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論我國知識產權懲罰性賠償(二)適用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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論我國知識產權懲罰性賠償(二)適用制度

論我國知識產權懲罰性賠償(二)適用制度

#本文僅代表作者觀點,不代表IPRdaily立場,未經作者許可,禁止轉載#


來源:IPRdaily中文網(wǎng)(iprdaily.cn)

作者:羅建 四川省犍為縣人民法院法官助理

原標題:試論知識產權懲罰性賠償制度的適用


懲罰性賠償在法律中有深遠的歷史,曾存在于《漢謨拉比法典》等多部法典,其早期的形式是根據(jù)預定比例確定的多重損害賠償。本文通過對《民法典》知識產權懲罰性賠償法律制度與現(xiàn)行的知識產權相關規(guī)定進行對比分析,得出我國在現(xiàn)階段對侵權人主觀上的要求宜適用“故意”標準的結論。


摘要


懲罰性賠償在法律中有深遠的歷史,曾存在于《漢謨拉比法典》等多部法典,其早期的形式是根據(jù)預定比例確定的多重損害賠償?,F(xiàn)代意義上的懲罰性賠償制度首次見之于法律是《英國復數(shù)損害賠償條款》[1]。我國法律首次是在《侵權責任法》中的產品責任作了懲罰性賠償?shù)囊?guī)定。隨著技術的進步,侵權人侵害權利人知識產權的手段更加便捷,侵權行為更加隱蔽,權利人維權成本更高,因此當前知識產權適用懲罰性賠償制度勢在必行。本文通過對《民法典》知識產權懲罰性賠償法律制度與現(xiàn)行的知識產權相關規(guī)定進行對比分析,得出我國在現(xiàn)階段對侵權人主觀上的要求宜適用“故意”標準的結論。


關鍵詞:懲罰性賠償  知識產權  故意侵權


懲罰性賠償制度引入知識產權法的必要性


1.實施知識產權懲罰性賠償制度是時代所需


習近平主席在2018年11月5日舉辦的首屆中國國際進口博覽會開幕式上強調,中國將保護外資企業(yè)合法權益,堅決依法懲處侵犯外商合法權益特別是侵犯知識產權行為,提高知識產權審查質量和審查效率,引入懲罰性賠償制度,顯著提高違法成本。隨著全球一體化,國與國之間的交往越來越頻繁,各方面制度也在相互吸收融合。我國改革開放40年后的今天,國力顯著增強,目前我國是世界上最大、綜合實力最強的發(fā)展中國家,是世界第二大經濟體,第三大貿易大國。當下經濟要進一步發(fā)展就必須改變以往粗放式的增長模式,只有自主掌握先進技術,維護好自有品牌,將來才能在國際交往中立于不敗之地,所以必須加強對知識產權的保護,由此更能激發(fā)全民創(chuàng)新潛能。


2.現(xiàn)行法律規(guī)定在知識產權賠償上存在的不足


法律對知識產權權利人的賠償目的是對權利人損失進行彌補、對侵權人所得非法利益進行剝奪,并對社會大眾起到警示作用,樹立保護合法,懲戒違法的價值取向,激發(fā)廣大群眾的創(chuàng)新潛力。


梳理我國《商標法》、《著作權法》等法律規(guī)定,現(xiàn)行法律通常是通過四個方面來保障權利人的利益,第一是權利人因侵權行為造成的損失,第二是侵權人因侵權行為所獲得的利益,第三是權利許可使用費的倍數(shù),第四是法定賠償額。根據(jù)統(tǒng)計,司法實踐中絕大多數(shù)的案件都是按倍數(shù)或者法官自由裁量來判的,而真正能確定實際損失或侵權獲利的案件很少,因而決定了知識產權侵權在我國適用懲罰性賠償?shù)纳鐣枨?strong>[2]。按倍數(shù)和法定賠償額進行賠償,都是在證據(jù)無法完全支撐訴求的情況下,裁判人員根據(jù)調查的情況所作的“估計”,因此這種模式也不符合民法關于證據(jù)必須查證屬實,才能作為認定案件事實依據(jù)證明的要求。


3.填平原則在知識產權侵權中很難填平


填平原則在知識產權法中的適用存在天然缺陷,我國民事法律制度深受德國法影響,民事責任的承擔方式以恢復原狀為主,民事責任中的賠償以填平原則為準則[3]。知識產權權利人在權利獲得過程中,往往要投入大量研發(fā)經費,侵權人對侵權產品模仿的投入相對研發(fā)就會少得多,同時侵權人銷售產品也是依賴其相對低廉的價格來吸引客戶,因此侵權人所能得的利潤空間就非常有限。權利人的損失和侵權人所得收益通常來說是不相等的。權利人可以獲得的賠償與自己所遭受的損失有時很不成比例,由此挫傷權利人維權的積極性,抑制全社會的創(chuàng)新激情。


