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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縷聰
原標題:華為鴻蒙商標一審被駁?其實是以點帶面
近日,華為技術有限公司與國家知識產(chǎn)權局其他一審行政判決書公開,案號(2020)京73行初10187號,審理法院為北京知識產(chǎn)權法院,裁判結果為駁回訴訟請求。判決書顯示,訴爭商標為華為技術有限公司于2019年5月申請的38307327號純文字商標“鴻蒙”。引證商標一為圖形文字組合商標“CRM鴻蒙及圖”,其中文識別部分為“鴻蒙”,引證商標二為純文字商標“鴻蒙”。故訴爭商標與引證商標一至二構成使用在相同或類似服務上的近似商標。
最近這幾天,關于華為公司“鴻蒙”第42類商標駁回一審案件的新聞鬧得可謂是沸沸揚揚的。原本以為只是一件普通的商標案件,可是由于案件主角的身上實在是帶有太多奇幻的色彩,因而受到了全社會的廣泛關注。即便不是知識產(chǎn)權或法律相關的從業(yè)人員,也對這次事件有所耳聞,甚至一度在熱搜討論榜排名上升至第二名。
從商標申請的流程上不難看出,此次公開的判決書審判機關為北京知識產(chǎn)權法院,已經(jīng)幾乎走到了申請流程的最末端,再接下來就只能向北京市高級人民法院提出上訴。這也說明華為“鴻蒙”第42類商標(申請?zhí)枺?8307327)在向商標局提出申請后被駁回、駁回后向商標評審委員提出復審依然被駁回以后,才向北京知識產(chǎn)權法院提出了行政訴訟。
由于中國境內(不含港澳臺)的商標申請只能由國家知識產(chǎn)權局商標局受理,而商標局坐落在北京市。根據(jù)訴訟原則,大部分情況下都是要向被告所在地有管轄權的法院提出,于是北京知識產(chǎn)權法院就成為了中國境內能夠處理商標確權行政案件的法院,沒有之一。
而此次“鴻蒙”商標被駁回的主要原因,是和另外2件在先申請注冊且同一類別的“鴻蒙”商標近似。截止至案件審理時,這兩件商標依然處于有效狀態(tài)。
看到這里,就有些小伙伴不經(jīng)疑惑:為什么這兩件同名的“鴻蒙”商標能夠同時并存?其實仔細查閱這兩件商標注冊的小類別不難看出,一件注冊在4220類似群“計算機編程”,一件注冊在4209類似群“質量檢測”。雖然同屬第42類大類,但是由于處在不同的類似群中,還是存在一定的差別,不會造成消費者的混淆,故不構成類似商品(或服務),所以商標局對這兩件商標都核準注冊了。而華為公司申請的“鴻蒙”商標,既包含4209、又包含在4220這兩個類似群,于是商標局在駁回的同時就引證了這兩件商標,行政行為合理恰當。
那么,華為公司至今一直在使用“鴻蒙”商標,是否會構成侵犯這2件商標持有人的專用權呢?就目前現(xiàn)有的公開材料上來看,如果這2位持有人僅僅只是注冊了商標而沒有實際使用的話,單憑一紙商標注冊證書來提告的效力還是遠遠不夠的。雖然這兩家公司名的字號都帶有“鴻蒙”,但即便他們兩位是一直都有在使用“鴻蒙”商標,也還需要證明自身的知名度很高,或者有證據(jù)能夠說明華為公司有直接接觸過自家公司“鴻蒙”商標的產(chǎn)品或服務,例如合同等。
由于近些年來人們的知識產(chǎn)權保護意識逐漸增強,與此同時“商標搶注”案件也時有發(fā)生。于是就有人猜測,這兩家公司會不會是惡意搶注行為?據(jù)新聞報道,“鴻蒙”系統(tǒng)產(chǎn)品其實在華為內部早就已經(jīng)秘密立項,直到2018年因為一些眾所周知的原因出于防備才公之于眾。至于內部立項的時間是否早于這2件引證商標申請的2010年和2011年,我們不得而知。即便十年前就已有內部立項的證據(jù)留存,倘若沒有公開使用,或者沒有其他證據(jù)證明這兩家持有人能夠有機會接觸到(例如公司組成人員中有華為前員工或合作伙伴),否則也不能妄言斷定這就一定是“搶注”,或許真的只是一種巧合。更有網(wǎng)友查到在更早的1989年就有公司在第1類“麥飯石”上注冊了“鴻蒙”商標。此后的1990年、1993年、2000年、2003年都先后有來自不同地區(qū)的申請人向商標局提出“鴻蒙”商標的注冊申請。眾說紛紜之下,還是要靠事實說話。
既然“鴻蒙”商標在一審階段就被駁回了,如此一來是否就意味著華為公司必須更名或者要收購這兩家公司的商標才能繼續(xù)使用呢?根據(jù)《商標法》中的定義,一種是“商標”(TradeMark,民間通常標記為“”),多數(shù)情況下指的是已經(jīng)向商標局提出申請但尚未核準注冊的商標;另一種是“注冊商標”(Registration,官方標記為“?”),自注冊公告之日起十年在核準的商品或服務上享有專有權保護。所以,“鴻蒙”只能說是“商標”而不是“注冊商標”。從某種意義上來說,即便今天有其他人也在使用“鴻蒙”的商標,華為公司也難以通過商標的方式進行維權,畢竟華為公司自己都還沒有拿到商標的注冊證書。但是,假若真的有其他同行業(yè)者在同一類似品類或服務上使用“鴻蒙”商標,華為公司還是可以通過版權、專利、不正當競爭等其他方法訴諸法律,切勿以身試法。
