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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溫州知識產權保護十大典型案例發(fā)布

行業(yè)
其言朗朗4年前
2020年溫州知識產權保護十大典型案例發(fā)布

2020年溫州知識產權保護十大典型案例發(fā)布

原標題:2020年溫州知識產權保護十大典型案例發(fā)布


為深入貫徹落實《關于強化知識產權保護的意見》精神,提升我市知識產權保護水平,營造良好營商法治環(huán)境,市中院牽頭從溫州市知識產權保護聯(lián)席會議各成員單位推薦的各類涉知識產權保護的眾多案件中,經層層篩選,并征求各聯(lián)席會議成員單位意見后,最終選出2020年度溫州知識產權保護十大典型案例并由溫州市知識產權保護聯(lián)席會議予以發(fā)布。該十大典型案例有如下特點:


■一是涉及民事、刑事、行政全方位知識產權保護。十大典型案例包括刑事案件4個,民事案件5個,行政案件1個,充分體現(xiàn)了2020年溫州全方位加強知識產權保護的力度。


■二是充分體現(xiàn)了以司法保護為主導,公安、檢察、市場監(jiān)管等職能部門及律師協(xié)會等其他單位組織共同推進2020年溫州知識產權保護工作的特色。十大典型案例中,法院推薦的有5件,檢察機關推薦的有2件,公安機關推薦的有1件,市場監(jiān)管部門推薦的有1件,律師協(xié)會推薦的有1件。


■三是該十大案例均具有一定的典型意義。其中,溫州紅葡萄貿易有限公司訴溫州市市場監(jiān)督管理局商標行政管理(商標)行政強制及浙江省市場監(jiān)督管理局(原浙江省工商行政管理局)行政復議案同時還被省高院評選為浙江2020年度十大知識產權司法保護案例。瑞安市瑞星音像制品有限公司訴瑞安市曲藝家協(xié)會、蘇阿柳侵害作品表演權糾紛案,界定了溫州鼓詞著作權邊界,在法治框架內為溫州鼓詞經典曲目的傳唱、非物質文化遺產的繼承和發(fā)揚提供強有力的司法保障。覃翼、覃芳、覃紅瓊、黎武等銷售假冒注冊商標的商品罪案,為檢察機關辦理涉企知識產權類刑事犯罪案件提供了具體的辦案模式,對打擊知識產權類犯罪、維護企業(yè)合法權益、預防侵權行為的再發(fā)生等方面,具有指引作用,等等。


2020年度溫州知識產權保護十大典型案例


目 錄


一、刑事案件


1.戴伍連銷售假冒注冊商標的商品罪案

2.王明杰、王仁贊等非法制造注冊商標標識罪案

3.覃翼、覃芳、覃紅瓊、黎武等銷售假冒注冊商標的商品罪案

4.龍港市公安局查處非法制造、銷售非法制造的假冒知名品牌白酒的注冊商標標識案


二、民事案件


5.浙江一鳴食品股份有限公司訴秦皇島興豐餐飲管理有限公司等不正當競爭糾紛案

6.樂清市美格爾電子電器有限公司訴浙江美格爾電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等侵害商標權及不正當競爭糾紛案

7.溫州快鹿集團公司訴溫州潘氏食品有限公司、樂清市李曉廣食品貿易商行不正當競爭糾紛案

8.瑞安市瑞星音像制品有限公司訴瑞安市曲藝家協(xié)會、蘇阿柳侵害作品表演權糾紛案

9.SMC株式會社訴上海森仕氣動器材有限公司、上海宏貝自動化設備有限公司、葉玉璽、葉成龍侵害商標權及不正當競爭糾紛案


三、行政案件


10.溫州紅葡萄貿易有限公司訴溫州市市場監(jiān)督管理局商標行政管理(商標)行政強制及浙江省市場監(jiān)督管理局(原浙江省工商行政管理局)行政復議案



戴伍連銷售假冒注冊商標的商品罪案

01


【入選理由】本案為近年來判處罰金最高的知識產權刑事案件之一。溫州市杰茜萊服飾有限公司是我市知名的民營服裝企業(yè),企業(yè)目前發(fā)展態(tài)勢良好,在行業(yè)內的影響力不斷提升。不法分子假冒“杰茜萊”品牌的現(xiàn)象屢見不鮮,其中互聯(lián)網制假、售假具有涉及范圍廣、銷售金額大等特征,企業(yè)維權十分不易。本案中,被告人戴伍連一人開設了多家網店,大肆銷售假冒“杰茜萊”品牌的服裝,銷售數(shù)額巨大。本案依法嚴厲打擊了侵犯本地知名民營企業(yè)知識產權的違法犯罪活動,重懲了嚴重擾亂市場秩序的知識產權犯罪分子,維護了市場公平競爭秩序,營造了鼓勵創(chuàng)新的知識產權司法環(huán)境。


