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fā)明專利產權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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來源:IPRdaily中文網(iprdaily.cn)
作者:田元媛 中國國際貿易促進委員會專利商標事務所
原標題:教科書證據在專利無效及行政訴訟中的重要性——評徐工集團專利無效行政訴訟案件
一、 案例介紹
徐州工程機械集團有限公司(簡稱“徐工集團”)因侵權糾紛于2017年5月10日向原國家知識產權局專利復審委員會(簡稱“原專利復審委員會”)針對專利號為200810028551.3、申請日為2008年6月5日、專利權人為謝沃林的發(fā)明專利權(下稱“本專利”)提起無效宣告請求,原專利復審委員會于2017年9月19日作出第33292號無效宣告請求審查決定,維持專利權有效。徐工集團不服該無效宣告請求審查決定(簡稱“被訴決定”),于法定期限內向北京知產法院提起行政訴訟。筆者受徐工集團的委托代表原告參加訴訟。
本專利授權公告時的權利要求1如下:
“1.一種雙輪銑槽機,包括導向架(1)、裝置于導向架(1)下部的密封箱體(2)、裝置于密封箱體(2)內的驅動裝置(4)、裝置于密封箱體(2)下部的可對土層、巖層進行正、反銑挖的環(huán)布有若干銑刀頭的兩個銑輪(3),其特征在于所述驅動裝置(4)包括通過油浸潤滑密封裝置于密封箱體(2)內的低轉速、大扭矩液壓馬達(41)及由裝置于該液壓馬達(41)輸出軸上的小鏈輪(42)、用于驅動銑輪(3)旋轉的大鏈輪(43)及連接小鏈輪(42)、大鏈輪(43)的鏈條(44)組成的變速傳動機構?!?/span>
在被訴決定中,原專利復審委員會認為:“證據1公開了一種成槽墻銑削機,證據3公開了一種挖掘裝置10,由證據1或3公開的內容可知,證據1或者3都沒有公開權利要求1的‘所述驅動裝置(4)包括通過油浸潤滑密封裝置于密封箱體(2)內的低轉速、大扭矩液壓馬達(41)及由裝置于該液壓馬達(41)輸出軸上的小鏈輪(42)、用于驅動銑輪(3)旋轉的大鏈輪(43)及連接小鏈輪(42)、大鏈輪(43)的鏈條(44)組成的變速傳動機構’。根據本專利說明書第0005段和第0010段記載:本專利是將動力、傳動、減速統(tǒng)一安置于密封箱體中,使結構簡單,制造成本低,采用由低轉速大扭矩液壓馬達與鏈條傳動相結合組成驅動裝置的結構,無須齒輪多級減速可達銑刀輪轉速、扭矩要求,既能安全、高效、優(yōu)質地構筑平整等厚、大寬度的連續(xù)墻,又能減少運轉過程中的磨損,結構簡單可靠,制作成本低廉,拆裝維修方便且維修成本低,便于推廣??梢?,上述技術特征為整體技術特征,通過低轉速大扭矩液壓馬達及其變速傳動機構油浸潤滑密封裝置于密封箱體、以及低轉速大扭矩液壓馬達與鏈條鏈輪傳動相結合組成驅動裝置的結構,解決了技術問題“在提供雙輪銑槽機動力需要的同時使結構簡單可靠,制作成本低廉,拆裝維修方便且維修成本低”。而證據1沒有公開低轉速、大扭矩液壓馬達及本專利所述變速傳動機構,證據3中變速傳動機構是帶外齒的鏈條,不能密封于箱體,因此證據1、3沒有給出采用上述整體技術特征的啟示。盡管證據13、14公開了低速大轉矩液壓馬達,但是其并沒有公開低速大轉矩液壓馬達與鏈條鏈輪傳動相結合組成驅動裝置并密封于箱體內的結構,也沒有給出將該驅動裝置用于雙輪銑槽機以解決本發(fā)明所要解決的技術問題的技術啟示。證據2所公開的銑槽機在泥漿中工作時,其傳動機構浸泡在一定壓力的油內,一方面提供潤滑,另一方面抵抗外界壓力防止水進入(參見中文譯文第0002段、0028-0029段、圖1)??梢娮C據2沒有公開低速大轉矩液壓馬達與鏈條傳動相結合組成驅動裝置并密封于箱體內的結構,也沒有給出相應技術啟示……綜上所述,徐工集團關于權利要求1相對于證據1和公知常識的結合、證據1、2和公知常識的結合、證據3和公知常識的結合、證據3、1、2和公知常識的結合不具備創(chuàng)造性的無效理由不能成立?!?/p>
在被訴決定中提出了“整體技術特征”的概念,將整個區(qū)別技術特征部分劃分為一個特征,并且被訴決定中認為如不視為一個技術特征,將無法達到說明書中所記載的發(fā)明目的,也即無法實現(xiàn)說明書發(fā)明內容部分描述的技術效果。被訴決定劃分技術特征的依據是說明書中記載的總體技術效果,劃分特征的方式違背了技術特征的基本定義。
