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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月18日上午,北京互聯(lián)網法院召開新聞發(fā)布會,對外發(fā)布《數(shù)字教育著作權案件審判情況白皮書》并通報了八起數(shù)字教育著作權糾紛典型案例。
1、教師授課所產生的口述作品
著作權一般歸屬于教師個人
——吉某訴北京某教育公司
侵害作品信息網絡傳播權糾紛案
典型意義
本案判決明確授課課程錄制者未經授課教師授權,在線傳播錄制的授課視頻,侵害了授課教師對其口述作品所享有的信息網絡傳播權。本案界定了課程錄制者在線傳播授課視頻侵權行為的邊界,對于明確著作權權屬關系,保護著作權人的合法權益,鼓勵創(chuàng)新具有一定的意義。
案情介紹
原告系書法課老師,2016年9月至2017年1月間,原告在被告處擔任兼職老師,期間原告希望用被告場地錄制授課視頻,雙方之間未簽定合同。合作期間,被告交付給原告4集授課視頻,剩余34集授課視頻未向原告交付。2019年,原告獲悉被告將上述全部課程視頻打包放在被告的官網、APP、公眾號上使用、傳播,并向公眾收取費用。
原告認為,被告未經授權在線傳播原告口述課程的視頻,侵害了原告的信息網絡傳播權。
被告辯稱,被告是該課程的錄像制品制作者,依法享有授權他人使用該視頻的權利。原、被告系合作作者,根據(jù)合作協(xié)議,涉案授課視頻的著作權屬于被告。
裁判要旨
第一,授課視頻中的授課內容構成口述作品??谑鲎髌罚侵讣磁d的演說、授課、法庭辯論等以口頭語言形式表現(xiàn)的作品。涉案教學視頻中的授課內容,是授課教師對漢字結構和寫作技巧的理解和研究,經獨立構思并現(xiàn)場口頭表達而成,授課內容自成體系,具有獨創(chuàng)性,屬于口述作品。
第二,被告未經許可在線提供授課視頻構成侵權。結合一般商業(yè)交易習慣,獲得作品相關著作權授權,除應獲得著作權人授權外,還應當支付相應對價,但被告未提交有效證據(jù)證明其向原告支付對價。此外,原、被告雙方對于涉案授課視頻權屬發(fā)生爭執(zhí),被告亦未提交有效證據(jù)證明其獲得了原告的著作權授權。因此,被告未獲得原告的有效授權,在線提供涉案授課視頻中包含有原告口述作品內容,侵害原告對口述作品享有的信息網絡傳播權。
裁判結果
一審判決被告賠償原告經濟損失及合理開支52000元。
一審宣判后,雙方均未上訴,一審判決已生效。
2、具有獨創(chuàng)性的美睫操作視頻
屬于著作權法規(guī)定的視聽作品
——北京某公司與王某某、
深圳某公司、某支付公司
侵害作品信息網絡傳播權糾紛案
典型意義
本案明確了美睫操作視頻的創(chuàng)作者,所拍攝錄制的視頻能夠體現(xiàn)拍攝者獨創(chuàng)性表達的,應認定為視聽作品,受著作權法的保護。本案厘清了美容操作類視頻作品邊界,提供了視聽作品著作權歸屬的裁判思路,打擊了輕微修改后銷售他人享有著作權的視聽作品牟利的侵權行為,嚴格依法保護了傳授技能類視頻的著作權。
案情介紹
原告作為甲方與案外人張某、熊某簽訂《美睫視頻教程》拍攝合作協(xié)議,熊某為主講老師,張某為攝影師,拍攝合作協(xié)議中約定,本項目的著作權依法由原告享有。原告作為甲方與案外人閆某(乙方)簽訂授權書,其中載明甲方系《美睫視頻教程》的著作權人,甲方授權乙方在授權期限內,在其網絡店鋪“某品牌美甲美睫培訓”內,享有作品的信息網絡傳播權及相應的鄰接權,授權權利內容為專有使用權。原告另提交商標注冊證,顯示原告為該品牌的商標權人。
