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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帶一路”主要國家商標注冊和維權流程介紹(吉爾吉斯斯坦)

產業(yè)
灣區(qū)知識產權4年前
“一帶一路”主要國家商標注冊和維權流程介紹(吉爾吉斯斯坦)

“一帶一路”主要國家商標注冊和維權流程介紹(吉爾吉斯斯坦)

#本文僅代表作者觀點,不代表IPRdaily立場#


原標題:“一帶一路”主要國家商標注冊和維權流程介紹(吉爾吉斯斯坦)


近日,國家知識產權局商標局網站發(fā)布了“一帶一路”主要國家商標注冊和維權流程介紹(吉爾吉斯斯坦),詳情如下。


“一帶一路”主要國家商標注冊和維權流程介紹(吉爾吉斯斯坦)


為幫助我國企業(yè)在“一帶一路”沿線國家的貿易中提前布局商標注冊、在注冊后選擇最為恰當的維權手段,避免在境外維權時“水土不服”,國家知識產權局商標局委托北京君策知識產權發(fā)展中心組織開展了“一帶一路”相關國家中部分國家或地區(qū)的商標注冊流程、商標維權流程制度領域的課題研究。


為幫助我國企業(yè)了解吉爾吉斯斯坦商標制度,為企業(yè)提供維權信息指導,中國商標網發(fā)布《“一帶一路”主要國家商標注冊和維權流程介紹(吉爾吉斯斯坦)》,敬請關注。(注:課題研究數據采集截止到2020年12月31日)
  

附:“一帶一路”主要國家商標注冊和維權流程介紹(吉爾吉斯斯坦)


附:


吉爾吉斯斯坦商標注冊和維權流程比較研究報告
 

一、國家概況
 

吉爾吉斯斯坦地處歐亞樞紐,政局相對穩(wěn)定,法律基本健全,也是世界貿易組織、獨聯體和上海合作組織、歐亞經濟聯盟等多個國際組織成員,積極響應建設絲綢之路經濟帶倡議,其貿易、投資條件較為便利,可作為生產、加工和商品分撥轉運基地,產品向中亞及獨聯體其它國家輻射。中吉兩國有著 1000 多公里的共同邊界,密切的政治關系為推動中吉經貿、投資合作奠定了良好的基礎,近年來中吉雙邊經貿合作發(fā)展順利,合作水平不斷提高,在雙邊關系中充分發(fā)揮了“壓艙石”和“推進器”的作用。


中吉商品貿易多年來持續(xù)增長,2018 年,中國繼續(xù)保持吉爾吉斯斯坦最大貿易伙伴國、最大投資來源國地位。中國在吉爾吉斯斯坦投資和經濟合作項目涵蓋交通、通信、電力、礦產資源開發(fā)、農業(yè)等經濟社會發(fā)展主要領域,規(guī)模水平不斷提升。[1]
 

“一帶一路”主要國家商標注冊和維權流程介紹(吉爾吉斯斯坦)

 (2013-2019 年中吉雙邊貿易數據[2]
 

值得一提的是,雖然吉爾吉斯斯坦起伏連綿的雪山風景秀麗,但也阻隔了其國內南北間電力運輸,不得不繞道鄰國。中國承建方在崇山峻嶺和無人區(qū)里架設起的“達特卡-克明”輸變電線項目,現已竣工使用。該項目作為“一帶一路”早期標志性項目之一,目前兩國已進入深入合作階段,亟待開辟新發(fā)展空間,建立合作機制。[3]
 

“一帶一路”主要國家商標注冊和維權流程介紹(吉爾吉斯斯坦) 


二、項目基本內容
 

本研究項目將從以下幾點具體介紹當地商標注冊和維權流程


(一)商標基本制度

(二)商標授權制度

(三)商標確權制度

(四)商標維權制度

 
三、各程序名稱說明
 

由于各國法律與制度各不相同,且各國官方語言不同。因此,某一程序在各國的稱呼亦有所區(qū)別。為了統(tǒng)一說明,也為了本項目的讀者可以更好理解相關程序,本項目對標國內商標制度,對所涉及的各個程序的名稱及其主要內容定義如下:


商標授權程序:為了獲得商標專用權保護,申請人向當地知識產權主管機關提出的相關程序,如商標注冊申請、對知識產權機關的決定進行申訴的程序,等。


商標確權程序:在商標授權過程中,通過行政申請的方式對商標權利的設立產生提出不同意見的主張,如商標異議、商標無效宣告,等。


商標維護程序:為了維護商標專用權的有效性或及時性所進行的程序,如商標權利人注冊信息變更、商標專用權轉讓、商標專用權許可授權使用、商標專用權延展,等。


商標維權程序:商標權人為維護商標專用權而對商標侵權人采取的對抗性的民事侵權程序。


官方意見:知識產權主管機關對注冊申請?zhí)岢龅膶徖硪庖?,包括形式性的審理意見,如對商標或商品描述的修改建議等;以及實質性的審理意見,如引證在先商標權利駁回注冊申請的意見等。


