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春節(jié)「紅包大戰(zhàn)」開啟!網絡紅包五大風險不可不防

產業(yè)
豆豆7年前
春節(jié)「紅包大戰(zhàn)」開啟!網絡紅包五大風險不可不防

春節(jié)「紅包大戰(zhàn)」開啟!網絡紅包五大風險不可不防

#本文由作者授權發(fā)布,未經作者許可,禁止轉載,文章不代表IPRdaily立場#


原標題:提醒 | 春節(jié)“紅包大戰(zhàn)”開啟 網絡紅包五大風險不可不防


近幾年,除了發(fā)實體紅包,親朋好友間用手機發(fā)紅包、搶紅包成了一種新風俗,各路商家、行業(yè)巨頭也紛紛在紅包上下功夫。


2月5日,支付寶在其官微上發(fā)布消息,今年春節(jié),支付寶用戶可以通過四種方式獲得??ā6惶?,騰訊QQ正式公布QQ2018年春節(jié)“走運紅包”新玩法,用戶每走100步,就能獲得一個抽紅包機會,每天最多可以換100次抽紅包機會?;顒悠陂g將會派發(fā)2億現金紅包加40億卡券。春節(jié)“紅包大戰(zhàn)”已經打響。


您在搶紅包的同時也一定要提防下面這五大風險!


春節(jié)「紅包大戰(zhàn)」開啟!網絡紅包五大風險不可不防


風險1:“網絡紅包”行賄是否涉嫌違法?


中國電子商務研究中心特約研究員、北京億達(上海)律師事務所董毅智律師認為,網絡紅包存賄賂風險問題。網絡紅包與傳統(tǒng)紅包最大的區(qū)別在于,網絡紅包不需要與接收人見面,也無須征得對方同意即可發(fā)出。發(fā)放網絡紅包的金額可大可小,也可以多次發(fā)放。因此,網絡紅包不僅是現金的饋贈方式,也是各種商業(yè)組織促銷的最佳手段。但是網絡紅包具有“附贈”行為的性質,即通過向消費者無償提供一定數量的紅包現金,用來引誘消費者與之發(fā)生交易,特別是網絡紅包沒有實物讓人看見,基本上做到:天知,地知,你知,我知,其他人誰也不知。因此網絡紅包也是通過互聯網的方式實施商業(yè)賄賂的最好方式,應當引起相關部門的高度重視,并依法予以規(guī)制。


中國電子商務研究中心特約研究員、上海達晨律師事務所主任、高級合伙人高興發(fā)律師指出,通過網絡紅包行賄涉嫌違法。


1.《刑法》第三百八十九條:為謀取不正當利益,給予國家工作人員以財物的,是行賄罪?!蹲罡呷嗣穹ㄔ骸⒆罡呷嗣駲z察院關于辦理貪污賄賂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七條:為謀取不正當利益,向國家工作人員行賄,數額在三萬元以上的,應當依照刑法第三百九十條的規(guī)定以行賄罪追究刑事責任。行賄數額在一萬元以上不滿三萬元,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依照刑法第三百九十條的規(guī)定以行賄罪追究刑事責任:(一)向三人以上行賄的;(二)將違法所得用于行賄的……。根據上述規(guī)定,雖然微信紅包一次性只能發(fā)200元,但刑法中對于行賄罪的金額認定是累計相加,所以只要總金額達到標準就有可能構成行賄罪。


2.《刑法》第一百六十四條規(guī)定:對非國家工作人員行賄罪是為謀取不正當利益,給予公司、企業(yè)或者其他單位的工作人員以財物,數額較大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罰金;數額巨大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所以不僅是給國家工作人員發(fā)微信紅包可能構成行賄罪,給公司客戶發(fā)節(jié)日微信紅包慰問也同樣可能構成。