原告取證發(fā)現(xiàn),被告王某某將涉案美睫教程視頻放置在視頻網站中,并通過字幕的方式留下聊天軟件號。原告通過搜索該號碼加了被告王某某的好友后,支付99元,通過獲取網盤密碼的方式,獲得了涉案課程。
經法庭比對,原版視頻畫面右下角顯示帶有“某品牌”藝術字體的標識,被控侵權視頻則無,原版視頻相比于被控侵權視頻時長略長,除此之外,原版視頻與被控侵權視頻在各方面高度一致。
原告認為,涉案視頻是其委托他人攝制而成,著作權依法由其享有,被告銷售與該視頻除品牌標識和時長略有不同以外、其他各方面高度一致的視頻,侵害了原告的信息網絡傳播權。
被告王某某辯稱,原告不能證明其享有涉案視頻的著作權或其他權利,不具備本案訴訟主體資格。
裁判要旨
具有拍攝者獨創(chuàng)性表達的視頻,屬于視聽作品,受著作權法的保護。涉案視頻系講師講授美睫教程的視頻,內容包括講師的口頭講授、實操演示以及幻燈片展示等,可以看出,涉案視頻拍攝過程中存在機位的變化、鏡頭的調整以及不同內容的剪輯,最終形成的連續(xù)畫面是拍攝者對多臺設備拍攝的多個鏡頭進行個性化選擇、編排的結果,應當認為涉案視頻系拍攝者的獨創(chuàng)性表達,屬于視聽作品。
裁判結果
一審判決被告賠償原告經濟損失30000元及合理開支375元。
一審宣判后,雙方均未上訴,一審判決已生效。
3、客觀機械錄制類數(shù)字教育內容
可作為錄像制品受到保護
——某教育公司訴黃某
著作權侵權糾紛案
典型意義
在民營教育培訓行業(yè)中,主講教師與培訓機構之間存在多種合作關系或者模式,合作形成的或者各自自有的知識產權的歸屬和使用也存在多種情形,僅憑網站單方發(fā)布的權利聲明,無法確認培訓機構享有網絡課程的著作權,在培訓機構與授課老師不存在勞動關系的情況下,授課老師與培訓機構之間可以通過簽訂協(xié)議對權利歸屬進行約定。在現(xiàn)階段網絡課程方興未艾之時,培訓機構、授課老師等各方主體之間應當重視與網絡授課相關的權利義務分配,明晰各方主體所涉合同約定的權利歸屬,并對重要條款予以提示,從而避免因權屬不清而產生侵權糾紛。
案情介紹
原告系某網校的合法經營者,該網校下所有視頻課程的著作權歸原告享有。原告主張被告未經許可,通過朋友圈展示并銷售原告享有著作權的多個課程視頻,侵犯了原告就該些視頻課程享有的復制權、發(fā)行權、信息網絡傳播權等權利。
被告辯稱,本案涉及的相關視頻系被告通過電商平臺依法購買所得,并非是從第三方平臺、網站等免費下載,即被告針對相關視頻的使用權來源合法;被告在接到法院通知后即立即停止了相應的行為,同時刪除了所有相關的內容,被告在此期間的主觀故意或者惡性不大,知情后也是積極采取了必要措施;原告在本案中起訴的金額已經遠遠超出了被告的實際獲利金額,與實際情況嚴重不符。
裁判要旨
原告享有涉案課程視頻的錄像制作者權,有權提起本案的訴訟。涉案課件中的連續(xù)畫面呈現(xiàn)的系對該些老師講課過程的再現(xiàn),系機械錄制,缺少著作權法保護的作品的獨創(chuàng)性,屬于錄像制品的范疇。根據(jù)原告提交的著作權歸屬協(xié)議、勞動合同書等證據(jù),可以認定原告享有涉案5個課程授課視頻的錄像制作者權,有權對他人通過信息網絡傳播的行為提起本案訴訟。
裁判結果
一審判決被告停止涉案侵權行為并賠償原告經濟損失54000元及合理開支6406元。
一審宣判后,雙方均未上訴,一審判決已生效。
4、分工合作在線提供他人教育產品的
構成共同侵權
——某教育科技有限公司
訴毛某、劉某、李某
侵害作品信息網絡傳播權糾紛案
典型意義
本案判決明確以分工合作方式,未經許可傳播載有他人口述作品的在線教學視頻的,構成共同侵權。對于加強打擊知識產權侵權違法行為,促進線上教育行業(yè)健康發(fā)展,具有典型意義。
