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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上海、廣東、江蘇、重慶高院」知識產權賠償規(guī)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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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上海、廣東、江蘇、重慶高院」知識產權賠償規(guī)定

「北京、上海、廣東、江蘇、重慶高院」知識產權賠償規(guī)定

#本文由作者授權發(fā)表,未經許可,禁止轉載,不代表IPRdaily立場#


原標題:北京上海廣東江蘇重慶高院知識產權賠償規(guī)定匯總


知識產權賠償判賠額是司法實踐中的爭議焦點,賠償的范圍、原則與基本要求是什么?法院在判決時又會考慮哪些因素?為此,小編匯總了北京、上海、廣東、江蘇、重慶等高院關于知識產權賠償的規(guī)定,一起來看看吧。


北京市高級人民法院關于確定著作權侵權損害賠償責任的指導意見


為切實維護著作權人和與著作權有關的權利人的合法權益,有效制裁侵權行為,規(guī)范文化市場秩序,統(tǒng)一執(zhí)法標準,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及《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著作權民事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的規(guī)定,結合北京市法院著作權審判工作實際,現就如何確定著作權侵權損害賠償責任提出如下意見:


損害賠償責任的認定


第一條被告因過錯侵犯著作權人或者與著作權有關的權利人的合法權利且造成損害的,應當承擔賠償損失的民事責任。


原告應當提交被告侵權的相關證據。被告主張自己沒有過錯的,應當承擔舉證責任,否則須承擔不利的法律后果。


第二條被告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認定其具有過錯:


(一)經權利人提出確有證據的警告,被告沒有合理理由仍未停止其行為的;

(二)未盡到法律法規(guī)、行政規(guī)章規(guī)定的審查義務的;

(三)未盡到與公民年齡、文化程度、職業(yè)、社會經驗和法人經營范圍、行業(yè)要求等相適應的合理注意義務的;

(四)合同履行過程中或合同終止后侵犯合同相對人著作權或者與著作權有關的權利的;

(五)其他可以認定具有過錯的情形。


第三條被告雖無過錯但侵犯著作權人或者與著作權有關的權利人的合法權利且造成損害的,不承擔損害賠償責任,但可判令其返還侵權所得利潤。如果被告因其行為獲利較大,或者給原告造成較大損失的,可以依據公平原則,酌情判令被告給予原告適當補償。


第四條共同被告構成共同侵權的,應當承擔連帶賠償責任。


明知或者應知他人實施侵權行為,而仍為其提供經營場所或其他幫助的,應當承擔連帶賠償責任。


商標許可人、特許經營的特許人,明知或者應知被許可人實施侵權行為,并有義務也有能力予以制止,卻未采取有效措施的,應當承擔連帶賠償責任。


二個以上被告均構成侵權,但不具有共同過錯的,應當分別承擔賠償責任。


損害賠償的原則及方法


第五條確定的侵權賠償數額應當能夠全面而充分地彌補原告因被侵權而受到的損失。


在原告訴訟請求數額的范圍內,如有證據表明被告侵權所得高于原告實際損失的,可以將被告侵權所得作為賠償數額。


第六條確定著作權侵權損害賠償數額的主要方法有:


(一)權利人的實際損失;

(二)侵權人的違法所得;

(三)法定賠償。


適用上述計算方法時,應將原告為制止侵權所支付的合理開支列入賠償范圍,并與其他損失一并作為賠償數額在判決主文中表述。


對權利人的實際損失和侵權人的違法所得可以基本查清,或者根據案件的具體情況,依據充分證據,運用市場規(guī)律,可以對賠償數額予以確定的,不應直接適用法定賠償方法。


第七條本規(guī)定第六條第一款第(一)項所稱“權利人的實際損失”可以依據以下方法計算:


(一)被告侵權使原告利潤減少的數額;

(二)被告以報刊、圖書出版或類似方式侵權的,可參照國家有關稿酬的規(guī)定;

(三)原告合理的許可使用費;

(四)原告復制品銷量減少的數量乘以該復制品每件利潤之積;

(五)被告侵權復制品數量乘以原告每件復制品利潤之積;

(六)因被告侵權導致原告許可使用合同不能履行或難以正常履行產生的預期利潤損失;

(七)因被告侵權導致原告作品價值下降產生的損失;

(八)其他確定權利人實際損失的方法。


第八條本規(guī)定第六條第一款第(二)項所稱“侵權人的違法所得”包括以下三種情況:


(一)產品銷售利潤;

(二)營業(yè)利潤;

(三)凈利潤。


一般情況下,應當以被告營業(yè)利潤作為賠償數額。


被告侵權情節(jié)或者后果嚴重的,可以產品銷售利潤作為賠償數額。


侵權情節(jié)輕微,且訴訟期間已經主動停止侵權的,可以凈利潤作為賠償數額。


適用上述方法,應當由原告初步舉證證明被告侵權所得,或者闡述合理理由后,由被告舉證反駁;被告沒有證據,或者證據不足以證明其事實主張的,可以支持原告的主張。


第九條適用本規(guī)定第六條第一款第(三)項所稱“法定賠償”應當根據以下因素綜合確定賠償數額:


(一)通常情況下,原告可能的損失或被告可能的獲利;

(二)作品的類型,合理許可使用費,作品的知名度和市場價值,權利人的知名度,作品的獨創(chuàng)性程度等;

(三)侵權人的主觀過錯、侵權方式、時間、范圍、后果等。


第十條適用法定賠償方法應當以每件作品作為計算單位。


第十一條原告提出象征性索賠的,在認定侵權成立,并查明原告存在實際損失基本事實的情況下,應當予以支持。


第十二條被控侵權行為在訴訟期間仍在持續(xù),原告在一審法庭辯論終結前提出增加賠償的請求并提供相應證據,應當將訴訟期間原告擴大的損失一并列入賠償范圍。


二審訴訟期間原告損失擴大需要列入賠償范圍的,二審法院應當就賠償數額進行調解,調解不成的,可以就賠償數額重新作出判決,并在判決書中說明理由。


第十三條本規(guī)定第六條第二款所稱“合理開支”包括:


(一)律師費;

(二)公證費及其他調查取證費;

(三)審計費;

(四)交通食宿費;

(五)訴訟材料印制費;

(六)權利人為制止侵權或訴訟支付的其他合理開支。


對上述開支的合理性和必要性應當進行審查。


第十四條本規(guī)定第十三條第一款第(一)項所稱“律師費”是指當事人與其代理律師依法協(xié)議確定的律師費。可以按照以下原則確定予以支持的賠償數額:


(一)根據案件的專業(yè)性或復雜程度,確實有必要委托律師代理訴訟的;

