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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標題:索賠2700萬!這家日企起訴長陽科技涉嫌侵權的兩件專利被全部無效(附:決定書全文)
案情簡介
2017年5月25日,東麗株式會社向深圳市中級人民法院對中國寧波長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提起訴訟,稱長陽科技侵犯了其“CN201180005983.2號 側光型背光源用白色反射膜和使用該白色反射膜的背光源”專利,并要求長陽科技停止制造和銷售相關產(chǎn)品并進行賠償。東麗要求獲得的賠償金額為1億日元(約合人民幣615.56萬元)。
隨后又在2017年8月16日,東麗株式會社再次對長陽科技追加了專利侵權訴訟,本訴訟基于東麗公司擁有名稱為“白色薄膜和使用該白色薄膜的背光源”的發(fā)明專利”ZL200580038463.6號而提起,要求長陽公司立即停止在中國制造及銷售此次產(chǎn)品了5個品類(涉案產(chǎn)品型號:DJX188、DJX225B、DJX250B、DJX250P及DJX300P)。
索賠金額也從之前的1億日元提高到4.5億日元(約合人民幣2700萬元)。
長陽科技針對兩件涉案專利分別在2017年07月19日,2017年09月28日向國家知識產(chǎn)權局專利復審委員會提出了無效宣告請求。
在2018年1月15日,2月7日國家知識產(chǎn)權局專利復審委員會分別針對兩件涉案專利“ZL201180005983.2號,ZL200580038463.6號作出全部無效宣告決定。
附無效1:決定書
決定要點:
一項權利要求所要求保護的技術方案應當是所屬技術領域的技術人員能夠從說明書充分公開的內容中得到或概況得出的技術方案,并且不得超出說明書公開的范圍。
一、案情
本無效宣告請求涉及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知識產(chǎn)權局于2014年12月10日授權公告的專利號為201180005983.2、名稱為“側光型背光源用白色反射膜和使用該白色反射膜的背光源”的發(fā)明專利(下稱本專利),其申請日為2011年02月18日,優(yōu)先權日為2010年02月24日、2010年10月06日,專利權人為東麗株式會社。本專利授權公告時的權利要求書如下:
“1.一種側光型背光源用白色反射膜,滿足下述(i)~(iii):
(i)剛性度為3~10mN?m;
(ii)在至少一側的面(A)上形成凸部,所述凸部的最大高度為15~60μm;
(iii)與所述面(A)為相反側的面(B)的一側的緩沖率為12%以上。
2.如權利要求1所述的側光型背光源用白色反射膜,其中,在基材白色膜的至少一側的面上具有含有球狀粒子的涂布層,所述球狀粒子的壓縮強度為0.1~2.0kgf/mm2。
3.如權利要求2所述的側光型背光源用白色反射膜,其中,所述球狀粒子為尼龍。
4.如權利要求3所述的側光型背光源用白色反射膜,其中,所述尼龍是尼龍12及/或尼龍6與尼龍12的共聚物。
5.如權利要求2~4中任一項所述的側光型背光源用白色反射膜,其中,所述球狀粒子的比重為0.8~1.10。
6.一種液晶顯示器用背光源,具有權利要求1~5中任一項所述的側光型背光源用白色反射膜和含有發(fā)光二極管的光源,且背光源尺寸為76.2cm(30英寸)以上。
7.如權利要求6所述的液晶顯示器用背光源,還具有表面凹凸為10μm以上的導光板,所述側光型背光源用白色反射膜以所述面(A)的凸部與所述導光板相對的方式配置在所述導光板上。”
針對上述專利權,寧波長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下稱請求人)于2017年07月19日向專利復審委員會提出了無效宣告請求,其理由是本專利權利要求1-7不符合專利法第26條第4款的規(guī)定,不符合專利法實施細則第20條第2款的規(guī)定,不具備專利法第22條第3款規(guī)定的創(chuàng)造性,請求宣告本專利全部無效。同時提交了如下附件:
附件1:本專利的授權公告文本;
附件2(下稱證據(jù)1):公開號為CN101040215A的中國發(fā)明專利申請公布說明書,其公開日為2007年09月19日;
附件3(下稱證據(jù)2):公開號為CN1409161A的中國發(fā)明專利申請公開說明書,其公開日為2003年04月09日;
附件4(下稱證據(jù)3):公開號為CN1735508A的中國發(fā)明專利申請公開說明書,其公開日為2006年02月15日;
附件5(下稱證據(jù)4):公開號為CN101547752A的中國發(fā)明專利申請公布說明書,其公開日為2009年09月30日;
附件6(下稱證據(jù)5):授權公告號為CN24960852Y的中國實用新型專利說明書,其授權公告為2002年06月19日;
附件7:請求人聲稱是專利權人于2014年09月18日就本專利歐洲同族專利對歐洲專利局出具的檢索報告做出的答復意見及部分中文譯文,共5頁;
附件8:請求人聲稱是專利權人于2014年03月06日就本專利日本同族專利提交的《上訴書》及部分中文譯文,共4頁;
附件9:請求人聲稱是專利權人于2014年12月17日就本專利日本同族專利提交的《意見書》及部分中文譯文,共4頁;
附件10:請求人聲稱是專利權人于2014年08月21日就本專利美國同族專利提交的答復意見及部分中文譯文,共13頁;
附件11:請求人聲稱是專利權人于2014年12月24日就本專利美國同族專利提交的答復意見及部分中文譯文,共12頁;
附件12:請求人聲稱是專利權人于2016年12月21日就本專利美國同族專利提交的補充答復意見及部分中文譯文,共8頁;
附件13:請求人聲稱是專利權人于2016年06月06日就本專利日本同族專利提交的《手續(xù)補正書》及部分中文譯文,共10頁;
附件14:請求人聲稱是國家知識產(chǎn)權局專利檢索咨詢中心于2017年07月11日出具的《授權專利檢索報告》,共69頁;