【案情簡介】2018年7月至2019年6月期間,被告人戴伍連利用劉世明、張文娟、戴祥輝等人身份信息,在淘寶網絡上注冊了五家網店,網店店名分別為“杰茜萊8899”、“誠信淘淘樂2018”、“娟娟自選”、“諾姿琪女裝”、“繁星衣柜”。隨后被告人戴伍連利用這五家網店,在未取得溫州市杰茜萊服飾有限公司授權的情況下,向他人銷售假冒上述公司注冊商標“jessy line”的服飾,銷售總金額為人民幣4377103.78元。注冊證號為10649832的注冊商標“jessy line”系溫州市杰茜萊服飾有限公司所有,注冊有效期自2013年5月28日至2023年5月27日止,核定使用商品第25類:服裝;成品衣;童裝;鞋(腳上的穿著物);運動鞋;帽;襪;手套(服裝);圍巾;皮帶(服飾用)(截止)。


被告人戴伍連銷售明知是假冒注冊商標的商品,銷售金額巨大,其行為已構成銷售假冒注冊商標的商品罪。公訴機關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戴伍連歸案后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自愿認罪認罰,予以從輕處罰,判決被告人戴伍連犯銷售假冒注冊商標的商品罪,判處有期徒刑四年,并處罰金220萬元,涉案物品予以沒收。


被告人不服上述判決,提起上訴。溫州中院裁定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王明杰、王仁贊等非法制造注冊商標標識罪案

02


【入選理由】避孕套的質量安全與人民群眾的身體健康息息相關,本案被告人經營的避孕套加工點生產條件簡陋、產品質量低劣,系生產加工避孕套的“黑作妨”,且被告人在受到刑罰處罰后仍繼續(xù)利用條件經驗重操舊業(yè)。本案判決通過適用“從業(yè)禁止”從根源上降低其再犯的可能性,為溫州市首例適用從業(yè)禁止的知識產權犯罪案件。


【案情簡介】2018年左右以來,被告人王明杰在未取得“杜蕾斯”注冊商標所有人授權的情況下,陸續(xù)委托被告人王仁贊在浙江省龍港市制造帶有“杜蕾斯”注冊商標的避孕套包裝盒172萬余盒。后被告人王明杰伙同他人(另案處理)及被雇工人在河南省沈丘縣加工點生產、銷售帶有“杜蕾斯”注冊商標的避孕套。其間,被告人王明杰負責進購原材料、封膜、銷售等。


2020年8月7日,被告人王明杰在位于河南省沈丘縣被抓獲。偵查人員從被告人加工點及倉庫查獲帶有“杜蕾斯”注冊商標的避孕套56448盒及包裝盒142900盒、裸套25萬余個、鋁膜等物品。經查明,被告人王明杰非法經營數(shù)額為人民幣20余萬元。


2019年7月份以來,被告人郭堂杰在未取得“岡本”注冊商標所有人授權的情況下,在河南項城市一加工點生產、銷售帶有“岡本”注冊商標的避孕套。被告人郭堂杰的非法經營數(shù)額為人民幣30萬元左右。


審理過程中,三名被告人自愿簽署《認罪認罰具結書》,瑞安市人民檢察院向法院提出確定的量刑建議。


法院經審理認為,被告人王明杰、王仁贊以非法制造注冊商標標識罪、被告人郭堂杰以假冒注冊商標罪,情節(jié)特別嚴重,公訴機關指控的罪名成立。法院采納公訴機關的量刑建議,分別判處被告人王仁贊等人有期徒刑三年六個月、四年、四年六個月,同時禁止三名被告人在刑罰執(zhí)行完畢之日或假釋之日起三年內從事相關活動。宣判后,被告人未提出上訴,檢察機關亦未抗訴,判決已生效。


覃翼、覃芳、覃紅瓊、黎武等銷售假冒注冊商標的商品罪案

03


【入選理由】加強對知識產權的司法保護,是更好服務保障國家創(chuàng)新發(fā)展的重要舉措;更是強化民營企業(yè)保護、優(yōu)化營商環(huán)境的有力手段。檢察機關在辦理侵害企業(yè)知識產權類刑事案件時,可以依托知識產權保護檢察辦公室,拓寬企業(yè)反饋司法訴求的渠道,主動提供全方位知識產權司法保護;積極促進刑事調解及追贓挽損工作,最大限度幫助被侵權企業(yè)挽回損失;延伸檢察職能,參與訴源治理,從源頭上預防侵權行為的再發(fā)生;樹立“寬嚴相濟”、“少捕慎訴”的新型司法理念,借助羈押必要性審查,在化解矛盾、消除社會危險性的基礎上,降低逮捕率和審前羈押率;積極開展法治宣傳工作,形成知識產權保護的良好社會氛圍。本案為檢察機關辦理涉企知識產權類刑事犯罪案件提供了具體的辦案模式,對打擊知識產權類犯罪、維護企業(yè)合法權益、預防侵權行為的再發(fā)生等方面,具有指導意義。