如果這兩家引證商標的持有人公司愿意將公司或商標出售給華為公司,這也不失為一種解決辦法。但從華為公司選擇直接申請復審和訴訟的舉動來看,外界猜測可能是交涉過后未談妥的表現(xiàn)。此外,通過商標局的檢索也發(fā)現(xiàn),華為公司還申請了“華為鴻蒙”的商標,并已核準注冊。也就是說,即使“鴻蒙”商標最終未能成功拿下,華為公司依然可以使用“華為鴻蒙”的注冊商標作為商品或服務的標識。
這不禁讓人發(fā)問:華為公司的品牌人員在推出“鴻蒙”產(chǎn)品以前,難道就不知道此前已經(jīng)有其他同名產(chǎn)品的存在了嗎?正如上文所提到的,這本來其實是一項保密項目,所以華為公司知識產(chǎn)權部門的同事還不知道也屬于正常。就算知道了,也不敢通過申請商標的方式間接公開。但在2018年尤其是商標注冊申請?zhí)峤灰院螅筒豢赡茉诓蛔鰴z索的情況下就直接提交了。很難相信,華為公司作為坐擁上千億知識產(chǎn)權資產(chǎn)的巨型企業(yè),會犯如此低級的錯誤。即使是事前真的不知道別人已經(jīng)申請過同名的商標,那么在收到商標局《駁回通知書》的那一刻開始,華為公司肯定就已經(jīng)開始著手研究應對措施了?;蛟S我們可以換一種思路,沒準華為公司其實在一開始的想法就是覺得,申請注冊“鴻蒙”這件商標是勢在必得的。僅僅2件引證商標在過往判例中確實并不算多,只要能夠逐一把障礙排除或撤銷,等待形勢變化以后自然就能注冊成功了。
上表中最右列倒數(shù)第四行2021年2月5日商標局收文的*判決結果*就是本次備受關注的一審判決文書。雖然公開的落款時間為二零二一年一月二十一日,但由于商標局收文和錄入存在一定的延遲,結合案件進度情況基本可以鎖定。3月16日,商標局收到了二審的應訴文書,結合一審判決書可以看出應該是華為公司提出了上訴,目前案件還在繼續(xù)審理當中。而與此同時,北京海岸鴻蒙標準物質技術有限責任公司的“鴻蒙CRM”商標(申請/注冊號:8923320)仍處在一審的訴訟階段。根據(jù)網(wǎng)絡檢索,河北鴻蒙廣告發(fā)展有限公司的“鴻蒙”商標(申請/注冊號:10024420)的二審已有駁回上訴、維持原判的判決書,但商標局系統(tǒng)尚未收文錄入。至于華為公司接下來還會不會繼續(xù)通過審判程序監(jiān)督流程向最高人民法院提出再審,仍有待觀察。
就目前已經(jīng)公開的裁定和判決結果來看,華為公司似乎是屢戰(zhàn)屢敗、屢敗屢戰(zhàn),但其實,熟悉商標流程的朋友應該都能明白,但凡在復審、一審、二審任意一個環(huán)節(jié)能夠得到支持,訴爭商標就會有希望核準注冊。之所以說只是“有希望”,是因為“司法不能干預行政”。在商標局評審委員會的復審環(huán)節(jié),商評委有權直接核準商標進入初審公告流程。可到了法院的一審、二審環(huán)節(jié),如果華為公司勝訴了也只能得到法院“判令國家知識產(chǎn)權局重新作出審理”的行政判決。至于“重新審理”是能讓商標核準注冊還是會再度被駁回,依然是不定數(shù)。
既然如此,華為公司為何還要大費周章的將所有流程都通通走一遍呢?其實從前文所列的表格中可以看出,此次公開的“鴻蒙”一審訴訟判決,也只不過是關聯(lián)案件3件商標8次裁判中的其中一次。就如標題所說,這次被公開判決的訴訟其實是抓綱帶目。假設北京海岸鴻蒙的商標在一審判決依然被維持的話,相信華為公司還將會發(fā)起第9次的訴訟(即“鴻蒙CRM”第8923320號商標的二審訴訟)。
此外,華為公司既然會選擇這么操作,還有一個很重要的原因,即是為了阻擋在后的申請者?!渡虡朔ā芬?guī)定,我國的商標是遵循申請在先的原則。如果此前華為公司申請“鴻蒙”商標當被商標局駁回后未能在15日之內向評審委員會提出駁回復審,那么這件商標就會變成一件無效商標,自然就不會對后續(xù)他人申請在同一類似商品或服務上的同名或近似商標造成影響。所以,只要持續(xù)的提出復審、一審、二審,那就相當于能夠一直維持“鴻蒙”商標的在冊狀態(tài),阻斷后來者。接下來,華為公司所要集中精力面對的就只有這2件引證商標了。仔細閱讀商標局的決定書和法院的判決書后可以發(fā)現(xiàn),其中華為公司的訴求部分中都在強調一條,那就是“引證商標已被提起撤銷,處于權利不穩(wěn)定狀態(tài),請求商標局(法院)暫緩評審(審理)”。而這項請求無一例外在商標局和法院均未得到支持,理由是這2件引證商標依然處于有效狀態(tài)。而從這兩件商標的撤三答辯、撤三復審以及行政一審所提供的使用證據(jù)來看,商標局和法院都認定了這兩件商標都是有在真實使用的活躍商標。按照這樣的狀況,后續(xù)訴訟可否出現(xiàn)轉機,亦或是華為公司使用其他的庭外手段,只有時間能給出答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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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縷聰
編輯:IPRdaily王穎 校對:IPRdaily縱橫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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