附件15(下稱證據(jù)6):“尼龍12的性能及開發(fā)應用”,汪多仁,塑料,1996年第06期第26-29頁,共4頁。
結合上述證據(jù),請求人為:
1)本專利權利要求1中的“白色反射膜”、“剛性度為3~10mN?m”、“凸部”、“凸部的最大高度為15~60μm”、“緩沖率12%以上”這些內容均沒有以說明書為依據(jù),本專利權利要求2的附加技術特征“在基材白色膜的至少一側的面上具有含有球狀粒子的涂布層”、“所述球狀粒子的壓縮強度為0.1~2.0kgf/mm2”沒有以說明書為依據(jù),本專利權利要求3的附加技術特征“所述球狀粒子為尼龍”沒有以說明書為依據(jù),從而導致本專利權利要求1-7不符合專利法第26條第4款有關權利要求書應當以說明書為依據(jù)的規(guī)定;
2)本專利權利要求1中的“凸部”、“所述凸部的最大高度”、“緩沖率”不清楚,本專利權利要求2的附加技術特征“含有球狀粒子的涂布層”不清楚,本專利權利要求2中的技術特征“基材白色膜”在其引用的權利要求1中并無限定,本專利權利要求2中“含有球狀粒子的涂布層”和權利要求1中的“凸部”之間的關系不清楚,從而導致本專利權利要求1-7不符合專利法第26條第4款有關權利要求書應當清楚的規(guī)定;
3)本專利權利要求1缺少必要技術特征“內部含有氣泡(或多孔質)”、凸部的形成方式和組成物質的相關技術特征,本專利權利要求2缺少涂布層中各種特定組分以及特定組分之間的不同配比的相關技術特征、缺少單位面積的基材白色膜上涂料用量的必要技術特征、缺少球狀粒子材質的必要技術特征,從而導致本專利權利要求1-7不符合專利法實施細則第20條第2款的有關規(guī)定;
4)本專利權利要求1相對于證據(jù)1結合證據(jù)2、或證據(jù)1結合證據(jù)2和證據(jù)3、或證據(jù)1結合公知常識不具備專利法第22條第3款規(guī)定的創(chuàng)造性;從屬權利要求2-5的附加技術特征被證據(jù)1、證據(jù)4或公知常識公開,因而也不具備專利法第22條第3款規(guī)定的創(chuàng)造性;證據(jù)1公開了本專利權利要求6的用于液晶顯示器的背光源包括用于發(fā)射光束的光源和反射片,而本專利權利要求6中采用發(fā)光二極管作為光源,且背光源尺寸為76.2cm以上均是本領域公知常識,因此在其引用權利要求1-5都不具備創(chuàng)造性時,本專利權利要求6也不具備專利法第22條第3款規(guī)定的創(chuàng)造性;從屬權利要求7的附加技術特征或者被證據(jù)1或證據(jù)5公開、或者屬于公知常識,因而也不具備專利法第22條第3款規(guī)定的創(chuàng)造性。
經(jīng)形式審查合格,專利復審委員會依法受理了上述無效宣告請求,并于2017年07月19日向雙方當事人發(fā)出了無效宣告請求受理通知書,同時將無效宣告請求書及其證據(jù)清單所列的證據(jù)副本轉給了專利權人。
專利復審委員會依法成立合議組,對上述無效宣告請求進行審查。
隨后,請求人又于2017年08月17日提交了意見陳述書,同時補充提交了如下附件(編號續(xù)前):
附件16:請求人聲稱是歐洲專利局于2014年03月28日就本專利歐洲同族專利出具的歐洲檢索意見及中文譯文,共6頁;
附件17:請求人聲稱是專利權人于2014年09月18日就本專利歐洲同族專利對歐洲專利局出具的檢索報告做出的答復意見及部分中文譯文,共6頁;
附件18:請求人聲稱是專利權人于2014年03月06日就本專利日本同族專利提交的《請求書》及部分中文譯文,共6頁;
附件19:請求人聲稱是專利權人于2014年03月06日就本專利日本同族專利提出的《手續(xù)補正書》及中文譯文,共5頁;
附件20:請求人聲稱是專利權人于2014年09月18日就本專利日本同族專利提出的《手續(xù)補正書》及中文譯文,共14頁;
附件21:請求人聲稱是日本專利局于2014年11月07日就本專利日本同族專利出具的《拒絕理由通知書》及中文譯文,共6頁;
附件22:請求人聲稱是專利權人于2014年12月17日就本專利日本同族專利提交的《意見書》及中文譯文,共5頁;
附件23:請求人聲稱是專利權人于2016年06月06日就本專利日本同族專利提交的《手續(xù)補正書》及中文譯文,共14頁;
附件24:請求人聲稱是美國專利商標局于2017年03月03日就本專利美國同族專利出具的《非最終駁回審查意見》及中文譯文,共32頁;
附件25(下稱證據(jù)7):授權公告號為US7270466B2的美國專利文件及其部分中文譯文,共11頁;
附件26:請求人聲稱是國家知識產(chǎn)權局于2014年03月03日就本專利做出的《第一次審查意見通知書》,共4頁。
結合上述證據(jù),請求人補充認為,證據(jù)1公開了本專利權利要求6的用于液晶顯示器的背光源包括用于發(fā)射光束的光源和反射片,而本專利權利要求6中采用發(fā)光二極管作為光源,且背光源尺寸為76.2cm以上均是本領域公知常識,因此在其引用權利要求1-5都不具備創(chuàng)造性時,本專利權利要求6也不具備專利法第22條第3款規(guī)定的創(chuàng)造性;從屬權利要求7的附加技術特征后者被證據(jù)1、證據(jù)5或證據(jù)7公開、或者屬于公知常識,因而也不具備專利法第22條第3款規(guī)定的創(chuàng)造性。
本案合議組于2017年08月30日向專利權人發(fā)出轉送文件通知書,將請求人于2017年08月17日提交的意見陳述書及其證據(jù)清單所列的證據(jù)副本轉給了專利權人。
針對上述無效宣告請求,專利權人于2017年09月01日提交了意見陳述書,并提交了如下反證:
反證1:公開號為JP特開2003-326653A的日本專利文件及其部分中文譯文,公開日為2003年11月19日,共9頁;
反證2:公開號為JP特開平7-144482A的日本專利文件及其部分中文譯文,公開日為1995年06月06日,共8頁;
反證3:公開號為JP特開平9-272268A的日本專利文件及其部分中文譯文,公開日為1997年10月21日,共10頁;