【案情簡介】2018年6月至2020年8月22日,覃翼、覃芳、覃紅瓊、黎武等人未經“2020年溫州知識產權保護十大典型案例發(fā)布”、“2020年溫州知識產權保護十大典型案例發(fā)布”注冊商標的注冊人浙江正泰電器股份有限公司的許可或授權,從他人處購入假冒“2020年溫州知識產權保護十大典型案例發(fā)布”、“2020年溫州知識產權保護十大典型案例發(fā)布”注冊商標的電器商品后,在各自經營的多家淘寶店鋪大量銷售。案發(fā)后,覃翼、覃紅瓊、覃芳等人與浙江正泰電器股份有限公司達成調解協(xié)議,共計賠償110萬元損失并取得諒解。


2020年年初,樂清市檢察院駐正泰公司知識產權保護檢察辦公室與公安機關、市場監(jiān)督管理局聯(lián)合開展定期走訪企業(yè)、服務企業(yè)活動中發(fā)現(xiàn)本案線索。2020年9月1日,樂清市檢察院主動提前介入引導偵查。2020年11月27日,樂清市公安局將本案移送審查起訴。審查起訴期間,我院積極促進刑事調解及追贓挽損工作,覃翼、覃紅瓊、覃芳、黎武最終與正泰公司達成調解,共計賠償110萬元,最大限度幫助被侵權企業(yè)挽回損失。期間,對覃翼、覃紅瓊主動開展羈押必要性審查工作并變更強制措施為取保候審。2021年1月13日、2月2日,樂清市人民法院以銷售假冒注冊商標的商品罪分別判處覃翼有期徒刑三年,緩刑四年,并處罰金20萬元;判處覃芳有期徒刑七個月,緩刑一年,并處罰金55000元。


龍港市公安局查處非法制造、銷售非法制造的假冒知名品牌白酒的注冊商標標識案

04


【入選理由】加強知識產權保護,是民營企業(yè)健康成長和技術創(chuàng)新的堅強護盾,是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秩序公平有序的重要保障。非法制造、銷售非法制造的注冊商標標識的行為嚴重損害了多個企業(yè)的合法利益,破壞了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秩序,對社會造成惡劣影響。我市公安機關根據全市建設“三大工程”的要求和優(yōu)化民營企業(yè)營商環(huán)境的要求,通過“合成研判+作戰(zhàn)”模式,鏈條式打擊了一起非法制造、銷售非法制造的假冒知名品牌白酒的外包裝材料的案件。該案件打響了龍港市知識產權類案件的第一槍,對于司法機關執(zhí)法辦案和行業(yè)監(jiān)管具有典型參考意義,案件破獲后得到中國新聞網、中國警察網、新華社、平安時報等數(shù)十家主流媒體的相繼報道,反響強烈,收獲了良好的社會效果。


【案情簡介】2020年4月,龍港市公安局排查得到線索:在龍港市曹家大橋附近有團伙非法制造、銷售假冒知名品牌白酒外包裝材料。經初步偵查,曹某伙同楊某等人租用位于龍港市城鄉(xiāng)結合部的加工點和倉庫用于制作和儲存假冒包材,并通過線上聯(lián)系買家,銷往安徽等地。該案由于案情復雜,涉案人員眾多,涉案金額巨大,在偵辦過程中一度陷入瓶頸難以突破,后通過技術研判分析,梳理脈絡,打通筋骨,將涉案窩點和人員逐一摸清落地,并于2020年6月開展清剿收網行動,成功搗毀制假售假窩點5處,陸續(xù)抓獲曹某、楊某等違法犯罪嫌疑人7人,查獲假冒知名品牌白酒的注冊商標標識15萬余個(套),查獲印刷機等制假機器8臺,涉案金額達千萬余元。


浙江一鳴食品股份有限公司訴秦皇島興豐餐飲管理有限公司等不正當競爭糾紛案

05


【入選理由】關鍵詞搜索廣告,以其針對性、靈活性強、受眾多、轉化率高的特點,已成為互聯(lián)網媒體營銷的重要方式,但在互聯(lián)網這個流量為王的領域,如何合法、規(guī)范的引導和獲取流量,并轉化為商業(yè)機會成為所有經營戶必須正視的問題。本案中,秦皇島興豐公司實施了利用設置百度關鍵詞吸引意向客戶獲取不當商業(yè)利益以及明顯帶有指向性、對比性、揚己貶人”的宣傳,已經觸犯了不正當競爭的紅線,構成對一鳴公司的不正當競爭。一審判決秦皇島興豐公司賠償一鳴公司205萬元,因為秦皇島興豐公司不當引流的目標項目與一鳴公司屬于競爭關系,吸引的也是一鳴公司的目標客戶,在秦皇島興豐公司加盟商的個數(shù)和收取加盟費金額的基礎上進行的酌定,體現(xiàn)了溫州中院加大權利人保護力度,嚴厲打擊惡意侵權人的一貫立場和態(tài)度,對類似案件具有積極的指導意義。