商標復審:商標申請人針對知識產權主管機關的審理意見所予以的相應修改答復或提出抗辯意見主張的程序。


異議申請:在商標初步審定公告期間內,第三人認為該初步審定 商標注冊將侵害其個體權利或公眾利益,向知識產權主管機關提出的、要求禁止該商標核準注冊的申請。


第三方觀察意見:第三人認為商標注冊將侵害其個體利益、行業(yè)利益乃至社會公共利益,向知識產權主管機關提出的、要求禁止該商標正式注冊的意見。
 

四、吉爾吉斯斯坦商標注冊和維權流程比較研究
 

(一)商標制度概況

 
1. 商標立法情況:現行商標法律《吉爾吉斯斯坦商標、服務商標及原產地名稱法》,1998 年 1 月 14 日頒布,1998 年 1 月 28 日實施,2003 年 2 月 27 日、2014 年 2 月 6 日修訂。


吉爾吉斯斯坦于 1991 年 12 月 25 日加入《馬德里協(xié)定書》,于2004 年 6 月 17 日加入《馬德里議定書》。


2. 商標事務主管機構及主要職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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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官方語言:
吉爾吉斯語К ы р г ы з с т а н

 
(二)商標授權制度

 
1. 可注冊及不可注冊的商標類型[4]


1.1 可注冊的商標類型


可注冊文字商標、圖形商標、立體商標、顏色組合商標等


1.2 不可注冊的商標類型


法律規(guī)定全息標志(除非可以清晰觀察得到)、聲音和嗅覺等非視覺感知的元素不可作為商標申請注冊


2. 商品分類依據及對商品描述的要求


現適用第 11 版尼斯分類表進行商品分類。一般要求選用尼斯分類表中的規(guī)范商品名稱進行申請,對于不規(guī)范的商品名稱,審查員會依據尼斯分類原則判定接受還是下發(fā)發(fā)出審查意見要求修改。


3. 商品類似的判斷標準


尼斯分類表為主要判斷依據。


4. 商標審理相關的法律規(guī)定[5]


4.1 絕對理由:


4.1.1 缺乏顯著性;


4.1.2 僅由已進入通用領域作為特定商品的種類的標記組成的標志;


4.1.3 僅由公眾認可的通用標志和術語組成的標志;


4.1.4 僅由商品特征,例如種類、質量、數量、性能、用途、價值、生產或銷售的時間、地點或方法組成的標志;


4.1.5 僅由商品用途或特性決定的商品性狀組成的標志;


4.1.6 使用吉爾吉斯共和國全名或縮寫的程序以及在商標,服務標志上使用的吉爾吉斯共和國文字和組合;


4.1.7 注冊為僅由代表國家標志、國旗和其他國家標志的元素, 國家的正式名稱,國際組織的縮寫或全名、其紋章,旗幟和其他標志, 官方控制、保證和鑒定組成的名稱的商標標記,官方控制、頒發(fā)的印章、獎勵和其他徽章,或與之類似達到混淆程度的標記。如果相關主管當局或其所有者同意,則可以將上述元素作為不受保護的元素包括在商標中;


4.1.8 虛假的或者能夠導致消費者對商品或者其制造者產生誤解的要素;


4.1.9 如果某商標是用于標記非由某一產地出產的葡萄酒、酒精飲料,則根據吉爾吉斯斯坦簽署的國際條約,與該國際條約的成員國中已用于標記從其領土內生產的(在該國地理范圍生產的)葡萄酒或者酒精飲料且具有特殊品質、信譽或者其他主要由原產地決定的特征的符號相同或包含前述符號的標記,不得作為商標登記;


4.1.10 違背社會利益、人道和道德原則。


4.2 相對理由:


4.2.1 與他人在同類商品上先申請或享有優(yōu)先權的商標相同或近似;


4.2.2 與他人在吉爾吉斯斯坦已登記或申請的企業(yè)名稱相同或近似;


4.2.3 與他人根據吉爾吉斯斯坦參加的國際條約且享有優(yōu)先權的在同類商品上受到保護的商標相同或近似;


4.2.4 與馳名商標相同或近似;


4.2.5 與原產地名稱相同或近似;


4.2.6 未經版權持有人或其合法繼承人同意,與吉爾吉斯斯坦共和國已知的科學、文學和藝術作品的名稱,引文、藝術作品或其片段相同或近似;


