知識產權
4月23日上午,山東省高級人民法院召開知識產權審判工作新聞發(fā)布會,通報2017年山東法院知識產權司法保護有關情況,公布知識產權司法保護十大案件。
據介紹,2017年,山東各級法院共新收各類知識產權民事一審案件7914件,同比基本持平。其中,新收商標權案件3758件,同比增長37%;專利案件910件,同比增長34%;著作權案件2773件,同比下降31%;不正當競爭等其他知識產權案件385件,同比增長77%。共審結各類知識產權民事一審案件7828件,同比增長3%。共新收各類知識產權民事二審案件584件,同比增長29%;審結565件,同比增長25%。
2017年山東法院十大知識產權案件
1、"微耕機"發(fā)明專利侵權案
原告:日照市立盈機械制造有限公司(簡稱立盈公司)
被告:日照市德福機械制造有限公司(簡稱德福公司)
【案情摘要】
立盈公司系"具有安全可靠性的微耕機"發(fā)明專利權人,其認為德福公司制造銷售被訴侵權微耕機的行為侵害其專利權,請求法院判令德福公司停止侵權并賠償經濟損失。經查,當事人爭議焦點為被訴侵權產品是否具有"熄火電接觸點的接線端通過導線與汽油機的熄火線連接"技術特征。
法院經審理認為,德福公司提交的不侵權抗辯實用新型專利證據披露了其生產的微耕機應有前觸地熄火功能,且德福公司稱其被訴侵權產品系按上述實用新型專利生產;被訴侵權產品前支撐架上設置有可供接入導線的觸地熄火電接觸點及接線端,且該設置無其他用途;被訴侵權產品熄火線端頭為可斷開模式,可以接入導線以實現微耕機前后觸地熄火功能,該改裝方案簡單易行,無需技術人員專業(yè)知識儲備。綜上,被訴侵權產品實際具有爭議技術特征,落入專利權保護范圍,德福公司的行為侵害了涉案專利權。法院判決德福公司停止侵權并賠償經濟損失60萬元。
【典型意義】
本案系涉及對被訴侵權產品改裝行為責任認定的新類型專利侵權案件。如果被訴侵權產品在使用中通過簡單改裝即能實現專利技術方案的特定功能,因被訴侵權產品上預留了改裝成專利技術方案所需的必要設置,而制造者對此無法做出合理解釋,即可以推定制造者存在指示消費者實施改裝方案的可能,在此情形下應當認定被訴侵權產品實際具有改裝后的技術特征,落入專利權保護范圍。本案的裁判,透過不侵權假象揭示了侵權本質,真正實現了對專利權的"嚴格保護"。
2、"一種搭扣聚氨酯漿料及其制備方法"發(fā)明專利侵權案
原告: 煙臺市福山區(qū)化學工業(yè)研究所有限公司(簡稱化工公司)
被告: 煙臺天信化工有限公司(簡稱天信公司)等
【案情摘要】
化工公司系 "一種搭扣聚氨酯漿料及其制備方法"發(fā)明專利權人,該專利申請公開日為2009年4月22日,授權公告日為2010年12月29日?;す菊J為天信公司制造被訴侵權產品的制備方法落入化工公司專利權利保護范圍,侵害了其專利權,請求法院判令天信公司停止侵權,支付專利使用費及賠償經濟損失。經查,天信公司的被訴行為發(fā)生在涉案專利申請公開日與授權公告日之間并持續(xù)到涉案專利被授權之后。
法院經審理認為,天信公司的被訴技術方案落入涉案專利權利保護范圍,天信公司對其在專利臨時保護期實施的被訴行為應當向化工公司支付專利使用費,對其在涉案專利被授權后持續(xù)實施的被訴行為應當停止侵權并賠償經濟損失。法院判決天信公司停止侵權,支付專利使用費及賠償經濟損失共計8萬元。
【典型意義】
本案系涉及專利臨時保護期的典型案件。專利臨時保護期是發(fā)明專利特有的一種期間,如果行為人在專利申請公開日至授權公告日期間實施某發(fā)明,其應當向專利權人支付使用費;如果在專利被授權后,行為人仍實施某發(fā)明,其行為則構成侵權,應當停止侵權并賠償經濟損失。本案的裁判,通過對發(fā)明專利臨時保護期內實施發(fā)明行為責任的準確認定,實現了對發(fā)明專利授權前及授權后權益保護的無縫銜接,有效保護了專利權人的合法權益。
