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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徐蘇明 付倩 專利代理師
原標題:GUI外觀設計專利路在何方
2014年3月12日,國家知識產權局關于修改《專利審查指南》的決定(局令第68號)發(fā)布,并自2014年5月1日起施行。此次修改僅針對涉及圖形用戶界面(GUI,Graphical User Interface)的外觀設計專利申請,具體內容包括:
就包括圖形用戶界面的產品外觀設計而言,應當提交整體產品外觀設計視圖。圖形用戶界面為動態(tài)圖案的,申請人應當至少提交一個狀態(tài)的上述整體產品外觀設計視圖,對其余狀態(tài)可僅提交關鍵幀的視圖,所提交的視圖應當能唯一確定動態(tài)圖案中動畫的變化趨勢。
由于彼時越來越多的計算機軟件開始通過其特有的圖形用戶界面,或者圖形用戶界面與功能的結合來吸引用戶,軟件開發(fā)人員在圖形用戶界面的設計上投入了較大的創(chuàng)造性勞動?;凇秾@ā返牧⒎ㄗ谥?,廣大申請人的呼吁以及與國際接軌的需要,國家知識產權局適時對涉及圖形用戶界面的外觀設計專利申請的相關法律法規(guī)進行了修改。換言之,使之前完全沒有辦法獲得外觀設計專利保護的用戶圖形界面有了專利保護的可能性。
自施行日起,大批軟件公司陸續(xù)提交了大量涉及圖形用戶界面的外觀設計專利申請,其中包括奇虎公司申請的多件與其開發(fā)的360安全衛(wèi)士軟件相關的圖形用戶界面外觀設計專利。
2016年4月22日,基于包括專利號為ZL201430329167.3,名稱為帶圖形用戶界面的電腦的數(shù)件外觀設計專利,奇虎公司向北京知識產權法院提起訴訟,認為江民公司侵犯了其上述外觀設計專利權。北京知識產權法院于當年12月25日作出一審判決,駁回奇虎公司起訴江民公司在其軟件圖形用戶界面中使用外觀設計專利的所有訴訟請求。本案也被視為GUI外觀設計專利第一案。
雖然在2014年對《專利審查指南》進行的修改從一定程度上放開了對圖形用戶界面申請外觀設計專利的限制,但保護力度依然有限。通過上述具體修改內容可以看到,圖形用戶界面依然需要依賴于整體產品,換言之,外觀設計專利所保護是包括特有圖形用戶界面的產品,從奇虎公司的專利名稱“帶圖形用戶界面的電腦”也可見一斑。
但是,《專利法》第十一條規(guī)定如下:
發(fā)明和實用新型專利權被授予后,除本法另有規(guī)定的以外,任何單位或者個人未經專利權人許可,都不得實施其專利,即不得為生產經營目的制造、使用、許諾銷售、銷售、進口其專利產品,或者使用其專利方法以及使用、許諾銷售、銷售、進口依照該專利方法直接獲得的產品。
外觀設計專利權被授予后,任何單位或者個人未經專利權人許可,都不得實施其專利,即不得為生產經營目的制造、許諾銷售、銷售、進口其外觀設計專利產品。
可以看到,不同于發(fā)明和實用新型專利,外觀設計專利的被認定為侵權的實施方式并不包括“使用”。
因此,對于帶圖形用戶界面的電腦這一實體硬件產品,只有在未經專利權人許可時,為生產經營目的制造、許諾銷售、銷售、進口該帶圖形用戶界面的電腦的行為才有可能被認定為專利侵權行為。
由于圖形用戶界面的設計方通常為軟件公司,其提起專利侵權訴訟時所選擇的被告通常也為軟件公司,而被告軟件公司往往并不具有制造、許諾銷售、銷售、進口實體硬件產品的行為,這將導致沒有直接實施涉案外觀設計專利的侵權行為的發(fā)生。且由于實際行為僅是使用帶圖形用戶界面的電腦這一涉案外觀設計專利,也不會有間接侵權行為的發(fā)生。
