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馳名商標保護典型案例!“洋河”商標侵權案二審判決書!

商標
豆豆7年前
馳名商標保護典型案例!“洋河”商標侵權案二審判決書!

馳名商標保護典型案例!“洋河”商標侵權案二審判決書!

#本文由作者授權發(fā)布,未不代表IPRdaily立場#


原標題:典型案例丨“洋河”?“洋河Yanghe”?


江蘇洋河酒廠股份有限公司訴徐州發(fā)洋食品有限公司、湯新民等侵害商標權及不正當競爭糾紛案中,洋河酒廠主張被控侵權的牛奶產品上使用的“洋河yanghe”等標識構成商標侵權及不正當競爭,而被告卻抗辯稱“洋河Yanghe”商標已獲得授權,其有權合法使用該注冊商標。


我國現(xiàn)行商標法規(guī)定商標注冊采用先申請先注冊以及分類注冊制度,本案被告正是利用了這一制度設計,在與原告“洋河”商標不同的商品種類上注冊了多個近似商標,并授權他人使用。這種惡意注冊的行為雖然具有明顯攀附他人商譽的故意,但由于被告的“洋河Yanghe”商標已獲得授權,故給其不正當?shù)慕?jīng)營行為蒙上了一層“合法”外衣,同時也給原告維權帶來了難度,洋河公司曾通過行政程序尋求救濟,但卻未能有效制止侵權行為。


《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第七條規(guī)定,申請注冊和使用商標,應當遵循誠實信用原則。第十三條第三款規(guī)定,就不相同或者不相類似商品申請注冊的商標是復制、摹仿或者翻譯他人已經(jīng)在中國注冊的馳名商標,誤導公眾,致使該馳名商標注冊人的利益可能受到損害的,不予注冊并禁止使用。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涉及馳名商標保護的民事糾紛案件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一條規(guī)定,被告使用的注冊商標違反商標法第十三條的規(guī)定,復制、摹仿或者翻譯原告馳名商標,構成侵犯商標權的,人民法院應當根據(jù)原告的請求,依法判決禁止被告使用該商標。本案中,依據(jù)上述法律規(guī)定,法院認為雖然被控侵權“洋河Yanghe”標識系合法授權的注冊商標,但在涉案“洋河”商標于2002年已被國家商標局認定為馳名商標的情況下,被告多年來大量申請與“洋河”近似的注冊商標,具有明顯的侵權故意,構成對涉案“洋河”商標專用權的侵害。


即使被控侵權“洋河Yanghe”標識已獲得授權,但由于注冊和使用行為本身存在惡意,違反誠實信用原則,故在綜合考慮“洋河”商標的馳名程度、“洋河Yanghe”與“洋河”商標的近似程度以及被告注冊“洋河Yanghe”商標的主觀惡意等因素的基礎上,判決被告禁止使用其已獲授權的“洋河Yanghe”注冊商標,從糾紛的源頭避免了原告權利再次受到侵害,有效維護了權利人的合法權益。


同時需要關注的是,通過本案及涉“阿里斯頓”馳名商標侵權糾紛案(關聯(lián)閱讀:典型案例丨涉“阿里斯頓”馳名商標侵權糾紛案)的審理,我們發(fā)現(xiàn),由于前些年客觀存在的馳名商標認定異化現(xiàn)象,導致當前對馳名商標的個案認定過于謹慎,其矯往過正的結果是,權利人為防止侵權,不得不大量注冊防御性商標,但仍然不能有效阻止大量存在的惡意搶注和攀附行為,每年因此產生大量爭議和訴訟,導致寶貴的行政和司法資源浪費。


因此,我們認為,根據(jù)被動認定和個案認定的原則,對于確已達到馳名程度的商標,司法保護力度應當與其長期累積的品牌商譽程度相當,以體現(xiàn)當前嚴格保護知識產權的裁判導向,對于惡意攀附行為,應當予以制止,以體現(xiàn)商標法鼓勵誠實信用、誠信經(jīng)營的價值取向。


本案對于準確理解馳名商標司法保護法律規(guī)定,準確把握馳名商標司法認定的條件,以及加強對馳名商標的司法保護力度,具有典型意義。




“洋河”?“洋河Yanghe”?