而中國電子商務研究中心特約研究員、河北省社會科學院助理研究員劉勇認為,微信紅包不構成犯罪。微信紅包具有隱蔽性、便捷性,也越來越成為行賄罪的重要手段。社會大眾對微信紅包是否構成刑事犯罪,主要有兩個誤解:一是微信紅包的最高限額是200元,這遠達不到行賄罪中的標準;二是認為此類犯罪對象主要是國家工作人員,一般過年過節(jié)給客戶發(fā)發(fā)紅包屬于正常的人際交往,不可能構成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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風險2:網絡紅包賭博的法律風險


一般朋友間搶紅包娛樂,并不在法律的規(guī)制范圍內,但是有些人利用微信群建立網絡賭場,通過制定多種多樣的搶紅包規(guī)則,從而演變出了新形式的賭博。


正常的搶紅包與違法犯罪活動之間的區(qū)別就在是否營利。如果以營利為目的,利用一定的賭博規(guī)則,從中抽成,就屬于賭博行為了,甚至可能觸犯開設賭場罪。


風險3:網絡紅包的用戶信息安全


微信紅包必須與銀行卡綁定之后才能實現其應有的功能,但是微信紅包一旦與用戶的信用卡綁定就不再只是社交游戲了,而包含了個人手機號、銀行卡號、密碼等敏感信息。最近,有幾款所謂的搶微信紅包外掛軟件,比如有一款名為“關云藏”的搶紅包外掛軟件,該軟件的安裝界面中自稱通過了360安全認證。下載安裝后,軟件會提醒用戶,將收集手機中的所有文本,包括個人信用卡號、手機交互數據等信息。有些網友反映,其收到朋友發(fā)來的鏈接,點開后竟然能看到對方手機里收發(fā)紅包和提現的全部記錄,甚至包括銀行卡尾號和姓名等。


風險4:網絡紅包欺詐法律問題


虛擬網絡在提高人們生活幸福指數的同時也植入了欺詐的法律風險。例如2014年“陳光標事件”就是套用微信紅包進行釣魚欺詐風波的冰山一角。


除上述伎倆外,植有木馬程序的紅包則因更具有技術性與隱蔽性而令人猝不及防,如需要輸入收款人信息的紅包、AA紅包、需輸密碼的紅包、分享鏈接的紅包等。


欺詐是通過掩蓋事實或捏造事實的方式使被欺詐者在行為的判斷上發(fā)生錯誤認識。法律不可能去保護一個惡的行為,欺詐無效果是對欺詐行為理所當然的評價。對此,我國《民法總則》列舉的無效民事行為即包括欺詐,《合同法》則將該行為的結果作了二分:損害國家利益者,為無效行為;非國家利益者,則為可撤銷行為。雖然在法理上,因釣魚所取得的微信紅包不受法律保護,但是善后性的救濟仍不可避免地會增加被釣魚者的維權成本。


風險5:網絡紅包的涉稅問題


我國稅法規(guī)定,取得偶然所得的個人為個人所得稅的納稅義務人,應依法納稅;向個人支付偶然所得的單位為個人所得稅的扣繳義務人。不論在何地兌獎或頒獎,偶然所得應納的個人所得稅一律由支付單位扣繳。偶然所得以收入金額為應納稅所得額,納稅率以20%計算。對于大家常說的1萬元的起征點,是專指個人購買福利、體育彩票(獎券)一次中獎收入不超過1萬元(含1萬元)的暫免征收個人所得稅;一次中獎收入超過1萬元的,應按稅法規(guī)定全額征稅。


中國人發(fā)紅包的歷史源遠流長,而手機派發(fā)紅包既有游戲性又有互動性,一下子拉近了與親朋好友的距離,在派發(fā)紅包間,彼此之間的生疏減少一分,而親切增進一分,網絡紅包未來仍會成為社交熱點。當然,“網絡紅包”互聯網創(chuàng)新的產物,既然是創(chuàng)新,就肯定會有失誤和風險。對創(chuàng)新導致的失誤和風險我們要有包容的態(tài)度,但是這種包容決不能突破法律的底線。隨著相關部門逐步規(guī)范互聯網支付平臺,逐步規(guī)避風險,平臺應承擔起該有的責任。



來源:中國工商報

編輯:IPRdaily趙珍          校對:IPRdaily縱橫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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