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標商標商標商標商標商標商標商標商標商標高級知識產(chǎn)權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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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標題:以案釋法|“day day up”=“天天向上”么?看法院怎么認定
在判斷商標近似的過程中,對于因?qū)g而構成近似的商標也要進行分類處理,對于那些符合語言習慣的、有明確對應翻譯的情況,可以將其作為判斷商標近似的理由,而對于那些不符合語言習慣且無相關證據(jù)證明已經(jīng)被相關公眾廣泛接受的非規(guī)范性對應翻譯,不應當認定為構成商標近似的理由。
“good good study,day day up”想必大家在日常生活中,已經(jīng)聽到過許多這種中式英語(Chinglish)了吧。但是“day day up”和“天天向上”這兩個詞如果放在商標上,是否是一回事呢?會不會構成近似?來聽聽法院怎么說!
案情簡介
訴爭商標
第22683352號
注冊范圍:第36類“不動產(chǎn)代理、不動產(chǎn)出租、擔?!钡确丈?。
F公司申請注冊了“Day Day Up”第36類商標,用于不動產(chǎn)代理、出租等領域。
引證商標
第7681658號
國際分類:第36類
而原商標評審委員會查詢到一枚已在先注冊的 “天天向上”商標,注冊類別也是第36類服務上,認為兩個商標構成近似商標,駁回了F公司的商標注冊申請。
F公司不服,訴至北京知識產(chǎn)權法院。
法律分析
北京知產(chǎn)法院經(jīng)審理認定:訴爭商標由英文“DAY DAY UP”構成。引證商標由漢字“天天向上”構成。訴爭商標“DAY DAY UP”由三個完整獨立的英文單詞組合而成,并非英文中的固定搭配或固定句式。引證商標中的“天天”按照漢語使用習慣應為“每天”之義,其對應翻譯為“every day”而非“DAY DAY”。盡管被告主張日常生活中存在將“DAY DAY UP”與“天天向上”作為對應翻譯的不規(guī)范使用的情形,但其并未提供相關證據(jù)證明這種不規(guī)范對應翻譯已經(jīng)成為一種被相關公眾廣泛接受的習慣用法。
按照英文語法習慣,“天天向上”的英文對應翻譯應為“make progress every day”,因此訴爭商標與引證商標在整體構成、呼叫、含義等方面均不相同,二者不構成近似商標。
訴爭商標與引證商標在相同或類似服務上并存,不會導致相關公眾對服務來源產(chǎn)生混淆誤認,訴爭商標與引證商標未構成使用在相同或類似服務上的近似商標。被訴決定對商標近似的認定有誤,應當予以糾正。
被告國家知識產(chǎn)權局提出上訴,北京市高級人民法院駁回上訴,維持原判,對一審法院對于商標不近似的認定予以確認。
法官提示
商標近似的判斷是駁回商標注冊申請的前提要件。在實踐中,影響商標近似判斷的因素有很多,其中訴爭商標與引證商標構成對應翻譯即為其中一種。在以往的案件中,對于諸如“NEWFACE”與“新面孔”、“ CROWN”與“皇冠”等商標構成對應翻譯的判斷,多是基于涉案中英文商標在規(guī)范使用的前提下具有含義上的對應關系,符合中英互譯的主流規(guī)則和語言習慣。
而本案中被訴決定所認定的訴爭商標“DAY DAY UP”與引證商標“天天向上”構成對應翻譯,實際上是一種對于英文的非規(guī)范性使用和理解。在對于引證商標的中文內(nèi)容存在正規(guī)的英文對應翻譯——“make progress every day”的情況下,兩審法院均認為不應該對這種非規(guī)范性的對應翻譯予以支持。
此外,本案審理過程中,被告對其主張的日常生活中存在將“DAY DAY UP”翻譯為“天天向上”的情形,并未提供相關證據(jù)對其使用的廣泛程度予以證明,基于訴爭商標使用狀況和維護中英文對譯規(guī)則的原則,對于本案的訴爭商標和引證商標不應該認定為近似商標。
綜上,在判斷商標近似的過程中,對于因?qū)g而構成近似的商標也要進行分類處理,對于那些符合語言習慣的、有明確對應翻譯的情況,可以將其作為判斷商標近似的理由,而對于那些不符合語言習慣且無相關證據(jù)證明已經(jīng)被相關公眾廣泛接受的非規(guī)范性對應翻譯,不應當認定為構成商標近似的理由。
來源:京法網(wǎng)事
作者:王嗣卓
編輯:IPRdaily王穎 校對:IPRdaily縱橫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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