——江蘇洋河酒廠股份有限公司訴徐州發(fā)洋食品有限公司、湯新民等侵害商標權及不正當競爭糾紛案


裁判要旨


1、商標侵權判定一般是以在同一種或類似商品上使用與注冊商標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標為基本原則,但對于馳名商標而言可以跨類擴大保護。當被訴侵權標識與原告權利商標相同或近似,而原告商標指定使用商品類別與被訴商品不同時,原告請求審查認定其商標是否馳名的,應進行馳名商標認定。


2、被告使用的注冊商標是復制、摹仿或者翻譯他人已經(jīng)在中國注冊的馳名商標,誤導公眾,致使該馳名商標注冊人的利益可能受到損害,根據(jù)《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涉及馳名商標保護的民事糾紛案件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一條之規(guī)定,馳名商標權利人可請求法院判決禁止被告使用其惡意注冊的商標。


案件信息


一審:南京中院(2016)蘇01民初1243號民事判決書;

二審:江蘇高院(2017)蘇民終1781號民事判決書。


案情摘要


江蘇洋河酒廠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洋河酒廠)成立于2002年12月27日,是知名白酒釀造企業(yè),2005-2007年連續(xù)三年被認定為白酒制造行業(yè)效益十佳企業(yè),2007年,在中國企業(yè)集團納稅500強中位列第253名,在白酒制造行業(yè)位列全國第5名,2009年,獲“2008年度中國白酒制造業(yè)十強企業(yè)”榮譽,2012年2月17日,《經(jīng)濟晚報》報道了關于洋河酒廠市值超五糧液,在白酒公司總市值排行榜上位居第二,2013年,洋河酒廠入圍《財富》中文網(wǎng)發(fā)布的“2013中國企業(yè)500強”榜單,2015年,洋河酒廠入圍福布斯發(fā)布的“亞太地區(qū)最佳上市公司50強”榜。


2000年11月7日,案外人江蘇洋河集團有限公司在第33類商品上注冊了“洋河”文字商標,商標注冊證號為1470448,核定使用商品為:酒類產品等,有效期至2010年11月6日,現(xiàn)已續(xù)展至2020年11月6日。該商標于2004年1月14日經(jīng)核準轉讓給洋河酒廠?!把蠛印钡认盗挟a品品質卓越,得到公眾高度認可,加之洋河酒廠長期大量地宣傳、推廣、銷售、維護,其品牌在市場上具有極高的知名度和美譽度。2002年3月12日,國家商標局認定第1470448號“洋河”文字商標為馳名商標,2007年-2013年,江蘇省工商行政管理局連續(xù)三次認定“洋河”商標為江蘇省著名商標。


2016年9月12日,洋河酒廠的委托代理人在公證人員的監(jiān)督下,在宿遷市宿城區(qū)意鑫酒業(yè)經(jīng)銷處(以下簡稱意鑫酒業(yè))以75元的價格購買了“‘洋河’椰汁+牛奶”一箱。該被控侵權產品的外包裝箱及包裝瓶正面均印有“洋河Yanghe”商標,下印有“椰汁+牛奶”文字以及椰果、椰樹的圖案;外包裝及包裝瓶兩側均印有授權方:徐州發(fā)洋食品有限公司;被委托方:淮安他能量飲料有限公司;運營商:江蘇丹勝商貿有限公司,以及地址、服務熱線等信息;外包裝頂部印有“舌尖上的洋河挑逗你的味覺”、“營養(yǎng)多一些健康多一些”文字。


將被控侵權標識與涉案商標進行比對,洋河酒廠認為,被控侵權標識與涉案商標的文字部分完全一致,只是被控侵權產品的洋河標識除了洋河中文漢字,下面還印有洋河的拼音“Yanghe”,構成近似;被控侵權產品外包裝上“舌尖上的洋河”宣傳語,利用了洋河酒廠品牌的知名度,會讓普通消費者聯(lián)想到被控侵權產品系洋河酒廠生產制造,構成不正當競爭。


