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僅代表作者觀點,不代表IPRdaily立場#
原標題:“專利流氓”一詞并不構成誹謗
電子前沿基金會(EFF)已向美國新罕布什爾州最高法院提交了一份非當事人意見陳述書,請求其維持基層法院的裁決,即對專利持有人的批評性詞匯并不會構成誹謗。此前,審理該案件的初審法官作出了裁決,認為“專利流氓”以及其他具有修辭意義的詞匯并不屬于事實陳述(構成誹謗的基礎)。根據(jù)EFF提交的意見陳述,《美國憲法第一修正案》(下文將簡稱為“《第一修正案》”)以及涉及誹謗的普通法均支持這一裁決。
2016年12月,專利主張實體Automated Transactions, LLC (ATL)和發(fā)明者大衛(wèi).巴塞洛(David Barcelou)曾在新罕布什爾州高等法院提交了一份誹謗訴訟書。巴塞洛稱其萌發(fā)了一種將自動柜員機(ATM)連接至網(wǎng)絡的想法,但并未成功將這一想法商業(yè)化。在此之后,巴塞洛允許ATL將該項專利技術授權給全球相關機構使用,雙方也開始對銀行和信用社進行起訴。
然而,ATL的專利訴訟進行得并不順利。在其中一個專利案件中,聯(lián)邦巡回法院作出的裁決為ATL的專利訴訟請求是無效的,被告并沒有侵犯其專利權。由于ATL的專利涉及連接網(wǎng)絡的ATM,而被告的產品并沒有連接網(wǎng)絡而且也不能通過網(wǎng)絡獲得訪問權限,因此被告顯然沒有侵犯其專利權。ATL進行了申訴,請求美國聯(lián)邦最高法院推翻聯(lián)邦巡回法院的裁決。然而,美國聯(lián)邦最高法院駁回了該請求。
不出所料,在聯(lián)邦巡回法院敗訴之后,ATL的許可收入出現(xiàn)了急速下降。ATL和巴塞洛沒有接受這一結果,而是在新罕布什爾州法院提交了誹謗訴訟,起訴批評者導致其財務衰退。
在新罕布什爾州提起的訴訟中,ATL和巴塞洛稱批評者將他們描述為“專利流氓”是對自己的一種誹謗。他們還稱相關機構將ATL的訴訟活動稱為“勒索”、“敲詐”也是對他們的一種誹謗。新罕布什爾州高等法院認為此類陳述是一種修辭手法并不具有誹謗意義,因而駁回了原告的訴訟請求。ATL和巴塞洛隨后進行了上訴。
至此,EFF與新罕布什爾州美國公民自由聯(lián)盟(ACLU)提交了非當事人意見陳述書,稱新罕布什爾州高等法院法官布萊恩.塔克(Brian Tucker)的判決公正合理。因為《第一修正案》為公開言論提供了廣闊的空間,而且也不會僅僅憑借苛刻語言的使用來判斷一種行為是否屬于誹謗。此外,關于誹謗的普通法也列出了事實陳述與單純的表達意見或修辭手法之間的區(qū)別。由于“專利流氓”這種術語缺乏一種確切的含義,因此其僅僅是一種修辭手段。同樣,使用“敲詐”等術語來描述專利訴訟行為也是一種不可訴性的意見。
與其他對新罕布什爾州高等法院的裁決不滿的人士一樣,ATL和巴塞洛花費了大量的時間來辯論“專利流氓”是一種貶義詞。實際上,他們誤解了高等法院的裁決。法官塔克稱,一些評論者實際上是從正面的角度來描述專利主張實體以及這種商業(yè)模式的。但法院并沒有稱“專利流氓”沒有貶損的意思或者被告不能使用這個術語來表達貶損。根據(jù)案件中的判例匯編,苛刻、貶義的語言并不能構成誹謗,例如“怪物”(creepazoid attorney)、“可憐的瘋子”(pitiable lunatics)、“愚蠢的”(stupid)、“窩囊的”(asshole)等詞語。
ATL和巴塞洛可能認為他們起訴他人侵犯其專利權的行為應該受到表揚而不是批評。他們持有這種想法是理所當然的。但是批評者也應該有表達自己觀點的自由,甚至是通過苛刻、奇特的語言來進行表達。對專利持有人的訴訟行為進行批評的人士可以使用一些“富有想象力的表達”和“修辭手段”。從傳統(tǒng)意義上而言,這些表達能夠對美國的語言產生一定的影響。
來源:中國保護知識產權網(wǎng)
編輯:IPRdaily趙珍 校對:IPRdaily縱橫君
“投稿”請投郵箱“iprdaily@163.com”
「關于IPRdaily」
IPRdaily成立于2014年,是全球影響力的知識產權媒體+產業(yè)服務平臺,致力于連接全球知識產權人,用戶匯聚了中國、美國、德國、俄羅斯、以色列、澳大利亞、新加坡、日本、韓國等15個國家和地區(qū)的高科技公司、成長型科技企業(yè)IP高管、研發(fā)人員、法務、政府機構、律所、事務所、科研院校等全球近50多萬產業(yè)用戶(國內25萬+海外30萬);同時擁有近百萬條高質量的技術資源+專利資源,通過媒體構建全球知識產權資產信息第一入口。2016年獲啟賦資本領投和天使匯跟投的Pre-A輪融資。
(英文官網(wǎng):iprdaily.com 中文官網(wǎng):iprdaily.cn)
本文來自中國保護知識產權網(wǎng)并經(jīng)IPRdaily.cn中文網(wǎng)編輯。轉載此文章須經(jīng)權利人同意,并附上出處與作者信息。文章不代表IPRdaily.cn立場,如若轉載,請注明出處:“http://islanderfriend.com/”
文章不錯,犒勞下辛苦的作者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