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從“二次鋰離子電池”案談專利撰寫“不支持問題”的審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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從“二次鋰離子電池”案談專利撰寫“不支持問題”的審查

從“二次鋰離子電池”案談專利撰寫“不支持問題”的審查

#本文僅代表作者觀點,不代表IPRdaily立場#


來源:IPRdaily中文網(wǎng)(iprdaily.cn)

作者:俞海舟 沈英瑩 中國貿促會專利商標事務所

原標題:從“二次鋰離子電池”案談“不支持問題”的審查


結合“二次鋰離子電池”無效行政訴訟案,本文探討了在審查權利要求是否得到說明書支持時如何確定權利要求的保護范圍以及如何判斷本領域技術人員是否能夠從說明書公開的內容概括得出權利要求的保護范圍,并從立法宗旨和利益平衡的角度解讀最高院關于“不支持問題”審查時所考量的因素,最后給出專利撰寫實踐中應對“不支持問題”的建議。


一、“二次鋰離子電池”案基本案情


(一)無效及訴訟程序


無效及訴訟程序如圖1所示,上訴人(專利權人)任曉平、孫杰與被上訴人蘋果商貿公司、蘋果貿易公司、原審被告國家知識產權局發(fā)明專利權無效行政糾紛兩案中,涉及專利號為01141615.7、名稱為“二次鋰離子電池或電池組、其保護電路以及電子裝置”的發(fā)明專利(以下簡稱本專利)。


蘋果商貿公司、蘋果貿易公司請求宣告本專利無效。國家知識產權局在權利要求1-12、14的基礎上維持本專利有效,其中認為權利要求1、5能夠得到說明書支持。


蘋果商貿公司認為,被訴決定關于本專利權利要求能夠得到說明書支持等認定有誤,故向北京知識產權法院(以下簡稱“一審法院”)提起訴訟。


一審法院認為,本專利權利要求1、5限定的保護范圍中很大一部分已經被說明書明確排除,故其得不到說明書支持。故判決撤銷被訴決定,責令國家知識產權局重新作出決定。


孫杰、任曉平不服,向最高院提起上訴,主張一審判決錯誤地解讀了說明書記載的內容,繼而錯誤認定權利要求得不到說明書支持。


最高院于2020年11月16日判決撤銷一審判決,駁回蘋果商貿公司的訴訟請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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圖1


(二)涉案專利


獨立權利要求1:提高二次鋰離子電池或電池組的容量、平均工作電壓和比能量的方法,其特征在于對該單體鋰離子電池的充電限制電壓大于4.2V,但不超過5.8V,單體鋰離子電池的正、負極的配比按充電限制電壓為4.2V時的理論克容量計算在1∶1.0~1∶2.5。


獨立權利要求1中記載了兩個數(shù)值范圍:


(1)充電限制電壓大于4.2V,但不超過5.8V;

(2)單體鋰離子電池的正、負極的配比按充電限制電壓為4.2V時的理論克容量計算在1∶1.0~1∶2.5。


在專利權利要求1中未說明兩個數(shù)值范圍之間的關系或關聯(lián)性。


說明書中闡述的現(xiàn)有技術:提高充電限制電壓可以提高鋰離子電池的容量和平均工作電壓,但當充電限制電壓大于4.2伏時,會大幅降低電池的循環(huán)壽命。如圖2示意所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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圖2


說明書中闡述的發(fā)明構思:提高充電限制電壓至4.2V以上,可以大大提高二次鋰離子電池或電池組的容量…,并且由于適當調整單體鋰離子電池的正、負極的配比,基本不改變電池的循環(huán)壽命。該發(fā)明構思如圖3示意所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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圖3

 

在說明書中指出了兩者之間的關系或關聯(lián)性:在充電限制電壓大于4.2V并且不超過4.45V時,單體鋰離子電池的正、負極的配比可選用1:1.0~1:2.5中任一數(shù)值,可以實現(xiàn)上述技術效果;但是在充電限制電壓提高至4.45V~5.8V時循環(huán)性能較差,單體鋰離子電池的正、負極的配比要在1:1.3~1:2.5之間選擇且需隨著充電限制電壓的升高而升高,才能實現(xiàn)上述技術效果。在充電限制電壓提高至5.9V以上時,電池的循環(huán)性能嚴重下降(參見表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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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1


