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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高記源 高律別睡啦
原標題:從冰墩墩防疫貼事件看著作權合理使用制度的何去何從
著作權法屬于比較親民的法律,基本每年都會有那么幾個熱點事件引發(fā)廣泛討論,每當此時,基本都繞不開合理使用制度,著作權法24條更是屢屢被拉出來站臺,但令人困惑的是,同一事件到底能不能適用,以及應該適用哪一項,都往往難以達成共識,反而引發(fā)激烈爭論。
聽聞熱心市民鄭先生道歉了,
又聽聞粵海街道辦已經拿到授權了,
那他們都可以退場了,
論戰(zhàn)爭鳴的目的是為法治建設綻放一點光和熱。
上篇文章得到了很多筆者一直很尊敬的業(yè)界前輩的認可和鼓勵,在此深深鞠躬。
萬萬沒想到本以為比較清晰的事情,竟引得知產圈各路大神下場對線,也有不少好友發(fā)給筆者各種文章詢問觀點。
在此首先明確三點:
1、雖然不喜鄭先生的做法,但其舉報行為本身未違反法律,其宣傳自己舉報的視頻存在侵權風險,但既然權利人未提出主張,那希望他可以帶著自己漲的粉安靜退場,不要再消費深圳為抗疫所做出的巨大犧牲了。
2、著作權授權是可以追認的,法律尊重權利人對私權的處分,所以如果拿到了授權就繼續(xù)大大方方的用吧(筆者還沒集齊)。
3、筆者也是能寫嚴肅文學的,離開熊貓頭我仍是一條好漢(摔?。。。?/span>
綜上,本文和兩方原事主已經沒有關系了,甚至和墩墩也沒啥關系了(容融也沒有)。僅對于去主體化的具體行為與學術觀點進行討論。
著作權法屬于比較親民的法律,基本每年都會有那么幾個熱點事件引發(fā)廣泛討論,每當此時,基本都繞不開合理使用制度,著作權法24條更是屢屢被拉出來站臺,但令人困惑的是,同一事件到底能不能適用,以及應該適用哪一項,都往往難以達成共識,反而引發(fā)激烈爭論。
歸根結底,一方面是合理使用制度創(chuàng)設的初衷就是維持一種動態(tài)平衡,所以未對也無法對具體情形窮盡規(guī)定,另一方面則是立法技術未臻圓滿。借此良機,謹代表個人觀點,以期能為法治建設澆上一桶沙子。
內容很干,謹慎下滑。
1、合理使用與三步檢驗法
首先需要明確的是,我國現行《著作權法》第24條從來沒說過自己是合理使用,而其所在的第四節(jié)名為“權利的限制”,這一命名其實是美式“合理使用”與英式“合理利用”的合并概念,為了便于說明,本文中我國合理使用也指24條。
合理使用制度:美國1976年《版權法》第107條規(guī)定的合理使用“四要素”標準:(1)使用行為的性質和目的;(2)被使用作品的性質;(3)被使用部分的數量和質量;(4)使用對作品潛在市場或價值的影響。
三步檢驗法:1971年《伯爾尼公約》第9條第2款規(guī)定:(1)在某種特殊的情況下;(2)不與作品的正常使用相沖突:(3)不致無故損害權利人的合法權益。
而我國2020年《著作權法》第24條中所規(guī)定的“......并且不得影響該作品的正常使用,也不得不合理地損害著作權人的合法權益”。實際上是“三步檢驗法”的第二步和第三步。同時因為(一)至(十二)項實質上是封閉式列舉,可以理解為隱含包括第一步。
可見,從本源上24條是合理使用制度與三步檢驗法在信息網絡時代的“新融合”。從結構上,又加入了兜底條款,即(十三)法律、行政法規(guī)規(guī)定的其他情形。
看起來很嚴謹吧,就像是有的合同寫了“包括但不限于”后面還跟了個“等情形”,但是壞事也就壞事在這里了,2018年國務院頒布了《奧林匹克標志保護條例》,這是個行政法規(guī),目前有一種觀點認為,本次事件的行為從(十三)兜底條款漫延到《條例》,又因為《條例》只規(guī)定了商業(yè)使用侵權,那么本次事件不屬于商業(yè)使用,不侵權。
對此,異議。
2、情理與法理
(1)應當在現有法律體系內使用、解釋法律
保持對法律的尊重,維護法律的穩(wěn)定性,應是現代法治社會的基本共識。
《奧林匹克標志保護條例》的級別雖然低于《著作權法》,但既然著作權法24條(十三)中規(guī)定了其他行政法規(guī)可以制定例外情形,那么如果《條例》確實有此規(guī)定,應當遵從。
問題在于,它沒有。
