對于此案應如何處理,辦案人員就兩個問題產生意見分歧。一是當事人涉嫌犯罪還是構成行政違法行為,二是工商部門能否適用新《商標法》處理。原文作者認為,此案應移送司法機關,工商部門不能適用新《商標法》處理。
【討論意見】
(一)作者:袁夕康
1.甲商標事務所的行為不構成單位犯罪。
本案中,偽造丙縣工商行政管理局印章的行為雖是甲商標事務所工作人員(即直接責任人員)個人所為,但這是履行職務的行為,應視為甲商標事務所的單位行為。根據(jù)《刑法》第二百八十條第一款的規(guī)定,偽造國家機關印章罪的犯罪主體是一般主體,即年滿16周歲并具有刑事責任能力的自然人,不包括單位。根據(jù)“罪刑法定”原則,甲商標事務所的行為不構成偽造國家機關印章罪。工商部門應根據(jù)《國家工商總局、公安部、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加強工商行政執(zhí)法與刑事司法銜接配合工作若干問題的意見》(工商法字〔2012〕227號)的有關規(guī)定,將甲商標事務所直接責任人員涉嫌偽造國家機關印章罪的案件線索立即書面通報同級公安機關,以防范瀆職風險。
2.甲商標事務所的行為應按新《商標法》定性處罰。
新《商標法實施條例》第八十三條規(guī)定:“商標法所稱商標代理,是指接受委托人的委托,以委托人的名義辦理商標注冊申請、商標評審或者其他商標事宜。”第八十四條第一款規(guī)定:“商標法所稱商標代理機構,包括經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登記從事商標代理業(yè)務的服務機構和從事商標代理業(yè)務的律師事務所?!北景钢屑咨虡耸聞账邮芪?,代理申請認定××省著名商標的事宜,屬于新《商標法》規(guī)制的商標代理行為。
甲商標事務所用電腦圖像制作技術偽造丙縣工商行政管理局印章的行為,實際實施時間是2014年4月25日,此時新《商標法》還未施行,能否可以適用該法第六十八條第一款第(一)項處理呢?筆者認為,“辦理商標事宜過程中,偽造法律文件、印章”的行為是“即成犯”,該違法行為一旦由行為人實施完畢即告結束,其后行為人使用該偽造的法律文件、印章的行為與該違法行為之間雖然具有緊密的牽連關系,但不屬于該違法行為的連續(xù)或繼續(xù)狀態(tài),而是獨立的違法行為。因此,按照《立法法》規(guī)定的“法不溯及既往”原則,對甲商標事務所于2014年4月25日實施的上述偽造行為,不能按新《商標法》第六十八條第一款第(一)項定性。對于甲商標事務所于2014年5月22日使用上述偽造材料申請認定××省著名商標的行為,可依據(jù)新《商標法》第六十八條第一款第(一)項定性為“辦理商標事宜過程中,使用偽造的法律文件、印章”的行為,并依據(jù)該條款處罰。
(二)作者:宗慧林
甲商標事務所接受乙公司委托代理申請認定××省著名商標事宜,屬于新《商標法實施條例》第八十三條規(guī)定的“商標法所稱商標代理”行為。其偽造和使用無違法投訴證明的行為,情節(jié)輕微且被工商部門工作人員及時發(fā)現(xiàn),未產生社會危害后果,尚不構成追究刑責要件。
甲商標事務所偽造印章只是手段,目的是為了偽造和使用丙縣工商局無違法投訴證明以獲得××省著名商標認定。因此其5月22日向工商部門送交材料,屬于使用2014年4月25日偽造無違法投訴證明行為的延續(xù),偽造和使用無違法投訴證明是直接關聯(lián)的連續(xù)行為。根據(jù)《行政處罰法》第二十九條第二款“前款規(guī)定的期限,從違法行為發(fā)生之日起計算;違法行為有連續(xù)或者繼續(xù)狀態(tài)的,從行為終了之日起計算”的規(guī)定及《工商總局關于執(zhí)行修改后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有關問題的通知》相關規(guī)定,甲商標事務所構成新《商標法》第六十八條第一款第(一)項規(guī)定的辦理商標事宜過程中偽造并使用偽造法律文件的違法行為,應由工商部門處理。