為了便于討論,以下將大于4.2V并且不超過4.45V的充電限制電壓稱為“低電壓”(其相對于現(xiàn)有技術中的低于4.2V的電壓仍然為高電壓),將大于4.45V,但不超過5.8V的充電限制電壓稱為“高電壓”;將1:1.0~1:1.3的單體鋰離子電池的正、負極的配比稱為“低配比”,將1:1.3~1:2.5的單體鋰離子電池的正、負極的配比稱為“高配比”。由此可見,根據(jù)說明書公開的內容,僅“低電壓+低配比”、“低電壓+高配比”、“高電壓+高配比”的技術方案能夠實現(xiàn)本發(fā)明的技術效果(參見以下圖4);而沒有記載“高電壓+低配比”的技術方案是否能夠實現(xiàn)本發(fā)明的技術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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圖4


(三)各方觀點


1.無效請求人


權利要求1要求保護的充電限制電壓的數(shù)值范圍和正負極配比的數(shù)值范圍在說明書實施例中沒有全面覆蓋,因此權利要求1得不到說明書的支持。具體而言,權利要求1的保護范圍包括了“低電壓+低配比”、“低電壓+高配比”、“高電壓+低配比”和“高電壓+高配比”四種方案(參見圖5),但是說明書中并未記載了“高電壓+低配比”的實施方式。因此,權利要求1得不到說明書的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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圖5


2.國家知識產權局


權利要求1中涉及兩個數(shù)值范圍,充電限制電壓以及正負極配比。說明書中已經給出了涉及這兩個數(shù)值范圍內多個值包括端點值的實施例,也說明了這兩個參數(shù)之間的關系,本領域技術人員據(jù)此能夠合理概括出權利要求的保護范圍。


本領域技術人員在具體實施權利要求1的技術方案時,能夠根據(jù)其掌握的普通技術知識和實際情況排除掉一些極端的、不能實現(xiàn)的技術方案。


說明書已經給出了充電限制電壓在4.2V~5.8V以及正負極配比在1:1.0~1:2.5的實施例,并且也說明了這兩個參數(shù)的關系,本領域技術人員根據(jù)說明書的記載以及其掌握的普通技術知識,能夠合理概括得出權利要求1限定的保護范圍。具體地,本領域技術人員在具體實施權利要求1的技術方案時,能夠根據(jù)其掌握的普通技術知識和實際情況排除掉一些極端的、不能實現(xiàn)的技術方案。因此,權利要求1的數(shù)值范圍得不到說明書支持的理由不能成立。


3.一審法院


針對國家知識產權局的意見,一審法院認為:當充電限制電壓在4.45V以上時,說明書中的實施例呈現(xiàn)出充電限制電壓越高則正負極配比也相應越高的趨勢,即各實施例呈現(xiàn)出一定的規(guī)律性,缺少變化工藝參數(shù)對技術效果、實現(xiàn)發(fā)明目的的影響的實例或描述,導致本領域技術人員無法預測“高電壓+低配比”的技術方案是否能夠解決本專利的技術問題,而且,充電限制電壓和正負極配比的取值正是本專利的發(fā)明點,不屬于現(xiàn)有技術范疇,本領域技術人員不具備可以從權利要求的保護范圍中排除不能實現(xiàn)的技術方案的能力。


綜上,本專利說明書內容體現(xiàn)充電限制電壓與單體鋰離子電池的正、負極的配比必須有一定的對應關系否則不能實現(xiàn)本專利所要實現(xiàn)的技術效果,而權利要求1的限定卻顯示單體鋰離子電池的正、負極的配比1:1.0~1:2.5對于大于4.2V但不超過5.8V的充電限制電壓具有普適性。本領域技術人員并不能從說明書充分公開的內容中概括得出權利要求1的技術方案,故權利要求1得不到說明書的支持,


