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來源:IPRdaily中文網(wǎng)(IPRdaily.cn)
作者:金振亨 北京市品源律師事務所
原標題:由“趙薇夢隴酒莊”商標駁回一案,看名人姓名權保護
上醫(yī)治未病,與其等待商標被他人搶注進行維權處理,不如及早的進行保護,做好前期防范,對自己的姓名進行注冊保護,防患于未然,才是進行商標保護、品牌維權最有效的方式。
近日,北京知產(chǎn)法院審理了一起涉及著名影視明星趙薇申請注冊的“趙薇夢隴酒莊”商標引證在先第4662059號“趙薇”被駁回,經(jīng)駁回復審進行行政訴訟的案件。該案原告稱“申請人公司法定代表人為著名影視明星趙薇女士。趙薇女士購買了位于法國波爾多的夢隴酒莊,因此申請商標取名“趙薇夢隴酒莊”。雖然引證商標已于2008年2月28日獲準注冊在第33類葡萄酒等商品上,權利人也叫趙薇,但趙薇女士具有極高的知名度和社會影響力,原告法定代表人趙薇女士與申請商標之間早已建立了穩(wěn)定的對應關系,絕對不是指向引證商標權利人。對于本案,我們暫且不論兩商標是否近似,小編想借此闡述關于名人姓名權保護以及名人姓名與“普通人”姓名相同沖突之間的問題。
隨著當今網(wǎng)絡業(yè)、傳媒業(yè)、影視娛樂業(yè)的蓬勃發(fā)展,名人經(jīng)濟效益日益擴大,近幾年針對名人姓名被搶注為商標的現(xiàn)在愈演愈烈,很多惡意搶注人企圖借助名人知名度進行“傍名牌”“傍名人”,將名人的姓名申請注冊為商標,或者是以諧音的方式進行申請注冊,比如,“林丹”牌飼料,“葉詩文”牌泳衣,“莫言”牌鋼筆,“王思聰”牌板鴨豬肉、“泄停封”牌止瀉藥,“溜得滑”牌字跡涂改液、“彭立圓”牌豐乳膏,“王小鴨”牌羽絨服等,這些商標使用現(xiàn)象很明顯是對名人姓名權的侵權,也將給明星的品牌形象造成一定的影響。
所謂明星、名人是指某一時期內(nèi)具有較高知名度和影響力的人,往往伴隨著其多年的付出和努力,其本身的姓名,品牌形象已經(jīng)與其形成了唯一對應的關系,而且具有一定的財富價值,將其姓名或者品牌投入到實際商業(yè)過程中,很容易使普通相關公眾認為是經(jīng)過名人的授權使用或者和名人之間具有一定的聯(lián)系,從而提高企業(yè)產(chǎn)品或服務的知名度和聲譽,使產(chǎn)品或服務的提供者獲得更多的交易機會和經(jīng)濟效益,在未經(jīng)名人許可的情況下,便將本應屬于名人的經(jīng)濟利益轉(zhuǎn)接于自己,也是對名人經(jīng)濟利益的一種損害。
在實際中,對于名人姓名做商標注冊的情形主要有以下幾種:
一、他人以名人的真實姓名作為商標注冊。對此分為以下兩種情況,第一,是在名人還未出名和有一定影響之前進行的商標申請得以授權,對此,申請人并無搶注和借名人知名度的惡意,該商標在申請注冊時并不會對名人的姓名權造成影響。第二,是在名人已經(jīng)出名,但商標、品牌保護意識淡薄,并未及時對自己姓名進行申請保護,或者只在部分商品上進行了保護,不夠全面,從而進行商標搶注,以借助名人的知名度進行“傍名牌”“傍名人”的情形。
二、專業(yè)的商標“搶注販子”針對名人的姓名進行的商標注冊。當下越來越多的精明商家熱衷于搶注知名人物商標,譬如娛樂類名人“劉德華、張柏芝,騰格爾,范冰冰,鹿晗、TFBOYS、易建聯(lián)、孫楊”等,均發(fā)生過姓名被他人搶注成商標的案件。此外,深圳某網(wǎng)絡技術有限公司在2014年至2017年曾先后將“張學友、劉亦菲、姚晨、郎咸平、何炅、蔡依林、古天樂、王菲、舒淇、陳奕迅、郭敬明、楊冪”等近70位知名人物的姓名申請注冊在“服裝、化妝品”等上面,目前在部分類別上已經(jīng)獲得注冊。此種情形下的商標搶注人并非以實際使用為目的,其投入到實際使用的可能性很小,主要在于商標的轉(zhuǎn)讓出售從而牟利。