案情介紹
原告為“某網?!本W站的經營者,其網站內有閆某、褚某和達某主講的授課視頻。毛某作為“某滿分網”的備案主體,通過該網站向網絡用戶銷售和提供上述授課視頻的下載服務。該網站通過被告劉某、李某的支付寶賬號向用戶收款,并由被告劉某向用戶郵寄硬盤和收取剩余貨款。
原告認為,三被告在線傳播和銷售原告享有著作權的視頻課程,侵犯了原告享有的信息網絡傳播權。
被告李某辯稱,被訴網站系由劉某獨自運營,毛某和李某未參與運營。
被告劉某辯稱,被訴網站中銷售的原告視頻數(shù)量較少。
被告毛某未出庭答辯,亦未提交書面答辯狀。
裁判要旨
三被告彼此分工,未獲許可傳播口述作品構成著作權侵權,且屬于共同侵權。信息網絡傳播權,是以有線或者無線方式向公眾提供作品,使公眾可以在其個人選定的時間和地點獲得作品的權利。被訴網站未經原告許可向網絡用戶提供下載涉案授課視頻的會員服務,使得公眾可以在選定的時間和地點獲得涉案口述作品,侵害了原告對涉案口述作品享有的信息網絡傳播權。根據(jù)在案證據(jù)顯示,被告毛某是被訴網站備案的運營主體,被告劉某、李某是被訴網站收取用戶定金的賬號主體,并由被告劉某向用戶郵寄硬盤和收取剩余貨款?;谝陨鲜聦?,可以認定三被告以分工合作的方式實施了涉案侵權行為,并具有意思聯(lián)絡,構成共同侵權,均應承擔侵權責任。
裁判結果
一審判決被告賠償原告經濟損失50000元及合理開支8000元。
一審宣判后,雙方均未上訴,一審判決已生效。
5、員工代表公司未經授權
在線傳播圖書構成侵權
—某出版社有限公司
訴北京某教育科技有限公司
侵害作品信息網絡傳播權糾紛案
典型意義
本案判決明確員工以公司名義,未經授權通過信息網絡傳播教材的,構成職務行為,公司應承擔侵權責任。本案界定了在線培訓課程中,培訓機構向學員發(fā)布教材的合理邊界,打擊了以員工個人行為之名行侵權行為之實的不法行為,同時在線上教培行業(yè)規(guī)模快速增長背景下,有利于提示廣大教培機構提升知識產權意識,促進行業(yè)有序健康發(fā)展。
案情介紹
原告為某土木建筑工程圖書的信息網絡傳播權權利人。被告為某教育培訓機構,從事線上培訓。在原告代理人以學員名義與被告員工通過聊天軟件交流培訓事宜過程中,經原告代理人要求,被告員工向其發(fā)送了涉案圖書電子版的目錄截圖,原告代理人支付課程培訓費用后,被告員工向其發(fā)送了涉案圖書電子版,并提供了以被告名義開具的發(fā)票。
原告認為,被告擅自向學員提供涉案圖書的電子版文檔,侵犯了原告對涉案圖書享有的信息網絡傳播權。
被告辯稱,涉案侵權行為系員工個人行為,被告曾向員工強調不得向學員提供電子版教材,且原告存在誘發(fā)侵權故意,故被告不應承擔侵權責任。
裁判要旨
第一,被告員工代表培訓機構與學員交涉并提供教材的,應視為職務行為。原告取證時,被告員工代表被告銷售相關課程,展示了被告的營業(yè)執(zhí)照及工作證,并由被告公司收款、開具發(fā)票。被告員工的行為系職務行為,相關侵權責任應由被告公司承擔。
第二,向不特定公眾提供權利人作品,構成侵犯信息網絡傳播權。根據(jù)公證書取證內容可知,通過添加被告員工聊天軟件賬號,購買相關課程,完成支付后,即可以獲得員工發(fā)送的涉案圖書電子版,可以在線瀏覽和下載涉案圖書電子版,其傳播行為面向的對象系不特定的多數(shù)人,符合信息網絡傳播權向“公眾”提供的要件,被告行為侵害了原告對涉案圖書享有的信息網絡傳播權。
裁判結果
一審判決被告賠償原告經濟損失15000元及合理開支1326.6元。
一審宣判后,雙方均未上訴,一審判決已生效。
6、網絡課堂教學中