4.專利權人


認同國家知識產權局的觀點,并且認為一審判決的認定“當充電限制電壓在4.45V以上時,……導致本領域技術人員無法預測當充電限制電壓較高而正負極配比較低時是否能夠解決本專利的技術問題”忽視了說明書作為專利文獻重要組成部分的作用,在脫離了說明書的情況下理解權利要求的范圍,認定事實錯誤。


5.二審法院


本案中,權利要求1包含了“充電限制電壓大于4.2V,但不超過5.8V”及“正負極配比按充電限制電壓為4.2V時的理論克容量計算在1:1.0~1:2.5”兩組不同的數(shù)值范圍技術特征。雖然權利要求1未就該兩組數(shù)值范圍技術特征之間的關系予以明確說明,但本領域技術人員通過閱讀本專利說明書中“發(fā)明內容”部分關于實現(xiàn)本專利發(fā)明目的的手段系“通過提高充電限制電壓,并適當調整單體鋰離子電池的正、負極的配比”的記載,以及本專利說明書給出的實施例和實施例給出的“當充電限制電壓提高到4.45V以上后,隨著該電壓和正負極配比值的提高,可繼續(xù)提高電池容量、工作電壓和重量比能量”啟示等內容,可以明確得出權利要求1所包含的兩組數(shù)值范圍技術特征之間具有以下對應關系:充電限制電壓提高到4.2V以上但不超過5.8V,正負極配比按充電限制電壓為4.2V時的理論克容量計算限制在1:1.0~:2.5,且當充電限制電壓大于4.45V時正負極配比要隨著充電限制電壓的升高而升高。


在此基礎上,本領域普通技術人員結合本發(fā)明申請中“電池循環(huán)300次容量保持在60%即可滿足相關行業(yè)對電池循環(huán)性能的要求”的公知常識,根據(jù)本專利說明書及實施例給出的上述指引和啟示,判斷出符合本專利發(fā)明目的的具體實施方式,并在采取常規(guī)的實驗手段及有限次的試驗情況下便可排除不能實現(xiàn)本發(fā)明目的的技術方案,即無需通過過度勞動便可清楚認識到權利要求1包含的兩組數(shù)值范圍技術特征在上述對應關系之外的其他數(shù)值范圍并非權利要求1所要保護的內容。因此,權利要求1能夠得到說明書的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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圖6


二、案件分析


根據(jù)專利法第二十六條第四款:權利要求書應當以說明書為依據(jù),清楚、簡要地限定要求專利保護的范圍。專利審查指南進一步指出,權利要求書應當以說明書為依據(jù),是指權利要求應當?shù)玫秸f明書的支持(形式上和實質上支持)。權利要求書中的每一項權利要求所要求保護的技術方案應當是所屬技術領域的技術人員能夠從說明書充分公開的內容中得到或概括得出的技術方案,并且不得超出說明書公開的范圍。


由此可見,在審查權利要求是否得到說明書的支持時,可以采用三個步驟:1)確定說明書充分公開的內容;2)確定權利要求的保護范圍;3)本領域的技術人員能否從說明書充分公開的內容得到或概括得出權利要求的保護范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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圖7


對于第1步驟,對于發(fā)明專利申請,無論是在授權前還是在授權后,說明書公開的內容通常都可以明確地確定,大多數(shù)案件在這一步驟中都沒有爭議。在本案中,各方對說明書公開的內容也沒有爭議,都認同在說明書中并沒有記載“高電壓+低配比”的技術方案能夠解決本發(fā)明的技術問題。


在本案中,各方的主要分歧點在于:權利要求1的保護范圍是什么?本領域的技術人員是否能夠從說明書公開的內容概括得出權利要求1的保護范圍?


1)權利要求1的保護范圍是什么?


