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標題:把握專利布局中的四要素
對于企業(yè)而言,專利價值體現(xiàn)在能夠最終支持或實現(xiàn)其經營目標。因此,專利布局一開始就應充分考慮企業(yè)的經營目標,充分分析需要什么樣的專利格局來支撐這一目標,據此有的放矢,開展專利布局工作。只有將專利布局工作與企業(yè)經營目標有機結合,形成的專利才能夠為企業(yè)經營所用,體現(xiàn)價值。
經過近些年海外專利戰(zhàn)的洗禮,我國企業(yè)大多意識到如要自有品牌產品在海外拓展銷售,預先進行海外專利布局,用專利為產品保駕護航是必不可少的。只有擁有了一定數量合理布局的海外專利,在面對專利糾紛時才有足夠的談判籌碼。企業(yè)在進行海外專利布局時,除了常見的技術層面布局因素外,以下因素必須加以考量。
專利數量須與市場規(guī)模匹配
眾所周知,外國專利申請費用較高,流程復雜,每件外國專利的獲取成本大約是中國專利的5至10倍。那么,企業(yè)投入多少人力成本和資金成本進行海外專利布局是合理的呢?海外專利申請數量需要與企業(yè)產品所處的技術領域和預期銷量成正比。例如手機行業(yè)屬于技術密集型行業(yè),存在數以萬計的授權專利,每件產品難以避免用到現(xiàn)有的技術和大量現(xiàn)存專利。那么,手機行業(yè)的專利布局數量就要數倍甚至數十倍于傳統(tǒng)行業(yè)(例如機械化工等)。另外,企業(yè)在海外的銷售量越大,遇到專利威脅的概率越高,發(fā)生專利糾紛后的潛在損失也越大,所以專利數量也必須與市場銷售規(guī)模相匹配。華為公司每年大約600億美元的銷售額,與之對應的是每年4000件左右的國際PCT專利申請,華為公司專利數量保證了在專利交叉許可談判中不僅是付費的被許可人,而且已經開始向蘋果公司等國際手機廠商收取專利許可費。
專利布局主選歐美國家
專利具有地域性,每件專利的有效性和保護范圍僅限于其授權的國家。全世界大約有 200 多個國家和地區(qū),企業(yè)不可能也沒有必要在所有國家均獲得專利授權。專利布局的地域性因素主要考量本公司產品的銷售地、生產地和競爭對手的產品生產銷售地區(qū)。在上述國家地區(qū)進行專利布局才能最大化專利價值。一般來說,企業(yè)海外專利申請主要選擇國家有美國、德國、英國、日本、韓國和印度等國家。
除了上述常見申請國,一些港口國家也是在海外專利布局中需要重點考慮的。比如荷蘭擁有歐洲最大的港口鹿特丹,蘋果公司就曾經利用專利訴訟在荷蘭獲得針對三星 Galaxy 手機的禁令,導致三星公司不得不緊急更改手機設計以避免歐洲供貨渠道被切斷的慘劇發(fā)生。
專利布局時間長短不一
由于各國專利申請程序區(qū)別很大,各國法律之上還存在多個知識產權國際公約,海外專利申請流程比較復雜。所以海外專利布局還要充分考慮時間因素,選擇適合的申請途徑。比如,如果通過巴黎公約向海外申請專利,則必須在優(yōu)先權專利(一般為中國專利申請)遞交后的 12 個月內向所有打算獲得專利的海外國家遞交專利申請。如果通過 PCT 途徑進行海外專利申請則可將上述期限放寬至30個月左右,為企業(yè)贏得考察技術和產品銷售情況的緩沖期。然而與之相對應的是,如果企業(yè)需要在短期內完成初步的海外布局,則巴黎公約的授權效率顯然高于 PCT申請。
除了申請遞交階段的途徑不同,各國專利申請的審查階段也長短不一。美國、日本大約需要三四年時間才能完成一件發(fā)明專利審查授權流程,但德國、英國、荷蘭等國審查效率較高,6 個月至兩年即可獲得一件專利。
標準必要專利是布局重要因素
手機業(yè)屬于標準化行業(yè),為保證手機互聯(lián)互通,手機必須遵循統(tǒng)一的國際通信標準。所以手機行業(yè)中標準必要專利的含金量大大高于普通專利。標準必要專利的布局也是我國手機企業(yè)出海需要重點考慮的因素。
如果企業(yè)針對通信協(xié)議相關的底層技術有所研發(fā),則可考慮派遣技術與法律相關員工加入國際標準化制定組織(Standard SettingOrganization,SSO)并參加其組織的下一代通信標準討論會議。討論會過程中各個企業(yè)可以提出自己建議的通信標準提案(Proposal),如果該等提案中的技術具有良好技術效果,并被與會的多數通信企業(yè)認可,則該 Proposal 將被納入下一代通信標準,成為通信標準的Technical Specification。
企業(yè)在提出Proposal前,以及Proposal被討論修改過程中,可以考慮將 Proposal中描述的技術作為專利申請遞交。一旦該 Proposal 被納入標準,則相關專利自動成為標準必要專利。企業(yè)獲得標準必要專利后,必須及時向標準制定組織聲明愿意按照該組織內部章程中規(guī)定的公平、合理、無歧視原則對第三方授權使用所獲得的標準必要專利。由此,通過技術研發(fā)、標準制定和專利申請三者互相配合,手機企業(yè)可以獲得一定數量的標準必要專利,打下應對海外專利糾紛和專利許可談判的良好基礎。
來源:中國貿易報-中國貿易新聞網
作者:徐民 北京中原華和知識產權代理公司合伙人、律師、專利代理人
編輯:IPRdaily 趙珍 / 校對:IPRdaily 縱橫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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