【案情簡介】浙江一鳴食品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一鳴公司)是一家經營食品生產、預包裝食品兼散裝食品的批發(fā)兼零售以及食品連鎖經營等業(yè)務的股份有限公司,注冊資本2億2500萬元。在多年的經營中,一鳴公司取得了農業(yè)博覽會金獎、浙江省中小微企業(yè)創(chuàng)新發(fā)展先進單位、浙江省著名商標(2011年-2013年)、浙江省成長型中小企業(yè)、浙江省守合同重信用AAA級單位等多項榮譽,具有較高的知名度。


隨著“一鳴”品牌知名度的提升,秦皇島興豐餐飲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簡稱秦皇島興豐公司)通過設置百度搜索關鍵詞的方式(合作時長為十三個月,起訴時已停止),將搜索“一鳴真鮮奶吧”關鍵詞的相關公眾引流至名為“一鳴鮮奶吧加盟多少錢”的鏈接,該鏈接對應的網站實際為“奶牛俠”招商項目。


秦皇島興豐公司還委托公關公司在網絡媒體上對“奶牛俠”項目進行宣傳招商。53加盟網、搜狐網美食欄目、第一食品網等網站刊登了 “選一鳴?不,投資加盟牛奶品牌我只選奶牛俠”“為什么奶牛俠比一鳴鮮奶更受大眾歡迎?”“興豐餐飲旗下奶牛俠,早已把一鳴甩掉幾條街”等信息。


另查明,秦皇島興豐公司已就“奶牛俠”項目與八十余個主體簽訂《服務合同書》,并向每個主體收取49800元至220000元不等的加盟費。


溫州市中級人民法院經審理認為:秦皇島興豐公司通過設置百度搜索關鍵詞的方式,將搜索“一鳴真鮮奶吧”關鍵詞的相關公眾引流至名為“一鳴鮮奶吧加盟多少錢”的鏈接,雖然該鏈接對應的網站實際為“奶牛俠”招商項目,并未使用一鳴公司的“一鳴”字號或“一鳴”相關商標,但秦皇島興豐公司設置百度搜索關鍵詞的目的是為了吸引有加盟從事奶吧意向的客戶,增加“奶牛俠”項目的商業(yè)機會,客觀上減少了原本屬于一鳴公司的商業(yè)機會,也容易使得相關公眾誤認為“奶牛俠”項目與一鳴公司之間存在關聯(lián),已構成對一鳴公司的不正當競爭。秦皇島興豐公司委托公關公司在搜狐網、第一食品網、53加盟網上發(fā)布的信息均圍繞秦皇島興豐公司正在招商的“奶牛俠”項目進行宣傳,采用了明顯帶有指向性、對比性的宣傳方式,從內容來看,具有“揚己貶人”的特點,易對消費者產生誤導,貶低一鳴公司的商譽,應認定為引人誤解的商業(yè)宣傳,構成對一鳴公司的不正當競爭。綜上,溫州市中級人民法院判決秦皇島興豐公司立即刪除構成虛假宣傳的信息;賠償一鳴公司經濟損失(含合理開支)205萬元并刊登聲明消除影響。秦皇島興豐公司不服提起上訴,二審期間撤回上訴。本案現(xiàn)已生效。


樂清市美格爾電子電器有限公司訴浙江美格爾電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等侵害商標權及不正當競爭糾紛案

06


【入選理由】該案是保護中小企業(yè)知識產權的典型案例,也是溫州地區(qū)法院在2020年間判決高額知識產權侵權賠償?shù)牡湫桶咐?。法院判決各被控侵權人賠償金額合計為400萬元,彰顯司法機關對企業(yè)知識產權保護的決心和力度。司法裁判全面否定侵權行為人以合法形式牟取不正當利益的主觀意圖及客觀行為,鼓勵經營者誠信經營,公平競爭,在引導塑造良好的市場營商環(huán)境方面起到非常積極的作用。權利人樂清市美格爾電子電器有限公司在獲得司法保護后,為行政機關打擊侵權行為提供了重要依據,并成為2020年“溫州‘雙百護航 打擊執(zhí)法組合拳’為本地品牌發(fā)展紓困”的典型案例。