對于權利要求1的保護范圍,無效請求人和一審法院均從字面上確定權利要求的保護范圍,即權利要求1的保護范圍包括了“低電壓+低配比”、“低電壓+高配比”、“高電壓+低配比”和“高電壓+高配比”四種技術方案。相反地,國家知識產權局和二審法院認為根據(jù)說明書的記載,權利要求1的保護范圍不包括“高電壓+低配比”技術方案。


在專利侵權民事訴訟中,使用說明書及附圖來解釋權利要求的技術特征,從而確定權利要求的保護范圍是常見的司法實踐。根據(jù)中國專利法第64條規(guī)定:發(fā)明或者實用新型專利權的保護范圍以其權利要求的內容為準,說明書及附圖可以用于解釋權利要求的內容。而最高院2009年12月21日通過了《關于審理侵犯專利權糾紛案件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進一步明確了人民法院應當根據(jù)權利要求的記載,結合本領域普通技術人員閱讀說明書及附圖后對權利要求的理解來確定權利要求保護范圍的原則。北京高院知識產權審判庭編寫的《專利侵權判定指南》中提出了對權利要求進行解釋時應采取“合理解釋原則”,其基本出發(fā)點是:解釋權利要求的目的是試圖找出權利要求應當受到保護的客觀、合理的范圍。在解釋時既不能拘泥于字面,做機械式的僵硬解釋,也不能毫無原則地擴大化解釋。應根據(jù)說明書及附圖所公開的內容,全面理解發(fā)明創(chuàng)造的本質,在此基礎上,站在所屬領域的一般技術人員的角度上,對權利要求中的技術特征給予合理的解釋。對于明顯屬于放棄的內容,不能解釋進權利要求的保護范圍之內。


在專利授權后,無論對于專利民事侵權案件,還是對于專利行政確權案件,應當采取相同的方法和標準來確定專利權利要求的保護范圍,保證同一專利權的保護范圍的一致性,這樣才能確保專利權人的正當權益和社會公眾的信賴利益。如果在專利民事侵權案件中使用說明書和附圖對權利要求進行限縮性解釋,使得專利權的保護范圍縮小,專利權人難以主張正當?shù)臋嘁?;而在專利行政確權案件中采用寬泛的字面解釋,權利要求的保護范圍大,但卻造成專利容易被無效,這對專利權人是不公平的。反之,如果在專利民事侵權案件中擴大性解釋權利要求的保護范圍,而專利行政確權案件中采取限縮性解釋,則會損害社會公眾的信賴利益。


在本案中,國家知識產權局和二審法院基于說明書的記載,認定“高電壓+低配比”技術方案無法解決本專利的技術問題。因此,權利要求1的保護范圍應排除了“高電壓+低配比”技術方案。這與在專利民事侵權案件中確定權利要求保護范圍的方法基本一致,也符合“合理解釋原則”。


這樣的審查實踐與大多數(shù)專利代理師在實質審查中面對的審查意見是不一致的。根據(jù)專利審查指南中的規(guī)定:如果權利要求的概括使所屬技術領域的技術人員有理由懷疑該權利要求所包含的一種或多種方案不能解決發(fā)明或者實用新型所要解決的技術問題,并達到相同的技術效果,則應當認為該權利要求沒有得到說明書的支持。在實質審查中,如果審查員發(fā)現(xiàn)權利要求的字面保護范圍包括了不能解決本發(fā)明技術問題的技術方案,通常會指出權利要求得不到說明書支持的問題,要求專利申請人進行修改和陳述。這種做法在專利授權之前是必要的且合理的。專利授權之前,專利審查的目的之一是使得授權后的權利要求保護范圍對社會公眾而言是清楚的。如果權利要求的保護范圍可能會在專利侵權判定時存在爭議,應當在專利申請階段通過修改和陳述予以明確,以避免日后在專利授權后的維權程序中引起爭議。因此,在專利審查階段,以嚴格的字面含義確定權利要求的保護范圍是有利于專利權人和社會公眾的。但是,在專利授權后,仍繼續(xù)嚴格按照字面含義解釋權利要求的保護范圍,將會造成與在專利侵權判定中的權利要求保護范圍不一致,導致可能損害專利權人的正當權益或社會公眾的信賴利益。


2)本領域的技術人員是否能夠從說明書公開的內容概括得出權利要求1的保護范圍?