基于此,姑且不論江民公司的軟件圖形界面是否抄襲奇虎公司的設計,由于沒有符合相關法律規(guī)定的侵權行為的發(fā)生,奇虎公司的訴訟請求被駁回其實已經注定。
在此GUI外觀設計專利第一案后之后,似乎并沒有聽說第二案、第三案……
人們不禁要問,難道只有硬件制造商在制造電腦、手機等硬件產品的同時,為其預裝一個專利權人開發(fā)的,并且已經為其圖形用戶界面申請外觀設計專利保護的軟件的行為才能算得上GUI外觀設計專利侵權行為嗎?這無疑對多數(shù)設計出優(yōu)秀GUI的軟件公司起不到有效的保護作用。
2017年第十九屆中國專利獎,獲獎的5項外觀設計金獎之一為騰訊公司的專利號為ZL201530430757.X的外觀設計專利,也就是人們熟知的手機“搶紅包”的相關界面設計。
雖然能獲得專利金獎的榮譽,但如果需要以外觀設計專利進行維權時,基于現(xiàn)有法律法規(guī),其訴訟結果也很有可能與奇虎公司一樣。
2019年4月4日,國家知識產權局公布了《專利審查指南修改草案(征求意見稿)》,涉及對現(xiàn)行《專利審查指南》的多處修改。其中,不僅刪除了上述2014年針對圖形用戶界面外觀設計專利申請新增的內容,同時補充了更全面的內容,包括:
涉及圖形用戶界面的產品外觀設計是指產品設計要點包括圖形用戶界面的設計。
產品名稱包括圖形用戶界面的產品外觀設計名稱,應表明圖形用戶界面的主要用途和其所應用的產品,一般要有“圖形用戶界面”字樣的關鍵詞,動態(tài)圖形用戶界面的產品名稱要有“動態(tài)”字樣的關鍵詞。如:“帶有溫控圖形用戶界面的冰箱”、“手機的天氣預報動態(tài)圖形用戶界面”。
不應籠統(tǒng)僅以“圖形用戶界面”名稱作為產品名稱,如:“軟件圖形用戶界面”、“操作圖形用戶界面”。
外觀設計圖片或照片包括圖形用戶界面的產品外觀設計應當滿足本部分第三章第4.2節(jié)的規(guī)定。設計要點僅在于圖形用戶界面的,可以提交圖形用戶界面所涉及面的一幅正投影產品視圖。視圖應能清楚地顯示圖形用戶界面所應用的產品種類,并清楚地顯示圖形用戶界面設計及其在產品中的大小、位置和比例關系。
圖形用戶界面為動態(tài)圖案的,申請人應當至少提交一個狀態(tài)的圖形用戶界面所涉及面的正投影產品視圖作為主視圖;其余狀態(tài)可僅提交圖形用戶界面關鍵幀的視圖作為變化狀態(tài)圖,所提交的視圖應能唯一確定動態(tài)圖案中動畫完整的變化趨勢。標注變化狀態(tài)圖時,應根據(jù)動態(tài)變化過程的先后順序標注。
可以看到,如果按此對《專利審查指南》進行修改,筆者認為,日后不僅可通過外觀設計專利保護具有圖形用戶界面的產品,應用于產品的圖形用戶界面本身也有可能通過外觀設計專利進行保護。
如果應用于產品的圖形用戶界面本身最終也能申請外觀設計專利,這無疑更符合《專利法》“為了保護專利權人的合法權益,鼓勵發(fā)明創(chuàng)造,推動發(fā)明創(chuàng)造的應用,提高創(chuàng)新能力,促進科學技術進步和經濟社會發(fā)展”的立法宗旨,將使更多專注于設計創(chuàng)新的企業(yè)獲得更全面的知識產權保護。
敢問GUI外觀設計專利路在何方?路在與時俱進的知識產權保護腳步之下。
來源:IPRdaily中文網(iprdaily.cn)
作者:徐蘇明 付倩 專利代理師
編輯:IPRdaily王穎 校對:IPRdaily縱橫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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