(二)被告侵權行為基本成立,且應當承擔損害賠償責任的,按照判決確定的賠償數額與訴訟請求數額比例確定支持的律師費;同時判決支持其他訴訟請求的,應當適當提高賠償數額;

(三)被告不承擔損害賠償責任,但被判令承擔停止侵權、賠禮道歉等民事責任的,按照原告訴訟請求被支持情況酌情確定支持的律師費,但一般不高于律師費的三分之一。


第十五條本規(guī)定第十三條第一款第(二)項所稱“公證費”符合以下條件的由被告承擔:


(一)侵權基本成立;

(二)公證證明被作為認定案件事實的證據。


第十六條本規(guī)定第十三條第一款第(三)項所稱“審計費”按照判決確定的賠償數額占訴訟請求數額比例予以支持。


第十七條被告因侵犯著作權或者與著作權有關的權利,曾經兩次以上被追究刑事、行政或民事責任的,應當在依據本規(guī)定確定的賠償數額的限度內,從重確定賠償數額。


第十八條判決書中針對賠償數額所作論述的詳略程度,應當根據案件的復雜程度、當事人的爭議大小等具體情況分別確定。


第十九條被告實施著作權法第四十七條規(guī)定的侵權行為,情節(jié)嚴重,并損害公共利益的,可以給予以下民事制裁:


(一)罰款。其數額不高于判決確定的賠償數額的3倍;

(二)沒收、銷毀侵權復制品;

(三)沒收主要用于制作侵權復制品的材料、工具、設備等。


第二十條原告基于不正當目的,以提起訴訟為手段,虛構事實,被駁回起訴或訴訟請求的,可以判令原告支付被告為訴訟支付的合理開支,包括:


(一)律師費;

(二)交通食宿費;

(三)調查取證費;

(四)誤工費;

(五)其他為訴訟支出的合理費用。


精神損害賠償


第二十一條侵犯原告著作人身權或者表演者人身權情節(jié)嚴重,適用停止侵權、消除影響、賠禮道歉仍不足以撫慰原告所受精神損害的,應當判令被告支付原告精神損害撫慰金。


法人或者其他組織以著作人身權或者表演者人身權受到侵害為由,起訴請求賠償精神損害的,不予受理。


第二十二條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可以判令被告支付原告精神損害撫慰金:


(一)未經原告許可,嚴重違背其意愿發(fā)表其作品,并給原告的信譽、社會評價帶來負面影響的;

(二)抄襲原告作品數量大、影響廣,并使被告因此獲得較大名譽的;

(三)嚴重歪曲、篡改他人作品的;

(四)未經許可,將原告主要參加創(chuàng)作的合作作品以個人名義發(fā)表,并使被告獲得較大名譽的;

(五)沒有參加創(chuàng)作,為謀取個人名利,在原告作品上署名的;

(六)嚴重歪曲表演形象,給原告的社會形象帶來負面影響的;

(七)制作、出售假冒原告署名的作品,影響較大的;

(八)其他應當支付權利人精神損害撫慰金的情形。


第二十三條精神損害撫慰金的數額應當根據被告的過錯程度、侵權方式、侵權情節(jié)、影響范圍、侵權獲利情況、承擔賠償責任的能力等因素綜合確定。


精神損害撫慰金一般不低于2000元,不高于5萬元。


第二十四條著作權人或者表演者權人死亡后,其近親屬以被告侵犯著作人身權或表演者人身權使自己遭受精神痛苦為由,起訴請求賠償精神損害的,應當受理。


常見侵權賠償數額的確定


第二十五條依據本規(guī)定第七條第一款第(二)項所述方法確定原告損失的,可以參考以下因素,在國家有關稿酬規(guī)定的2至5倍內確定賠償數額:


(一)作品的知名度及侵權期間的市場影響力;

(二)作者的知名度;

(三)被告的過錯程度;

(四)作品創(chuàng)作難度及投入的創(chuàng)作成本。


文字作品字數不足千字的以千字計算。


原告如證明類似情況下收取的合理稿酬標準,應予考慮。


第二十六條在網絡上傳播文字、美術、攝影等作品的,可以參照國家有關稿酬規(guī)定確定賠償數額。


第二十七條以廣告方式使用文字、美術、攝影等作品,包括用于報刊廣告、戶外廣告、網絡廣告、店面廣告、產品說明書等,可以根據廣告主的廣告投入、廣告制作者收取的制作費、廣告發(fā)布者收取的廣告費,以及作品的知名度、在廣告中的作用、被告的經營規(guī)模、侵權方式和范圍等因素綜合確定賠償數額。


原告如證明類似情況下的合理許可使用費,應予考慮。


第二十八條商業(yè)用途使用文字、美術、攝影等作品,如用于商品包裝裝璜、商品圖案、有價票證、郵品等,可以根據作品的知名度、在產品中的顯著性、被告的經營規(guī)模、侵權方式、范圍、獲利等因素綜合確定賠償數額,所確定的賠償數額一般應高于按照本規(guī)定第七條第一款第(二)項及第二十五條確定的賠償數額。


第二十九條侵犯音樂作品著作權、音像制品權利人權利的,可以按照以下方法確定賠償數額:


(一)原告合理的許可使用費;

(二)著作權集體管理組織提起訴訟的,按其許可費標準;

(三)商業(yè)用途使用的,可以參考本規(guī)定第二十八條確定賠償數額的方法。


第三十條提供圖片、音樂等下載服務的,可以按照以下方法確定賠償數額:


(一)原告合理的許可使用費;

(二)著作權集體管理組織提起訴訟的,按其許可費標準;

(三)被告提供侵權服務獲得的利潤。


第三十一條軟件最終用戶侵犯計算機軟件著作權的,可以按照以下方法確定賠償數額:


(一)原告合理的許可使用費;

(二)正版軟件市場價格。


第三十二條依據本規(guī)定第二十六條至第三十一條的方法確定賠償數額的,可以同時根據第二十五條第一款規(guī)定的因素,在上述數額的2至5倍內確定具體的賠償數額。


第三十三條被告在被控侵權出版物或者廣告宣傳中表明的侵權復制品的數量高于其在訴訟中的陳述,除其提供證據或者合理理由予以否認,應以出版物或廣告宣傳中表明的數量作為確定賠償數額的依據。


第三十四條圖書、音像制品的出版商、復制商、發(fā)行商等侵犯著作權或者與著作權有關的權利的,其應當能夠提供有關侵權復制品的具體數量卻拒不舉證,或所提證據不能采信的,可以按照以下數量確定侵權復制品數量:


(一)圖書不低于3000冊;

(二)音像制品不低于2萬盤。


附則


第三十五條本規(guī)定自下發(fā)之日起施行。


上海市高級人民法院關于知識產權侵權糾紛中適用法定賠償方法確定賠償數額的若干問題的意見(試行)