一審法院認為:雖然當充電限制電壓在4.45V以上時,說明書中的實施例呈現(xiàn)出充電限制電壓越高則正負極配比也相應越高的規(guī)律,但缺少變化工藝參數(shù)對技術效果、實現(xiàn)發(fā)明目的的影響的實例或描述,導致本領域技術人員無法預測當充電限制電壓較高而正負極配比較低時是否能夠解決本專利的技術問題,而且,充電限制電壓和正負極配比的取值正是本專利的發(fā)明點,不屬于現(xiàn)有技術范疇,本領域技術人員不具備可以從權利要求的保護范圍中排除不能實現(xiàn)的技術方案的能力。


換言之,一審法院認為:在說明書缺乏“高電壓+低配比”實驗數(shù)據(jù)的情況下,本領域的技術人員無法預測該技術方案能否解決本發(fā)明的技術問題;而且充電限制電壓和正負極配比的取值不屬于現(xiàn)有技術范疇,排除“高電壓+低配比”也超出了本領域技術人員的能力范圍。


判斷本領域的技術人員是否能夠從說明書公開的內容概括得出權利要求1的保護范圍,主要要考慮兩個因素:1)本領域的技術人員的知識水平和能力;2)說明書是否給出明確的技術教導。


“本領域的技術人員”的概念在《專利審查指南》關于創(chuàng)造性審查的章節(jié)中進行定義,是指一種假設的“人”,假定他知曉申請日或者優(yōu)先權日之前發(fā)明所屬技術領域所有的普通技術知識,能夠獲知該領域中所有的現(xiàn)有技術,并且具有應用該日期之前常規(guī)實驗手段的能力,但他不具有創(chuàng)造能力。設定這一概念的目的,在于統(tǒng)一審查標準,盡量避免審查員主觀因素的影響。因此,在判斷權利要求是否得到說明書支持時,“本領域的技術人員”亦同樣遵循這一概念。


“本領域的技術人員”不具有創(chuàng)造能力,亦即“本領域的技術人員”缺乏提出新的技術方案,以解決現(xiàn)有技術問題的能力。但是,“本領域的技術人員”應當具有理解本發(fā)明技術教導的能力?!氨绢I域的技術人員”知曉申請日或者優(yōu)先權日之前本領域所有的普通技術知識且具備常規(guī)技術手段的能力,這就決定了本領域的技術人員在閱讀本專利的說明書之后,能夠理解專利說明書所給出的技術教導并依照該技術教導進行有限次實驗,以驗證發(fā)明所帶來的技術效果。


“說明書是否給出明確的技術教導”是判斷權利要求是否得到說明書支持的關鍵。如果說明書清楚地揭示了本發(fā)明所要解決的技術問題和技術手段之間的內在關聯(lián)性(內在規(guī)律),使得本領域的技術人員能夠依照說明書公開的內在規(guī)律進行有限次實驗來驗證技術效果,則權利要求得到說明書的支持。反之,如果說明書給出的技術教導是含糊的,則權利要求得不到說明書的支持。


在本案的專利說明書第4-14頁記載:“在充電限制電壓提高至4.45伏以上時,比能量雖然提高了近30%,但循環(huán)性能較差,循環(huán)6次后,容量保持率僅為83.9%。為了找出充電限制電壓提高至4.45伏以上時循環(huán)性能較差的原因,本發(fā)明人在做了大量基礎研究和理論探索后,調整了正負極材料容量配比,即:將鋰離子電池的正負極材料按充電限制電壓為4.2V時的理論克容量計算的配比調整為1∶1.3~2.5?!瓕嶒灲Y果顯示,在適當?shù)恼摌O材料配比下,充電限制電壓為4.45伏以上時,電池的比能量可以大幅提高,而電池的循環(huán)性能基本不會受到影響”。


以上的技術教導是明確的,本領域技術人員在閱讀以上說明書記載的內容之后能夠理解:在充電限制電壓提高至4.45伏以上時,正負極材料容量配比需調整為1∶1.3~2.5。因此,即使說明書沒有明確給出“高電壓+低配比”的實驗數(shù)據(jù),本領域的技術人員亦能夠預測“高電壓+低配比”的技術方案無法解決本發(fā)明的技術問題。而且,雖然充電限制電壓和正負極配比的取值正是本專利的發(fā)明點,但本發(fā)明的技術人員具有理解本發(fā)明技術教導的能力,因此,本領域的技術人員能夠基于本發(fā)明的技術教導來選擇合適的充電限制電壓和正負極配比的數(shù)值。