(三)作者:黃璞琳
新《商標法》第六十八條第(一)項對商標代理機構辦理商標事宜過程中,偽造、變造或者使用偽造、變造的法律文件、印章、簽名的行為,授權工商部門實施行政處罰。商標代理機構代辦著名商標申請認定事務,屬于代辦商標事宜。申請認定著名商標時按規(guī)定應當提交的由縣級以上工商部門出具的無違法投訴證明及其所載公章,屬于新《商標法》第六十八條第(一)項規(guī)定的“法律文件”和“印章”。因此,甲商標事務所2014年5月22日提交偽造丙縣工商行政管理局印鑒的無違法投訴證明,屬于新《商標法》第六十八條第(一)項的規(guī)制范圍,構成“使用偽造的法律文件、印章”行為。
對于偽造、變造、買賣國家機關公文、證件、印章的行為,《刑法》第二百八十條及其他法律均未規(guī)定追究單位的刑事責任。因此,對甲商標事務所使用其工作人員偽造丙縣工商行政管理局印鑒及無違法投訴證明的行為,無論情節(jié)是否嚴重,都不能以此罪名追究甲商標事務所刑事責任,應由工商機關依法實施行政處罰。
不過,2014年4月24日通過的《關于〈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十條的解釋》規(guī)定:“公司、企業(yè)、事業(yè)單位、機關、團體等單位實施刑法規(guī)定的危害社會的行為,刑法分則和其他法律未規(guī)定追究單位的刑事責任的,對組織、策劃、實施該危害社會行為的人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北景钢?,如果甲商標事務所的工作人員偽造丙縣工商行政管理局印鑒及無違法投訴證明的行為,達到了偽造國家機關公文印章罪的立案追訴標準,那么,工商機關對甲商標事務所實施行政處罰的同時,應將甲商標事務所相關人員涉嫌犯罪的案件依法及時移送公安機關。
《刑法》第二百八十條第一款規(guī)定的偽造、變造、買賣國家機關公文、證件、印章罪,在犯罪形態(tài)上屬行為犯,對犯罪結果無特定要求,且對偽造、變造、買賣的行為次數(shù)和公文證件印章份數(shù)均無明確限定。即只要實施完成偽造、變造、買賣國家機關公文、證件、印章的行為,除非屬于《刑法》第十三條規(guī)定的“情節(jié)顯著輕微危害不大的,不認為是犯罪”,否則應認定為構成犯罪,依法追究相關人員的刑事責任。而對“情節(jié)顯著輕微危害不大的,不認為是犯罪”的偽造、變造、買賣國家機關公文、證件、印章的行為,目前尚無立法解釋或司法解釋作出明確而統(tǒng)一的界定,司法實務中各地司法機關的把握標準不一定相同。為防范執(zhí)法風險,承辦本案的工商機關應依照《關于加強工商行政執(zhí)法與刑事司法銜接配合工作若干問題的意見》(工商法字〔2012〕227號)第八條的規(guī)定,就甲商標事務所工作人員偽造丙縣工商行政管理局印鑒及無違法投訴證明的行為是否達到偽造國家機關公文印章罪的立案追訴標準問題,向當?shù)毓簿只蛉嗣駲z察院進行咨詢。
(四)作者:晏 微
根據(jù)《刑法》第二百八十條第一款規(guī)定,偽造國家機關印章罪的主體是自然人,單位不構成偽造國家機關印章罪的主體,故不能根據(jù)《刑法》的罰則來對該商標事務所進行處罰。另外,根據(jù)《治安管理處罰法》第二條規(guī)定,依照《刑法》的規(guī)定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尚不夠刑事處罰的,適用本法??梢?,構成《治安管理處罰法》第五十二條第(一)項涉及的偽造國家機關印章行為的主體也是專指自然人。商標事務所偽造國家機關印章的行為同樣不能適用《治安管理處罰法》處罰。根據(jù)新《商標法》第六十八條第一款第(一)項的規(guī)定,辦理商標事宜過程中,商標代理機構偽造、變造或者使用偽造、變造的法律文件、印章、簽名的行為,應由工商部門予以行政處罰。