反證4:公開日為JP特開2003-82123A的日本專利文件及其部分中文譯文,公開日為 2003年03月19日,共10頁。
結合上述反證,專利權人認為:
1)本專利權利要求1-7符合專利法第26條第4款有關支持和清楚的規(guī)定,其中,根據(jù)本領域的技術常識、本專利的背景技術、權利要求1的主題名稱“白色反射膜”以及要解決的技術問題,本領域技術人員已經(jīng)知曉本專利權利要求1保護的白色反射膜為含有氣泡(或微孔)的白色反射膜,本專利實施例14所述的剛性度9mN?m已經(jīng)能夠解決本專利要解決的主要技術問題,即亮度不均勻的問題,因此,實施例14能夠作為支持權利要求的依據(jù),且卷曲性不好并不會影響到反射膜的亮度不均勻性;
2)本專利權利要求1-7符合專利法實施細則第20條第2款的有關規(guī)定;
3)本專利權利要求1相對于請求人提出的證據(jù)組合方式均具有區(qū)別技術特征,因此具備創(chuàng)造性,相應地,權利要求2-7也具備創(chuàng)造性。
本案合議組于2017年09月11日向請求人發(fā)出轉送文件通知書,將專利權人于2017年09月01日提交的意見陳述書及其證據(jù)清單所列的證據(jù)副本轉給請求人。
本案合議組于2017年09月27日向雙方當事人發(fā)出口頭審理通知書,告知雙方當事人本案將于2017年11月22日舉行口頭審理。
隨后,專利權人又于2017年10月13日提交了意見陳述書,并提交了如下反證(編號續(xù)前):
反證5:專利權人聲稱是本專利美國同族申請13/580188的部分審查過程文件及其中文譯文,共25頁;
反證6:專利權人聲稱是本專利日本同族申請2014-27517的復審審查決定及其中文譯文,共21頁。
結合上述反證,專利權人認為,本專利權利要求1“凸部的最大高度”的含義是清楚的,“所述球狀粒子的壓縮強度為0.1~2.0kgf/mm2”僅是本專利優(yōu)選技術方案中的技術特征,并非本專利權利要求1的必要技術特征,本專利權利要求1-7符合專利法和專利法實施細則的相關規(guī)定。
本案合議組于2017年10月23日向請求人發(fā)出轉送文件通知書,將專利權人于2017年10月13日提交的意見陳述書及其證據(jù)清單所列的證據(jù)副本轉給請求人。
隨后,請求人又于2017年10月27日提交了意見陳述書,并提交了如下附件(編號續(xù)前):
附件27:授權公告號為CN101057163B的中國發(fā)明專利,其授權公告日為2010年06月16日;
附件28:公開號為JP特開2002-50222A的日本專利文件及其中文譯文,公開日為2002年02月15日,共16頁。
結合上述附件,請求人認為,白色薄膜并不必然含有氣泡,“內部含有氣泡(或多孔質)的白色反射膜”和“內部不含有氣泡(或沒有多孔質)的白色反射膜”是兩種不同的白色反射膜。
本案合議組于2017年11月13日向專利權人發(fā)出轉送文件通知書,將請求人于2017年10月27日提交的意見陳述書及其證據(jù)清單所列的證據(jù)副本轉給專利權人。
隨后,請求人又于2017年11月13日提交了意見陳述書,并提交了如下附件(編號續(xù)前):
附件29:請求人聲稱是專利權人于2014年06月18日就審查員發(fā)出的第一次審查意見通知書作出的《意見陳述書》,共4頁;
附件30:請求人聲稱是專利權人于2017年10月13日提交的反證的部分中文譯文,共1頁;
附件31:請求人聲稱是RYUICHI WAKAHARA 基于37CFR 1.132的聲明書(2017年08月17日)及部分中文譯文,共4頁;
附件32:請求人聲稱是專利權人于2017年07月12日向美國審查員提交的《審查通知書附件》及部分中文譯文,共12頁。
口頭審理如期進行,請求人委托公民代理人魯燦、詹銳出席了本次口頭審理,專利權人委托專利代理人秦玉公、李超、宋新月及其員工皆川量之出席了本次口頭審理。
專利權人于口審當庭提交了意見陳述書,并提交了如下反證(編號續(xù)前):
反證7:專利權人聲稱是日本特許第5578177號專利文件及其部分中文譯文,共30頁;
反證8:專利權人聲稱是在歐洲審查時的權利要求書及其部分中文譯文,共5頁。
合議組當庭將請求人于2017年11月13日提交的意見陳述書及相關附件轉給專利權人,將專利權人于當庭提交的意見陳述書及相關附件轉給請求權人。
請求人明確其無效宣告請求的理由和范圍是:本專利權利要求1-7不符合專利法第26條第4款有關清楚和支持的規(guī)定,本專利權利要求1-7不合法專利法實施細則第20條第2款的規(guī)定,本專利權利要求1-7不符合專利法第22條第3款的規(guī)定。評述不具備創(chuàng)造性時的證據(jù)使用方式為:評述權利要求1時,使用證據(jù)1結合證據(jù)2、證據(jù)1結合證據(jù)2和證據(jù)3或者證據(jù)1結合公知常識,權利要求2的附加技術特征被證據(jù)1和公知常識公開或證據(jù)4公開,權利要求3的附加技術特征被證據(jù)1公開,權利要求4的附加技術特征被證據(jù)1和公知常識公開,權利要求5的附加技術特征被證據(jù)6或公知常識公開;權利要求6的特征部分被證據(jù)1和公知常識公開,權利要求7的附加技術特征被證據(jù)5公開或證據(jù)7和公知常識公開或公知常識公開。
關于證據(jù),請求人表示除證據(jù)1-7之外的其它附件用于證明不清楚、不支持、缺必要技術特征等觀點的參考,不用作證明客觀事實的證據(jù),專利權人表示反證1-8用于在論述觀點意見時的參考,專利權人認為證據(jù)6的證據(jù)形式不符合相關規(guī)定,請求人當庭出示了蓋有“上海圖書館上海技術情報研究所文獻資料查找復印件證明章”的證據(jù)6,請求人認為只要出版即認為其是公開了。專利權人對證據(jù)1-5、7的真實性無異議,并認可證據(jù)7的中文譯文的準確性。