徐州發(fā)洋食品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徐州發(fā)洋公司)、湯新民、淮安他能量飲料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淮安他能量公司)、江蘇丹勝商貿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江蘇丹勝公司)、易鑫酒業(yè)認為,被控侵權產品上的“洋河Yanghe”標識系湯新民合法注冊享有,其提供的《商標注冊證》載明,2009年5月21日,湯新民經(jīng)國家商標局核準在第29類商品上注冊了第5540137號“洋河Yanghe”商標,該商標核定使用商品為肉;水果蜜餞;腌制蔬菜;蛋;牛奶制品;食用油;果凍;加工過的瓜子;干食用菌;豆腐制品等。2014年9月14日,湯新民又注冊了第12356049號“洋河Yanghe”商標,核定使用商品除了沒有上述牛奶制品以外,其余相同?!吧嗉馍稀笔峭ㄓ玫男麄饔谜Z,被控侵權產品上使用的“舌尖上的洋河”宣傳語不構成不正當競爭。


2016年11月23日,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商標評審委員會作出《關于第5540137號“洋河”商標撤銷復審決定書》,該決定認為第5540137號商標于2010年5月2日至2013年5月1日期間在“肉;水果蜜餞;腌制蔬菜;蛋;牛奶制品;果凍;加工過的瓜子;干食用菌;豆腐制品”商品上未進行有效的商業(yè)使用,決定該商標在“食用油”商品上予以維持,在“肉;水果蜜餞;腌制蔬菜;蛋;牛奶制品;果凍;加工過的瓜子;干食用菌;豆腐制品”商品上予以撤銷。


庭審中,洋河酒廠還提供了第16632989號、12356049號、21258206號“洋河Yanghe”商標查詢信息,申請人均為湯新民,以證明湯新民不斷進行惡意商標注冊,欲攀附洋河酒廠的商譽。


洋河酒廠主張,徐州發(fā)洋公司、淮安他能量公司、江蘇丹勝公司、易鑫酒業(yè)、湯新民的行為具有攀附“洋河”馳名商標的故意,使公眾誤認為該產品與洋河酒廠的產品具有特定聯(lián)系,侵害了洋河酒廠的注冊商標專用權,并構成不正當競爭,請求判令:1.徐州發(fā)洋公司、湯新民、淮安他能量公司、江蘇丹勝公司禁止使用商標證號為12356049、5540137的商標及包含有“洋河”文字的商標;2. 徐州發(fā)洋公司、湯新民、淮安他能量公司、江蘇丹勝公司、意鑫酒業(yè)停止對“洋河”注冊商標專用權的侵害以及停止不正當競爭行為,賠償經(jīng)濟損失及為制止侵權支付的合理費用50萬元。


法院認為


南京中院一審認為:


一、洋河酒廠享有的第1470448號“洋河”注冊商標可以認定為馳名商標而加以保護


本案中,“洋河”注冊商標核定使用商品主要為第33類,包括:葡萄酒、果酒(含酒精)、開胃酒、蒸餾酒精飲料,蒸餾飲料,含酒精果子飲料,含水果的酒精飲料,蒸煮提取物(利口酒和烈酒),白蘭地等。被控侵權產品為椰奶飲料,兩者在《類似商品和服務區(qū)分表》上不屬于同一類別商品或服務。同時,兩者在消費者實際消費過程中,功能、用途、生產部門等方面都不相同,針對普通商標的商品或服務,消費者均能加以區(qū)分,不易造成混淆,故兩者也不屬于類似商品。依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第五十六條規(guī)定,注冊商標專用權,以核準注冊的商標和核定使用的商品為限。商標侵權判定一般是以在同一種或類似商品上使用與注冊商標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標為基本原則,但對于馳名商標而言可以跨類擴大保護。一審法院基于洋河酒廠的請求,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第十四條的規(guī)定和相關事實,依據(jù)相關公眾對該商標的知曉程度、商標使用的持續(xù)時間、該商標宣傳工作的持續(xù)時間、程度和地理范圍、該商標受保護的記錄等認定第1470448號“洋河”注冊商標為馳名商標而加以特別保護。