對于甲商標事務所工作人員通過電腦圖像制作技術偽造丙縣工商局印鑒的行為,屬于偽造國家機關印章行為(根據(jù)目前主要的學派觀點及參照司法案例,認為通過電腦圖像制作技術偽造國家機關印鑒亦是偽造國家機關印章行為)。至于對該工作人員的違法行為應適用《刑法》《治安管理處罰法》還是新《商標法》的問題,筆者認為辦案機構應按照《關于加強工商行政執(zhí)法與刑事司法銜接配合工作若干問題的意見》(工商法字〔2012〕227號),向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咨詢,由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定奪為宜。
(五)作者:鄭向洪
1.筆者認為,當事人的行為定性為偽造國家機關證明文件比定性為偽造印章更恰當。印章是一個可以連續(xù)使用、可多次制造虛假文件的固態(tài)物,證明文件是一種書面材料,一般只在某次事件中使用一次。本案當事人的違法手段是冒用丙縣工商局名義出具一份委托人無違法投訴的證明材料,而不是刻制一枚丙縣工商局的印章以便今后隨時冒用丙縣工商局名義。
2.當事人于2014年5月22日將包括偽造的證明文件在內的認定材料送交工商部門,是偽造并使用文件行為的延續(xù),屬于新《商標法》第六十八條第一款第(一)項所指的“辦理商標事宜過程中”的行為。根據(jù)《工商總局關于執(zhí)行修改后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有關問題的通知》,本案應適用新《商標法》處理。
3.當事人偽造國家機關的證明文件,同時觸犯了新《商標法》和《治安管理處罰法》的相關規(guī)定,是一個違法行為觸犯兩個具有包容關系的法律條文,屬法條競合,根據(jù)特別法優(yōu)于普通法的原則,本案應適用新《商標法》第六十八條第一款第(一)項的規(guī)定處理。
(六)作者:陳 萍 任朝陽
根據(jù)《刑法》規(guī)定,情節(jié)顯著輕微危害不大的,不認為是犯罪。違法行為的情節(jié)和社會危害程度,是區(qū)分違法和犯罪的界限。甲商標事務所偽造工商機關印鑒的行為,主觀方面是為了省事,過錯不是很嚴重;客觀方面只偽造了一次印鑒又很快被發(fā)現(xiàn),并未造成實際的社會危害。很明顯,該行為危害不大,不構成犯罪。甲商標事務所偽造印鑒的行為分兩個步驟,偽造是第一步,向工商機關送交是第二步。偽造的行為是新法施行前實施、在新法施行后完成的,應適用新《商標法》予以規(guī)范。
甲商標事務所偽造印鑒的行為同時違反了《商標法》第六十八條第一款第(一)項和《治安管理處罰法》第五十二條第(一)項的規(guī)定,構成法條競合。按照特別法優(yōu)于普通法的原則,應適用新《商標法》第六十八條處理。
?。ㄆ撸?strong>作者:崔 鋼
筆者認為,新《商標法》第六十八條第一款第(一)項“辦理商標事宜過程中,偽造、變造或者使用偽造、變造的法律文件、印章、簽名的”中所指的“商標事宜”,應當嚴格依照《商標法》和《商標法實施條例》定義,不能隨意做擴大性解釋?!渡虡朔ā泛汀渡虡朔▽嵤l例》條文中出現(xiàn)的商標事宜不包括著名商標認定。因此,筆者認為,“申請認定××省著名商標”不屬于《商標法》第六十八條所指“商標事宜”,對甲商標事務所的行為不能適用該條處理,只能作為一般的偽造公文或印章的行為。
本案中,甲商標事務所只偽造了一枚印章,且在使用過程中被工作人員發(fā)現(xiàn),未產生嚴重的社會危害后果,屬情節(jié)較輕,尚未達到犯罪標準。因此,筆者認為應根據(jù)《治安管理處罰法》第五十二條第(一)項的規(guī)定,將本案移交公安機關處理。
來源:中國工商報 整理:iprdaily 網(wǎng)站:http://www.islanderfriend.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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