在口頭審理中,雙方針對爭議的焦點問題均充分發(fā)表了意見。其中,請求人認為:“白色反射膜”這一術語沒有以說明書為依據(jù),說明書實施例中的白色反射膜都是多孔質、有氣泡的,不能確定非多孔質、無氣泡的白色反射膜能解決相關技術問題;此外,說明書記載了實施例14中剛性度為9mN?m時的卷曲評價為D,表示其是不具有可操作性的白色反射膜,且本專利限定的是側光型背光源用的白色反射膜,卷曲評價為D,則不能使用,由于亮度和卷曲的評價實驗室分開做的,因此不能證明卷曲特性不合格的反射膜在裝配使用后仍然能夠解決亮度不均勻的問題。
對此,專利權人認為:在2010年之后普遍使用的白色反射膜都是有氣泡的多孔質反射膜,本專利的白色反射膜既包括含有氣泡的,也包括不含氣泡的,只要滿足剛性度、凸部最大高度和緩沖率這三個參數(shù)要求就可以滿足本專利的技術問題,有無氣泡和解決技術問題沒關系;卷曲評價為D,即使組裝操作不便,也不是不能使用,本專利解決的是亮度不均勻的問題,從說明書實施例中可知剛性度為9mN?m的白色反射膜也解決了亮度不均勻的問題。
至此,合議組認為本案事實已經(jīng)清楚,可以作出審查決定。
二、決定的理由
關于專利法第26條第4款
專利法第26條第4款規(guī)定:權利要求書應當以說明書為依據(jù),清楚、簡要地限定要求專利保護的范圍。
具體到本案,本專利權利要求1要求保護一種側光型背光源用白色反射膜,并限定其剛性度為3~10mN?m,一側面上形成凸部的最大高度為15~60μm,另一側面的緩沖率為12%以上。針對該權利要求1,請求人認為:“白色反射膜”這一術語和“剛性度為3~10mN?m”的數(shù)值范圍的限定均包含了不能確定能否實現(xiàn)發(fā)明效果的內容,得不到說明書的支持。對此,專利權人認為:只要滿足剛性度、凸部最大高度和緩沖率這三個參數(shù)要求就可以解決本專利要解決的亮度不均勻的技術問題。
經(jīng)審查,合議組認為:
1)本專利涉及一種側光型背光源用白色反射膜,雖然其說明書第0111段公開用作基材白色膜的白色熱塑性樹脂膜并沒有其他具體的限定,然而其隨后又公開了優(yōu)選使用多孔的未拉伸或雙軸拉伸的聚丙烯膜、多孔的未拉伸或拉伸的聚對苯二甲酸乙二醇酯膜等聚烯烴類或聚酯類膜,并且本專利說明書具體實施例1-14及比較例1-8中的白色膜都是多孔質雙軸拉伸的由聚對苯二甲酸乙二醇酯構成的白色膜,即本專利說明書中的具體實施例都是多孔質或含氣泡的白色反射膜,且本專利說明書中對白色反射膜效果進行測定以證明其能夠解決本專利的技術問題的白色反射膜也都是上述實施例中的多孔質或含氣泡的白色反射膜。
在此基礎上,本領域技術人員只能確定多孔質或含氣泡的白色反射膜具有特定參數(shù)時能夠在用于側光型背光源中改善亮度不均的技術問題,但是不能確定非多孔質或無氣泡的白色反射膜具有該特定參數(shù)時也能解決亮度不均的技術問題;此外,目前也沒有足夠的證據(jù)證明在2010年之后,所屬領域中的白色反射膜都是多孔質或含氣泡的白色反射膜,而且本領域技術人員熟知對薄膜進行白色化處理的方法包括使樹脂內部含有氣泡或者在樹脂中添加各種白色染料、白色顏料這兩種方式,由這兩種方式得到的基材白色膜的性能并不是完全相同的。
因此,“白色反射膜”這一術語包含了多孔質和非多孔質兩種形式的白色反射膜,而從本專利說明書整體公開的內容來看,對于非多孔質的白色反射膜是否能夠在側光型背光源中解決亮度不均的技術問題本領域技術人員并不能確定。2)本專利權利要求1限定其剛性度要滿足3~10mNm這一數(shù)值范圍,而其說明書實施例1-14中給出了剛性度為2.2 mNm、2.4 mNm、3.1 mNm、7 mNm、9 mNm這幾個數(shù)值點,并公開了剛性度不足3的實施例10、11、12在40英寸的側光型背光源中亮度不均的效果不夠好,但是從說明書中的記載還可以看到,剛性度為9 mNm的實施例14的白色反射膜的卷曲評價為D,是對白色反射膜的卷曲評價的最差級,而本專利權利要求1要保護的白色反射膜是用于側光型背光源的白色反射膜,由于卷曲性能對裝配后側光型背光源的整體亮度會產(chǎn)生影響。
因此本領域技術人員不能確定卷曲評價為最差級D的白色反射膜實際應用于側光型背光源之后是否能夠改善亮度不均的技術問題;雖然,本專利說明書中針對剛性度為9 mN?m的實施例14的白色反射膜的亮度均勻性評價為A,然而本領域技術人員熟知亮度均勻性評價和卷曲評價是分開測定的,本專利說明書中的描述也是如此,即雖然在亮度均勻性測定時白色反射膜的評價為A,而由于白色反射膜的卷曲評價為最差級D,其在實際裝配用于側光型背光源時,其較差的卷曲性能必然對亮度的均勻性造成影響,此時并不能確定實際裝配后其是否能夠解決本專利要解決的亮度不均勻的問題。
因此,本專利說明書中僅公開了白色反射膜幾個數(shù)值點剛性度的實施例,且對于其中一個數(shù)值點9 mN?m所對應的實施例14,本領域技術人員并不能確定其是否能夠解決本專利所述的技術問題,因而本專利權利要求1限定的剛性度要滿足3~10mN?m的數(shù)值范圍概括了較寬的數(shù)值范圍,包含有本領域技術人員不能夠確定效果的數(shù)值點。雖然權利要求可以在說明書公開的具體實施例的基礎上進行概括,但是這種概括應當是合理的,與其技術貢獻相適應的。
本專利并未對參數(shù)或基材如何選取進行原理上的闡述,而是基于多個實施例給出了多個具體的可行方案,在此基礎上本領于技術人員并不能確知某個參數(shù)或基材的變化是否會對最終效果產(chǎn)生影響,而權利要求1中包含了上述不確定的情形,因此導致本專利權利要求1的技術方案得不到說明書的支持,不符合專利法第26條第4款的規(guī)定。
從屬權利要求2-5均直接或間接引用權利要求1,它們既沒有對權利要求1中的白色反射膜是否是多孔質或含氣泡的白色反射膜做進一步限定,也沒有對其剛性度的數(shù)值做進一步限定,因而不能克服權利要求1存在的上述缺陷,也不符合專利法第26條第4款的規(guī)定。
本專利權利要求6要求保護一種液晶顯示器用背光源,其具有本專利權利要求1-5中任一項所述的側光型背光源用白色反射膜,從屬權利要求7引用權利要求6,同樣地,它們既沒有對權利要求1中的白色反射膜是否是多孔質或含氣泡的白色反射膜做進一步限定,也沒有對其剛性度的數(shù)值做進一步限定,因而也不能克服權利要求1存在的上述缺陷,也不符合專利法第26條第4款的規(guī)定。