為在知識產權侵權案件中依法公平、合理地確定法定賠償數額,統(tǒng)一執(zhí)法標準,加強對知識產權的司法保護,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專利法》及最高人民法院有關司法解釋的規(guī)定,結合我市審判工作實際,現對確定知識產權侵權損害法定賠償數額的若干問題提出如下意見,請參照執(zhí)行。


一、適用法定賠償的范圍、原則與基本要求


1、知識產權侵權訴訟中,確定侵權損害賠償數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方可適用法定賠償方法:


(1)根據案件現有證據,難以確定權利人損失、侵權人非法獲利;

(2)經法院釋明,權利人明確請求法院適用法定賠償方法確定侵權損害賠償數額,亦未提供相應證據證明權利人損失、侵權人非法獲利。


對于難以證明權利人受損或者侵權人非法獲利的具體數額,但有證據證明前述數額確已超過法定賠償最高限額的,不應適用法定賠償方法,而應綜合全案的證據情況,在法定賠償最高限額以上合理確定賠償數額。


2、適用法定賠償方法確定賠償數額應當公平合理,確保權利人損失獲得充分賠償。


3、適用法定賠償方法確定賠償數額時,應根據案件具體情況在判決中分析和闡明權利價值、侵權情節(jié)、侵權惡意、侵權損害后果等方面具體情形與確定賠償數額之間的聯(lián)系。


4、適用法定賠償方法確定賠償數額時,判決賠償數額既應當保持同類案件之間的賠償尺度協(xié)調,又應考慮不同案件之間的案情差異。


二、適用法定賠償確定賠償數額的酌定因素


5、適用法定賠償確定賠償數額的,一般綜合以下因素酌定賠償數額:


(1)被侵犯知識產權的權利價值;

(2)侵權情節(jié);

(3)侵權損害后果;

(4)侵權人過錯程度;

(5)其他應予考慮的因素。


6、著作權侵權訴訟中,應根據以下因素衡量著作權權利價值:


(1)作品的類型、獨創(chuàng)性程度、創(chuàng)作投入、創(chuàng)作難度、創(chuàng)作周期、知名度、市場價值、獲獎情況;

(2)侵權行為發(fā)生時的合理轉讓價格、合理許可費用、行業(yè)內的通常許可使用費或者國家規(guī)定的有關使用費標準;

(3)行業(yè)稿酬標準;

(4)著作權集體管理組織的許可使用費;

(5)其他可以衡量著作權利價值的因素。


7、商標侵權訴訟中,可根據以下因素衡量商標權權利價值:


(1)商標知名度、商標顯著性;

(2)商標的商業(yè)聲譽;

(3)商標估值、設計成本、廣告投入、價值培育投入、市場開拓成本;

(4)商標實際使用狀況與收益;

(5)侵權行為發(fā)生時的合理轉讓價格、合理許可費用;

(6)商標使用許可的種類、時間、范圍;

(7)其他可以衡量商標權權利價值的因素。


8、專利侵權訴訟中,可根據以下因素衡量專利權權利價值:


(1)專利技術創(chuàng)造性、專利設計顯著性;

(2)專利技術研發(fā)成本、實施情況;

(3)侵權行為發(fā)生時的合理轉讓價格、合理許可費用;

(4)專利使用許可的種類、時間、范圍;

(5)市場上同類產品的平均利潤;

(6)其他可以衡量專利權權利價值的因素


9、知識產權侵權訴訟中,可根據以下因素衡量侵權情節(jié):


(1)侵權行為方式,可區(qū)別直接侵權與間接侵權,生產過程中的侵權與銷售過程中的侵權;

(2)侵權產品生產與銷售規(guī)模、侵權作品傳播范圍;

(3)侵權行為持續(xù)時間;

(4)侵權行為次數,初次侵權或重復侵權;

(5)侵權行為的組織化程度;

(6)權利人發(fā)出侵權警告后侵權人的行為表現;

(7)其他可以衡量侵權情節(jié)的因素


10、知識產權侵權訴訟中,應根據侵權行為對權利人商業(yè)利潤、商業(yè)聲譽、社會評價的影響等衡量侵權損害后果。


11、知識產權侵權訴訟中,因判決停止侵權可能會損害社會公共利益或者嚴重損害第三人利益而不判決停止侵權的,賠償數額應當高于判決停止侵權的同類案件。


三、合理開支的確定


12、適用法定賠償時,應分別計算損失賠償數額與權利人為維權而支付的合理開支數額,法院應當審查維權開支的真實性、關聯(lián)性和合理性。


13、合理開支包括:


(1)公證費、認證費;

(2)符合司法行政部門規(guī)定的律師費;

(3)調查、取證費;

(4)翻譯費;

(5)其他為制止侵權、消除影響而支付的合理費用。


14、權利人主張為制止侵權行為、消除影響而支付的合理費用,應當提交相關的合同和已經實際支付的憑證。該合理費用在其他相關聯(lián)的案件中已獲得賠償的,不再重復計算。


15、權利人主張律師費用的,可以參考司法行政部門規(guī)定的律師收費標準,實際判賠額與請求賠償額、案件的復雜程度等因素合理酌定。


四、侵犯著作權案件中賠償數額的確定


16、侵犯文字、美術、攝影等作品著作權的,可以在國家規(guī)定的稿酬標準的2至5倍范圍內確定法定賠償額,文字作品不足千字的以千字計算。著作權人能證明其作品能獲得更高稿酬,應予考慮。


17、以網絡方式傳播文字、美術、攝影等作品侵犯著作權的,參照作品許可費、作品知名度、侵權網站經營規(guī)模、傳播范圍、侵權作品點擊次數等因素來確定賠償數額。


18、以網絡傳播的方式傳播影視作品侵犯著作權的,應考慮主張權利的原告取得版權的對價,作品知名程度,上映檔期,網站傳播時間與影視作品公映的時間之間的間隔,侵權網站的經營規(guī)模、傳播范圍,涉案作品的網上點擊次數等因素。


