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來源:IPRdaily中文網(iprdaily.cn)
作者:麻莉坤 高沃律所
原標題:漫談:商標撤銷案中對指定期間后的使用效力認定問題
我國《商標法》第四十九條第二款規(guī)定,注冊商標成為其核定使用的商品的通用名稱或者沒有正當理由連續(xù)三年不使用的,任何單位或者個人可以向商標局申請撤銷該注冊商標。面臨撤三程序,商標權利人都需要積極提供指定期間的有效使用證據,才能維持商標注冊,否則將面臨不利的法律后果,行政機關、法院對于證據的審查也是限定于指定期間內的使用證據。那么指定期間后的商標使用就不應予以考慮嗎?
引言
我國《商標法》第四十九條第二款規(guī)定,注冊商標成為其核定使用的商品的通用名稱或者沒有正當理由連續(xù)三年不使用的,任何單位或者個人可以向商標局申請撤銷該注冊商標。商標局應當自收到申請之日起九個月內做出決定。該條款明確規(guī)定了撤銷連續(xù)三年停止使用的注冊商標程序(簡稱撤三程序),一枚注冊商標在注冊公告之日起滿3年后就會面臨被撤三的外在風險,可能在三年期間或者在更長的時間,注冊商標經過重金打造已經建立了很高的知名度和影響力,積攢了無限的品牌價值,但是面臨撤三程序,商標權利人都需要積極提供指定期間的有效使用證據,才能維持商標注冊,否則將面臨不利的法律后果,行政機關、法院對于證據的審查也是限定于指定期間內的使用證據。那么指定期間后的商標使用就不應予以考慮嗎?隨著2019年4月24日《北京市高級人民法院商標授權確權行政案件審理指南》(下稱審理指南)的頒布,19.15【指定期間后的使用】“指定期間之后開始大量使用注冊商標的,一般不構成在指定期間內的商標使用,但當事人在指定期間內使用商標的證據較少,在指定期間之后持續(xù)、大量使用訴爭商標的,在判斷是否構成商標使用時可以綜合考慮”,對于指定期間后的使用證據的考量有了明確的態(tài)度和考量標準。
案例
在司法審查實踐中,對于指定期間之后的使用證據如何考量呢?在筆者代理的第1644906號“帝森DESON及圖”商標撤銷復審二審案件,基于商標對于青島帝森公司的重要性,深知商標對于企業(yè)的重要意義和所蘊含的商業(yè)價值,如果在二審程序能夠扭轉乾坤,必然要找到最具說服力的致勝點和強有力的證據材料,經過代理律師團隊與當事人多次溝通,和對證據的梳理,把在指定期間內和指定期間之后的使用證據統(tǒng)一整理提交給北京高院,北京高院在認定指定期間內證據的基礎上,對于指定期間之后的使用證據也予以充分考慮,認為:帝森露西娜公司與北京中外名人文化科技有限公司于2018年4月13日簽訂了《廣告委托代理合同》,約定自2018年5月1日至2018年5月27日共14次在CCTV-新聞《東方時空》發(fā)布產品名稱為“帝森櫥柜”的廣告,涉及金額125萬元,并提供了2份發(fā)票佐證。帝森公司在本案中提交的視頻證據亦顯示《東方時空》節(jié)目中插播了含有訴爭商標標志及“帝森櫥柜www.deson-kitchon.do”的字樣的廣告。雖上述證據形成于指定期間之外,但鑒于該廣告系發(fā)布于中央電視臺,涉及的廣告費用較高,能夠證明訴爭商標的真實使用意圖。訴爭商標申請注冊于2000年,至今已20年,2007年12月曾被青島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授予著名商標。截止本案審理終結之時,帝森公司名下共有有效商標12件,其中在指定期間注冊在第20類商品上的商標僅訴爭商標1件,在此情況下,考慮到山東省家具協(xié)會出具的證明顯示帝森公司生產的“帝森”牌櫥柜廚具系列產品2010年度銷售收入為4591萬元,帝森公司在二審訴訟中亦提交了總額達1800萬元的銷售“櫥柜”的發(fā)票等,上述證據可以佐證訴爭商標實際進行了商業(yè)使用。鑒于此,雖帝森公司在行政階段及訴訟階段提交的訴爭商標使用證據或存在未顯示訴爭商標標志、或晚于訴爭商標申請日等瑕疵,但綜合考慮其提交的《廣告制播合同書(青島電視臺
評析
商標撤銷制度的立法初衷是對擁有商標權利而故意不使用行為的懲戒,在于督促商標權利人積極使用商標,充分發(fā)揮商標自身的價值和功能,避免商標資源的浪費,撤銷只是手段,而不是目的。可能相對于異議、無效宣告請求程序來說,商標撤銷制度的適用更為靈活和簡單,對于申請主體沒有作嚴格限制,任何單位或者個人都可以申請,撤銷程序一旦啟動,涉案商標會面臨被撤銷的風險,除非有效的使用證據被認定才能維持商標注冊,那為了充分維護商標注冊人的切身利益,對于使用證據的審查不應僅局限于指定期間之內,采取一刀切的態(tài)度,應當對指定期間內和指定期間之后的使用情況綜合、全面予以考量,了解商標的使用情況,商標注冊人的使用意圖和使用行為等。如果僅僅是為了維持商標注冊進行象征性使用,不具備真實使用意圖的的商標,顯然商標對于商標注冊人并無重要性,商標予以撤銷并無不妥。但是如果商標對于商標注冊人意義重大,在指定期間內的時間恰是商標的投入準備環(huán)節(jié),而在指定期間之后才是商標正式運營環(huán)節(jié),有相關銷售、宣傳情況,能夠印證商標注冊人對于商標的使用意圖,不能僅因指定期間證據不充分,而在不考慮商標注冊人使用意圖和使用行為的前提下直接予以撤銷,那對于商標注冊人顯然不公平,也嚴重違背了商標撤銷制度的立法初衷,所以對于商標撤銷案件中指定期間之后的使用證據應當予以充分考慮,以橫向思維予以審視和看待。
結語
商標是一個企業(yè)的靈魂,對于企業(yè)的經營發(fā)展至關重要,商標注冊人在經營培育自己的商標品牌時,應當全力以赴,悉心維護,以充分發(fā)揮商標的識別作用和市場價值,以此在面臨各種法律風險時能夠拿起足夠堅硬的盾牌予以對抗反擊。而行政、司法審批機關在審查商標撤銷案件中對于證據的審查持寬嚴相濟的態(tài)度,考慮商標注冊人的主觀意圖和商標使用行為等,以充分維護當事人的合法權益,維護行政、司法的公信力!
來源:IPRdaily中文網(iprdaily.cn)
作者:麻莉坤 高沃律所
編輯:IPRdaily王穎 校對:IPRdaily縱橫君
注:原文鏈接:漫談:商標撤銷案中對指定期間后的使用效力認定問題(點擊標題查看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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