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策仲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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數(shù)年來,眾多實體已經(jīng)基于公平、合理和無歧視(FRAND)的原則,發(fā)布了與4G / 5G蜂窩無線標準必要專利(SEP)許可相關的聲明。本系列文章將會回顧這些聲明,重點關注其中一些不同的觀點,并通過參考標準制定組織的政策和相關法律規(guī)定,提供與這些聲明有關的背景。目前本系列文章已完結。
作者:Curtis Dodd、Chris Dubuc, Harfang IP Investment Corp
翻譯:北京思韜知識產(chǎn)權代理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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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透明度”是眾多FRAND相關聲明的一個共同主題。然而,大多數(shù)聲明都僅是對其有所提及,而并未充分釋明“透明度”意味著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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蜂窩無線標準必要專利(二):對標準必要專利(SEP)進行許可所作的聲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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盡管對FRAND條款和條件提出仲裁從表面上看與FRAND許可并不矛盾,但是一些實體已經(jīng)對因拒絕接受仲裁而引起的負面影響表達了反對意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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蜂窩無線標準必要專利(三):FRAND許可費基準聲明和移動無線標準必要專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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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多數(shù)實體不會解釋他們的每單位費率如何在不同終端用戶產(chǎn)品之間變化(即,許可費基準變化)”,而是選擇公布針對手機的費率,并附加一些有關靈活性的說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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蜂窩無線標準必要專利(四):分析移動無線SEP的FRAND聲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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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種程度上,Apple是對的,即沒有辦法要求實施者進行FRAND許可的談判,這使SEP所有者別無選擇,只能在無法商定FRAND條款和條件的情況下提起專利侵權訴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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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于‘反向劫持會嚴重危害創(chuàng)新激勵’,因此[標準發(fā)展組織(SDO)更新了未來政策]‘應當鼓勵專利持有者和實施者進行善意的雙邊許可談判,并且應當在SDO許可政策中予以考慮’”。
——美國司法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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來源:IPRdaily中文網(wǎng)(iprdaily.cn)
編輯:IPRdaily王穎 校對:IPRdaily縱橫君
注:原文鏈接:IPR Daily系列文章推薦 │ 蜂窩無線標準必要專利???/span>(點擊標題查看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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