19、在互聯(lián)網上傳播侵權作品的,賠償數額一般應高于在局域網上傳播侵權作品的行為。


20、侵犯商業(yè)應用范圍較廣或者商業(yè)價值較高的計算機軟件著作權的,賠償數額應當高于侵犯一般計算機軟件著作權的行為。


21、軟件最終用戶侵犯計算機軟件著作權,被判停止侵權的,可以參考正版軟件市場銷售價格確定賠償數額,根據侵權用戶實際侵權使用時間,計算侵權賠償數額。


五、侵犯商標權案件中賠償數額的確定


22、權利人請求保護的注冊商標未實際投入商業(yè)使用的,不以侵權人的獲利確定賠償數額,如果權利人確有證據證明其實際損失的,可酌情予以支持。


23、注冊商標已構成商標法規(guī)定的連續(xù)三年停止使用情形的,可以僅判決賠償權利人為制止侵權而支出的合理費用,不支持權利人要求損害賠償的請求。


六、侵犯專利權案件中賠償數額的確定


24、侵犯專利權案件中,可以區(qū)分被侵犯專利系外觀設計、實用新型或者發(fā)明專利而確定賠償數額。


25、同一產品即構成侵犯專利權,又構成侵權其他權利的,不應重復計賠,在確定侵犯專利權獲得利益時應扣除因侵犯其他權利獲得的利益。


26、侵犯發(fā)明、實用新型專利權的產品系另一產品的零部件的,可根據該零部件本身的價值及其在實現成品利潤中的作用等因素合理確定賠償數額。


27、侵犯外觀設計專利權的產品為包裝物的,可根據包裝物本身的價值及其在實現被包裝產品利潤中的作用等因素合理確定賠償數額。


七、反不正當競爭糾紛中賠償數額的確定


28、確定反不正當競爭法第十條規(guī)定的侵犯商業(yè)秘密行為的損害賠償額,可以參照確定侵犯專利權的損害賠償額的方法進行;確定反不正當競爭法第五條、第九條、第十四條規(guī)定的不正當競爭行為的損害賠償額,可以參照確定侵犯注冊商標專用權的損害賠償額的方法進行。


29、因侵權行為導致商業(yè)秘密已公開的,應當根據該項商業(yè)秘密的商業(yè)價值確定損害賠償額。商業(yè)秘密的商業(yè)價值,根據其研究開發(fā)成本、實施該項商業(yè)秘密的收益、可得利益、可保持競爭優(yōu)勢的時間等因素確定,權利人或法院委托的評估機構的估價可以作為法院判決的參考。


30、因散布虛假信息,損害不特定多數同業(yè)經營者商業(yè)信譽、商品聲譽而引發(fā)的訴訟,應當考慮存在其他受害人等因素合理確定賠償數額。


八、其他


31、本意見如與關法律規(guī)定或者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釋相沖突,以法律或者司法解釋的規(guī)定為準。


32、本意見自2010年8月20日起施行。


廣東省高級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侵害影視和音樂作品著作權糾紛案件若干問題的辦案指引


為了統(tǒng)一裁判標準,提高審判質量,加大對著作權人權益的保護力度,促進文化產業(yè)建設,增強我省文化軟實力,經本院審判委員會討論決定,就我省處理侵害影視和音樂作品等著作權糾紛案件中的若干問題,制定本辦案指引。


一、關于影視作品著作權權利基礎的審查


(一)《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著作權民事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七條規(guī)定,當事人提供的涉及著作權的底稿、原件、合法出版物、著作權登記證書、認證機構出具的證明、取得權利的合同等,可以作為證據。在作品或者制品上署名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視為著作權、與著作權有關權益的權利人,但有相反證明的除外。據此,在侵害著作權訴訟中,權利人提供的音像制品合法出版物和經國家版權局認可的版權認證機構出具的認證材料,可以作為確定權利人主體資格的證據。人民法院對權利人提供的音像制品是否為合法出版物僅作形式審查,權利人不承擔提交音像制品正版鑒定結論的舉證責任。被控侵權人抗辯主張權利人提交的音像制品系盜版的,應就其抗辯主張承擔舉證責任。


(二)正版音像制品是指經合法渠道獲得版權并由在文化部登記在冊的合法音像出版發(fā)行機構出版發(fā)行的音像制品。在侵害著作權訴訟中,人民法院通過形式審查識別正版音像出版物時,應審查是否有合法的音像出版社及發(fā)行人信息;音像制品及包裝物上是否標明了出版單位的名稱、地址、音像制品的版號、出版時間、責任編輯、著作權人、條形碼及進口批準文號等;光盤上是否標注有來源識別碼(SID碼)以及SID碼是否被以磨蝕、偽造、覆蓋等手法人為破壞,等等。


(三)國家版權局、國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國外著作權認證機構在中國設立常駐代表機構管理辦法》第八條規(guī)定,常駐代表機構只能從事與著作權認證有關的聯(lián)絡活動,不得從事其他業(yè)務活動。據此,在侵害著作權訴訟中,對國家版權局認可的國外(境外)著作權認證機構以自己的名義出具的證明,符合域外證據條件的,應當認定其權利憑證效力。國家版權局認可的國外(境外)著作權認證機構在我國境內設立的常駐代表機構,以常駐代表機構的名義出具的證明,是否產生權利憑證效力,應結合當事人提供的其他證據綜合認定,不能僅以境外著作權認證機構在我國境內設立的常駐代表機構的行為違反行政管理辦法為由不予采信。


(四)《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第十五條第一款規(guī)定,電影作品和以類似攝制電影的方法創(chuàng)作的作品的著作權由制片者享有,但編劇、導演、攝影、作詞、作曲等作者享有署名權,并有權按照與制片者簽訂的合同獲得報酬。根據該條規(guī)定及影視產業(yè)界的行業(yè)慣例,在侵害著作權訴訟中,在電影作品和以類似攝制電影的方法創(chuàng)作的作品上署名為“出品人”、“制片人”、“攝制人”、“聯(lián)合攝制人”、“聯(lián)合制片人”的法人或非法人組織可視為制片者。如果既有制片者信息,又有明確的版權聲明的,以版權聲明為準。


(五)《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實施條例》第九條規(guī)定,合作作品不可以分割使用的,其著作權由各合作作者共同享有,通過協(xié)商一致行使;不能協(xié)商一致,又無正當理由的,任何一方不得阻止他方行使除轉讓以外的其他權利,但是所得收益應當合理分配給所有合作作者。因此,影視作品的部分作者在與其他作者充分協(xié)商并有正當理由的情況下許可他人使用的,許可行為合法有效。被許可人基于該合法有效的授權可以在授權范圍內正當行使包括訴訟在內的民事權利。據此,在侵害著作權訴訟中,影視作品的被許可人獲得部分著作權人許可的,可以在授權范圍內行使權利。人民法院在確定賠償數額時,不應以被許可人僅獲得部分著作權人許可而減少其應獲賠償數額。其他著作權人可憑權利人主體資格作為共同原告加入訴訟,既不作為共同原告加入訴訟,又無正當理由阻攔被許可人主張權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六)《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第二十四條規(guī)定,許可使用合同包括許可使用的權利種類、許可使用的權利是專有使用權或者非專有使用權、許可使用的地域范圍、期間、付酬標準和辦法等內容。取得授權的被許可人依法在授權期間內行使著作權,依法追究授權期間內發(fā)生的侵權行為,向法院請求損害賠償。據此,權利人在取證時擁有著作權合法授權,起訴時授權期限已屆滿,權利人就取證時期發(fā)生的侵權行為請求損害賠償的,人民法院應當予以支持,當事人有特別約定的除外。原告就侵權行為進行取證時,尚未取得合法授權,但起訴時就取證期間發(fā)生的侵權行為進行追究獲得授權的,人民法院應當支持原告請求損害賠償的主張。