二、徐州發(fā)洋公司、湯新民、淮安他能量公司、江蘇丹勝公司、意鑫酒業(yè)的行為侵害了洋河酒廠注冊商標專用權并構成不正當競爭


關于商標侵權。本案中,涉案商標為“洋河”文字商標,被控侵權產品上的標識為“洋河Yanghe”,該標識的文字部分與涉案商標一致,“Yanghe”為“洋河”文字的拼音,兩者構成近似,容易造成混淆,構成商標侵權。被控侵權產品上突出使用“洋河Yanghe”標識,對馳名商標權利人的合法權益造成了損害,這種可能的損害主要表現(xiàn)為:首先,普通消費者在選擇商品時會產生誤認,洋河酒廠經(jīng)多年經(jīng)營而擁有相對固定消費群體,該群體容易為被控侵權商品所吸引,以為是洋河酒廠擴大經(jīng)營范圍和拓展經(jīng)營項目的行為,或是認為兩者之間具有商標許可使用、關聯(lián)企業(yè)的特定聯(lián)系;其次,如果被控侵權產品出現(xiàn)質量問題,會產生消費者和相關公眾對“洋河”注冊商標評價貶損的后果,洋河酒廠也會因此而喪失相應的市場份額;最后,即使相關公眾在事后得知被控侵權產品與洋河酒廠沒有任何聯(lián)系,該商標侵權行為也在一定程度上減弱了洋河酒廠商標的顯著性,削弱了“洋河”商標與洋河酒廠之間的特定聯(lián)系,降低洋河酒廠商標對消費者的吸引力,從而損害洋河酒廠商標的商業(yè)價值。


庭審中,湯新民抗辯被控侵權“洋河Yanghe”標識系其得到合法授權的注冊商標,但首先從商標注冊時間來看,涉案商標于2002年已被國家商標局認定為馳名商標,被控侵權第5540137、12356049號“洋河Yanghe”商標分別注冊于2009年和2014年,湯新民在明知“洋河”商標知名度和影響力的情況下,沒有合理避讓,仍選擇洋河文字作為第5540137、12356049號注冊商標的主體部分,具有傍名牌的故意;其次,庭審中湯新民陳述其注冊“洋河Yanghe”商標的原因是家鄉(xiāng)有一條河叫大洋河,但其注冊的多個商標并非“大洋河”而是“洋河”,且該解釋也不符合常理,不應予以認可;再次,湯新民授權江蘇丹勝公司使用的第5540137號“洋河Yanghe”商標,其核定使用的“牛奶制品”已被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商標評審委員會以三年未使用為由撤銷,可見湯新民在該商標注冊后三年內并未進行有效的商業(yè)使用;最后,除被控侵權的第5540137、12356049號“洋河Yanghe”商標外,湯新民還申請注冊了大量的洋河商標,其攀附洋河酒廠商譽的主觀意圖明顯。綜上,湯新民的上述抗辯不能成立,其申請注冊第5540137、12356049號“洋河Yanghe”商標的行為具有明顯的侵權故意,系惡意注冊,侵害了洋河酒廠享有的涉案商標權。


關于不正當競爭。本案中,洋河酒廠的企業(yè)名稱為江蘇洋河酒廠股份有限公司,其在長期經(jīng)營、對外宣傳中一直使用“洋河”字號作為企業(yè)簡稱,從在案證據(jù)來看,社會公眾、媒體以及官方也已經(jīng)習慣使用“洋河”來指代洋河酒廠,所以“洋河”是具有很高市場知名度并為公眾認知的洋河酒廠企業(yè)簡稱。被控侵權產品上印有“舌尖上的洋河”宣傳文字,具有明顯攀附洋河酒廠商標聲譽的主觀意圖,足以誤導公眾將其產品與洋河酒廠發(fā)生混淆、誤認或建立聯(lián)系,構成不正當競爭。


