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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高院判決上海永和公司訴恒利永和餐飲侵害商標權糾紛案。”
惡意侵害他人商標權但無法確定賠償基數(shù)的處理
——河南高院判決上海永和公司訴恒利永和餐飲侵害商標權糾紛案
裁判要旨
商標侵權案件中適用懲罰性賠償?shù)那疤崾菣嗬似鹪V時明確賠償數(shù)額、計算方式以及所依據(jù)的事實和理由,并確定賠償基數(shù)。侵權人應承擔懲罰性賠償責任,但難以確定賠償基數(shù)的,應適用法定賠償并考慮懲罰性因素,以實現(xiàn)法律威懾、遏制侵權的目的。
案情
永和食品(中國)有限公司于2014年2月經核準注冊第10536544號“永和豆?jié){”文字商標,核定使用商品為第43類餐廳、飯店、快餐館等。同日,該公司授權上海弘奇永和餐飲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簡稱上海永和公司)獨占使用該注冊商標,并以自己的名義維權。鄭州東站素姣恒利永和餐飲(以下簡稱恒利永和餐飲)成立于2014年,經營范圍是餐飲服務等,其經營者張素姣于2016年經核準注冊第15340082號“恒利永和豆?jié){”文字圖形組合商標,核定使用商品為第43類烹飪設備出租。2017年,上海永和公司起訴恒利永和餐飲侵害其第10536544號注冊商標使用權。2018年7月,河南省鄭州市中級人民法院作出(2017)豫01民初4498號民事判決,認定恒利永和餐飲門頭招牌及收銀小票上使用的“永和豆?jié){”文字,侵犯了上海永和公司的商標權,判決停止侵權并賠償6萬元。判決生效后,上海永和公司發(fā)現(xiàn)恒利永和餐飲的門頭招牌、菜單均為“恒利永和豆?jié){”,遂于2021年12月再次訴請判令恒利永和餐飲停止侵權,懲罰性賠償100萬元。
裁判
鄭州中院審理后認為,恒利永和餐飲侵害了上海永和公司的第10536544號注冊商標使用權,且在(2017)豫01民初4498號民事判決生效后繼續(xù)實施侵權行為,屬于惡意侵犯商標權。在確定賠償數(shù)額時,應綜合考慮涉案商標的知名度和影響力,侵權行為的性質及持續(xù)時間、主觀故意、營業(yè)收入,維權合理開支以及法律對惡意侵害知識產權行為的懲罰等因素。遂判決,恒利永和餐飲停止侵權,并賠償上海永和公司80萬元。
宣判后,恒利永和餐飲不服,提起上訴。河南省高級人民法院審理后認為,恒利永和餐飲的經營范圍與上海永和公司的注冊商標核定使用范圍皆為餐飲服務類,恒利永和餐飲門頭招牌及菜單上使用的“恒利永和豆?jié){”中的“永和豆?jié){”與涉案商標漢字構成、讀音、排列順序完全一致,易使普通消費者誤認為其服務來源與上海永和公司有關聯(lián),造成相關公眾的混淆或誤認。且上海永和公司曾于2017年起訴恒利永和餐飲商標侵權,在法院判令恒利永和餐飲停止侵權、賠償損失后其仍未停止,侵權情節(jié)嚴重。上海永和公司雖主張適用懲罰性賠償,但并未提出合理的賠償基數(shù)及倍數(shù),綜合考慮其維權合理開支以及法律對惡意侵害知識產權行為的懲罰性因素,一審判決并無不當。遂判決,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評析
本案爭議焦點在于應否支持上海永和公司提出的懲罰性賠償請求。