3、"ORA"商標侵權案
原告:山東省對外貿易泰豐有限公司(簡稱泰豐公司)
被告:上海璦馨露貿易有限公司(簡稱璦馨露公司)等
【案情摘要】
泰豐公司系ORA商標權人,其認為璦馨露公司代理銷售假冒ORA商標的蜂蜜商品侵害了其商標權,請求判令璦馨露公司停止侵權并賠償經濟損失。經查,案外人新西蘭M5公司(簡稱M5公司)曾對ORA商標提出異議,但經審查異議不成立,ORA商標于2014年12月20日被核準注冊,商標權有效期自2010年8月21日至2020年8月20日。璦馨露公司被訴侵權行為發(fā)生在2011年到2014年7月。
法院經審理認為,璦馨露公司被訴侵權行為處于涉案商標初審公告期滿至核準注冊日之間,而璦馨露公司是M5公司的代理商,根據璦馨露公司與M5公司的代理協(xié)議,璦馨露公司應對M5公司是否享有ORA商標權利進行審查,所以,璦馨露公司在代理期間應當知道M5公司對涉案商標提出異議的事實,璦馨露公司實施被訴侵權行為時主觀上具有惡意。法院判決璦馨露公司停止侵權并賠償經濟損失15萬元。
【典型意義】
本案是一起涉及商標權利限制的新類型商標侵權案件。經審查異議不成立而準予注冊的商標權利在商標初審公告期滿至核準注冊日之間受到一定限制,其對他人在同一種或者類似商品上使用與該商標相同或者近似的標志的行為不具有追溯力,但商標權人能向惡意使用人主張賠償損失。"惡意"的考量包括行為人是否有意利用其提起商標異議的期間實施侵權行為、行為人是否系提起商標異議主體的關聯方且知道該商標被提起異議等情況。本案的裁判,對商標使用人"惡意"的認定進行了有益的探索,有效保護了商標權人的合法權益,體現了嚴格保護的司法政策,具有一定的借鑒意義。
4、斯凱霍普公司商標侵權案
原告:美國斯凱霍普公司(簡稱斯凱霍普公司)
被告:金華市永琪服飾有限公司(簡稱金華永琪公司)
被告:金華市華星帽業(yè)有限公司(簡稱金華華星公司)
【案情摘要】
斯凱霍普公司系猴子、蜜蜂等圖形商標權人,其認為金華永琪公司、金華華星公司擅自生產并在天貓平臺大量銷售的兒童書包使用了上述標識,侵害了其商標權,請求法院判令金華永琪公司、金華華星公司停止侵權并賠償經濟損失75萬元。
法院經審理認為,金華永琪公司、金華華星公司的行為侵害了斯凱霍普公司的商標權,并且金華永琪公司、金華華星公司在兒童書包領域長期與國際知名品牌合作,系明知斯凱霍普公司商標知名度,仍生產、銷售侵權商品,主觀惡意明顯。法院判決金華永琪公司、金華華星公司停止侵權并賠償經濟損失75萬元。
【典型意義】
本案是一起平等保護中外當事人合法權益、全額支持外方權利人訴請的典型案件。多年來,山東法院高度重視涉外知識產權案件審判工作,審理了一大批在國際上具有影響力的涉外知識產權案件,努力將山東法院打造成當事人信賴的國際知識產權爭端解決"優(yōu)選地",樹立了山東省知識產權司法保護的良好國際形象。
5、德生食品廠濫用商標權糾紛案
原告: 汕頭市德生食品廠(簡稱德生食品廠)
被告: 廣州康贏食品有限公司(簡稱康贏公司)等
【案情摘要】
德生食品廠于2015年8月14日取得第15018196號""商標權,核定使用商品為調味品、五香粉等。德生食品廠還將與涉案商標相同的圖形作為美術作品在國家版權局進行了登記,作品登記證書記載的創(chuàng)作完成時間為2014年7月15日,首次發(fā)表時間為2014年9月10日。德生食品廠認為康贏公司生產銷售的咖喱粉的瓶貼與涉案商標相同,侵害了其商標權,請求法院判令康贏公司停止侵權并賠償經濟損失110萬元。經查,康贏公司在2012年6月即委托他人設計出與涉案商標相同的標識并取得該標識的著作權。根據淘寶網交易快照信息,在涉案商標申請日之前,有多家網店銷售康贏公司生產的標有涉案標識的咖喱商品,銷售區(qū)域遍布全國。