在(2008)高行終字第451號判決中,因為說明書給出的技術教導是含糊不清的,北京高院做出了權利要求得不到說明書支持的判決。具體為:在專利說明書中給出的104個實施例,其中93個實施例能夠實現(xiàn)發(fā)明的目的,11個實施例無法解決發(fā)明的技術問題,盡管絕大多數(shù)的實施例能夠解決發(fā)明的技術問題,但說明書并未能揭示這11個失敗實施例與發(fā)明所要解決的技術問題的內在規(guī)律,導致本領域的技術人員需要進行大量的反復實驗或者過度勞動才能排除不能實現(xiàn)發(fā)明目的的實施例。因此,說明書給出的技術教導是含糊不清的,權利要求得不到說明書的支持。


綜上,最高院在審查“不支持問題”時確定權利要求1的保護范圍的方法與在專利民事侵權案件中保持基本一致。而且,最高院在判斷本領域的技術人員是否能夠從說明書公開的內容概括得出權利要求1的保護范圍時也基本上遵循專利申請的說明書是否給出明確的技術教導的準則來判斷。


三、最高院判決的解讀


在本案中,最高院并未局限于《專利審查指南》關于“不支持”問題的規(guī)定,而是以全局視角在綜合考量專利權人和社會公眾的利益情況下提出了更合理的裁判規(guī)則。


首先,最高院的裁判是在合理詮釋專利法的立法宗旨的前提下做出的。專利法第一條是立法宗旨,專利法的適用和理解應當遵循專利法的立法宗旨。


根據(jù)專利法第一條,為了保護專利權人的合法權益,鼓勵發(fā)明創(chuàng)造,推動發(fā)明創(chuàng)造的應用,提高創(chuàng)新能力,促進科學技術進步和經濟社會發(fā)展,制定本法。


由此可見,保護專利權人的合法權益和鼓勵發(fā)明創(chuàng)造是專利法的立法根本,是時代的主旋律,其重要性也已經上升到國家戰(zhàn)略的層面?!氨Wo專利權人的合法權益”更是《專利法》第一條的核心,是實現(xiàn)本條規(guī)定的其他四項宗旨的基礎。


具體到本案,涉案專利的發(fā)明人、即專利權人基于大量的試驗和研究,以創(chuàng)造性的思維改進了鋰電池,提高了二次鋰離子電池容量、平均工作電壓及比能量,具有非常重大的商業(yè)價值,對豐富鋰離子電池的基礎理論研究有一定的貢獻。發(fā)明人對于科學技術進步的貢獻是不可否認的。如果按字面含義來解釋權利要求1的保護范圍,將會導致權利要求得不到說明書支持的問題。但是,按照現(xiàn)行的審查實踐,權利要求在專利授權后的修改受到嚴格的限制,專利權人無法通過修改權利要求以從文字上來明確限定權利要求的保護范圍。而且,本專利是發(fā)明專利,審查員在實質審查過程中并沒有指出“權利要求得不到說明書支持”的問題。如果因為專利申請文件撰寫上的“瑕疵”或在審查過程中的“缺陷”,而使得專利權人完全喪失權益或全盤否定專利權人對于促進科學技術進步所做出的貢獻,那么將有悖于專利法的立法宗旨,顯著抑制了人們進行科技創(chuàng)新的積極性。


由此,最高院基于專利法第一條的立法宗旨,出于保護和鼓勵發(fā)明創(chuàng)造的目的,肯定了專利權人做出的貢獻,裁決了該專利的權利要求1能夠得到說明書的支持。當然,這一點在判決書中沒有明確指出,而是體現(xiàn)在其審理理念中,躍然于紙上。


2008年修改《專利法》時,將第一條原來所述的“保護發(fā)明創(chuàng)造專利權”改為“保護專利權人的合法權益”,體現(xiàn)出我國對專利制度屬性和作用的認識有了進一步深化。也就是說,專利制度要充分維護專利權人的合法權益,也要充分顧及社會和公眾的合法利益,需要在兩者之間實現(xiàn)一種合理的平衡。