三、徐州發(fā)洋公司、湯新民、淮安他能量公司、江蘇丹勝公司、意鑫酒業(yè)應當承擔的民事責任


關于停止侵權。根據(jù)《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涉及馳名商標保護的民事糾紛案件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一條的規(guī)定,被告使用的注冊商標違反商標法第十三條的規(guī)定,復制、模仿或者翻譯原告馳名商標,構成侵犯商標權的,人民法院應當根據(jù)原告的請求,依法判決禁止被告使用該商標?!吨腥A人民共和國商標法》第十三條第三款規(guī)定,就不相同或者不相類似商品申請注冊的商標是復制、摹仿或者翻譯他人已經(jīng)在中國注冊的馳名商標,誤導公眾,致使該馳名商標注冊人的利益可能受到損害的,不予注冊并禁止使用。因此,洋河酒廠要求徐州發(fā)洋公司、湯新民、淮安他能量公司、江蘇丹勝公司禁止使用第12356049、5540137號注冊商標的訴訟請求有事實和法律依據(jù),應予支持。


關于賠償責任。本案中,雖然“洋河Yanghe”商標的注冊人系湯新民,但被控侵權產品的外包裝上印有“授權方:徐州發(fā)洋食品有限公司”,且湯新民既是徐州發(fā)洋公司的法定代表人,也是該公司的唯一股東,因而湯新民和徐州發(fā)洋公司應承擔連帶賠償責任。庭審中,江蘇丹勝公司陳述其選擇與湯新民合作系基于“洋河”品牌的了解,希望借此幫助其產品銷售,且被控侵權產品外包裝上“舌尖上的洋河”宣傳文字亦系其設計使用,可見江蘇丹勝公司具有明顯攀附洋河酒廠商譽的故意,其作為被控侵權產品的生產商應承擔連帶賠償責任。淮安他能量公司系被控侵權產品的接受委托加工者,意鑫酒業(yè)系被控侵權產品的銷售者,在能確定本案實際生產者,且無證據(jù)證明淮安他能量公司和意鑫酒業(yè)有侵權故意的情況下,上述當事人不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關于賠償數(shù)額。洋河酒廠請求法院依法酌定,一審法院主要考慮以下因素確定賠償數(shù)額:首先,湯新民多年來持續(xù)注冊大量包含洋河文字的商標,并授權他人生產經(jīng)營以此獲利,造成洋河酒廠合法利益受損和市場混亂,其主觀惡性較大;其次,從江蘇丹勝公司提供的授權書附件內容來看,“自商標授權有效日起三年內江蘇丹勝商貿有限公司承諾年平均銷量不低于5萬箱。自第四年起年平均銷量不低于10萬箱”,可見授權方和生產方對于被控侵權產品的市場銷量前景均比較看好;再次,江蘇丹勝公司陳述被控侵權產品成本約33元每箱,市場零售價約60-75元每箱,該產品利潤率較高;最后,綜合洋河酒廠涉案商標的顯著性及知名度,洋河酒廠為制止侵權行為支出的合理費用等因素,從保護權利人的注冊商標專用權、維護正常的市場經(jīng)濟秩序、保障社會公眾的正當權益、制裁侵犯知識產權違法行為的角度出發(fā),確定賠償數(shù)額為50萬元。


徐州發(fā)洋公司、湯新民、江蘇丹勝公司不服一審判決,向江蘇高院提出上訴。


江蘇高院二審認為:


一、洋河酒廠“洋河”商標系馳名商標


首先,本案中,洋河酒廠的第1470448號“洋河”商標核準使用的商品類別與被控侵權產品既不相同也不類似,但因雙方使用的文字標識相同,一審法院根據(jù)洋河酒廠的請求審查認定第1470448號“洋河”商標是否屬于馳名商標,進而確定對該商標權是否予以保護,程序適當。


其次,基于洋河酒廠的第1470448號“洋河”商標具備下列因素:1.2000年11月7日,洋河酒廠注冊第1470448號“洋河”商標,至今已持續(xù)使用17年,廣泛地使用于酒類產品上,隨著生產銷售規(guī)模日益擴大,產品暢銷市場,“洋河”商標享有較高的知名度,樹立了良好的品牌形象,累積了巨大的商業(yè)價值,被廣大消費者所熟知,并在2002年3月12日被認定為馳名商標。2.洋河酒廠對于“洋河”品牌的宣傳推廣投入了大量費用,開展了多種形式的宣傳活動,讓更多的消費者熟悉了解“洋河”品牌,建立了較高的認同感和滿意度。3.洋河酒廠十分重視對“洋河”品牌的管理和維護,積極通過各種方式維護自身權益,多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及法院均對侵害“洋河”商標權的行為作出了行政處罰和民事判決。4.洋河酒廠銷售收入、利潤總額逐年上升,各項經(jīng)濟指標在行業(yè)中處于領先位置,隨著市場和經(jīng)營規(guī)模的持續(xù)擴大,“洋河”品牌影響力和知名度不斷提高。