【案情簡介】樂清市美格爾電子電器有限公司(以下簡稱美格爾公司)成立于2001年,是浙江省樂清市一家專門生產、銷售固態(tài)繼電器等工控產品的企業(yè)。美格爾公司分別于2007年5月7日、2013年3月21日,在第九類商品類別中取得了“2020年溫州知識產權保護十大典型案例發(fā)布”“MGR”商標專用權。公司在經營過程中,長期持續(xù)使用“美格爾”企業(yè)字號,持續(xù)使用“2020年溫州知識產權保護十大典型案例發(fā)布”與“美格爾”組合標識及“MGR”商標。


2007年開始,美格爾公司固態(tài)繼電器產品持續(xù)不斷銷往江蘇、北京、上海等國內25個省市,并出口至巴西、芬蘭、波蘭、美國、印度等國家。多篇發(fā)表于中國知網的論文顯示,眾多研究的發(fā)明試驗中,均采用美格爾公司的固態(tài)繼電器作為試驗工具。而且,美格爾公司作為一家專業(yè)生產固態(tài)繼電器的科技型企業(yè),不斷通過制作網站、設置百度推廣關鍵詞、設立廣告牌等形式對其公司、產品及品牌進行廣告宣傳,故“美格爾”字號、“2020年溫州知識產權保護十大典型案例發(fā)布”與“美格爾”組合標識以及“MGR”商標,在固態(tài)繼電器行業(yè)均具有一定的知名度與美譽度。


高某三父子均為浙江樂清人,與美格爾公司屬于同行業(yè)同區(qū)域的經營者。從2015年開始,高某三人通過單獨或共同先后設立了臺灣美格爾電子電器有限公司、深圳美格爾電子電器有限公司、浙江美格爾電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及樂清美格爾固態(tài)電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四家公司。此外,其還通過臺灣美格爾電子電器有限公司申請注冊大量與美格爾公司企業(yè)字號或商標相同或近似的商標,并授權許可他人使用。眾被告大量生產、銷售侵害美格爾公司“美格爾”字號、商品名稱及“MGR”商標的固態(tài)繼電器產品,銷售方式包括線上和線下多種渠道,總量達到上千萬元,由此給美格爾公司造成巨大經濟損失。


2019年7月,美格爾公司為維護自己合法權益,將實施侵害知識產權行為的企業(yè)、股東以及經銷商等九被告訴至溫州市中級人民法院,要求停止商標權、不正當競爭行為及承擔相應法律責任。


溫州中級法院通過審理,認定“美格爾”系具有一定影響的企業(yè)字號及商品名稱,眾被告擅自使用的行為構成不正當競爭。并且,被告將美格爾公司“MGR”商標當作產品型號使用亦構成商標侵權。高某三人作為深圳、浙江、樂清三家?guī)в小懊栏駹枴弊痔柕墓竟蓶|,因其在主觀上具有共同侵權故意,客觀上實施共同侵權行為,故在判決各企業(yè)承擔侵權責任的同時,亦判決高某三人在各自實施共同侵權行為的范圍內承擔相應連帶責任。


溫州快鹿集團公司訴溫州潘氏食品有限公司、樂清市李曉廣食品貿易商行不正當競爭糾紛案

07


【入選理由】本案是司法護航傳統(tǒng)企業(yè)發(fā)展、助力本地營商環(huán)境向好發(fā)展的典型案例。溫州快鹿集團公司是浙江地區(qū)老牌知名的全民所有制企業(yè),其生產的快鹿味精自面世以來就在市場上盛銷不衰,深受廣大消費者的青睞,曾多次被認定為浙江名牌產品。其味精產品的包裝裝潢自1990年以來就長期使用,與其味精產品產生了一定的特有聯(lián)系,形成了一種無形的“財產”價值。本案裁判系司法層面首次確認了快鹿集團的味精產品的包裝裝潢是具有“一定影響”和“顯著特性”的,從而認定并保護了該老牌民營企業(yè)無形的財產權利。該案明晰辯理,既為民營企業(yè)健康、持續(xù)發(fā)展提供了強有力的司法保障,又為加強知識產權保護工作、激發(fā)創(chuàng)新活力提供了鮮活的樣本。


【案情簡介】溫州快鹿集團公司成立于1991年6月22日,前身溫州味精總廠創(chuàng)始于1958年,系浙南地區(qū)名牌企業(yè)、浙江省調味品行業(yè)龍頭企業(yè)、浙江省“老字號”企業(yè),其生產的快鹿牌味精曾在1999年至2017年期間持續(xù)被認定為浙江名牌產品,其包裝塑料袋的正面包裝裝潢樣式長期以來一直使用,即:塑料袋為透明狀,肉眼可直接觀察袋內商品特征;正面文字、圖形等要素顏色均為紅色或黑色并從上到下依次設計各類要素,其左上角、右上角為紅黑搭配的圖形及文字設計,中上部為醒目的特殊紅色字體“味精”二字,中間左側為字體較小、紅黑顏色的“加鹽jiayan”文字及拼音字母,中下部為醒目的黑色“Weijing”拼音字母,下部為紅色的“谷氨酸鈉≥80.0%”、黑色的“凈含量:”等字樣,底部標注生產公司,以上要素按照獨特的文字、色彩、大小進行排版、設計、組合。該樣式早在九零年代就已經在香港文匯報、溫州工商報、溫州日報、溫州人民廣播電視臺建臺四十周年紀念冊、1992年浙江年鑒中展示、報道、推廣,后一直沿用至今。2016年以來,該味精年營業(yè)銷售額均達八千至九千余萬元。