法院經審理認為,康贏公司在涉案商標申請注冊前,已經在同一種商品上先于德生食品廠使用相同標識并產生了一定影響,康贏公司有權在原使用范圍內繼續(xù)使用該商標。并且康贏公司對涉案標識享有在先著作權,德生食品廠將康贏公司享有在先著作權、在先使用并有一定影響的標識申請注冊為商標的行為有違誠實信用,其以不正當手段取得的商標權不能對抗康贏公司的正當使用行為。法院判決駁回了德生食品廠的訴訟請求。
【典型意義】
本案系一起濫用商標權的典型案件。申請商標注冊不得損害他人現有的在先權利,也不得以不正當手段搶先注冊他人已經使用并有一定影響的商標。對于濫用知識產權,通過訴訟手段達到限制他人正當競爭、占領市場目的的,法院不予支持。本案的裁判,有效保護了在先權利人的合法權益,制止了權利濫用,維護了公平競爭的市場秩序。
6、"泰山國際馬拉松"不正當競爭案
原告(反訴被告):泰安市山水會展有限公司(簡稱山水會展公司)
被告(反訴原告):泰安傳媒集團有限公司(簡稱泰安傳媒集團)
【案情摘要】
泰安傳媒集團系"泰山國際馬拉松"連續(xù)三屆的主辦方,山水會展公司系前兩屆的承辦方。山水會展公司在承辦前兩屆賽事時注冊使用了網絡域名www.ts-marathon.com,泰安傳媒集團在主辦第三屆賽事時注冊使用了網絡域名www.ts-marathon.org.cn。山水會展公司認為泰安傳媒集團在后注冊使用域名的行為構成不正當競爭,請求法院判令泰安傳媒集團注銷被訴侵權域名并賠償經濟損失。泰安傳媒集團反訴認為山水會展公司使用"第三屆泰山國際馬拉松" 賽事名稱進行宣傳的行為構成虛假宣傳,請求法院判令山水會展公司停止虛假宣傳并賠償經濟損失。
法院經審理認為,泰安傳媒集團的在后域名與山水會展公司的在先域名起識別作用的部分相同,容易造成相關公眾混淆誤認,泰安傳媒集團的行為構成不正當競爭;而山水會展公司并未承辦"第三屆泰山國際馬拉松",其使用上述賽事名稱進行宣傳的行為足以造成相關公眾的誤解,構成虛假宣傳。法院判決泰安傳媒集團注銷被訴侵權域名并賠償經濟損失;判決山水會展公司停止虛假宣傳并賠償經濟損失。
【典型意義】
本案系涉及大型體育賽事相關權益的典型案件。體育賽事承辦方對其為賽事申請注冊的網絡域名享有權利,他人不得擅自在后注冊使用相同或近似的足以造成相關公眾誤認的域名;但體育賽事承辦方并不因承辦了該賽事而獲得賽事名稱權,其不得在之后的經營活動中借助其承辦過的賽事作出使公眾混淆的宣傳。本案的裁判,厘清了大型體育賽事域名及名稱等權利的邊界,分類別保護了不同權利人的合法權益,對于促進我國大型體育賽事的規(guī)范發(fā)展,提升我國大型體育賽事的國際影響力具有積極的作用。
7、"幸福媽媽網店"著作權侵權案
原告:泰安市金卡通家用紡織有限公司(簡稱金卡通公司)
被告:青島幸福媽媽母嬰用品有限公司(簡稱幸福媽媽公司)
【案情摘要】
金卡通公司系《BABY@BEAR熊寶寶加長嬰兒枕頭圖》等美術作品的著作權人,其認為幸福媽媽公司在淘寶網店銷售的熊寶寶嬰兒枕頭等產品上使用了上述作品,侵害了其著作權,請求判令幸福媽媽公司停止侵權并賠償經濟損失。
法院經審理認為,幸福媽媽公司侵權事實成立,應當停止侵權并賠償經濟損失。關于賠償數額,幸福媽媽公司淘寶網店顯示被訴侵權產品銷量逾10萬件,幸福媽媽公司雖抗辯稱上述交易不真實,存在刷單行為,但未能提交相反證據;再參考金卡通公司提交的由第三方機構作出價格鑒定意見書測算的單件成本價格,幸福媽媽公司實際獲利應不低于50萬元。法院判決幸福媽媽公司停止侵權并賠償經濟損失50萬元。