4.懲罰性賠償能避免個體尋求私力救濟


從心理學角度來講,當個體在社會活動中遭遇損失,總會想法尋求報復,以彌補遭到的損害?,F(xiàn)代法律關于權利之保護,以公力救濟為原則,一般情形禁止私力救濟。采用“填平性原則”權利人的損失很難得到合理賠償,尤其是間接損失。同時,刑法對侵權人的打擊一般是較為嚴重的違法行為,對一般侵權行為不宜納入刑法打擊范圍,由此知識產權懲罰性賠償制度在“民法”和“刑法”之間起到了過渡作用。


《民法典》對知識產權懲罰性賠償?shù)囊?guī)定及意義


2020年5月28日全國人大常委會審定并通過的《民法典》“侵權責任編”1185條規(guī)定“故意侵害他人知識產權,情節(jié)嚴重的,被侵權人有權請求相關的懲罰性賠償”。該條把知識產權權利人主張懲罰性賠償?shù)臉嫵梢仨毷?,第一主觀上侵權人要有侵害知識產權的故意,第二是侵權達到情節(jié)嚴重的程度,兩者缺一不可,否則權利人就侵權行為只能主張一般性賠償。在我國第一部頒布的《民法典》中規(guī)定知識產權懲罰性賠償制度,其意義重大。


1.可以使我國法律法規(guī)關于知識產權懲罰性賠償?shù)囊?guī)定保持一致


我國對知識產權保護的規(guī)定有全國人大常委會制定的單行法,如:《商標法》,也有國務院制定的條例,如:《著作權法實施條例》,法律位階不同,其在實施過程中產生的效力也會不一樣。同時對同一事項的規(guī)定不同,也會產生在務實中法律適用上的矛盾。由全國人民代表大會通過的《民法典》對知識產權懲罰性賠償作統(tǒng)一規(guī)定,有利于我國保持知識產權法律法規(guī)的一致性。


2.可以彌補知識產權法律法規(guī)規(guī)定的不足起到兜底作用


現(xiàn)目前《商標法》第63條對懲罰性賠償作出了規(guī)定。從我國立法來看,即使將來《著作權法》、《專利法》修訂時確立了懲罰性賠償規(guī)則,其也只能適用于著作權和專利權[4]。知識產權是人們在科學、技術、文化領域創(chuàng)造的精神成果,其客體隨著社會的不斷進步而擴大,由此就會產生新的客體可能沒有規(guī)定的情況,《民法典》從法律層次作出相關規(guī)定,就可以彌補規(guī)定出現(xiàn)空缺的現(xiàn)象。


知識產權如何適用懲罰性賠償制度


厘清《民法典》與其它相關知識產權法律法規(guī)的關系,統(tǒng)一懲罰性賠償適用標準。在知識產權不同的法律法規(guī)的規(guī)定之間,難免會有不一致的地方,如《民法典》規(guī)定,故意侵害他人知識產權,情節(jié)嚴重的,被侵權人有權請求相關的懲罰性賠償、《商標法》規(guī)定,對惡意侵犯商標專用權,情節(jié)嚴重的,可以在按照上述方法確定數(shù)額的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確定賠償數(shù)額。對比這兩部法律對懲罰性賠償?shù)囊?guī)定,主觀要求上明顯具有很大的不同?!睹穹ǖ洹分饔^上要求是“故意”,《商標法》主觀上要求是“惡意”,“故意”和“惡意”語義區(qū)別明顯,故意是明知自己的行為會產生不良的后果,而希望或放任該不良后果的發(fā)生,是與過失相對的法律概念?!皭阂狻痹诿穹ㄉ想m沒有明確的概念界定,但仍見于各民事法律規(guī)定中,如《民法通則》第五十八條規(guī)定惡意串通,損害國家、集體或者第三人利益的民事行為無效?!皭阂狻睆母星樯噬弦取肮室狻备哔H義,主觀可懲罰性更強,裁判標準更不易把握得準確?!皭阂狻钡耐庋影恕肮室狻保灰恰皭阂狻毙袨榫桶恕肮室狻钡闹饔^意圖。


