這個夏天,諸多網絡新技術頻頻被知識產權保護“叫板”,鬧騰得不行:樂視網與小米盒子間鬧起了侵權糾紛;快播因涉嫌盜版侵權被告上法庭;號稱“新聞搬運工”的今日頭條,剛高調宣稱其成功獲得頂級VC(風險投資)融資后,卻又被著作權侵權糾紛纏身……
日前,浦東新區(qū)法院知識產權庭20周年研討會上透露:近年來,涉及網絡的知識產權糾紛案占案件總量的六成,涉及網絡新技術的運用與傳播不在少數。知識產權庭庭長陳惠珍坦言:如何在版權保護與技術創(chuàng)新之間平衡利益,給各界帶來了困惑。
看似同類案件,判決截然相反
文字作品《歷史……》的作者袁某將A信息技術有限公司告上法庭:A公司通過其所有及經營的B軟件供人下載閱讀、瀏覽,侵犯了袁對作品享有的著作權。A公司辯稱:涉案B軟件的搜索框提供的是搜索接口服務而非內容提供服務。法院審理時發(fā)現,在B軟件的搜索框輸入《歷史……》,會跳轉到多個第三方網絡地址,點擊這些網址,有的能展開內容,有的則無法下載。
A公司沒有直接提供涉案作品,其行為是否構成侵權?作為全國基層法院首家知識產權審判庭,浦東知識產權庭認為,涉案B軟件在接到用戶指令后根據需要將關鍵詞發(fā)送給合作網站,該軟件本身沒有預先存儲任何作品或鏈接地址,所以無法主動對搜索結果進行分析、歸類、整理,對搜索結果不具有控制力,且沒有證據證明A公司從上述搜索接口服務中獲利。法院據此判令駁回袁某訴求。二審法院維持原判。
另一起看似類似的案件卻得到了截然相反的判決:某網站因提供諸多電影、電視劇的下載被頻頻告上法庭。網站辯稱:所有影視作品均由網友上傳并存儲,網站提供的只是存儲空間。但法院認為:作為網絡空間提供者,應該對存貯于此的視頻進行審查過濾和篩選,更應注意到著作權的保護,因而判定該網站敗訴。
草率斷案,等于宣判技術死刑
對于斷案者而言,困惑在于如何判斷侵權事實,及如何平衡兩者關系。即便是有著豐富斷案經驗的老庭長陳惠珍,面對此類案件也常常皺眉頭:技術發(fā)展快的領域,往往權利沖突明顯,網絡正是這些年的“紅人”;凡涉及網絡的案子往往交織著多重矛盾——有新技術代表的新行業(yè),有知識產權方,還有公眾利益。
如何認定侵權事實是第一道難題。
“很多服務提供商打擦邊球,號稱只為內容商提供鏈接或服務。判斷其是否應該承擔侵權責任,關鍵看兩點:一是,主觀是否明知應知;二是,是否通過這樣的間接行為獲利?!睂<铱偨Y。
專家更擔憂的是判決帶來的社會效果
隨著智能手機和平板電腦等移動終端的迅速發(fā)展,依托開放平臺開發(fā)的移動客戶端應用市場越來越繁榮。如果僅僅以涉案軟件能搜索并下載諸多作品而草率認定為侵權,無異于宣判了該項技術的死刑,不利于技術創(chuàng)新和信息傳播。
法官說:這需要法官透過表現認定新技術的本質,找到關鍵的平衡點。她的這個想法是有來由的。兩年前,最高院發(fā)布《關于充分發(fā)揮知識產權審判職能作用推動社會主義文化大發(fā)展大繁榮和促進經濟自主協調發(fā)展若干問題的意見》,第7條規(guī)定:“既不能把技術所帶來的侵權后果無條件地歸責于技術提供者,窒息技術創(chuàng)新和發(fā)展;也不能將技術中立絕對化,簡單地把技術中立作為不適當免除侵權責任的擋箭牌?!?
技術之困:怕小眾,也怕招搖
有困惑的不只是法官。
沈先生是漕河涇園區(qū)一家網絡技術公司的技術研發(fā)人員。他常常陷入糾結:每當團隊有新應用經測試成功即將面市時,他一方面擔心網民或網絡商無節(jié)制的運用傳播而使新產品惹上侵權官司;另一方面,又擔心過嚴的知識產權保護讓這些軟件丟了市場?!安幌牒苄”?,也怕太招搖”,他這樣描述自己的心情。
要破解這樣的困惑,考驗的是更多法律界人士及裁斷者的“平衡術”。記者了解到,歐美一些國家對此類案件一般適用版權法中經典的“實質性非侵權用途原則”。30多年前,索尼美國公司制造并銷售了大量家用錄像機,購買家用錄像機的一些消費者,用錄像機錄制了好萊塢環(huán)球影城的電視節(jié)目,環(huán)球因此起訴索尼侵犯其版權。環(huán)球認為,索尼制造和利用家用錄像機,構成了幫助侵權。美國最高法院最終認為,索尼提供的錄像機可以復制所有電視節(jié)目,不論是否有版權及權利人是否允許復制;可以認為索尼錄像機主要用于非侵權用途,在合理適用的范圍。最終,以微弱多數支持了索尼,從而迎來了錄像機技術的迅速發(fā)展。
來源:文匯報 ? ? ? ? ?作者: 顧一瓊 整理:iprdaily 趙珍 網站:www.islanderfriend.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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