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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家知識產權局將與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國家市場監(jiān)督管理總局深化合作,加強對知識產權鑒定工作的政策引導,為構建知識產權大保護格局,促進全面加強知識產權保護提供堅實基礎。”
近日,國家知識產權局、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國家市場監(jiān)督管理總局聯合印發(fā)《關于加強知識產權鑒定工作銜接的意見》(以下簡稱《意見》),就全面貫徹黨的二十大精神,加強知識產權法治保障,進一步深化知識產權管理執(zhí)法部門與司法機關在知識產權鑒定工作中的合作等明確了具體措施。
《意見》主要從建立完善知識產權鑒定工作體系、建立健全協商機制、健全信息共享機制、加強人才培訓培養(yǎng)、加強鑒定機構規(guī)范化建設、加強行業(yè)誠信體系建設等六個方面作出規(guī)定,充分發(fā)揮知識產權鑒定在強化知識產權全鏈條保護中的作用,不斷提升知識產權鑒定工作規(guī)范化和法制化水平。下一步,國家知識產權局將與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國家市場監(jiān)督管理總局深化合作,加強對知識產權鑒定工作的政策引導,為構建知識產權大保護格局,促進全面加強知識產權保護提供堅實基礎。
國家知識產權局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檢察院 公安部 國家市場監(jiān)督管理總局印發(fā)《關于加強知識產權鑒定工作銜接的意見》的通知
國知發(fā)保字〔2022〕43號
各省、自治區(qū)、直轄市知識產權局、高級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公安廳(局)、市場監(jiān)管局(廳、委),解放軍軍事法院、軍事檢察院,新疆生產建設兵團知識產權局、新疆維吾爾自治區(qū)高級人民法院生產建設兵團分院、新疆生產建設兵團人民檢察院、公安局、市場監(jiān)管局:
為全面貫徹黨的二十大精神,充分發(fā)揮鑒定在知識產權執(zhí)法和司法中的積極作用,深化知識產權管理執(zhí)法部門與司法機關在知識產權鑒定工作中的合作,強化知識產權全鏈條保護,國家知識產權局、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國家市場監(jiān)督管理總局聯合制定了《關于加強知識產權鑒定工作銜接的意見》?,F予以印發(fā),請認真貫徹執(zhí)行。執(zhí)行中遇到重大問題,請及時向國家知識產權局、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國家市場監(jiān)督管理總局請示報告。
特此通知。
國家知識產權局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檢察院
公安部
國家市場監(jiān)督管理總局
2022年11月22日
關于加強知識產權鑒定工作銜接的意見
為全面貫徹黨的二十大精神,深入落實中共中央、國務院印發(fā)的《知識產權強國建設綱要(2021—2035年)》和中共中央辦公廳、國務院辦公廳印發(fā)的《關于強化知識產權保護的意見》,推動落實《國家知識產權局關于加強知識產權鑒定工作的指導意見》,建立完善知識產權鑒定工作體系,提升知識產權鑒定質量和公信力,充分發(fā)揮鑒定在執(zhí)法和司法中的積極作用,深化知識產權管理執(zhí)法部門與司法機關在知識產權鑒定工作中的合作,強化知識產權全鏈條保護,現就加強知識產權鑒定工作銜接制定本意見。
一、知識產權鑒定是指鑒定人運用科學技術或者專門知識對涉及知識產權行政和司法保護中的專業(yè)性技術問題進行鑒別和判斷,并提供鑒定意見的活動。
二、知識產權鑒定主要用于協助解決專利、商標、地理標志、商業(yè)秘密、集成電路布圖設計等各類知識產權爭議中的專業(yè)性技術問題。
三、知識產權鑒定意見經查證屬實,程序合法,才能作為認定案件事實的根據。