《民法典》和《商標法》屬于同一法律位階,根據(jù)《立法法》第九十二條規(guī)定:同一機關制定的法律、行政法規(guī)、地方性法規(guī)、自治條例和單行條例、規(guī)章,特別規(guī)定與一般規(guī)定不一致的,適用特別規(guī)定。《民法典》對知識產權懲罰性賠償?shù)囊?guī)定屬于一般規(guī)定,《商標法》對商標權懲罰性賠償?shù)囊?guī)定是特別規(guī)定,由此推定商標領域的懲罰性賠償構成要件上,侵權人主觀上必須是“惡意”。同時,《立法法》第九十二條還規(guī)定:新的規(guī)定與舊的規(guī)定不一致的,適用新的規(guī)定?!睹穹ǖ洹酚?020年5月28日通過,《商標法》于1982年8月23日通過,并經四次修正,最后一次修正是在2019年4月23日。根據(jù)新法優(yōu)于后法,知識產權懲罰性賠償主觀要件上應當適用《民法典》規(guī)定的“故意”標準。由此就會造成在商標權懲罰性賠償上,根據(jù)特別法優(yōu)于一般法,侵權人主觀要件應適用“惡意”標準,而根據(jù)新法優(yōu)于后法,侵權人主觀要件應適用“故意”標準,因此就同一事實,因法律規(guī)定造成了適用上的矛盾。


由此筆者建議可以通過修正《商標法》或頒布司法解釋,將知識產權懲罰性賠償主觀構成要件統(tǒng)一采用“故意”標準,其理由有兩點。


第一,因知識產權的取得一般具有前期投入資金多、消耗時間長,權利具有無形性的特點,當權利人的權利遭到侵權,通常情況下也不影響權利人的正常使用,由此也造成侵權易、維權難的尷尬境遇。尤其在互聯(lián)網(wǎng)環(huán)境下,使得侵權變得更為便捷,在大陸法系“填平原則”的賠償制度下,侵權人即使被發(fā)現(xiàn),權利人證據(jù)充分的前提下,侵權人最多就是失去了侵權所得,沒被發(fā)現(xiàn)侵權所得就是侵權人的純收益,由此更助長侵權人實施侵權行為的僥幸心理。在20世紀30年代之后的幾十年中,懲罰性賠償中最初可能具有的賠償功能則幾乎完全消失了,它的目的完全成為了懲罰遏制那些惡意的、邪惡的、粗暴的、不道德的侵權行為[5]。因此現(xiàn)階段應當從立法上對知識產權侵權行為盡可能擴大打擊面,采用“故意”標準作為懲罰性賠償?shù)臉嫵梢t能達到該目的。在個案中如果有“惡意”的侵權行為,“舉輕以明重”該案當然也要適用懲罰性賠償。同時,裁判人員在裁定時針對“惡意”的侵權行為,賠償金額在相同條件下還應當多于“故意”情形的標準,以加大對“惡意”侵權的打擊力度。


第二,“故意”相對“惡意”而言,語意更加明確,在司法實踐中更加便于根據(jù)侵權行為的表現(xiàn)定性。但對“惡意”進行判斷,更強調裁判者的主觀性,個體認知上的差異就會造成對同一事實的判斷不一樣,由此在司法實踐中更易造成同案不同判的情況。隨著我國對外開放的近一步深入,我國企業(yè)一方面要走出去,同時也要將外國企業(yè)引進來,對外交往中法律規(guī)定的模糊容易滋生矛盾,更可能成為跨國集團壟斷行業(yè)市場的工具,所以對侵權人采用“故意”標準,更能使權利人的利益受到法律保護。


注釋:

[1]李揚 陳曦程,《論著作權懲罰性賠償制度》,載《知識產權》2020年第8期,第35頁。

[2]何江龍,《商標法第63條的理解與反思》,載http://www.fx361.com/page/2017/0619/2035283.shtml,訪問時間2020年10月15日。

[3]羅莉,《論懲罰性賠償在知識產權法中的引進和實施》,載《法學》2014年第4期,第25頁。

[4]王利明,《論我國民法典中侵害知識產權懲罰性賠償?shù)囊?guī)則》,載《政法與法律》2019年第8期,第98頁。

[5]白江,《我國應擴大懲罰性賠償在侵權責任法中的適用范圍》,載《清華法學》,2015年第3期,129頁。


相關閱讀:

論我國知識產權懲罰性賠償(一)適用標準


來源:IPRdaily中文網(wǎng)(iprdaily.cn)

作者:羅建 四川省犍為縣人民法院法官助理

編輯:IPRdaily王穎          校對:IPRdaily縱橫君


注:原文鏈接論我國知識產權懲罰性賠償(二)適用制度點擊標題查看原文)


論我國知識產權懲罰性賠償(二)適用制度


論我國知識產權懲罰性賠償(二)適用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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