2019年12月,快鹿集團發(fā)現(xiàn),樂清市柳市李曉廣食品貿易商行經營的淘寶店鋪上銷售“雙鹿味精”(制造商為溫州潘氏食品有限公司),包裝裝潢樣式除上方圖形、文字設計和底部生產廠家名稱不同外,正面各要素的排列組合方式、間距比例大小、整體構圖版式以及突出使用文字、拼音字母的字體顏色均十分相似。


2020年5月26日,快鹿集團以其包裝裝潢構成《反不正當競爭法》意義上的有一定影響的商品包裝、裝潢,其權利受到侵犯起訴至法院,要求潘氏公司、李曉廣貿易商行停止侵權、賠償損失。


法院經審理認為,結合快鹿集團經營時間、推廣力度、產品榮譽、年均銷售量等因素,可認定其味精產品為相關公眾所熟知,具有較高知名度,構成具有一定影響的商品。其包裝、裝潢上的各要素按照獨特文字、色彩、大小進行排版、設計、組合,使用時間達三十余載,經持續(xù)廣告宣傳,已為廣大消費者,特別是浙江省地區(qū)的消費者所熟知并成為其選擇的重要因素,故應認定具有區(qū)別商品來源的顯著特征,屬于反不正當競爭法上的特有包裝、裝潢。參照商標相同或近似的判斷原則和方法,被控侵權產品與原告生產的產品屬相同的商品,兩者包裝裝潢十分相似,以相關公眾的一般注意力來看,無論是單個設計細節(jié)還是整體視覺效果,在視覺特征上的相同點大于不同點,足以使相關公眾對商品來源產生混淆和誤認,應認定為近似包裝、裝潢。


瑞安市瑞星音像制品有限公司訴瑞安市曲藝家協(xié)會、蘇阿柳侵害作品表演權糾紛案

08


【入選理由】溫州鼓詞是地方傳統(tǒng)曲藝,入選為第一批國家非物質文化遺產。鼓詞的傳承傳唱和著作權保護,是兩大互相關聯(lián)又存在矛盾的課題,如何平衡兩者關系是鼓詞著作權糾紛審理的難點。本案裁判一定意義上界定了溫州鼓詞著作權邊界,即加強溫州鼓詞著作權保護,鼓勵廣大鼓詞藝人和愛好者在形式、內容上創(chuàng)新創(chuàng)作,為溫州鼓詞在新時代綻放新的光彩,又在法治框架內為溫州鼓詞經典曲目的傳唱、非物質文化遺產的繼承和發(fā)揚提供強有力的司法保障。本案辨法析理,勝敗皆服。溫州市人大代表、著名鼓詞藝人陳春蘭在案件生效后到法院敬送錦旗并致感謝信。


【案情簡介】為傳播和傳承瑞安鼓詞文化,擴大鼓詞影響力,瑞安廣播電視臺開辦純公益性節(jié)目《瑞安鼓詞》。瑞安市委宣傳部、瑞安市文聯(lián)鼓勵瑞安市曲藝家協(xié)會發(fā)揮協(xié)會優(yōu)勢,錄制節(jié)目。


瑞安市曲藝家協(xié)會與鼓詞藝人蘇阿柳簽訂錄制鼓詞協(xié)議,約定演出者每小時500元作為差旅費、化妝、服飾之費用。蘇阿柳演唱溫州鼓詞為《馮仙珠》、《紅鬃烈馬》。2019年6月前后,瑞安市曲藝家協(xié)會組織錄制的被告蘇阿柳演唱的溫州鼓詞《馮仙珠》、《紅鬃烈馬》在瑞安廣播電視臺文化頻道播出,片頭注明鼓詞作者金曾眉。


早在2005年5月16日,鼓詞藝人金增眉向瑞安市瑞星音像制品有限公司出具一份授權委托書,載明:就金增眉擁有著作權的溫州鼓詞《馮仙珠》、《紅鬃烈馬》兩部作品,授權該公司制作溫州鼓詞音像制品出版發(fā)行。當日,瑞星公司向金增眉支付約定的報酬45000元。


2019年12月份,瑞星公司與金增眉重簽一份《著作權授權許可使用合同》,約定:就金增眉擁有版權的溫州鼓詞《馮仙珠》、《紅鬃烈馬》,授予瑞星公司獨家使用,許可權利包括復制權、發(fā)行權、表演權、廣播權、信息網絡傳播權等,自2005年5月16日至2025年5月16日,費用總計45000元。