(七)《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做好涉及網吧著作權糾紛案件審判工作的通知》(法發(fā)[2010]50號)規(guī)定,網吧經營者能證明涉案影視作品是從有經營資質的影視作品提供者合法取得,根據取得時的具體情形不知道也沒有合理理由應當知道涉案影視作品侵犯他人信息網絡傳播權等權利的,不承擔賠償損失的民事責任。據此,網吧經營者主張涉案影視作品是從有經營資質的影視作品提供者處合法取得,其不應承擔賠償損失民事責任的,應證明自己已經對影視作品提供者是否具備在網絡合法傳播作品的經營資質進行全面審查,并對涉案影視作品是否侵害他人信息網絡傳播權等權利已盡到合理注意義務。影視作品提供者享有涉案影視作品信息網絡傳播權的,網吧經營者不再負擔審查影視作品提供者的經營資質的義務。


(八)《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第二條規(guī)定,中國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作品,不論是否發(fā)表,依照本法享有著作權。外國人、無國籍人的作品根據其作者所屬國或者經常居住地國同中國簽訂的協(xié)議或者共同參加的國際條約享有的著作權,受本法保護。第四條規(guī)定,著作權人行使著作權,不得違反憲法和法律,不得損害公益。國家對作品的出版、傳播依法進行監(jiān)督管理。該條規(guī)定不但授權行政機關對作品是否能夠出版?zhèn)鞑ミM行審理,而且也賦予著作權人在著作權侵權訴訟中,禁止他人傳播其未經行政審查的作品權利。因此即使根據我國法律禁止出版和傳播的作品,其作者仍依法享有著作權,受著作權法保護。據此,在侵害著作權訴訟中,境外影視作品雖然未經行政審批,不得在境內發(fā)行。但著作權人起訴請求停止在境內傳播并賠償損失的,人民法院應當予以支持。


二、關于電影作品和錄音錄像制品的區(qū)分標準


《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第十五條規(guī)定,電影作品和以類似攝制電影的方法創(chuàng)作的作品的著作權歸制片者享有。因而,電影中的詞、曲、劇本等作者不能對他人使用電影作品本身的行為來主張詞、曲、劇本的著作權。而對于錄音錄像制品而言,戲劇、曲藝、音樂等作品的劇本作者、詞曲作者可以對他人使用錄音錄像制品的行為主張著作權。判斷拍攝成果是電影作品(含類似攝制電影的方法創(chuàng)作的作品,下同)還是錄音錄像制品直接影響有關權利人是否具有原告訴訟主體資格,可遵循以下方法進行判斷:電影作品的“獨創(chuàng)性”要求較高,一般具有電影制片者與電影導演鮮明的個性化的創(chuàng)作特征;在攝制技術上以分鏡頭劇本為藍本,采用蒙太奇等剪輯手法;由演員、劇本、攝影、剪輯、服裝設計、配樂、插曲、燈光、化妝、美工等多部門合作;投資額較大,等等。對戲劇、小品、歌舞等表演方式進行拍攝時,拍攝者采用鏡頭拉伸、片段剪輯、機位改變、片頭片尾美工設計、將場景從室內改變到室外等攝制方式,均不能夠產生電影作品,其拍攝成果應認定為錄音錄像制品。具備下列特征的音樂電視(MTV)一般應當認定為錄音錄像制品:沒有導演和制片者的個性化創(chuàng)作,制片者信息不明確;沒有或僅有簡單的故事情節(jié),主要是對歌星演唱以及群眾演員配合表演的再現;拍攝目的主要用于卡拉OK演唱而非在影院和電視臺放映,歌詞歌曲在其中起主導作用,詞曲作者的貢獻占主要部分;投資額較小,等等。


三、關于影視作品等著作權糾紛案件的賠償標準


《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第四十九條規(guī)定,權利人的實際損失或者侵權人的違法所得不能確定的,由人民法院根據侵權行為的情節(jié),判決給予五十萬元以下的賠償。《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著作權民事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二十五條規(guī)定,人民法院在確定賠償數額時,應當考慮作品類型、合理使用費、侵權行為性質、后果等情節(jié)綜合確定。根據以上法律、司法解釋的相關規(guī)定,省法院依據各中院在其各自審結的案件中對各種作品類型所認定的法定賠償數額的上下限數額,分別計算出平均值,作為各級人民法院確定法定賠償額標準的參照,以防法定賠償數額畸高畸低。在侵害著作權訴訟中,如果在確定侵權損害數額時,權利人的實際損失或者侵權人的違法所得不能確定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據具體侵權事實,參照下列標準執(zhí)行。


「北京、上海、廣東、江蘇、重慶高院」知識產權賠償規(guī)定


確定侵害攝影作品和美術作品著作權的賠償標準時,應重點考慮作品獨創(chuàng)性水平和侵權作品的是否商業(yè)使用等情形。著名攝影家和美術家的作品應提高賠償數額。人民法院按照以上標準確定賠償數額后,可根據案情另加合理維權費用。在系列案件中,律師費、公證費等合理維權費用的數額應當根據權利人在各個案件中實際支付的費用予以確定。權利人就系列案總體支付一筆費用而僅就部分案件起訴的,可以僅支持其已經起訴案件所占的份額。在前述賠償額標準限度內,珠江三角洲地區(qū)法院針對同類案件所確定的法定賠償數額,一般應高于本省其他地區(qū)法院,有相反證據的除外。


四、本辦案指引自2013年1月1日起施行。


江蘇省高級人民法院關于知識產權侵權損害適用定額賠償辦法若干問題的指導意見


為規(guī)范全省法院在審理知識產權案件過程中對定額賠償辦法的適用,統(tǒng)一執(zhí)法標準,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專利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反不正當競爭法》等法律、法規(guī)及相關司法解釋的規(guī)定,結合我省審判實踐,制定如下指導意見:


一、適用條件


第一條原告以因侵權所受到的損失或者被告因侵權所獲得的利益要求損害賠償,但其所受到的損失或被告獲得的利益難以確定的,可以直接適用定額賠償辦法確定賠償數額。


第二條原告起訴時請求適用定額賠償辦法,或者在一審法庭辯論終結前請求適用定額賠償辦法計算賠償數額的,應當準許。


原告請求適用定額賠償辦法,被告以其他賠償方法抗辯的,法院應當進行審查。被告抗辯主張不能成立,但其提供的有一定依據的計算賠償數額的方法或結果可以作為確定賠償數額的參考因素。