4.2.7 未經權利人或者其繼承人同意,與吉爾吉斯斯坦知名人物的名字、筆名或從中派生的標記、肖像相同或近似,如屬于吉爾吉斯斯坦歷史文化財產,則需吉爾吉斯斯坦政府同意;


4.2.8 與權利產生之日早于申請商標的工業(yè)設計,標志相同;


5. 商標注冊流程


商標注冊申請通常經歷申請、形式審查、受理、實質審查、繳費、公告、頒證階段。其中,對駁回決定不服的,可向上訴委員會提起復審。對駁回復審決定不服的,可向經濟法庭起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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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商標授權指南


6.1 注冊申請書及包含信息


6.1.1.1 申請人名稱:申請人名稱可以中文名稱的漢語拼音、英語及吉爾吉斯語譯文填寫


6.1.1.2 申請人地址:申請人地址可填寫在中國的地址,以英語及吉爾吉斯語填寫


6.1.1.3 申請人國籍:根據法人企業(yè)成立依據法律確定


6.1.1.4 申請商標標樣:商標圖樣應清晰


6.1.1.5 申請商標類別:接受一份申請指定多個類別,即接受一標多類申請。


6.1.1.6 指定保護商品:適用11版尼斯商品分類,可參照尼斯商品分類表進行選擇


6.2 商標申請官方規(guī)費


注冊申請官費:首類 267 美元/標,折合人民幣 1730 元;附加類100 美元/標/附加類,折合人民幣 648 元


公告/發(fā)證官費:200 美元/標/類,折合人民幣 1296 元。


6.3 順利注冊審程:


法定審程:形式審查一個月內完成,實質審查在十二個月內完成, 繳費后六個月內應公告,公告三個月內頒發(fā)證書。


實際審程:約18至24個月間


6.4 商標注冊證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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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5 注冊商標有效期:注冊商標有效期10年,自申請日起算。


6.6 中文商標的特別提示:中文商標符合吉爾吉斯斯坦對于顯著性的要求,同時亦會作為文字商標予以審查,即會對中文商標的讀音、含義是否與在先權利相同近似予以審查。在提交注冊申請時,需在申請書中陳述中文商標的讀音及含義。


7. 權利維護注意事項


7.1 注冊商標的續(xù)展


7.1.1 續(xù)展期規(guī)定


注冊商標有效期屆滿前一年為續(xù)展期,有效期屆滿后 6 個月為寬展期,寬展期提交續(xù)展申請須繳納額外官費。


7.1.2 續(xù)展所需文件續(xù)展申請書、委托書


7.1.3 續(xù)展官方規(guī)費:400 美元/標/類,折合人民幣 2592 元。


7.1.4 續(xù)展特別提示:未續(xù)展的商標,可以重復申請注冊,處于寬展期的注冊商標,會被視為有效商標成為在后申請注冊商標的注冊阻礙。


7.2 注冊商標的轉讓


7.2.1 轉讓所需文件:轉讓申請書、委托書、經公證的轉讓協(xié)議


7.2.2 轉讓官方規(guī)費:133 美元/標/類,折合人民幣 862 元


7.2.3 轉讓特別提示


轉讓應登記。如果商標轉讓可能導致消費者對商品或其制造人的誤認,則轉讓不被核準。集體商標不得轉讓。轉讓協(xié)議如果未登記, 則被視為無效。


7.3 注冊商標的使用許可


7.3.1 許可所需文件申請書、委托書


7.3.2 許可官方規(guī)費


首:133 美元/標,折合人民幣 862 元;附加類:67 美元/標/類, 折合人民幣 401 元


7.3.3 使用許可特別提示


注冊商標的使用許可應登記備案,如未申請登記備案,許可使用行為將被認定為無效。


7.4 注冊商標的變更


7.4.1 所需文件申請書、委托書


7.4.3 變更特別提示


商標權人可對其注冊商標的申請人名稱、地址、縮減指定商品明細,在不改變商標的實質要素情況對某些非顯要素進行變更。商標變更申請為非強制性程序,如果沒有變更不會有懲罰措施。但會影響商標的轉讓程序,屆時造成轉讓審程延長。


7.5 注冊商標的使用


商標注冊后應及時使用并保留使用證據,否則會存在因連續(xù)三年不使用而被撤銷的風險。根據巴黎公約,如果商標實際使用形式與注冊形式未發(fā)生實質變化的,例如未改變商標中的顯著性元素內容的, 將不會受到知識產權局或政府機構的懲罰。在面對商標撤銷提供使用證據時,各種能夠證明商標使用的證據均可接受,如發(fā)票、價目單、商品照片、新聞或媒體廣告、合同等,證據應當能夠體現商標使用的時間、地點和商品。如商標被許可使用,則在大部分情況下需提供在官方登記的合同作為證據。銷售證據需完整的證據鏈。視證據的類型決定是否需公證,大部分情況下,復印件就可得到認可
 