綜上所述,本專利權利要求1-7請求保護的范圍得不到說明書的支持,不符合專利法第26條第4款的規(guī)定,應予以全部無效。因此,合議組對于請求人所提出的其他無效理由和證據(jù)組合方式不再予以評述。
基于上述事實和理由,合議組依法做出如下決定。
三、決定
宣告ZL201180005983.2號發(fā)明專利權全部無效。
當事人對本決定不服的,可以根據(jù)專利法第46條第2款的規(guī)定,自收到本決定之日起三個月內向北京知識產(chǎn)權法院起訴。根據(jù)該款的規(guī)定,一方當事人起訴后,另一方當事人作為第三人參加訴訟。
附無效2:決定書
決定要點:
一項權利要求所要求保護的技術方案應當是所屬技術領域的技術人員能夠從說明書充分公開的內容中得到或概況得出的技術方案,并且不得超出說明書公開的范圍。
一、案情
本無效宣告請求涉及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知識產(chǎn)權局于2010年06月16日授權公告的專利號為200580038463.6、名稱為“白色薄膜和使用該白色薄膜的背光源”的發(fā)明專利(下稱本專利),其申請日為2005年11月09日,優(yōu)先權日為2004年11月12日,專利權人為東麗株式會社。本專利授權公告時的權利要求書如下:
“1.一種白色薄膜,其特征在于,由在90℃下的薄膜縱向、和橫向的熱收縮率均為-0.2%~0.5%的高分子薄膜形成,高分子薄膜是雙軸拉伸聚對苯二甲酸乙二醇酯薄膜。
2.如權利要求1所述的白色薄膜,其特征在于,高分子薄膜在內部含有氣泡。
3.如權利要求1或2的任一項所述的白色薄膜,其特征在于,在高分子薄膜的至少一面上設有含有吸收紫外線的物質的紫外線吸收層。
4.如權利要求3所述的白色薄膜,其特征在于,在高分子薄膜的與設有紫外線吸收層的面相反的面上設有含有油墨的印刷層。
5.如權利要求4所述的白色薄膜,其特征在于,印刷層部分地設置在高分子薄膜面上。
6.一種液晶顯示器用背光源,其特征在于,使用了權利要求1~5的任一項所述的白色薄膜。
7.如權利要求6所述的液晶顯示器用背光源,其特征在于,背光源的方式是直下型方式。
8.如權利要求7所述的液晶顯示器用背光源,其特征在于,液晶顯示器的尺寸為76.2cm以上,即30英寸以上。”
針對上述專利權,寧波長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下稱請求人)于2017年09月28日向專利復審委員會提出了無效宣告請求,其理由是本專利權利要求1-8不符合專利法第26條第4款的規(guī)定,不符合專利法實施細則第20條第2款的規(guī)定,請求宣告本專利全部無效。
同時提交了如下附件:
附件1:本專利授權公告文本;
附件2:請求人聲稱是專利權人于2015年04月21日就歐洲專利局發(fā)布的《歐洲檢索意見》所做的答復意見、修改后的權利要求書及部分中文譯文,共16頁;
附件3:請求人聲稱是專利權人于2013年02月14日就日本JP2012014193A號專利提交的《手續(xù)補正書》及部分中文譯文,共7頁;
附件4:請求人聲稱是專利權人于2014年11月17日就歐洲專利局就專利權人歐洲同族專利申請出具的《歐洲檢索意見》及部分中文譯文,共7頁。
結合上述附件,請求人認為:
1)本專利權利要求1中的“白色薄膜”、“薄膜縱向、和橫向的熱收縮率均為-0.2%~0.5%”這些內容均沒有以說明書為依據(jù),同時權利要求1為純功能性的權利要求,本專利權利要求2的“吸收紫外線的物質”沒有以說明書為依據(jù),本專利權利要求8的“液晶顯示器的尺寸為76.2cm以上,即30英寸以上” 沒有以說明書為依據(jù),從而導致本專利權利要求1-8不符合專利法第26條第4款有關權利要求書應當以說明書為依據(jù)的規(guī)定;
2)本專利權利要求1的“熱收縮率”、“白色薄膜”具體限定不清楚,從而導致本專利權利要求1-8不符合專利法第26條第4款有關權利要求書應當清楚的規(guī)定;
3)本專利權利要求1缺少必要技術特征“多孔質”、“紫外線吸收層”、“油墨印刷層”、“白色薄膜制造工藝”,縱向和橫向熱收縮率的具體含義、具體測量條件和方法,本專利權利要求3缺少吸收紫外線的物質的具體成分的必要技術特征,從而導致本專利權利要求1-8不符合專利法實施細則第20條第2款的有關規(guī)定。
經(jīng)形式審查合格,專利復審委員會依法受理了上述無效宣告請求,并于2017年09月28日向雙方當事人發(fā)出了無效宣告請求受理通知書,同時將無效宣告請求書及其證據(jù)清單所列的證據(jù)副本轉給了專利權人。
專利復審委員會依法成立合議組,對上述無效宣告請求進行審查。
隨后,請求人又于2017年10月27日提交了意見陳述書,同時補充提交了如下附件(編號續(xù)前):
附件5(下稱證據(jù)1):公開號為JP2002-50222A的日本專利文件及其中文譯文,公開日為2002年02月15日,共17頁;
附件6(下稱證據(jù)2):公開號為CN1407383A的中國發(fā)明專利申請公開說明書,公開日為2003年04月02日,共8頁;
附件7(下稱證據(jù)3):公開號為JP特開平7-237363A的日本專利文件及其部分中文譯文,公開日為1995年09月12日,共11頁;
附件8:請求人聲稱是專利權人于2013年08月05日就本專利日本同族專利特開2013-235286號專利申請?zhí)峤坏摹妒掷m(xù)補正書》及中文譯文,共4頁;
附件9:請求人聲稱是專利權人于2013年08月05日就本專利日本同族專利特開2013-235286號專利申請?zhí)峤坏摹渡暾垥芳爸形淖g文,共2頁;
附件10:請求人聲稱是日本專利局于2014年09月09日就本專利日本同族專利特開2013-235286號專利申請發(fā)出的《拒絕理由通知書》及中文譯文,共4頁;
附件11:請求人聲稱是專利權人于2014年11月06日就本專利日本同族專利特開2013-235286號專利申請?zhí)峤坏摹兑庖姇芳爸形淖g文,共6頁;