綜上,一審法院認定洋河酒廠享有的第1470448號“洋河”注冊商標為馳名商標而加以特別保護,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第十四條的規(guī)定。


二、徐州發(fā)洋公司和湯新民、江蘇丹勝公司在被控侵權產品上使用“洋河Yanghe”標識侵害了洋河酒廠“洋河”馳名商標專用權,一審判決其立即停止使用第12356049、5540137號“洋河Yanghe”注冊商標并無不當


《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第十三條第三款規(guī)定,就不相同或者不相類似商品申請注冊的商標是復制、摹仿或者翻譯他人已經(jīng)在中國注冊的馳名商標,誤導公眾,致使該馳名商標注冊人的利益可能受到損害的,不予注冊并禁止使用。《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商標民事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一條第(二)項規(guī)定,復制、摹仿、翻譯他人注冊的馳名商標或其主要部分在不相同或者不相類似商品上作為商標使用,誤導公眾,致使該馳名商標注冊人的利益可能受到損害的,屬于侵犯注冊商標專用權行為?!蹲罡呷嗣穹ㄔ宏P于審理涉及馳名商標保護的民事糾紛案件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一條規(guī)定,被告使用的注冊商標違反商標法第十三條(2001年修正,2013年修正第十三條)的規(guī)定,復制、摹仿或者翻譯原告馳名商標,構成侵犯商標權的,人民法院應當根據(jù)原告的請求,依法判決禁止被告使用該商標。但被告的注冊商標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對原告的請求不予支持:(一)已經(jīng)超過商標法第四十一條第二款規(guī)定的請求撤銷期限的;(二)被告提出注冊申請時,原告的商標并不馳名的?!吨腥A人民共和國商標法》第四十一條第二款(2001年修正)規(guī)定,已經(jīng)注冊的商標,違反本法第十三條等規(guī)定的,自商標注冊之日起五年內,商標所有人或者利害關系人可以請求商標評審委員會裁定撤銷該注冊商標。對惡意注冊的,馳名商標所有人不受五年的時間限制。


本案中,洋河酒廠的“洋河”商標于2002年3月12日已被國家商標局認定為馳名商標,湯新民在明知“洋河”商標知名度和影響力的情況下,復制、摹仿“洋河”商標,除先后于2009年和2014年申請注冊了涉案第5540137、12356049號“洋河Yanghe”商標外,還注冊了包括第16632989號在內的數(shù)個“洋河Yanghe”商標,其惡意注冊的主觀故意明顯。徐州發(fā)洋公司、江蘇丹勝公司將湯新民注冊的“洋河Yanghe”商標用于被控侵權產品,因“洋河Yanghe”商標文字部分與洋河酒廠的馳名商標“洋河”一致,“Yanghe”為“洋河”文字的拼音,兩者構成近似,容易混淆,不僅會造成相關公眾對產品來源產生誤認,還會對涉案“洋河”馳名商標產生下列影響:一是導致相關公眾誤認“洋河”商標持有人洋河酒廠與徐州發(fā)洋公司、江蘇丹勝公司之間具有特定的商業(yè)聯(lián)系,徐州發(fā)洋公司、江蘇丹勝公司借此攫取“洋河”注冊商標所積累的商業(yè)價值;二是被控侵權產品如果發(fā)生質量問題,容易引起消費者對“洋河”商標的負面評價,即使消費者事后知曉侵權產品與“洋河”商標權人沒有任何聯(lián)系,但此種商標侵權行為會一定程度減弱“洋河”商標的顯著性,降低“洋河”商標對消費者的吸引力,從而損害該商標的品牌價值,致使洋河酒廠的利益受到損害。綜上,徐州發(fā)洋公司、江蘇丹勝公司在其產品上使用“洋河”文字標識的行為,侵害了洋河酒廠“洋河”馳名商標專用權。