1.惡意侵害商標權、情節(jié)嚴重的,原則上應適用懲罰性賠償。懲罰性賠償是與法定賠償分立的侵權損害賠償制度,旨在發(fā)揮懲罰性賠償制度的震懾作用,遏制嚴重侵害知識產權的行為。適用懲罰性賠償應以故意侵權且情節(jié)嚴重為基礎。惡意是主觀惡性較大的故意,也是懲罰性賠償制度適用的主觀要件,而情節(jié)嚴重則是侵權行為社會危害性的客觀表現(xiàn)?!蹲罡呷嗣穹ㄔ宏P于審理侵害知識產權民事案件適用懲罰性賠償?shù)慕忉尅罚ㄒ韵潞喎Q《解釋》)第四條規(guī)定的“情節(jié)嚴重”情形包括重復性侵權、侵權后果嚴重等。商標侵權具有侵權成本低、持續(xù)時間長、獲利大等特點,如果侵權人支付的賠償金少于侵權獲利,則無法起到懲罰和遏制侵權的作用。因此,對于惡意侵害商標權、情節(jié)嚴重的行為,原則上應適用懲罰性賠償。
2.適用懲罰性賠償?shù)那疤崾菣嗬嗽谄鹪V時明確賠償基數(shù)。根據(jù)《解釋》第五條的規(guī)定,確定懲罰性賠償數(shù)額時,應以原告實際損失數(shù)額、被告違法所得數(shù)額或者因侵權所獲得的利益作為計算基數(shù)。根據(jù)《解釋》第六條的規(guī)定,應綜合考慮被告主觀過錯程度、侵權行為的情節(jié)嚴重程度等因素確定懲罰性賠償?shù)谋稊?shù)??梢?,懲罰性賠償?shù)臄?shù)額由賠償基數(shù)和賠償倍數(shù)構成。權利人請求懲罰性賠償,應明確懲罰性賠償?shù)幕鶖?shù)、基數(shù)確定方法及計算方式、倍數(shù)及賠償總額,并提供相應證據(jù)。如果懲罰性賠償所要求的主觀故意、情節(jié)嚴重等條件均已具備,但當事人因怠于主張及舉證,無法明確賠償基數(shù)的,仍不能適用懲罰性賠償,此時應適用法定賠償。
3.本案適用法定賠償時應考慮懲罰性因素。從2019年修正的商標法、2020年修正的專利法和著作權法將法定賠償?shù)纳舷薹謩e提高至500萬元,再到專利法將法定賠償?shù)南孪尢岣咧?萬元,以及新增規(guī)定著作權侵權法定賠償?shù)南孪逓?00元等看,我國知識產權法定賠償制度已經具備了懲罰性特征。因此,在無法適用懲罰性賠償時,法定賠償在一定程度上也應起到懲罰侵權人、遏制侵權的作用。在侵權人因商標侵權被行政處罰或者法院裁判承擔責任后,仍然再次實施相同或者類似侵權行為的,說明其具有主觀惡意。倘若在侵權人惡意重復侵權但不能適用懲罰性賠償?shù)那闆r下,僅適用法定賠償填平當事人的損失,將無法有效阻止侵權人繼續(xù)實施侵權行為,權利人的權利會面臨長期被侵害的境況。本案中,上海永和公司雖然提出適用懲罰性賠償,但并未在起訴時明確賠償數(shù)額、計算方式以及所依據(jù)的事實和理由,并確定賠償基數(shù),不具備適用懲罰性賠償?shù)臈l件。但鑒于恒利永和餐飲的侵權情節(jié)惡劣,應在適用法定賠償時考慮懲罰性因素,以實現(xiàn)法律威懾、遏制侵權的目的。
本案案號:(2021)豫01民初2186號,(2022)豫知民終210號
案例編寫人:河南省高級人民法院 趙箏 西北政法大學 王馨蕊
(原標題:惡意侵害他人商標權但無法確定賠償基數(shù)的處理——河南高院判決上海永和公司訴恒利永和餐飲侵害商標權糾紛案)
來源:人民法院報
作者:趙箏 河南省高級人民法院 王馨蕊 西北政法大學
編輯:IPRdaily趙甄 校對:IPRdaily縱橫君
注:原文鏈接:惡意侵害他人商標權但無法確定賠償基數(shù)的處理(點擊標題查看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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