首先,筆者認為,“整體技術特征”至少包括如下特征:低轉速、大扭矩液壓馬達,鏈式減速傳動機構,密封箱體以及油浸潤滑密封,這些特征能夠相對獨立地執(zhí)行一定的技術功能、并能產生相對獨立的技術效果。
其次,筆者對公知常識證據中的教科書證據進行了檢索,不僅針對技術特征本身,而且針對技術特征的作用和效果也進行了檢索,用來證明被訴決定劃分特征所依據的總技術效果只是各特征效果的簡單疊加,不應按照該總效果劃分技術特征,如下表所示。
最終一審法院認為,“在確定技術特征時當然需要考慮其技術效果,但這一技術效果是該技術特征在整體技術方案中所起到的技術效果,而非整個技術方案所起到的全部技術效果……本案中,被訴決定未能正確劃分權利要求1的技術特征,這一作法使得其對權利要求1與證據1或證據3之間區(qū)別技術特征的認定有誤,相應地,其據此得出的權利要求1-7具備創(chuàng)造性的結論亦缺乏依據”。一審法院判決撤銷原國家知識產權局專利復審委員會作出的第33292號無效宣告請求審查決定。
二、《審查指南》關于公知常識的相關規(guī)定
1.《審查指南》實質審查程序部分中關于公知常識的規(guī)定
《審查指南》第二部分第四章第3.2.1.1節(jié)中規(guī)定:
“(i)所述區(qū)別特征為公知常識,例如,本領域中解決該重新確定的技術問題的慣用手段,或教科書或者工具書等中披露的解決該重新確定的技術問題的技術手段?!?/p>
該章節(jié)涉及專利法第22條第3款的創(chuàng)造性判斷。具體來說,在創(chuàng)造性判斷三步法的第三步,在“判斷要求保護的發(fā)明對本領域的技術人員來說是否顯而易見”這一步驟中,如果在創(chuàng)造性判斷三步法的第二步所確定的“區(qū)別特征”是公知常識,那么現(xiàn)有技術存在這種技術啟示,則發(fā)明是顯而易見的,不具有突出的實質性特點。
2. 《審查指南》無效宣告審查程序部分中關于公知常識的規(guī)定
《審查指南》第四部分第三章第4.1節(jié)中規(guī)定:
“3)專利復審委員會可以依職權認定技術手段是否為公知常識,并可以引入技術詞典、技術手冊、教科書等所屬技術領域中的公知常識性證據?!?/p>
《審查指南》第四部分第八章第4.4節(jié)中規(guī)定:
“主張某技術手段是本領域公知常識的當事人,對其主張承擔舉證責任。該當事人未能舉證證明或者未能充分說明該技術手段是本領域公知常識,并且對方當事人不予認可的,合議組對該技術手段是本領域公知常識的主張不予支持?!?/p>
通過上述規(guī)定可以看出,教科書證據是一種常見的公知常識證據的載體,并且無效宣告請求人主張某一技術特征為公知常識,通常需要承擔舉證責任。教科書證據是公知常識的一種常見載體形式。
三、案件法律意義和心得啟發(fā)
回顧本案,被訴決定提出的“整體技術特征”的概念實際上是基于對技術特征之間的關聯(lián)性以及整體技術效果提出的,破題的關鍵是特征及其技術效果。而本案最終制勝依靠的是教科書證據,用教科書證據證明了上述破題的關鍵。
在無效宣告程序或者無效訴訟程序中,作為評價新創(chuàng)性的一種證據,教科書證據有其獨特之處。教科書證據具有系統(tǒng)性,例如對行業(yè)的一段時期的技術發(fā)展情況有比較完整系統(tǒng)性的介紹,是濃縮的精華;教科書證據具有科學性,對原理描述充分,里面經常包含了對特征的作用及效果的描述;教科書證據具有邏輯性,有時會給出對發(fā)明原理的合理推理;與專利文獻證據相比,教科書證據作為公知常識證據的一種,在與其他證據的結合上更具優(yōu)勢。教科書證據在辦理專利確權案件時非常重要,但在實踐中的應用遠不如專利文獻充分。隨著圖書館數(shù)據庫的發(fā)展,其獲取會變得更便利,相信未來會得到更廣泛的應用。
來源:IPRdaily中文網(iprdaily.cn)
作者:田元媛 中國國際貿易促進委員會專利商標事務所
編輯:IPRdaily王穎 校對:IPRdaily縱橫君
注:原文鏈接:教科書證據在專利無效及行政訴訟中的重要性——評徐工集團專利無效行政訴訟案件(點擊標題查看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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