第三條原告同時請求按因侵權所受到的損失或被告因侵權所獲得的利益和定額賠償辦法計算賠償數額的,應當首先審查原告受到的損失或被告獲得的利益;原告受到的損失或被告獲得利益難以確定的,可以按照定額賠償辦法確定賠償數額。


第四條原告請求按被告因侵權所獲得的利益計算賠償數額,并申請保全被告的財務賬冊等證據,當事人對證據保全取得的財務賬冊等證據無異議,且通過審計確定了被告所獲得的利益額,如原告再要求按定額賠償辦法確定賠償數額的,一般不予準許。


人民法院未保全到被告的財務賬冊等證據,或者保全到的證據未被采信的,可以按照定額賠償辦法確定賠償數額,但有本意見第五條規(guī)定的情形除外。


第五條原告要求按被告因侵權所獲得的利益計算賠償數額,并提供被告在廣告宣傳、行業(yè)協(xié)會報告等相關資料中記載的銷售、獲利情況,或者有其他初步證據能夠支持其訴訟請求,或者有證據證明被告持有其獲利的相關證據但拒絕提供,或者因被告的原因致使其提供的證據不能被采信的,不應當適用定額賠償辦法確定賠償數額,可以直接支持原告的訴訟請求。


二、是參考因素


(一)一般規(guī)定


第六條適用定額賠償辦法時,應當根據以下因素綜合確定賠償數額:


1、知識產權的種類;

2、侵權行為的性質、持續(xù)時間、范圍、后果等;

3、原告可能遭受的損失、被告可能獲得的利益;

4、合理的轉讓費、許可使用費等收益、報酬;

5、被告的過錯程度;

6、被告有無侵權史;

7、被告有無對權利人侵權判決未予執(zhí)行或完整執(zhí)行的記錄;

8、其他應當考慮的因素。


原告應當對以上因素承擔初步舉證責任。


第七條原告因侵權行為受到商業(yè)信譽損失的,可以將商業(yè)信譽損失作為確定賠償數額的因素。


作為自然人的原告因侵權行為受到精神損害的,可以根據其請求在定額賠償額之外確定其精神損害的賠償數額。


第八條因個案具體情況不判決銷毀涉案侵權產品較為合理的,可以視情況增加定額賠償的數額。


(二)具體規(guī)定


第九條審理著作權侵權糾紛案件,可以根據以下因素按照國家規(guī)定稿酬或版稅標準的2至8倍綜合確定賠償數額:


1、被侵權作品的獨創(chuàng)性程度、知名度和市場影響力;

2、作者的知名度;

3、作品受侵權部分在作品整體中的地位和作用。


商業(yè)性使用作品的,可以參考市場因素綜合確定賠償數額。


第十條產品部件構成專利侵權的,在確定賠償數額時,應當考慮該部件在整個產品中所起的作用。體現成品的技術功能和效果的關鍵部件侵犯他人專利權的,可以參考整個產品的利潤并結合其他因素合理確定賠償數額。在整個產品中只起輔助性作用的一般零部件侵犯他人專利權的,可以參照該部件本身的價值及其在實現整個產品利潤中所起的作用等因素合理確定賠償數額。


第十一條包裝物侵犯他人外觀設計專利權、知名商品特有的包裝裝潢專有權、著作權、商標專用權等權利的,一般應當參照該包裝物本身的價值及其在實現被包裝產品利潤中所起的作用等因素合理確定賠償數額。包裝物如果系吸引一般消費者購買該產品的主要因素,并且與被包裝產品在銷售時不可分離的,可以參照被包裝產品的利潤合理確定賠償數額。


第十二條原告在一案中以其多項專利權被侵害起訴同一被告,但只要求在一個最高限額以內綜合確定賠償數額,在審理過程中,因部分專利權被宣告無效,或被告實施的行為被認定對原告部分專利權不構成侵犯的,可以酌情減少定額賠償數額。


第十三條因被告侵權行為導致權利人商業(yè)秘密被公開的,應當結合該項商業(yè)秘密的研究開發(fā)成本、競爭優(yōu)勢情況、實施收益、可得利益、可保持競爭優(yōu)勢的時間等因素確定賠償數額。


第十四條因散布虛假信息,損害不特定多數同業(yè)經營者商業(yè)信譽、商品聲譽而引發(fā)的訴訟,應當考慮存在其他受害人等因素合理確定賠償數額。


三、存在數項權利或數個侵權行為時定額賠償辦法的適用


第十五條適用定額賠償辦法一般應當以每項具體權利作為計算單位。


第十六條在權利發(fā)生競合時,原告以其多項權利受到侵害提起訴訟,經審判人員釋明后,以其選擇的一項權利作為計算單位確定賠償數額;原告不作出選擇的,以對其最為有利的一項權利作為計算單位確定賠償數額。


第十七條在同一訴訟中,被告生產、銷售的多種類型產品侵犯他人一項專利權的,可以以每一類產品分別確定賠償數額。


四、訴訟期間持續(xù)侵權的損害賠償


第十八條侵權行為在訴訟期間仍在持續(xù),原告在一審法庭辯論終結前提出增加賠償數額請求且提供相應證據的,可以在增加后的賠償總額范圍內確定賠償數額。


在二審程序中,原告就持續(xù)侵權提出增加賠償數額的,二審法院可以根據當事人自愿的原則予以調解;調解不成的,一般可以就賠償數額予以加判。


兩次酌定賠償的總額超過50萬元的,比照本意見第二十三條規(guī)定處理。


五、合理費用的確定與適用


第十九條因制止侵權行為所支付的合理費用,包括:


1、公證費;

2、調查取證費;

3、咨詢費、檔案查詢費、翻譯費;

4、交通費、住宿費;

5、材料印制費;

6、律師代理費;

7、原告為制止侵權行為支付的其他合理費用。


對上述費用的合理性、必要性和關聯(lián)性應當進行審查。


第二十條合理費用可以在定額賠償數額以外確定。


第二十一條在相關聯(lián)的案件中,對于原告為制止侵權行為而共同支付的合理費用,已在其他案件中確定或考慮過的不再重復計算。


第二十二條原告要求支付律師代理費的,可以參考國家司法行政部門規(guī)定的律師收費標準、實際判賠額和請求賠償額的比例等因素合理酌定。


原告提出前款訴訟請求,應當提供執(zhí)業(yè)律師已實際收取費用的正規(guī)票據。


六、其他


第二十三條適用定額賠償辦法應當在50萬元以下確定賠償數額。


原告提供的證據雖不能準確計算出因侵權所受到的損失或被告因侵權所獲得的利益,但足以證明其受到的損失或被告獲得的利益超過定額賠償最高限額,而原告非唯一請求適用定額賠償辦法的,可以參照其他賠償原則在最高限額以上酌情確定賠償數額。