【典型意義】
本案是一起加大賠償力度,適用著作權法法定賠償頂額判賠50萬元的典型案件。法院通過合理分配舉證責任,在充分查證的基礎上,對網絡交易證據予以采信,進而合理確定了賠償數額。本案的裁判,讓侵權者付出了應有代價,對破解"賠償低"問題進行了有益的探索,體現了加大知識產權保護力度的司法導向。
8、電視劇《大軍師司馬懿之軍師聯盟》訴前禁令案
申請人: 合一信息技術(北京)有限公司(簡稱合一公司)
被申請人: 中國聯合網絡通信有限公司廣東省分公司(簡稱中國聯通廣東公司)等
【案情摘要】
申請人合一公司經授權取得電視劇《大軍師司馬懿之軍師聯盟》的信息網絡傳播權,其認為中國聯通廣東公司擅自通過其聯合運營的"沃視頻"平臺向公眾播放該電視劇的行為侵害了其信息網絡傳播權,向法院申請訴前禁令,請求判令中國聯通廣東公司停止侵權行為。
法院經審理認為,合一公司的申請符合法律規(guī)定且提供了必要擔保,法院裁定中國聯通廣東公司立即停止通過"沃視頻"平臺向公眾播放電視劇《大軍師司馬懿之軍師聯盟》的行為。
【典型意義】
本案系法院依法發(fā)布訴前禁令及時制止侵權行為的典型案件。訴前禁令是知識產權審判領域特有的一種強制措施。近年來,熱播劇成為視頻平臺侵犯信息網絡傳播權的"重災區(qū)",法院針對網絡環(huán)境下的侵權行為依法發(fā)布了多起訴前禁令,及時保護了權利人的合法權益,凸顯了司法救濟的及時性和有效性。
9、福瑞得公司證據保全民事制裁案
被罰款人: 濟寧市福瑞得機械有限公司(簡稱福瑞得公司)
【案情摘要】
福瑞得公司因其涉嫌侵害山東路得威工程機械制造有限公司(簡稱路得威公司)的"激光掃描混凝土整平機"外觀設計專利權,被路得威公司向法院申請訴前證據保全。法院到福瑞得公司現場對涉嫌侵害涉案專利權的相關證據采取保全措施時,遭到該公司工作人員的無故阻撓。
法院經審理認為,福瑞得公司無故阻撓法院證據保全,經法院傳喚并進行訓誡后,福瑞得公司仍拒不承認錯誤,決定對福瑞得公司罰款10萬元。
【典型意義】
本案系一起因妨礙法院證據保全而受到民事制裁的典型案件。由于知識產權侵權案件存在侵權行為隱蔽性強、權利人自行取證困難、侵權證據容易滅失等特點,證據保全在知識產權案件中發(fā)揮著重要作用。本案的裁決,通過對妨礙法院證據保全的行為進行制裁,彰顯了法院的司法權威,對引導當事人尊重法院裁決,理性維護自身權益具有積極意義。
10、"茅臺"、"五糧液"假冒注冊商標罪案
公訴機關:山東省青島市即墨區(qū)人民檢察院
被告人:孫某某
【案情摘要】
孫某某系酒水代理商,其為獲取不正當利益,用散裝白酒灌裝的方式生產"五糧液"酒、"茅臺"酒并銷售謀利。經鑒定,被查獲的假冒"五糧液"酒365瓶、假冒"茅臺"酒66瓶,價值共計331953元。
法院經審理認為,孫某某未經注冊商標所有人許可,在同一種商品上使用與其注冊商標相同的商標,情節(jié)特別嚴重,其行為構成假冒注冊商標罪。判處孫某某有期徒刑三年零四個月,并處罰金十七萬元。
【典型意義】
本案是一起知識產權刑事案件。自山東省開展知識產權審判"三合一"試點工作以來,知識產權刑事審判在懲治和震懾犯罪中持續(xù)發(fā)力。本案的裁判,不但綜合運用多種刑罰方法,有力震懾了侵犯知識產權的犯罪行為,同時對進一步探索完善知識產權民事、行政、刑事"三合一"審判機制及促進知識產權司法標準統(tǒng)一也具有積極意義。
來源:山東省高級人民法院
編輯:IPRdaily趙珍 校對:IPRdaily縱橫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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