因湯新民系惡意注冊“洋河Yanghe”商標,根據(jù)《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涉及馳名商標保護的民事糾紛案件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一條之規(guī)定,洋河酒廠除可請求法院判決湯新民禁止使用其于2014年注冊的第12356049號“洋河Yanghe”商標,還可不受五年期間限制,請求法院判決禁止湯新民使用其于2009年注冊的第5540137號“洋河Yanghe”商標。


三、徐州發(fā)洋公司和湯新民、江蘇丹勝公司在被控侵權產品上使用“舌尖上的洋河”宣傳語構成不正當競爭


《中華人民共和國反不正當競爭法》第五條第(三)項規(guī)定,擅自使用他人的企業(yè)名稱或者姓名,引人誤認為是他人的商品的,構成不正當競爭?!蹲罡呷嗣穹ㄔ宏P于審理不正當競爭民事案件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六條規(guī)定,具有一定的市場知名度、為相關公眾所知悉的企業(yè)名稱中的字號,可以認定為反不正當競爭法第五條第(三)項規(guī)定的“企業(yè)名稱”。“洋河”雖系地名,但洋河酒廠在長期經(jīng)營、對外宣傳中一直使用“洋河”字號作為企業(yè)簡稱,社會公眾、媒體以及官方也已習慣使用“洋河”指代洋河酒廠,因此“洋河”是具有很高市場知名度并為公眾認知的洋河酒廠的企業(yè)簡稱。被控侵權產品上印有“舌尖上的洋河”宣傳文字,“舌尖上的……”雖系通用的宣傳用語,但該宣傳用語將“舌尖上的……”與“洋河”結合使用,意在突出“洋河”二字,具有明顯攀附洋河酒廠商譽的主觀故意,足以誤導公眾將該產品誤認為是洋河酒廠產品或與之建立聯(lián)系,構成對洋河酒廠的不正當競爭。


四、一審判決徐州發(fā)洋公司、湯新民及江蘇丹勝公司承擔的民事責任適當


徐州發(fā)洋公司、湯新民、江蘇丹勝公司的被控侵權行為侵犯他人注冊商標專用權及構成不正當競爭,一審法院判決其停止侵權、賠償損失具有事實和法律依據(jù)。


關于徐州發(fā)洋公司、湯新民、江蘇丹勝公司應承擔賠償損失的數(shù)額,因洋河酒廠請求一審法院適用法定賠償,一審法院考慮湯新民多年來持續(xù)注冊大量包含洋河文字的商標,并授權他人使用謀取利益,主觀惡意明顯,徐州發(fā)洋公司及江蘇丹勝公司利用湯新民惡意注冊的“洋河Yanghe”商標生產、銷售被控侵權產品,同時生產、銷售被控侵權產品的行為又構成不正當競爭,損害洋河酒廠合法利益,造成市場混亂,被控侵權產品利潤率較高、市場銷量前景較好,并結合涉案“洋河”商標的顯著性、知名度及洋河酒廠的知名度、為制止侵權行為支出的合理費用等因素,確定賠償數(shù)額為50萬元并無不當。


一審判決:徐州發(fā)洋公司、湯新民、淮安他能量公司、江蘇丹勝公司立即停止使用第12356049、5540137號注冊商標的行為;徐州發(fā)洋公司、湯新民、淮安他能量公司、江蘇丹勝公司、意鑫酒業(yè)立即停止侵害第1470448號“洋河”注冊商標專用權及不正當競爭的行為;徐州發(fā)洋公司、湯新民、江蘇丹勝公司賠償洋河酒廠經(jīng)濟損失及為制止侵權行為所支出的合理開支共50萬元。


二審判決: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一審合議庭:張 斌 謝慧嵐 柯胥寧

二審合議庭:宋 峰 劉 莉 史 蕾



來源:江蘇知產視野

作者:柯胥寧  南京中院

編輯:IPRdaily趙珍          校對:IPRdaily縱橫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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