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來源:IPRdaily中文網(wǎng)(iprdaily.cn)
作者:IP Hunter
原標題:標準必要專利許可費率之華為 vs. 康文森案一審判決書公開!
2019年9月16日,江蘇省南京市中級人民法院就合并審理的華為技術有限公司、華為終端有限公司、華為軟件技術有限公司起訴康文森無線許可公司確認不侵犯專利權及標準必要專利使用費糾紛三案作出一審,特此公開判決書全文。
IP Hunter摘要:
判決如下:
一、對原告華為技術有限公司、華為終端有限公司、華為軟件技術有限公司請求確認在中國制造、銷售、許諾銷售移動終端產(chǎn)品的行為不侵害被告康文森無線許可有限公司享有的專利號為ZL00819208.1、ZL200580038621.8、ZL200680014086.7發(fā)明專利權的訴訟請求不予支持;
二、對原告華為技術有限公司、華為終端有限公司、華為軟件技術有限公司與被告康文森無線許可有限公司雙方所涉標準必要專利許可應按以下條件確定:
......
許可費率......
單模2G或3G移動終端產(chǎn)品中,中國專利包即中國標準必要專利的許可費率為0;
單模4G移動終端產(chǎn)品中,中國專利包即中國標準必要專利的許可費率0.00225%;
多模2G/3G/4G移動終端產(chǎn)品中,中國專利包即中國標準必要專利的許可費率為0.0018%。
并且,原告華為技術有限公司、華為終端有限公司、華為軟件技術有限公司僅需就含有ZL200380102135.9專利技術方案的4G移動終端產(chǎn)品向被告康文森無線許可有限公司支付上述許可費率。
附:一審判決書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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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IP Hunter
編輯:IPRdaily王穎 校對:IPRdaily縱橫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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