附件12:請求人聲稱是專利權人于2014年11月06日就本專利日本同族專利特開2013-235286號專利申請?zhí)峤坏摹妒掷m(xù)補正書》及中文譯文,共4頁;
附件13:請求人聲稱是日本專利局于2015年01月06日就本專利日本同族專利特開2013-235286號專利申請發(fā)出的《拒絕理由通知書》及中文譯文,共6頁;
附件14:請求人聲稱是專利權人于2015年03月05日就本專利日本同族專利特開2013-235286號專利申請?zhí)峤坏摹兑庖姇芳爸形淖g文,共6頁;
附件15:請求人聲稱是日本專利局于2015年09月08日就本專利日本同族專利特開2013-235286號專利申請發(fā)出的《拒絕查定》及中文譯文,共6頁;
附件16:請求人聲稱是專利權人于2016年10月05日就本專利日本同族專利特開2013-235286號專利申請?zhí)峤坏摹兑庖姇芳爸形淖g文,共4頁;
附件17:請求人聲稱是專利權人于2016年10月05日就本專利日本同族專利特開2013-235286號專利申請?zhí)峤坏摹妒掷m(xù)補正書》及中文譯文,共4頁;
附件18:請求人聲稱是專利權人于2017年1月25日就本專利日本同族專利特開2013-235286號專利申請?zhí)峤坏摹兑庖姇芳安糠种形淖g文,共2頁;
附件19:請求人聲稱是專利權人于2017年1月25日就本專利日本同族專利特開2013-235286號專利申請?zhí)峤坏摹妒掷m(xù)補正書》及中文譯文,共4頁;
附件20:請求人聲稱是本專利日本同族專利特開2013-235286號專利申請公開專利公報及部分中文譯文,共16頁;
附件21:請求人聲稱是本專利日本同族專利特許第6120321號專利公報及部分中文譯文,共12頁;
附件22:請求人聲稱是國家知識產(chǎn)權局專利檢索咨詢中心出具的關于本專利的《授權專利檢索報告》,共13頁。
結合上述附件,請求人補充認為:
1)本專利權利要求1-3以及本專利權利要求6-8引用權利要求1-3的技術方案相對于證據(jù)1不具備專利法第22條第2款規(guī)定的新穎性;
2)本專利權利要求1-3以及本專利權利要求6-8引用權利要求1-3的技術方案由于不具備新穎性,而不具備創(chuàng)造性,從屬權利要求4、5的附加技術特征被證據(jù)2或證據(jù)3公開,因而本專利權利要求1-8不具備專利法第22條第3款規(guī)定的創(chuàng)造性。
本案合議組于2017年11月08日向專利權人發(fā)出轉送文件通知書,將請求人于2017年10月27日提交的意見陳述書及其證據(jù)清單所列的證據(jù)副本轉給了專利權人。
針對上述無效宣告請求,專利權人于2017年11月10日提交了意見陳述書,專利權人認為:
本專利權利要求1-8符合專利法第26條第4款有關支持和清楚的規(guī)定,也并不缺少必要技術特征,符合專利法實施細則第20條第2款的有關規(guī)定。
本案合議組于2017年11月20日向請求人發(fā)出轉送文件通知書,將專利權人于2017年11月10日提交的意見陳述書轉給了請求人。同日,本案合議組向雙方當事人發(fā)出口頭審理通知書,告知雙方當事人本案將于2018年01月10日舉行口頭審理。
隨后,專利權人又于2017年12月22日提交了意見陳述書,并提交了如下反證:
反證1:“取向PET薄膜和容器熱收縮的熱機械分析”,董志武,高分子材料科學與工程,第6期,1992年11月,共7頁。
結合上述反證,專利權人認為:1)本專利權利要求1-8符合專利法第26條第4款有關支持和清楚的規(guī)定,也并不缺少必要技術特征,符合專利法實施細則第20條第2款的有關規(guī)定;2)證據(jù)1并未公開本專利的90℃下的薄膜縱向和橫向的熱收縮率的數(shù)值范圍,因而本專利權利要求1-8具備專利法第22條第2、3款規(guī)定的新穎性和創(chuàng)造性。
請求人又于2017年12月27日提交了意見陳述書,堅持認為:
1)本專利權利要求1的“白色薄膜”、“薄膜的縱向、橫向的熱收縮率均為-0.2%~0.5%”得不到說明書的支持,本專利權利要求8得不到說明書的支持;
2)本專利權利要求1的“熱收縮率”不清楚并缺少必要技術特征。
本案合議組于2017年01月05日向請求人發(fā)出轉送文件通知書,將專利權人于2017年12月22日提交的意見陳述書及其證據(jù)清單所列的證據(jù)副本轉給請求人。
口頭審理如期進行,請求人委托公民代理人魯燦、詹銳出席了本次口頭審理,專利權人委托專利代理人李超、宋新月、公民代理人許良瑞及其員工皆川量之出席了本次口頭審理。
請求人于口頭審理當庭提交了一份附件(編號續(xù)前):
附件23:公告號為JP4547783B2的日本專利文件,公告日為2010年07月16日,共13頁。
合議組當庭將請求人于口頭審理當庭提交的上述附件23以及于2017年12月27日提交的意見陳述書轉給專利權人。
合議組于口審當庭向雙方當事人釋明本專利的申請日為2005年11月09日,優(yōu)先權日為2004年11月12日,因而本案適用2000版的專利法及2001版的專利法實施細則,雙方當事人對此無異議。
根據(jù)2000版專利法及2001版專利法實施細則的相關規(guī)定,請求人明確其無效宣告請求的理由和范圍是:本專利權利要求1-8不符合專利法第26條第4款有關支持的規(guī)定,不符合專利法實施細則第20條第1款有關清楚的規(guī)定,不符合法專利法實施細則第21條第2款的規(guī)定,本專利權利要求1-3、6-8不符合專利法第22條第2款的規(guī)定,本專利權利要求1-8不符合專利法第22條第3款的規(guī)定。評述本專利權利要求1-3、6-8不具備新穎性使用證據(jù)1,評述本專利權利要求1-8不具備創(chuàng)造性時的證據(jù)使用方式為:評述權利要求1時,使用證據(jù)1,權利要求2-3、6-8的附加技術特征被證據(jù)1公開,權利要求4、5的附加技術特征被證據(jù)2或證據(jù)3公開。