2020年1月2日,瑞安市瑞星音像制品有限公司以溫州鼓詞作品《馮仙珠》、《紅鬃烈馬》的表演權受侵犯起訴到法院,要求被告瑞安市曲藝家協(xié)會、蘇阿柳停止侵權,賠償損失。


庭審中,證人金增眉承認《馮仙珠》、《紅鬃烈馬》均是在其它人所唱鼓詞基礎上整理改寫而成,手稿均已遺失。被告蘇阿柳承認其所唱的《馮仙珠》、《紅鬃烈馬》與金增眉的基本相同。


瑞安市人民法院經審理認為:案涉鼓詞《馮仙珠》、《紅鬃烈馬》均是其在他人所唱的鼓詞或唱本基礎上進行記錄、整理改動而成。故判斷案涉兩部鼓詞唱本是否具有獨創(chuàng)性應比對金增眉的唱本與原唱本之間是否存在可以被客觀識別且具有一定智力創(chuàng)造性的差異。要指出的是,對傳統(tǒng)鼓詞曲目進行再創(chuàng)作時,因公有領域和已有作品對故事情節(jié)、人物形象已作出較為成熟的創(chuàng)作,能夠發(fā)揮獨創(chuàng)性的空間往往較窄,故判斷整理改寫的鼓詞唱本是否具有獨創(chuàng)性,是否構成演繹作品,必須在比對唱本的基礎上,綜合考慮作品屬性、所屬領域作品現(xiàn)狀、創(chuàng)作空間、公眾需求等多種因素來合理確定。本案,瑞安市瑞星音像制品有限公司對其主張著作權的唱本與原唱唱本存在什么差異沒有具體說明,更沒有進行舉證。故瑞安市瑞星音像制品有限公司提供的證據不足以證明其擁有案涉鼓詞著作權的事實主張,應承擔不利的法律后果。綜上,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第十條、《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實施條例》第三條、《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六十四條第一款之規(guī)定,判決駁回原告瑞安市瑞星音像制品有限公司的訴訟請求。宣判后,雙方當事人均沒有上訴。


SMC株式會社訴上海森仕氣動器材有限公司、上海宏貝自動化設備有限公司、葉玉璽、葉成龍侵害商標權及不正當競爭糾紛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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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入選理由】互聯(lián)網時代高速發(fā)展,許多不法分子利用網絡平臺開設店鋪“傍名牌”、“搭便車”銷售侵害馳名商標的產品,其侵權表現(xiàn)形式多樣化,侵權范圍不特定,侵權影響不易消除,易給合法權益人造成重大損失。本案經過對馳名商標的侵權判定以及網絡銷售數(shù)額分析最終判定侵權人賠償210萬元,體現(xiàn)我院平等保護中外當事人合法權益,提高對惡意侵犯商標專用權行為的賠償力度,對打擊商標侵權行為起到強烈震懾作用。


【案情簡介】原告SMC會社于1959年在日本成立,系世界知名氣動元件研發(fā)、制造、銷售商。其所擁有的“2020年溫州知識產權保護十大典型案例發(fā)布”注冊商標于2011年被中國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商標評審委員會認定為馳名商標。被告森仕公司(法人:葉成龍)、宏貝公司(法人:葉玉璽)未經原告許可在其官網、阿里巴巴平臺開設的網店中宣傳、展示產品時使用“2020年溫州知識產權保護十大典型案例發(fā)布 ”、“SMC”標識,并在銷售的產品實物、包裝盒、貼紙使用“2020年溫州知識產權保護十大典型案例發(fā)布”標識,與涉案商標構成相同、近似。被告森仕公司還在其官網“www.smcgs.com”使用原告的品牌介紹、鏈接原告公司官方網站,并在網店宣傳中自稱“代理日本SMC氣動產品…”。僅16年-19年三年時間,被告森仕公司、宏貝公司在其網店銷售的侵權產品金額就高達443萬元。原告認為被告森仕公司、宏貝公司侵犯其注冊商標專用權并構成不正當競爭,故訴至法院請求:1、判令被告停止侵權行為;2、判令被告向原告轉移侵權域名;3、判令被告在《樂清日報》刊登聲明,消除侵權影響;4、判令被告向原告賠償經濟損失人民幣300萬元(含合理費用)。經一審法院審理,判決被告森仕公司、宏貝公司停止侵權并賠償經濟損失及合理費用210萬元。雙方當事人不服,均提起上訴。二審期間原告申請撤回上訴,本案現(xiàn)已生效。