四、國家知識產權局、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國家市場監(jiān)督管理總局建立健全協商機制,及時研究解決知識產權鑒定工作面臨的重大問題,充分發(fā)揮知識產權鑒定在強化知識產權全鏈條保護工作中的作用。
五、國家知識產權局、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國家市場監(jiān)督管理總局健全信息共享機制,推動建立知識產權鑒定信息共享平臺,推動跨部門跨區(qū)域信息共享,實現有關知識產權鑒定信息的行政、司法互聯互通。
六、國家知識產權局、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國家市場監(jiān)督管理總局共同加強對知識產權鑒定機構和鑒定人員的培訓和培養(yǎng),開展新興領域涉及的知識產權鑒定問題研究,不斷完善知識產權鑒定方法手段,利用信息化手段,加強知識產權鑒定能力的提升。
七、國家知識產權局、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國家市場監(jiān)督管理總局共同推動知識產權鑒定專業(yè)化、規(guī)范化建設,開展知識產權鑒定程序、技術標準和操作規(guī)范方面的溝通協作,構建知識產權鑒定機構遴選薦用機制,建立知識產權鑒定機構名錄庫,實現名錄庫動態(tài)調整。將通過貫徹知識產權鑒定標準的鑒定機構納入名錄庫并予以公開,供相關行政機關、司法機關、仲裁調解組織等選擇使用。開展知識產權鑒定機構互薦共享工作,建立對知識產權鑒定機構和鑒定人員從業(yè)情況的互相反饋機制,共同推進知識產權鑒定工作的規(guī)范化和法制化。
八、引導行業(yè)自律組織加強誠信體系建設,強化自律管理,建立執(zhí)業(yè)活動投訴處理制度,完善行業(yè)激勵懲戒機制。對存在嚴重不負責任給當事人合法權益造成重大損失、經人民法院依法通知拒不出庭作證、故意作虛假鑒定等嚴重失信行為的知識產權鑒定人、鑒定機構,相關部門可實施聯合懲戒。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九、本意見由國家知識產權局、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國家市場監(jiān)督管理總局負責解釋。
十、本意見自發(fā)布之日起施行。
《關于加強知識產權鑒定工作銜接的意見》政策解讀
近日,國家知識產權局、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國家市場監(jiān)督管理總局聯合印發(fā)《關于加強知識產權鑒定工作銜接的意見》(以下簡稱《意見》),為便于社會各界了解文件出臺的背景、內容,更好發(fā)揮政策作用,現就《意見》要點解讀如下。
一、背景情況
習近平總書記強調,要強化知識產權全鏈條保護。知識產權保護是一個系統(tǒng)工程,覆蓋領域廣、涉及方面多,要綜合運用法律、行政、經濟、技術、社會治理等多種手段,從審查授權、行政執(zhí)法、司法保護、仲裁調解、行業(yè)自律、公民誠信等環(huán)節(jié)完善保護體系,加強協同配合,構建大保護工作格局。知識產權鑒定是強化知識產權全鏈條保護中的重要環(huán)節(jié),能為知識產權行政和司法機關辦案提供科學依據,有利于進一步提升知識產權保護效能。近年來,隨著人工智能、信息通訊、生物醫(yī)學等尖端、前沿技術快速發(fā)展,知識產權疑難復雜案件不斷增多。知識產權鑒定在知識產權糾紛,尤其是疑難復雜案件的專業(yè)技術事實認定中發(fā)揮的作用越來越重要。
黨中央、國務院高度重視知識產權鑒定工作。中共中央、國務院印發(fā)的《知識產權強國建設綱要(2021—2035年)》,國務院印發(fā)的《“十四五”國家知識產權保護和運用規(guī)劃》和中共中央辦公廳、國務院辦公廳印發(fā)的《關于強化知識產權保護的意見》都對加強知識產權鑒定工作提出明確要求。為落實好黨中央、國務院決策部署,國家知識產權局、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國家市場監(jiān)督管理總局聯合制定了《關于加強知識產權鑒定工作銜接的意見》。
二、總體要求