第二十四條確定定額賠償數額的參考因素應當在判決書中予以表述。


第二十五條合理費用項目應當在判決書的事實部分予以認定。


重慶市高級人民法院關于確定知識產權侵權損害賠償數額若干問題的指導意見


為維護知識產權權利人的合法權益,統(tǒng)一執(zhí)法標準,制裁侵權行為,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專利法》和最高人民法院相關司法解釋的精神,結合我市審判實踐,就知識產權案件審理中如何確定侵權損害賠償數額的問題提出如下意見:


第一條人民法院確定侵權損害賠償數額可采取以下方法:


(1)當事人雙方協(xié)商;

(2)依權利人的實際損失;

(3)依侵權人因侵權行為的實際獲利;

(4)依權利許可使用費的合理倍數;

(5)采用法定賠償。


第二條確定損害賠償額的計算方法按照以下順序予以適用:


(1)雙方于訴訟過程中或訴訟外協(xié)商確定的賠償數額。但雙方于訴訟前雖就賠償額達成了協(xié)議,侵權人不予履行,或者協(xié)商過程中存在違反合法、自愿原則,造成對權利人明顯不公的,權利人可以不受協(xié)議的約束;


(2)雙方無法協(xié)商確定賠償數額的,權利人可以在庭審辯論終結之前,依據法庭確認的事實選擇以其損失或侵權人的獲利請求賠償。請求以何種方法計算賠償額不屬于增加或變更訴訟請求;


(3)權利人的損失或侵權人的獲利均無法查明時,人民法院可以以權利許可使用費的合理倍數確定損害賠償數額;


(4)沒有可供參照的許可使用費,人民法院可以采用法定賠償。


第三條本意見第一條第二項所稱“權利人的實際損失”除指權利人現有財產的減少或喪失之外,還應包括權利人可得利益的減少或喪失,即如果不發(fā)生侵權行為時權利人可以得到的實際利益。


第四條可得利益損失通??梢砸罁韵路椒ㄓ嬎悖?br/>


(1)權利人的知識產權在侵權行為發(fā)生前后價值的差額。但權利人應當證明價值的減少與侵權行為之間的因果關系;

(2)根據權利人因被侵權所造成的合法產品銷售減少量或侵權產品銷售量與合法產品的單位利潤的乘積計算;合法產品的單位利潤無法確定的,可以采用侵權產品的單位利潤;

(3)著作權侵權案件中,侵權人以報刊、圖書出版或類似方式侵權的,可參照國家有關稿酬或版稅的規(guī)定,在正常稿酬或稅率的2-5倍以內確定賠償數額;

(4)侵權人侵權導致權利人許可使用合同或轉讓合同不能履行或難以正常履行產生的預期利潤損失。


第五條本意見第一條第三項所稱“侵權人的實際獲利”一般可以根據侵權產品銷售量與侵權產品的單位利潤的乘積計算;侵權產品的單位利潤無法確定的,可以采用權利人合法產品的單位利潤。


第六條本意見第四條第二項、第五條所稱“合法產品的單位利潤”一般指凈利潤;如果以凈利潤計算不足以彌補權利人的損失,人民法院可以視案件具體情況選擇適用營業(yè)利潤或銷售利潤。所稱“侵權產品的單位利潤”一般指營業(yè)利潤,侵權情節(jié)嚴重或給權利人造成較大損失的,也可以適用銷售利潤。


第七條侵權人所獲利潤是因侵犯權利人的知識產權專有權利所獲得的利潤,對因其他因素形成的利潤應當從侵權人整體獲利中予以剔除。


侵權人不能證明其成本、必要費用或其他利潤形成因素的,其因侵權行為所得收入即為侵權獲利。


第八條專利侵權案件中,侵權產品中體現成品的技術功能和效果的關鍵部位侵犯權利人專利權的,可以按照成品的利潤計算賠償數額;在成品中只起輔助性作用的部件侵犯專利權的,應當按照該部件本身的價值及其在實現成品利潤中所起的作用等因素合理確定賠償數額。


第九條專利侵權案件中,包裝物侵犯他人外觀設計專利權的,一般應當按照包裝物本身的價值及其在實現被包裝產品利潤中所起的作用等因素合理確定賠償數額;包裝物系吸引消費者購買該產品的主要因素,并且與被包裝產品在銷售時不可分離的,也可以按照被包裝產品的利潤計算賠償數額。


第十條著作權侵權案件中,侵權人將權利人的作品用于廣告或商業(yè)性使用,并且在侵權人的廣告或商業(yè)行為以及所獲利潤中只起輔助作用的,一般不直接以侵權人因廣告或商業(yè)行為所獲利潤作為賠償額,而可以以該類作品的預期稿酬收入或行業(yè)內通常的使用費標準為基礎,考慮作品在廣告或商業(yè)中的具體使用情況和對廣告或商業(yè)效果的影響大小,乘以合理的倍數。


依前款所確定的賠償數額一般應高于按照本意見第四條第三項確定的賠償數額。


第十一條著作權侵權案件中,侵權人以網絡傳播的方式使用文字、攝影作品的,根據使用的方式和目的,按照本意見第四條第三項或第十條確定賠償數額。


第十二條根據本意見第五條,在確定侵權產品的銷售數量時,計入損害賠償額的侵權產品應是已流入市場無法收回的已銷售產品。侵權產品的銷售數量無法確定時,可以參考侵權人在有關媒介上宣傳的銷售數量。


第十三條未銷售的侵權產品,包括許諾銷售或即發(fā)侵權的產品,除判令侵權人不得使用、禁止銷售或銷毀外,一般只將權利人因訴訟而發(fā)生的合理開支計算在賠償范圍內。


第十四條侵權人的侵權行為在訴訟期間仍在繼續(xù),權利人在庭審辯論終結前提出增加賠償的請求并提供證據證明的,人民法院應該將訴訟期間權利人擴大的損失或侵權人增加的獲利一并列入賠償范圍。


第十五條本意見第一條第四項所稱“許可使用費”是指權利人在糾紛發(fā)生前就涉案專利、商標、作品許可他人使用時已實際收取或依據合同可以收取的費用。權利人應該就許可使用合同的真實性和實施情況進行舉證。對經審查發(fā)現許可使用合同不真實或許可使用費明顯不合理的,不能以此作為計算依據。


