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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最高法民再355號民事判決書,最高院明確了對于圖片署名認定權屬之裁判規(guī)則?!?/strong>
來源:IPRdaily中文網(iprdaily.cn)
作者:管巧麗 薛艷 北京市京師深圳律師事務所
最高人民法院(2021)最高法民再355號民事判決書[1],駁回了視覺中國(漢華易美公司)全部訴訟請求,令攝影作品版權維權再次進入大眾視野,引發(fā)業(yè)內討論熱潮。
一、基本案情
河南草廬蜂業(yè)有限公司在微信公眾號上使用了4張圖片,視覺中國(漢華易美公司)主張侵權遂向天津三中院起訴索賠40000元,一審判8000元,河南草廬上訴后,天津高院二審維持,河南草廬遂向最高院申請再審。最高院于2021年11月12日作出(2021)最高法民申1063號民事裁定,提審本案。
視覺中國舉證4張權屬圖片,圖片上標注“gettyimages?”水印、圖片編號外以及攝影師名字水印。上述水印均呈兩行排列,其中“gettyimages?”字體較大并位于第一行,攝影師“DougalWaters”“PaulBradbury”“ImageSource”和“sdominick”字體較小并分別位于“gettyimages?”之下的第二行。
二、最高院觀點
涉案圖片除標注“gettyimages?”水印外,還分別標注有“DougalWaters”“PaulBradbury”“ImageSource”和“sdominick”的水印,而且“gettyimages”之后緊接注冊商標標志“?”,因此,不能僅以此水印認定涉案圖片的著作權屬于Getty公司。
最高院認定《授權確認書》只能證明Getty公司向漢華易美公司進行授權的事實,并非Getty公司對涉案圖片享有著作權的證據。視覺中國(漢華易美公司)出具的權利聲明屬于單方陳述,在缺乏其他證據印證的情況下,不能僅以權利聲明確定著作權歸屬。
最高院認定代理關系性質決定了代理人與被代理人之間并不發(fā)生民事權利的移轉,在圖片攝影師仍然保留著作權的情況下,視覺中國(漢華易美公司)關于Getty公司擁有涉案圖片1和圖片4的著作權的主張顯然不能成立。
三、過往類案觀點
過去幾年中,視覺中國(漢華易美公司)在各地法院提起了大量的版權訴訟,在這類圖片維權案中,多數法院對于原告權屬給出了支持的裁判觀點。
天津市高級人民法院(2018)津民終33號民事判決書[2]認定:根據漢華易美公司提供的網站權利聲明、網站圖片等證據顯示,涉案圖片上均標有“gettyimages"水印,并在Getty公司的www.gettyimages.ca網站上有展示,同時在網頁上附有版權聲明,上述證據相互印證,可以認定Getty公司為涉案五張圖片的著作權人。
北京市海淀區(qū)人民法院在(2018)京0108民初23797號民事判決書[3]認定:本案Getty公司、漢華易美公司網站上的“署名”,包括本案中的權利聲明和水印,構成證明著作權權屬的初步證據,且漢化易美公司亦提交了涉案作品的電子文件,在沒有相反證據的情況下,可以作為享有著作權的證明。
吉林省高級人民法院在(2018)吉民終609號民事判決書[4]認定:根據漢華易美公司提供的網站權利聲明、網站圖片等證據顯示,涉案圖片上均標有“gettyimages"水印,并在該公司網站上展示,同時在網頁上附有版權聲明。支點科技公司未提交相反證據,可以認定Getty公司為涉案圖片的著作權人。
可見,過往類案中,多數法院針對視覺中國(漢華易美公司)的攝影作品類案權屬認定給出了支持的裁判觀點。
四、小結
(2021)最高法民再355號民事判決書,最高院明確了對于圖片署名認定權屬之裁判規(guī)則,對各級法院后續(xù)認定類似圖片權屬必然會產生較大影響。那么,攝影作品侵權糾紛中,原告對于攝影作品權屬的舉證責任要達到何種程度呢。
第一,標注水印是攝影作品通常的署名方式,但是目前市面上圖片水印五花八門,水印與署名不具有直接關聯性,部分水印并非是著作權法意義上的署名。鑒于水印可自行操作、隨意性大的特點,實踐中一般不能僅憑水印來認定權屬。
第二,攝影作品著作權案件,作為權屬證據的類型包含電子原圖、著作權登記證書、發(fā)表證據、拍攝現場記錄、連續(xù)拍攝的同組畫面等證據。攝影師選擇的發(fā)表平臺通常為微信公眾號、新浪微博、新浪博客、抖音、視頻號等自媒體渠道。自媒體發(fā)表方式往往存在作者采用筆名、藝名、花名等方式署名,此類情形應當舉證作者與筆名、藝名、花名之間的關聯性。
第三,針對授權許可方式取得的權屬,原告權屬證據應當包含每一授權環(huán)節(jié)的合同、交易憑證等證據。證據鏈應當全面、完整,每一環(huán)節(jié)授權證據均應當包含權利來源、權利類型、授權期限、授權類型、被授權主體等基本信息。審查完整的授權證據鏈,避免任一授權環(huán)節(jié)超范圍授權、無權授權等情形。授權鏈條的源頭,即原始作者享有涉案權屬作品的相關證據,如上所屬包含電子原圖、著作權登記證書、發(fā)表證據及創(chuàng)作過程等證據。
第四,針對委托創(chuàng)作作品,涉及委托人與受托人之間關系,權屬證據進一步包含委托合同、權屬歸屬聲明、作者創(chuàng)作聲明等證據。針對職務作品,涉及勞動關系認定,原告應當舉證勞動合同、權屬歸屬聲明或權屬歸屬協議等相關證據。
最高院對視覺中國(漢華易美公司)案之改判觀點,認定了不能僅以此水印認定圖片的著作權歸屬,糾正了各級法院對于水印推定權屬的裁判觀點,明確了圖片署名認定權屬之裁判規(guī)則,對于未來類案原告權屬舉證起到了積極的指引作用。
參考文獻:
[1]最高人民法院:(2021)最高法民再355號民事判決書
[2]天津市高級人民法院:(2018)津民終33號民事判決書
[3]北京市海淀區(qū)人民法院:(2018)京0108民初23797號民事判決書
[4]吉林省高級人民法院:(2018)吉民終609號民事判決書
(原標題:從最高院再審改判視覺中國案看攝影作品之權屬舉證)
來源:IPRdaily中文網(iprdaily.cn)
作者:管巧麗 薛艷 北京市京師深圳律師事務所
編輯:IPRdaily王穎 校對:IPRdaily縱橫君
注:原文鏈接: 從最高院再審改判視覺中國案看攝影作品之權屬舉證(點擊標題查看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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