未經許可使用他人美術作品
不構成合理使用
——朱某某訴某在線教育科技有限公司著作權侵權糾紛案
典型意義
隨著互聯(lián)網+教育的蓬勃發(fā)展,各種新穎的教學模式層出不窮, 豐富了課堂教學, 也促進了教育的發(fā)展。在線教育中,經常出現(xiàn)在網絡課程中的文字、圖像、動畫、聲音等是受眾喜聞樂見的方式,但是這些內容的來源又五花八門,很多人借助網絡的搜索、下載的龐大功能充實課件,但是這些內容的使用并非全部都是無償和免費的,在某些情況下,必須征得權利人許可且必須予以署名和支付費用。我國著作權的合理使用主要是指基于研究、評論、報道、教學等目的,可以不經著作權人許可,不向其支付報酬,但應當指明作者姓名、作品名稱,并且不得侵犯著作權人依照本法享有的其他權利。
案情介紹
原告系漫畫家,原告發(fā)現(xiàn)被告未經許可在其開發(fā)的APP上的網絡課程教學中使用了原告1幅美術作品。
原告認為被告行為的性質和目的是適用于課程內容宣傳,將原告作品與其授課方式貼切結合在一起,引起同學的關注,使廣大同學購買課程,被告以此獲取品牌宣傳和巨大的商業(yè)利益。侵權軟件使用原告作品未署名、未支付費用,侵犯了原告享有的署名權、信息網絡傳播權。
被告辯稱,涉案圖片使用在課堂教學中屬于合理使用,不應承擔責任。涉案課程為自學考試公共課,課程內容具有很大的社會正面效應,也是每一位自學考試學生的必修科目,屬于《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第二十二條第(六)項規(guī)定,為學校課堂教學或者科學研究、翻譯或者少量復制已經發(fā)表的作品,可以不經著作權人許可、不向其支付報酬。涉案圖片出現(xiàn)在課程中,未出現(xiàn)在宣傳中,涉案圖片與學員是否報名無關,未報名的學員不能觀看課程和查看課件,也不存在利用涉案圖片獲取品牌宣傳和商業(yè)利益的情形。
裁判要旨
第一,在網絡課堂教學中未經許可使用他人美術作品是否構成侵權。被告系涉案APP的開發(fā)者,在該APP內,在“思想道德修養(yǎng)與法律基礎”一課重播某章節(jié)的過程中,使用涉案美術作品1幅2次。根據(jù)公證書記載,點擊課程章節(jié)內容前出現(xiàn)了“完整重播”字樣,“重播”功能可以使公眾在其選定的時間和地點在線瀏覽獲得上述作品,該行為侵犯了原告依法享有的信息網絡傳播權,涉案作品出現(xiàn)在課程中時未經原告許可、未予以署名且未支付報酬,侵犯了原告依法享有的署名權和信息網絡傳播權。
第二,網絡課堂未經許可使用他人美術作品的行為不構成合理使用。《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2010年修正)第二十二條第一款第(六)項規(guī)定,為學校課堂教學或者科學研究,翻譯或者少量復制已經發(fā)表的作品,供教學或者科研人員使用,但不得出版發(fā)行,可以不經著作權人許可,不向其支付報酬,但應當指明作者姓名、作品名稱,并且不得侵犯著作權人依照本法享有的其他權利;《信息網絡傳播權保護條例》第六條規(guī)定,為學校課堂教學或者科學研究,通過信息網絡向少數(shù)教學、科研人員提供少量已經發(fā)表的作品,可以不經著作權人許可,不向其支付報酬。被訴侵權行為若構成合理使用,需滿足以下構成要件:一是符合特定目的和特定范圍;二是符合特定使用條件;三是使用對權利人的影響有限。首先,涉案美術作品被使用在網絡課程中,購買該網絡課程的廣大不特定學員均可以通過直播和重播方式獲得涉案作品,就使用范圍而言,已經超出了“學校課堂教學”的范疇;就使用對象而言,網絡課堂中受眾是不特定的多數(shù)人,使用對象也超出了“教學或者科研人員”的范疇。其次,合理使用制度限制的主要是著作權人的財產權利,對署名權仍予以保護,從而鼓勵智力成果創(chuàng)作、推動人類精神文明發(fā)展,涉案美術作品在使用過程中未予指明作者姓名、作品名稱。最后,涉案作品出現(xiàn)在網絡課程中,在網絡環(huán)境下極易造成作品大范圍的傳播,對著作權人利益的影響顯然是比較大的。綜上,被訴侵權行為不構成合理使用。