(三)商標確權制度
 

1. 商標無效宣告制度


1.1 無效宣告基礎[6]


絕對理由與相對理由


1.2 無效宣告流程


注冊日起 5 年內可以向吉爾吉斯斯坦國家知識產權創(chuàng)新局上訴委員會提起無效宣告申請。如果申請人是基于相對理由之外的絕對理由、惡意注冊等,則不受 5 年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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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 無效宣告申請指南


1.3.1 所需文件


無效宣告理由書(由當地律師根據案情撰寫)、委托書


1.3.2 審理周期


法定期限:無效宣告申請之日起 4 個月內


實際審程:最少需時 6 個月


1.3.3 救濟途徑


對無效宣告決定不服的,任意一方均可向吉爾吉斯斯坦經濟法庭起訴。


1.3.4 官方規(guī)費


533 美元/標/類,折合人民幣 3454 元


1.3.5 對中國企業(yè)的特別提示:


吉爾吉斯斯坦無商標異議程序,權利人應主動監(jiān)測已申請商標的公開信息,及時維權。
 

2. 第三方觀察意見制度


2.1 第三方觀察意見基礎相對理由

2.2 第三方觀察意見流程


商標注冊申請?zhí)峤缓?,吉爾吉斯斯坦國家知識產權創(chuàng)新局網站會公布商標申請信息,利害關系人可通過網站查詢監(jiān)測。如認為注冊申請商標有損自身權益,利害關系人可向創(chuàng)新局遞交觀察意見維護自己的權利。審查員會在審理中對觀察意見予以參考,但不會針對觀察意見做出響應答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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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 第三方觀察意見申請指南


2.3.1 所需文件


觀察意見陳述,證據材料


2.3.2 官方規(guī)費:無官方規(guī)費


2.3.5 救濟途徑


因第三方觀察意見程序不設置聽證等環(huán)節(jié),如商標最終核準注冊, 可通過無效宣告程序主張權利。


2.3.6 對中國企業(yè)的特別提示:


權利人應密切關于官方網站信息,主動監(jiān)測申請商標的公開信息, 及時通過觀察意見程序維護自身權利。

 
(四)商標維權制度

 
1. 審級規(guī)定


商標侵權民事訴訟案件以兩審終審為原則,特殊情況下可申請再審。


一審管轄法院:與知識產權相關的民事案件,可向城鎮(zhèn)法院起訴。


二審管轄法院:與商標民事侵權訴訟結果不服的可上訴至二審法院。


三審管轄法院:知識產權相關民事案件可以對二審訴訟結果上訴最高法院


2. 商標侵權行為[7]


擅自在相同類似商品上使用與他人商標或馳名商標相同或近似的標志。


3. 維權指南


3.1 所需文件


起訴書(由當地律師根據案情撰寫),委托書,委托書無需公證認證


3.2 審理周期


3.2.1 法定審限:法律對此無明確規(guī)定


3.2.2 實際審程:實踐中通常為 6 個月
 

注釋:

[1]商務部國際貿易經濟合作研究院、中國駐吉爾吉斯斯坦大使館經濟商務處、商務部對外投資和經濟合作司、李越(中國駐吉爾吉斯斯坦大使館經濟商務處參贊):《對外投資合作國別(地區(qū))指南-吉爾吉斯斯坦(2019 年版)》“參贊的話”。

[2]中國一帶一路網:各國數據,可訪問 https://www.yidaiyilu.gov.cn/jcsjpc.htm。

[3]馬喆、潘毅、杜希萌(記者)、朱曉樂(編輯):《中國與吉爾吉斯斯坦共建“一帶一路”收獲哪些碩果?》, 央廣網報道,可訪問 http://m.cnr.cn/news/20190614

/t20190614_524649998.html。

[4]《吉爾吉斯斯坦商標、服務商標及原產地名稱法》第 2 條

[5]《吉爾吉斯斯坦商標、服務商標及原產地名稱法》第 4-5 條

[6]《吉爾吉斯斯坦商標、服務商標及原產地名稱法》第 25 條

[7]《吉爾吉斯斯坦商標、服務商標及原產地名稱法》第 41 條

 
來源:國家知識產權局商標局網站

編輯:IPRdaily王穎          校對:IPRdaily縱橫君



注:原文鏈接:“一帶一路”主要國家商標注冊和維權流程介紹(吉爾吉斯斯坦)(點擊標題查看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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