關于證據(jù),請求人表示除證據(jù)1-3之外的附件供合議組參考,其中附件23更加清晰地顯示出證據(jù)1中表格5的內容,專利權人對證據(jù)1-3的真實性和相關中文譯文的準確性無異議,對附件23可以證實證據(jù)1表格5中的相關內容無異議;專利權人當庭出示反證1的復印證明,表示反證1用以參考說明熱收縮率的問題。
在口頭審理中,雙方針對爭議的焦點問題均充分發(fā)表了意見。其中,請求人認為:
從本專利說明書的實施例來看,本專利的白色薄膜都是含有氣泡的,不確定不含氣泡的白色薄膜能解決相關的技術問題;本專利所有實施例都是含有紫外線吸收層和油墨印刷層的,如沒有紫外線吸收層,則白色薄膜容易產(chǎn)生老化,對起伏變形、端部翹起產(chǎn)生影響,不能解決其技術問題;根據(jù)本專利說明書實施例,概括不出本專利權利要求中限定的縱向、橫向熱收縮率均在-0.2~0.5%范圍內,且實施例1-3對應的評價為B,其相應的數(shù)值范圍不能解決其技術問題,得不到說明書的支持。
對此,專利權人認為:
本專利的白色薄膜既包括含有氣泡的,也包括不含氣泡的,氣泡是用來提高反射率的,并不影響熱收縮率,有無氣泡和解決技術問題沒關系;紫外線吸收層和油墨印刷層都是非常薄的,熱膨脹系數(shù)小,對熱收縮率沒有影響,且形狀變化略有起伏也是可以接受的,即略有起伏歸入本專利所說的沒有起伏變形的情形中;本專利實施例1-5對縱向、橫向熱收縮率都進行了限定,且裁切時對縱向和橫向的選定沒有嚴格限制,因此能夠概括出縱向、橫向熱收縮率均在-0.2~0.5%范圍內,只要一個數(shù)值超出這個范圍,則白色薄膜即不可使用,本專利說明書實施例公開了熱收縮率為-0.1%的可行例子,則熱收縮率為-0.2%的技術效果也是可以推測出來。
請求人和專利權人分別于2018年01月19日和2018年01月22日提交了意見陳述,再次強調了各自口頭審理時的意見。
至此,合議組認為本案事實已經(jīng)清楚,可以作出審查決定。
二、決定的理由
關于專利法第26條第4款
專利法第26條第4款規(guī)定:權利要求書應當以說明書為依據(jù),說明要求專利保護的范圍。
具體到本案,本專利權利要求1要求保護一種白色薄膜,其特征在于,由在90℃下的薄膜縱向、和橫向的熱收縮率均為-0.2%~0.5%的高分子薄膜形成,高分子薄膜是雙軸拉伸聚對苯二甲酸乙二醇酯薄膜。針對該權利要求1,請求人認為:“白色薄膜”和“縱向、和橫向的熱收縮率均為-0.2%~0.5%”的數(shù)值范圍概括了較寬的保護范圍,且缺少紫外線吸收層和印刷層,包含了不能確定能否實現(xiàn)發(fā)明效果的內容,得不到說明書的支持。對此,專利權人認為:白色薄膜內所含的氣泡和薄膜外設置的紫外線吸收層、油墨印刷層對熱收縮率均沒有影響,不對其限定也能夠解決技術問題;本專利實施例1-5對縱向、橫向熱收縮率都進行了限定,能夠概括出縱向、橫向熱收縮率均在-0.2~0.5%的可行范圍。
經(jīng)審查,合議組認為:
1)本專利涉及一種背光源用白色薄膜,雖然其說明書第0031段公開白色薄膜并沒有特殊限定,然而其隨后又公開了作為例子優(yōu)選舉出多孔質的未拉伸或雙軸拉伸聚丙烯薄膜、多孔質的未拉伸或拉伸聚對苯二甲酸乙二醇酯薄膜,并且本專利說明書具體實施例1-5及比較例1-3中的白色薄膜都是多孔質的雙軸拉伸聚對苯二甲酸乙二醇酯形成的白色薄膜,且均為專利權人公司所生產(chǎn)的白色薄膜,即本專利說明書中的具體實施例都是多孔質或含氣泡的白色薄膜,且本專利說明書中對白色薄膜效果進行測定以證明其能夠解決本專利的技術問題的白色薄膜也都是上述實施例中的多孔質或含氣泡的白色薄膜,在此基礎上,本領域技術人員只能確定多孔質或含氣泡的白色薄膜具有特定熱收縮率參數(shù)時能夠在長時間用于背光源中解決產(chǎn)生起伏、端部翹起的技術問題,但是不能確定非多孔質或無氣泡的白色薄膜具有該特定參數(shù)時也能解決產(chǎn)生起伏、端部翹起的技術問題。
此外,本領域技術人員熟知對薄膜進行白色化處理的方法包括在樹脂中添加各種白色染料、白色顏料或者通過混合非相容性樹脂粒子使內部含有微細氣泡這兩種方式,由這兩種方式得到的白色薄膜的性能并不是完全相同的,專利權人雖然表示薄膜中的氣泡對熱收縮率沒有影響,但是并沒有確鑿的證據(jù)對此加以證明;因此,“白色薄膜”包含了含有氣泡和不含有氣泡兩種形式的白色薄膜,而從本專利說明書整體公開的內容來看,對于非多孔質或不含氣泡的白色薄膜是否能夠長時間用在背光源中解決產(chǎn)生起伏、端部翹起的技術問題本領域技術人員并不能確定。
2)本專利說明書具體實施例1-5及比較例2-3中的白色薄膜都是在其一面上涂布有紫外線吸收層,另一面印刷藍色油墨圖案,且本專利說明書中對白色薄膜效果進行測定以證明其能夠解決本專利的技術問題的白色薄膜也都是上述實施例中在其一側面上具有紫外線吸收層的白色薄膜,本專利說明書第0032段記載了“白色薄膜在使用中有時由于從冷陰極管等燈放出的光、尤其是紫外線的照射而劣化(例如黃變等光學老化、或發(fā)生低分子化的分散老化等),因此優(yōu)選在高分子薄膜的至少一面上設置紫外線吸收層”,也就是說,在白色薄膜的至少一面上設置紫外線吸收層能夠抑制光學老化、分散老化等現(xiàn)象的產(chǎn)生,對解決白色薄膜應用于背光源中出現(xiàn)的起伏和端部翹起的現(xiàn)象會產(chǎn)生影響。
在此基礎上,本領域技術人員能夠確定印刷層對于白色薄膜的老化和起伏沒有明顯影響,但是紫外線吸收層會對此產(chǎn)生影響,因此只能確定在其一側面上具有紫外線吸收層的白色薄膜具有特定熱收縮率參數(shù)時能夠在長時間用于背光源中解決產(chǎn)生起伏、端部翹起的技術問題,但是對于易產(chǎn)生光學老化、分散老化等現(xiàn)象的白色薄膜是否能夠長時間用在背光源中解決產(chǎn)生起伏、端部翹起的技術問題本領域技術人員并不能確定,即對于不在其一面上設置有紫外線吸收層的白色薄膜是否能夠長時間用在背光源中解決產(chǎn)生起伏、端部翹起的技術問題本領域技術人員并不能確定。
專利權人雖然表示紫外線吸收層對熱收縮率沒有影響,但是并沒有確鑿的證據(jù)對此加以證明,且沒有證據(jù)證明不設置紫外線吸收層時對解決起伏和端部翹起是否有影響。