溫州紅葡萄貿易有限公司訴溫州市市場監(jiān)督管理局商標行政管理(商標)行政強制及浙江省市場監(jiān)督管理局(原浙江省工商行政管理局)行政復議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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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入選理由】知識產權行政審判是知識產權“三合一”工作機制的重要內容,在維護知識產權行政、司法協(xié)調保護方面發(fā)揮了重要的作用。本案中,法院依法監(jiān)督和支持省市兩級市監(jiān)部門積極履職,切實維護知識產權行政管理秩序,有力促進了知識產權行政保護。同時,本案處理對于規(guī)范行政機關行政強制措施行為,打擊知識產權嚴重違法行為,凈化市場經營秩序具有指導意義。



【案情簡介】2018年7月10日,溫州市市監(jiān)局行政執(zhí)法人員根據舉報,對位于浙江省溫州經濟開發(fā)區(qū)濱海五道227號的201冷庫進行現(xiàn)場檢查發(fā)現(xiàn)涉嫌假冒“伊利”“巧樂茲”的經典巧脆棒雪糕845件。溫州市市監(jiān)局行政執(zhí)法人員認定假冒產品的所有權為溫州紅葡萄貿易有限公司(以下簡稱紅葡萄公司)。同日,溫州市市監(jiān)局決定對紅葡萄公司涉嫌侵犯他人注冊商標專用權予以立案,并作出實施行政強制措施決定書。2018年9月7日,溫州市市監(jiān)局認為紅葡萄公司涉嫌銷售不符合安全標準的食品和假冒注冊商標,將該案移送溫州市公安局。紅葡萄公司不服,就上述行政強制措施決定向浙江省市監(jiān)局申請行政復議。浙江省市監(jiān)局決定維持溫州市市監(jiān)局的行政強制措施決定。2018年9月30日,溫州市市監(jiān)局將扣押的“伊利巧樂茲經典巧脆棒雪糕”移送溫州市公安局經濟技術開發(fā)區(qū)分局。


甌海區(qū)人民法院經審理認為:溫州市市監(jiān)局根據舉報對紅葡萄公司場所進行檢查發(fā)現(xiàn)涉嫌侵犯“伊利”“巧樂茲”注冊商標的產品并予以扣押并無不當。雖然紅葡萄公司法定代表人姜國良在庭審過程中陳述李麗娜在2017年12月至2018年1月期間離職,但其在2018年8月1日接受溫州市市監(jiān)局詢問調查時仍確認李麗娜是其工作人員,負責銷售開單、核對清點貨物、收發(fā)貨、與客戶核對賬務、結算、支付貨款、相關人員管理等,未提出李麗娜已離職。李麗娜也在溫州市市監(jiān)局扣押現(xiàn)場提供了社保證,其兩份筆錄均確認其系紅葡萄公司的管理人員。綜上,甌海區(qū)人民法院認定溫州市市監(jiān)局作出的實施行政強制措施決定證據確鑿,認定事實清楚,適用法律正確,程序合法。浙江省市監(jiān)局作出的行政復議決定正確。紅葡萄公司要求撤銷溫州市市監(jiān)局和浙江省市監(jiān)局上述行政行為的訴請依據不足,不予支持。判決駁回紅葡萄公司的訴訟請求。


一審判決后,紅葡萄公司不服提起上訴。


溫州市中級人民法院經審理認為:溫州市市監(jiān)局現(xiàn)場行政執(zhí)法人員具備執(zhí)法資格,取證、聽取陳述和申辯、立案審批等程序性環(huán)節(jié)并無明顯不當,在發(fā)現(xiàn)涉嫌侵犯注冊商標專用權人內蒙古伊利實業(yè)集團股份有限公司“伊利”“巧樂茲”注冊商標的產品后決定扣押合法,應予支持。各方的爭議在于被扣押財物的所有人是否為紅葡萄公司。《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強制法》第二十四條規(guī)定,行政機關制作的扣押決定書應當載明“當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稱、地址”?;谛姓娭拼胧┘磿r性、緊迫性和直接性的特點,溫州市市監(jiān)局有理由依據核查現(xiàn)場負責人李麗娜身份、紅葡萄公司營業(yè)執(zhí)照,調取一票通進貨單以及冷庫發(fā)現(xiàn)的假冒“伊利巧樂茲經典巧脆棒雪糕”等證據將紅葡萄公司確定為涉案行政強制措施的適格當事人。雖然紅葡萄公司法定代表人姜國良對被扣押物品的所有人提出異議,但其異議與事實不符,該院不予支持。本案中,涉案行政強制措施作為即時性手段行為,程序及實體處理合法,該院對紅葡萄公司要求溫州市市監(jiān)局解除行政強制措施及浙江省市監(jiān)局重新作出答復的請求亦不予支持。綜上,該院于2020年1月21日判決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來源:溫州市中級人民法院

編輯:IPRdaily王穎          校對:IPRdaily縱橫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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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溫州知識產權保護十大典型案例發(fā)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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