為了充分顧及社會和公眾的合法利益,最高院依據(jù)說明書記載的內容對權利要求1的字面上限定的保護范圍進行了限縮性解釋,將不能實現(xiàn)該專利發(fā)明目的的技術方案(高電壓+低配比)排除到權利要求1所限定的保護范圍之外。限縮性解釋后的權利要求1的保護范圍與說明書記載的內容一致,權利要求1得到說明書的支持。由此,限縮性解釋后的權利要求1的保護范圍既體現(xiàn)專利權人對于科技進步的貢獻,也剔除專利權人無貢獻的那一部分。因此,在專利權人的合法權益與社會和公眾的合法利益之間實現(xiàn)了利益平衡。


四、對于專利申請權利要求撰寫的影響


是否在以后的專利文件的撰寫過程中權利要求的撰寫就不要求那么嚴謹了?申請人可以將保護范圍寫得盡可能大,反正最后權利要求的保護范圍至少可以限制到體現(xiàn)專利權人做出貢獻的那一部分。


答案顯然是否定的。權利要求的明確的保護范圍其實對于專利權人而言是有利的,即按照通常的審查標準去撰寫權利要求是有利的。就涉案專利而言,如果在撰寫階段或審查階段,將特征“在充電限制電壓提高至4.45伏以上時,調整單體鋰離子電池的正、負極的配比為1∶1.3~1∶2.5”加入權利要求1中,那么權利要求1的保護范圍就會非常明確,專利權人也就無需耗費大量時間和金錢去爭取原本屬于自己的權益,也不會在很長一段時間內使得權利要求的保護范圍處于不確定的狀態(tài)中。尤其是在當前的專利權人是個人的情況下,需要在巨大的時間和金錢耗費和未確定的權益之間進行反復權衡和取舍。此外,從無效、一審到二審的冗長的審查過程也耗費了大量的審查資源和不菲的公帑。


另外,審查員在該專利的之前審查過程中也沒有提醒申請人朝向明確權利要求保護范圍的方向進行修改??紤]到該專利申請是在大約二十年之前被授權的,那時候審查資源缺乏并且專利審查機制也不甚完善,不能對于審查水平過于苛求。筆者認為,最高院在審理過程中也應當顧及到了這一點,不能讓不完善的審查和由此導致的后果讓專利權人一并承擔??紤]到近年來,審查資源越來越豐富并且審查機制也日益完善,相信在如今的情況下該專利不太可能以當前的權利要求書為基礎授權。


此外,也需要特別重視說明書的撰寫,說明書在專利申請文件中具有重要作用。在本案中,正是因為說明書撰寫較好,詳細說明本發(fā)明的技術原理,并提供大量實驗數(shù)據(jù),使得本領域的技術人員通過閱讀說明書能夠明確排除不能實現(xiàn)發(fā)明目的的技術方案。如果說明書撰寫不當,在實質審查階段可能都無法對權利要求進行合適修改,更談不上在授權后根據(jù)說明書記載的內容對權利要求進行限縮性的解釋。


盡管最高院在本案中對“權利要求能否得到說明書支持”的審理邏輯有別于《專利審查指南》的相關規(guī)定,但考慮到專利授權后無法引入說明書的內容對權利要求進行修改的情形,筆者認為,較《專利審查指南》的相關規(guī)定,本案判決更為合理,也更遵循了專利法第一條的立法宗旨。


參考文獻

1、【(2020)最高法知行終406、407號】 最高院(2020)

2、《專利審查指南》國家知識產權局 (2010)

3、《中國專利法詳解》 尹新天(2012.7)

4、北京市高級人民法院《專利侵權判定指南》理解與適用


從“二次鋰離子電池”案談專利撰寫“不支持問題”的審查


來源:IPRdaily中文網(wǎng)(iprdaily.cn)

作者:俞海舟 沈英瑩 中國貿促會專利商標事務所

編輯:IPRdaily王穎          校對:IPRdaily縱橫君


注:原文鏈接從“二次鋰離子電池”案談專利撰寫“不支持問題”的審查(點擊標題查看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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