3)本專利權利要求1限定其薄膜縱向、和橫向的熱收縮率均在-0.2~0.5%的數(shù)值范圍內,而其說明書實施例1-5只分別給出縱向和橫向的熱收縮率對應的是(0.0%、-0.1%)、(0.2%、0.0%)、(0.5%、0.0%)、(0.15%、-0.05%)和(0.08%、0.01%)這幾個數(shù)值點,并且公開了縱向和橫向的熱收縮率(0.0%、-0.1%)、(0.2%、0.0%)和(0.5%、0.0%)所對應的實施例1-3對于52英寸的液晶顯示器尺寸的形狀評價為B:略有起伏、即不合格,而本專利要解決的技術問題是提供沒有起伏變形或端部翹起的背光源用白色薄膜。
因此本領域技術人員不能確定形狀評價為B不合格的白色薄膜實際應用于背光源之后是否能夠解決起伏變形或端部翹起的技術問題;盡管專利權人表示評價為B的情況是略有起伏,仍然屬于沒有起伏變形的范疇內,但是從本專利說明書的整體內容中并不能確定上述意思表示,本專利說明書0049-0051段記載的A、B、C三種觀察結果分別為“ A:無變形;B:略有起伏;C:發(fā)生起伏、端部的剝離”,根據(jù)上述觀察結果,本領域技術人員能夠確定A必然為合格,C必然為不合格,但是B是否能夠標記為合格不能確定,在說明書0048段記載了“采用下述的A、B、C判定觀察結果,如果是A則合格”,從此行文內容來判斷時僅能確定A為合格,B和C的情況應當均屬于不合格,因此本專利說明書中明確公開的內容不能支持專利權人的意見,本領域技術人員不能確定評價為B的數(shù)值點所對應的實施例是否能夠解決本專利的技術問題。
其次,如上所述,本專利實施例1-5中的熱收縮率數(shù)值最低的是實施例1的橫向熱收縮率-0.1%,相應地,對于24英寸和52英寸的液晶顯示器尺寸的形狀評價分別為A和B,而比較例2的橫向熱收縮率-0.3%,相應地,對于24英寸和52英寸的液晶顯示器尺寸的形狀評價分別為B和C,均為不合格,然而,-0.1%和-0.3%與-0.2%之間的差值是一樣的,本領域技術人員從說明書整體公開的內容來看,并不能確定橫向熱收縮率-0.2%的白色薄膜對于24英寸和52英寸的液晶顯示器尺寸的形狀評價是否能夠達到合格,即在沒有實驗數(shù)據(jù)的情況下,不能確定橫向熱收縮率為-0.2%的白色薄膜是否能夠解決起伏變形或端部翹起的技術問題。
此外,說明書實施例1-5給出縱向熱收縮率只是0.0%、0.08%、0.15%、0.2%、0.5%這幾個數(shù)值點,橫向熱收縮率只是-0.1%、-0.05%、0.0%、0.01%這幾個數(shù)值點,也就是說,本專利實施例公開的縱向熱收縮率沒有負值,而橫向熱收縮率沒有大于0.01%的數(shù)值,且根據(jù)本專利說明書0042-0046段公開的內容可知,本專利對薄膜縱向熱收縮率的測量是沿薄膜擠出方向的熱收縮率,本專利對薄膜橫向熱收縮率的測量是垂直于薄膜擠出方向的熱收縮率,即薄膜縱向熱收縮率和橫向熱收縮率是薄膜不同方向的熱收縮率,本領域技術人員不能確定薄膜縱向熱收縮率的數(shù)值范圍同樣適應于薄膜橫向熱收縮率。
也就是說,在本專利說明書實施例只公開上述幾個數(shù)值點的情況下,本領域技術人員不能確定白色薄膜的縱向熱收縮率在-0.2%-0.0%的數(shù)值范圍內以及橫向熱收縮率在0.01%-0.5%的數(shù)值范圍內是否能夠解決起伏變形或端部翹起的技術問題,因而本專利權利要求1限定的薄膜縱向、和橫向的熱收縮率均在-0.2~0.5%的數(shù)值范圍內概括了較寬的數(shù)值范圍,包含有本領域技術人員不能夠確定效果的數(shù)值點;雖然專利權人表示薄膜在裁切使用時對橫向和縱向沒有嚴格定義,但是本專利說明書中對薄膜的橫向和縱向進行了上述限定,因此本專利中薄膜的橫向和縱向是有特定指向的,與使用時的裁切情況無關。
綜上,雖然權利要求可以在說明書公開的具體實施例的基礎上進行概括,但是這種概括應當是合理的,與其技術貢獻相適應的。本專利并未對參數(shù)或基材如何選取進行原理上的闡述,而是基于多個實施例給出了多個具體的可行方案,在此基礎上本領域技術人員并不能確知某個參數(shù)或基材的變化是否會對最終效果產(chǎn)生影響,而本專利權利要求1中包含了上述不確定的情形,因此導致本專利權利要求1的技術方案得不到說明書的支持,不符合專利法第26條第4款的規(guī)定。
從屬權利要求2-5均直接或間接引用權利要求1,雖然權利要求2限定了薄膜內部含有氣泡,權利要求3限定了設置紫外線吸收層,然而它們均沒有對權利要求1中的薄膜縱向、橫向的熱收縮率的數(shù)值做進一步限定,因而不能克服權利要求1存在的上述缺陷,故權利要求2-5也不符合專利法第26條第4款的規(guī)定。
本專利權利要求6要求保護一種液晶顯示器用背光源,其具有本專利權利要求1-5中任一項所述的白色薄膜,從屬權利要求7引用權利要求6,從屬權利要求8引用權利要求7,同樣地,它們也沒有對權利要求1中白色薄膜是否含有氣泡、是否設置紫外吸收層或者薄膜縱向、橫向的熱收縮率的數(shù)值做進一步限定,因而也不能克服權利要求1存在的上述缺陷,故權利要求6-8也不符合專利法第26條第4款的規(guī)定。
綜上所述,本專利權利要求1-8請求保護的范圍得不到說明書的支持,不符合專利法第26條第4款的規(guī)定,應予以全部無效。因此,本決定對于請求人所提出的其他無效理由和證據(jù)組合方式不再予以評述。
基于上述事實和理由,合議組依法做出如下決定。
三、決定
宣告ZL200580038463.6號發(fā)明專利權全部無效。
當事人對本決定不服的,可以根據(jù)專利法第46條第2款的規(guī)定,自收到本決定之日起三個月內向北京知識產(chǎn)權法院起訴。根據(jù)該款的規(guī)定,一方當事人起訴后,另一方當事人作為第三人參加訴訟。
來源:IPRlearn、專利復審委網(wǎng)站
編輯:IPRdaily趙珍 校對:IPRdaily縱橫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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