀,酒精度均為4.8%vol,原麥汁濃度則分別為14.1°P和13.8°P,兩者相差無幾。
而新“孟非小釀”研發(fā)團隊的工作人員則表示,兩款酒的差別其實很大,懂行的人一下子就能喝出來不一樣,各項參數也更不可能是一樣的。
對此,南京市律協(xié)知識產權委員會委員、南京知識律師事務所沈浩律師表示,此次事件涉及專利權或是商業(yè)秘密維權。目前雙方對于精釀啤酒技術方案是否侵權有較大爭議。未來如果對簿公堂,雙方都有義務舉證,以判斷“高大師”的技術方案與涉案產品的技術方案是否一致。
比如,可以精細比對兩種啤酒的顏色、苦度、酒精度、麥芽度等等數據。甚至需要比對二者的生產工藝是否相同或實質性一致。
對于“高大師”公司指責對方“剽竊配方”的說法,若孟非團隊與“高大師”公司核心工藝配方有過實質性接觸,孟方有義務證明己方技術方案的內容和來源。
至于是否構成名譽侵權,孟非團隊若要提起訴訟,則需要證明“高大師”公司是否虛構事實,是否具有主觀惡意,是否實際造成名譽權上的損害后果。
來源:澎湃新聞
編輯:IPRdaily 趙珍 / 校對:IPRdaily 縱橫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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