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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滕俊強 北京超成律師事務所
原標題:從設計空間的角度探討因外觀專利權人怠于維權對專利保護范圍的影響
From the perspective of design space, this paper discusses the influence of patentee's neglect of right protection on scope of protection of industrial design patent.
關鍵詞:設計空間、外觀設計、專利侵權、維權、保護范圍
摘要:在外觀設計專利的確權與維權程序中,“設計空間”是相關主體重要的考量因素之一,其受到多種因素的影響,比如產(chǎn)品功能、現(xiàn)存設計的擁擠程度、消費者的喜好以及工藝水平等。從該角度來講,設計空間的大小不是一成不變的,其會隨著時間的推移而變化;比如隨著產(chǎn)品功能的多樣化趨勢,一般情況下,其會使設計空間變小;而消費者喜好的不斷變遷,通常會使設計空間隨之變動;工藝技術水平的提高,可突破原有的設計壁壘,使某具體的設計特征實現(xiàn)更多樣化設計,達到設計空間變大的效果。在不同的時間背景中,進行侵權判斷時,設計空間大小的不同會對近似與否的判斷產(chǎn)生顯著的影響,進而導致不同的侵權結果出現(xiàn)。而外觀設計專利權人怠于維權在一定程度上會影響設計空間的變化,進而也對其專利保護范圍產(chǎn)生影響。
隨著國家創(chuàng)新驅動發(fā)展戰(zhàn)略的深入推進,市場主體知識產(chǎn)權保護意識的加強,越來越多的專利權人開始進行維權,但不可否認,目前還是存在著舉證難度大、維權成本高等客觀情況,但該情形正在慢慢轉變,越來越多的“僵尸型”的專利開始展露鋒芒,進入維權戰(zhàn)場。為提高專利權人的維權積極性,本文將從設計空間的角度探討外觀設計專利權人因怠于維權對專利保護范圍的影響。下文將分四個部分進行論述說明:
一、設計空間的含義及影響因素
設計空間是指設計者在設計過程中所具有的設計自由度。其在《專利法》第二十三條第一款與第二款的判斷中,屬于較為重要的考量因素之一。此外,在外觀設計專利的侵權判斷時,設計空間對于侵權產(chǎn)品與外觀設計是否構成近似亦有重要影響。設計空間的考量邏輯一般為,當某設計特征的設計空間較大時,說明該類設計特征之間的差異較大,被訴產(chǎn)品與涉案專利構成近似的可能性越大;相反,當某設計特征的設計空間較小時,則意味著該類設計特征之間的差異較小,相關主體會對細小差異施加更多的關注度和注意力,以將其分辨開來,因此,被訴產(chǎn)品與涉案專利構成近似的可能性越小。
理論上講,設計空間受多種因素的影響,包括產(chǎn)品功能、現(xiàn)存設計的擁擠程度、消費者的喜好以及工藝水平等。因此,設計空間的大小不是一成不變的,其會隨著時間的推移而變化;比如隨著產(chǎn)品功能的多樣化趨勢,一般情況下,其會使設計空間變??;而消費者喜好的不斷變遷,通常會使設計空間隨之變動;工藝技術水平的提高,可突破原有的設計壁壘,使某具體的設計特征實現(xiàn)更多樣化設計,達到設計空間變大的效果;對于現(xiàn)存設計擁擠的程度來說,一般情形下,現(xiàn)存設計越擁擠,其設計空間越小,現(xiàn)存設計越稀疏,其設計空間相對越大。本文也將重點從現(xiàn)存設計的擁擠程度角度,探討外觀專利權人怠于維權對專利保護范圍的影響。
二、侵權判斷以“被訴侵權行為發(fā)生時”的設計空間為依據(jù)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侵犯專利權糾紛案件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二)》第十四條規(guī)定,人民法院在認定一般消費者對于外觀設計所具有的知識水平和認知能力時,一般應當考慮被訴侵權行為發(fā)生時授權外觀設計所屬相同或者相近種類產(chǎn)品的設計空間。
根據(jù)該司法解釋的規(guī)定,在外觀設計專利的侵權判斷中,考慮“設計空間”的影響時,應以被訴侵權行為發(fā)生時的設計空間狀況為標準進行判斷,而非授權外觀設計申請時或授權時的設計空間狀況為標準進行判斷。因此會出現(xiàn)以下奇特現(xiàn)象,即發(fā)生在不同時間背景下同一侵權產(chǎn)品,由于設計空間的不同,會產(chǎn)生侵權與不侵權兩種結果。更為極端地設想下,在同一外觀侵權案件中,以某一時間點為臨界點,該時間點前后的相同侵權行為,出現(xiàn)侵權與否兩種不同的結果,這至少從理論上是講得通的。
三、外觀設計專利權人怠于維權將使專利保護范圍變小
在司法實踐中,侵權行為人一般不會生產(chǎn)與涉案專利完全相同的產(chǎn)品,大多均會進行略微或一定程度的改變,再進行生產(chǎn)銷售;此類侵權行為的泛濫將使相關的具體設計特征更為多樣化或層出不窮,使得相近似或類似的設計越來越擁擠,導致設計空間越來越小。
基于此可作如下推論:在外觀設計專利授權公開后,當開始出現(xiàn)相近似的仿造產(chǎn)品設計時,由于現(xiàn)存設計較少,設計空間會比較大,一般來講構成侵權的可能性較大;但如果專利權人不去積極地維權以有效地震懾后續(xù)的仿造者或其他相近似設計的泛濫公開,會使相關具體設計特征的設計空間越來越小,此時被訴產(chǎn)品與涉案專利構成近似的可能性會變小。相較之下,如果專利權人積極的進行維權,在一定程度上能夠避免后續(xù)相近似產(chǎn)品設計的泛濫,可在一定程度上避免設計空間的變小,即使在后出現(xiàn)完全相同的被訴產(chǎn)品,其成立侵權的可能性也要大一些。
因此,外觀設計專利權人怠于維權將在一定程度上使設計空間變小,使得原本可以落入涉案專利保護范圍的侵權產(chǎn)品,由于設計空間的減小,沒有落入涉案專利保護范圍內(nèi)。
四、總結
綜上,外觀設計專利權人應積極地進行維權,以避免更多相似設計的出現(xiàn),以使得外觀設計附近的相似設計過分的擁擠,使設計空間變小,進而導致外觀設計專利保護范圍的變小。該結論至少從理論上來說是成立的,但在侵權判斷時,考慮到只在有必要時才會引入設計空間考量因素,因此,該結論并不適合所有產(chǎn)品類型的外觀設計專利。
需要說明的是,外觀設計專利的上述特點并不是制度本身的瑕疵,其在一定程度上也督促專利申請人在申請專利時進行合理的布局,以及在后續(xù)的設計研發(fā)中,不斷地對其產(chǎn)品進行再創(chuàng)新或再設計,并積極的進行維權;同時,專利制度的上述特點也符合“法律不保護躺在權利上睡覺的人”的司法精神。
上述觀點只是敝人愚見,歡迎各位朋友批評指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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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滕俊強 北京超成律師事務所
編輯:IPRdaily王穎 校對:IPRdaily縱橫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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