首先,《條例》本身保護的客體是奧林匹克標志,根據其第2條規(guī)定冰墩墩確實屬于奧林匹克標志,但這不能剝離冰墩墩還享有著作權保護的這一事實,《條例》通篇沒有提到如何處置奧林匹克標志的著作權,反而在第16條明確,奧林匹克標志除依照本條例受到保護外,還可以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專利法》、《特殊標志管理條例》等法律、行政法規(guī)的規(guī)定獲得保護。
其次,《條例》中僅規(guī)定了“商業(yè)使用”構成侵權,但從來沒說過非商業(yè)使用不構成侵權???別笑,這不是在摳字眼,不應當用想當然的推斷去限縮著作權人的私權。權利人法無禁止即可為。
再次,冬奧委頒布了《有關標志非商業(yè)使用規(guī)則》,第四條明確寫明,即使非商業(yè)使用也需要冬奧委許可。可能有人要說,你這規(guī)則有啥效力啊,什么級別???冬奧委作為權利人,自己對自己權利的解釋說明,您說是什么級別?這不是比法律級別的維度,這是權利人意思自治的維度。
最后,《條例》壓根沒有創(chuàng)設例外于《著作權法》的新合理使用場景,即使僅討論非商用奧林匹克標志,也應當在得到許可后使用。
(2)公務行為并非當然豁免,民事行為明顯侵犯邊界
2014年李克強總理在人民大會堂擲地有聲的說出:讓市場“法無禁止即可為” ,讓政府“法無授權不可為”。私權天生對于公權力存有戒備之心,所以當此次事件涉及政府后,引發(fā)了多種不同的聲音。
而事實上,即使是政府機關,在進行市場活動時,也是平等主體,不應當戴著有色眼鏡去評價,組織檢測核酸是公務行為,采購核酸貼紙則可能是民事行為。
如上所述,24條(十三)并未給予非商用豁免的權利,而如上篇文章所述,24條(七)也并未當然的給予公務行為豁免,印上冰墩墩并不是不可避免、不能替代、產生的效益強到足以擊破私權制度的。
同時,街道辦至少實施了發(fā)行行為,而印刷廠則實實在在的實施了復制行為,著作權人早已實際授權了其他商業(yè)主體生產貼紙,怎么能說著作權人的權利未收到減損呢?
(3)當法理得出的結果讓情理難以接受時,在修法之前先遵守法律,再擇機完善法律
作為一名普通的深圳人民,筆者太能理解深圳政府和防疫工作者的辛苦了,筆者律所也成立了抗疫應急先鋒隊。從情理上筆者也難以接受侵權這一論斷,別說是冬奧委,就是換做全中國任何一個人是著作權人,肯定都希望無償的授權制作貼紙,期待能為抗疫盡一點力。
但是回歸到本次事件的法律定性上,既然現有的法律制度并不能給予豁免,沒有必要因此去破壞法律的穩(wěn)定。沒有人是完美的,不小心走路踩到了別人的權利邊界,不會減少這個人所做其他善事的偉大。
實事求是,是馬克思主義的根本觀點。
認為法律有缺憾,需要完善,那就經過符合憲法的程序,對法律進行修改,讓法律更為完善,這是讓理性之光綻放的必經之路。
3、建言獻策
(1)摒棄三步檢驗法
將現行《著作權法》24條(十三),由“法律、行政法規(guī)規(guī)定的其他情形”,修改為“符合本條第一款規(guī)定的其他情形”。
徹底將是否構成侵權的判斷標準交由法院,在個案中尋求價值平衡。但可能存在違反《伯爾尼公約》、TRIPS協(xié)定等條約的風險。
(2)完整引入合理使用制度
構建符合我國國情及加入國際條約的著作權合理使用制度,厘清權利邊界。但這意味著背離成文法傳統(tǒng),同時也需要時間與判例的積淀。
(3)針對國計民生領域制定單行法
保留現有制度的情況下,針對特殊領域及公共利益(如體育、傳染病與天災防治等)設立單行法,即使是行政法規(guī)也可以,明確對著作權權利限制的情形進行規(guī)定,與現行著作權法打通脈絡。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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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張曼. TRIPS協(xié)議第13條"三步檢驗法"對著作權限制制度的影響——兼評歐共體訴美國"版權法110(5)節(jié)"案[J]. 現代法學, 2012(03):173-177.
來源:IPRdaily中文網(iprdaily.cn)
作者:高記源 高律別睡啦
編輯:IPRdaily王穎 校對:IPRdaily縱橫君
注:原文鏈接:從冰墩墩防疫貼事件看著作權合理使用制度的何去何從(點擊標題查看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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