《意見》強調,全面貫徹黨的二十大精神,深入落實中共中央、國務院印發(fā)的《知識產權強國建設綱要(2021—2035年)》和中共中央辦公廳、國務院辦公廳印發(fā)的《關于強化知識產權保護的意見》,推動落實《國家知識產權局關于加強知識產權鑒定工作的指導意見》,建立完善知識產權鑒定工作體系,提升知識產權鑒定質量和公信力,充分發(fā)揮鑒定在執(zhí)法和司法中的積極作用,深化知識產權管理執(zhí)法部門與司法機關在知識產權鑒定工作中的合作,強化知識產權全鏈條保護。
三、主要內容
《意見》共十條。
(一)第一條是關于知識產權鑒定的定義。根據相關法律規(guī)定和實踐情況,并參照《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于司法鑒定管理問題的決定》(2015年修正)關于司法鑒定的定義“司法鑒定是指在訴訟活動中鑒定人運用科學技術或者專門知識對訴訟涉及的專門性問題進行鑒別和判斷并提供鑒定意見的活動”,本條將知識產權鑒定定義為:知識產權鑒定是指鑒定人運用科學技術或者專門知識對涉及知識產權行政和司法保護中的專業(yè)性技術問題進行鑒別和判斷,并提供鑒定意見的活動。
(二)第二條是關于知識產權鑒定涉及的具體領域??紤]到部門職責和知識產權主要領域案件特點,明確知識產權鑒定主要用于解決專利、商標、地理標志、商業(yè)秘密、集成電路布圖設計等各類知識產權爭議中的專業(yè)性技術問題。其中,“各類知識產權”指《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百二十三條規(guī)定的客體。
(三)第三條是關于知識產權鑒定意見的性質。參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以及有關司法解釋關于鑒定意見的相關規(guī)定,明確知識產權鑒定意見經查證屬實,程序合法,才能作為認定案件事實的根據。
(四)第四至八條是關于加強知識產權鑒定工作銜接的相關機制,明確了國家知識產權局、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國家市場監(jiān)督管理總局建立健全協商機制,健全信息共享機制,共同加強對知識產權鑒定機構和鑒定人員的培訓和培養(yǎng),共同推動知識產權鑒定機構專業(yè)化、規(guī)范化建設,強化行業(yè)自律等內容。
其中,第七條中重點提出構建知識產權鑒定機構遴選薦用機制,建立知識產權鑒定機構名錄庫,將通過貫徹知識產權鑒定標準的鑒定機構納入名錄庫并予以公開,供相關行政機關、司法機關、仲裁調解組織等選擇使用。開展知識產權鑒定機構互薦共享工作,建立對知識產權鑒定機構和鑒定人員從業(yè)情況的互相反饋機制,共同推進知識產權鑒定工作的規(guī)范化和法制化。
其中,第八條重點提出行業(yè)自律和對鑒定人或者鑒定機構違法行為的處理規(guī)定。強調引導行業(yè)自律組織加強誠信體系建設,強化自律管理,建立執(zhí)業(yè)活動投訴處理制度,完善行業(yè)激勵懲戒機制。對存在嚴重不負責任給當事人合法權益造成重大損失、經人民法院依法通知拒不出庭作證、故意作虛假鑒定等嚴重失信行為的知識產權鑒定人、鑒定機構,相關部門可實施聯合懲戒。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五)第九條規(guī)定《意見》由國家知識產權局、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國家市場監(jiān)督管理總局負責解釋。
(六)第十條規(guī)定《意見》自發(fā)布之日即2022年11月22日起施行。
(原標題:國家知識產權局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檢察院 公安部 國家市場監(jiān)督管理總局印發(fā)《關于加強知識產權鑒定工作銜接的意見》的通知)
來源:國家知識產權局網站
編輯:IPRdaily趙甄 校對:IPRdaily縱橫君
注:原文鏈接:國知局等5部門:《關于加強知識產權鑒定工作銜接的意見》全文發(fā)布 | 附解讀(點擊標題查看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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