第十六條人民法院在確定許可使用費的倍數時,應該考慮侵權人的侵權使用是否與許可使用的情況相似,包括許可使用的方式、時間、范圍以及侵權情節(jié)等因素。侵權人的侵權使用幅度小于許可使用幅度的,可以確定較低的倍數;對于以假冒為業(yè)或多次侵權等情節(jié)嚴重的行為可以適用較高倍數。許可使用費的倍數一般在1-3倍以內考慮。


第十七條根據本意見第二條第四項,人民法院在適用法定賠償方法確定賠償數額時,應當要求權利人就有關損失客觀存在的事實進行舉證,并就損失的大致范圍作出合理說明。


第十八條人民法院在適用法定賠償方法確定賠償數額時,一般應當在法定賠償的最高限額50萬元以內加以考慮。如果確有證據證明權利人的損失或侵權人的獲利已經超過50萬元,只是具體數額難以確定,人民法院可以在50萬元以上確定合理的賠償數額。


第十九條人民法院在確定賠償數額或權利人在說明損失范圍時可以參考以下因素:


(1)權利人可能的損失或侵權人可能的獲利;

(2)同技術領域或同行業(yè)中類似的專利或商標的許可使用費、轉讓費,某一類作品一般情況下許可他人使用收取的費用或行業(yè)標準;

(3)市場上同類產品或服務通常的利潤;

(4)專利、商標或作品的類型、知名度、市場價值,專利的新穎性和創(chuàng)造性、商標的顯著性以及作品的獨創(chuàng)性程度等;

(5)侵權人的主觀過錯、侵權方式、侵權持續(xù)時間、范圍和后果;

(6)權利人因調查、制止侵權行為所支付的合理費用;

(7)其他可能影響權利人損失或侵權人獲利的因素。


第二十條下列案件,權利人可以請求精神損害賠償:


(1)侵犯自然人的著作權中的人身權,包括發(fā)表權、署名權、修改權和保護作品完整權的案件;

(2)侵犯自然人的著作鄰接權中的表演者人身權,包括表明表演者身份權、保護表演者形象不受歪曲權的案件。


第二十一條人民法院應綜合考慮下列因素以決定是否適用精神損害賠償:


(1)權利人的意愿是否被嚴重違背;

(2)權利人體現在作品中的精神是否被嚴重歪曲;

(3)是否給權利人的聲譽和社會評價帶來較大的負面影響;

(4)侵權人是否因此獲得較大的名譽或經濟利益。

(5)其他嚴重損害權利人精神利益的情形。


第二十二條人民法院應當根據權利人的知名度、作品的知名度和價值、當地的社會經濟情況、侵權人的過錯程度、侵權情節(jié)、影響范圍等因素合理確定精神損害賠償數額。精神損害賠償數額一般不超過10萬元。


第二十三條權利人可以單獨就精神損害賠償提起訴訟,也可以與財產權利損害賠償一并提起訴訟。在后一種情形下,權利人如果將精神損害賠償列為獨立的訴訟請求,人民法院應該就該訴訟請求單獨確定賠償額。


第二十四條權利人請求將其為制止侵權而支出的合理費用列入賠償范圍的,應該舉示證據證明產生了合理開支。人民法院應當對權利人舉示的各項開支的合法性和必要性進行審查,確屬于合理開支的,應予支持。


第二十五條“合理開支”一般包括:


(1)律師合理的代理費;

(2)權利人為購買侵權商品證據而支出的費用;

(3)被判決采信的證據的保全、公證費用;

(4)被判決采信的審計報告或鑒定報告的審計費、鑒定費;

(5)被判決采納的證人證言的證人出庭作證必要的交通食宿費;

(6)當事人及其委托代理人為調查取證而產生的必要的交通食宿費;

(7)為消除侵權影響而產生的費用,如必要的廣告費用等;

(8)其他正當費用。


第二十六條律師代理費是指我國執(zhí)業(yè)律師收取的符合國家有關部門規(guī)定的訴訟代理費用。在確定合理的代理費數額時,應綜合考慮權利人訴訟請求被支持的程度以及請求賠償額與實際判賠額的比例等因素。


第二十七條因丟失作品原件而引發(fā)的糾紛,權利人以財產所有權被侵犯提起訴訟的,除應賠償權利人的直接財產損失外,還應當將權利人因著作權無法行使而可能受到的損失計算在賠償范圍內,并適當考慮權利人所受到的精神損害。


第二十八條“權利人因著作權無法行使而可能遭受的損失”可以綜合考慮下列因素,比照權利人正常行使著作權時可能獲得的利益進行計算:


(1)作品所反映的內容能否再現、再現的難度;

(2)權利人為創(chuàng)作作品所付出的智力勞動和作品的獨創(chuàng)性;

(3)作者在相關創(chuàng)作領域的成就和地位;

(4)作者同類作品的使用付費情況等。


第二十九條同一侵權行為構成對同一權利人不同知識產權權利侵害的,根據權利人的訴訟選擇,人民法院可以并案或分案審理,但應對不同權利被侵犯的事實分別進行認定,并不得判決侵權人重復賠償。在確定損害賠償額時,可以首先考慮侵權人的違法所得,也可以經權利人請求,以受到侵害最嚴重的權利所遭受的損失為計算依據。


侵權人應該就同一侵權行為在另案中已經進行賠償的事實進行舉證。權利人的損失在另案中沒有得到全面賠償的,可以在后案中判決賠償不足部分。


第三十條音樂電視著作權侵權糾紛案件中,音樂電視制片者單獨起訴的,分別案件具體情況按以下方法處理:


(1)音樂電視制片者能夠證明與音樂作品的著作權人就音樂作品的使用、報酬支付等有約定的,人民法院應該將音樂作品著作權人的作品表演權費用計入賠償范圍。但是侵權人有證據表明已經支付過作品表演權費用或者已經在另案中賠償過該費用的除外。


(2)音樂電視制片者不能夠證明與音樂作品的著作權人就音樂作品的使用、報酬支付等有約定的,人民法院應該只判決賠償音樂電視制片者所受到的損失。


第三十一條同一侵權事實中存在數個可能承擔連帶責任的侵權人,權利人只起訴其中一方的,人民法院可以判決由該侵權人承擔全部賠償責任。


如果被訴侵權人證明權利人在另案中已就同一侵權事實獲得連帶責任另一方賠償的,人民法院應該審查另案中的賠償額是否足以彌補權利人的損失,并判決本案被訴侵權人承擔不足部分的賠償責任。


第三十二條本意見由本院審判委員會負責解釋。本意見如與相關法律規(guī)定或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釋相沖突,以相關法律規(guī)定或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釋為準。


第三十三條本意見自2007年7月1日起施行。



來源:知產團綜合各高院官網

編輯:IPRdaily趙珍          校對:IPRdaily縱橫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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