三、使用名人姓名的諧音作商標進行注冊。比如“泄停封”牌止瀉藥,“溜得滑”牌字跡涂改液、“彭立圓”牌豐乳膏,“王小鴨”牌羽絨服等,相較于對名人姓名搶注使用的情形,此種對于名人姓名惡意歪曲丑化的行為所造成的影響則更加嚴重,將給名人的品牌形象造成更為惡劣的影響。
四、“普通人”與名人重名情況下的對自己姓名的申請注冊情形。對于此種行為雖然不排除申請人具有一定惡意攀附名人效應的嫌疑,但小編認為不能一概認定為是對名人姓名權的侵權。我國民法規(guī)定“公民享有姓名權,有權決定、使用和依照規(guī)定改變自己的姓名,禁止他人干涉、盜用、假冒”。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公民之間享有平等的姓名權,我國法律保護每個人的人格權,不應有貴賤之分,不能因為名人的知名度高,便給予其特殊的保護,而對“普通人”姓名進行的商標保護予以忽視,普通大眾也有對自己姓名權進行使用、宣傳的權利。法律給與每個人姓名權以相同的保護,不會因為知名度高低而給與差別對待,在無其他證據(jù)證明“普通人”姓名申請注冊時存在明顯惡意侵權的情況下,不能一概的將普通人對自身姓名的保護和名人姓名相同,就認定為是對名人姓名權的侵權。
對于名人姓名權保護,在未經(jīng)知名公眾人物許可的情況下,將知名公眾人物姓名注冊為商標的情況,既涉及到個人姓名權損害的問題,也可能涉及對相關公眾的誤導,以及產(chǎn)生不良的社會影響。商標局、商評委和各級法院在行政確權和司法實踐中對法律適用上存在不同的理解和判定、具體表行為,有的使用商標法第三十二條不得損害他人在先姓名權條款進行保護,不支持適用不良影響條款,如“雅鹿晗”“鄧亞萍”“易建聯(lián)”案;有的適用商標法第十條第一款第八項其他不良影響條款進行保護,如“郭晶晶”“李小龍”“莫言”案;有的適用商標法第十條第一款第七項誤導公眾的條款進行保護,如“葛優(yōu)”案等,雖然所適用的法條不一,但是商標局、商評委、法院等對于名人姓名權案件也都給與了較高程度的重視保護。
針對當下發(fā)生較多的對名人姓名權進行侵權的案件,不管是進行商標異議、無效撤銷還是后期的訴訟都屬于進行的事后維權救濟,無論從時間成本還是經(jīng)濟投入上來說,都會為此付出較大的人力物力財力。再加上現(xiàn)今商標注冊成本較低,很多惡意搶注人對名人的姓名進行大量的注冊申請,一旦成功注冊后轉(zhuǎn)讓出售,一件商標有可能盈利十幾萬甚至幾十萬,更促使了很多商標搶注人的惡意申請行為,從而也會使名人陷入一種循環(huán)撤銷的麻煩。而一旦遇到相同姓名的普通人也對姓名進行保護,那再進行撤銷維權的勝訴可能性較低,由此給名人造成的損失將會更大。上醫(yī)治未病,與其等待商標被他人搶注進行維權處理,不如及早的進行保護,做好前期防范,對自己的姓名進行注冊保護,防患于未然,才是進行商標保護、品牌維權最有效的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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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金振亨 北京市品源律師事務所
編輯:IPRdaily 趙珍 / 校對:IPRdaily 縱橫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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