裁判結果
一審判決被告停止侵權、在涉案APP中首頁置頂位置連續(xù)48小時刊登致歉聲明就侵犯署名權一事向原告致歉、賠償原告經濟損失及合理開支2100元。
一審宣判后,雙方均未上訴,一審判決已生效。
7、短視頻匯集電子書主要內容
不構成合理使用構成侵權
——北京某管理咨詢有限公司
訴杭州某科技有限公司
侵害作品信息網絡傳播權糾紛案
典型意義
本案判決明確將他人享有權利的電子書進行復制加工分類編輯、拆分后上傳至其APP中供用戶瀏覽、配音、收藏、分享,實質呈現(xiàn)的信息和內容已經高度覆蓋涉案電子書載有的主要內容,并未改變涉案電子書表達的信息和內容,且使用數(shù)量較大,缺乏必要性和適當性,使用過程中也沒有指出著作權人,不構成合理使用。
本案界定了轉換和豐富電子書表現(xiàn)方式及內容構成合理使用的邊界,打擊了以創(chuàng)新之名通過技術化、隱蔽化手段投機取巧的侵權行為,保護了創(chuàng)新驅動之源,有利于推進電子圖書、在線英語學習產業(yè)健康發(fā)展。
案情介紹
原告為某英文電子書的信息網絡傳播權權利人,被告為某少兒配音APP運營商。該APP內有專輯“英語6B”,專輯內包含多個視頻,視頻內容包括用戶朗讀涉案電子書內容的語音及涉案電子書中的圖文。涉案短視頻均需先上傳至某網站,再由字幕組進行加工、編輯,之后,字幕組管理人員審核決定將其上傳展示于涉案APP,并且最終審核確定,涉案視頻是否能夠上傳展示于涉案APP的權限取決于被告是否授予。
涉案APP上向公眾提供了多個包含有涉案電子書圖文內容的視頻。相關視頻中的內容在章節(jié)分欄、相關卡通形象、英語對話內容、色彩排版上與涉案電子書均具有一致性。
原告認為,涉案視頻內容基本涵蓋了涉案電子書的主要畫面和內容章節(jié),侵害了原告的信息網絡傳播權。
被告辯稱,涉案視頻是對原作品的合理使用,不構成侵權。
裁判要旨
第一,利用電子書制作配音視頻的行為不構成合理使用。涉案視頻并未改變涉案電子書表達的信息和內容,且使用數(shù)量較大,缺乏必要性和適當性,使用過程中也沒有指出著作權人,故不構成合理使用。
第二,視頻長度不影響侵權行為的成立。盡管被告對用戶上傳每個視頻的時長及大小進行限制,但被告通過涉案APP提供可供其用戶瀏覽、獲得、使用的內容已經高度覆蓋涉案電子書載有的主要內容,損害了原告享有的信息網絡傳播權。
裁判結果
一審判決被告賠償原告經濟損失10000元及合理開支10000元。
二審判決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8、可依權利人商品單價
乘以被告的獲客數(shù)量
裁量性確定實際損失數(shù)額
——某教育科技有限公司
訴濱州某圖書公司
侵害作品信息網絡傳播權糾紛案
典型意義
損害賠償?shù)木珳视嬎闶侵R產權案件的難題,絕大多數(shù)案件均以法定賠償方式確定損害賠償數(shù)額。這種確定方式具有較大主觀性,天然缺乏說服力。本案依照權利人相關課程的銷售單價,乘以被告侵權行為所涉客戶的實際人數(shù),以此得出相對客觀的損害賠償數(shù)額。此種計算方式能夠極大增強裁判數(shù)額的說服力,克服法定賠償?shù)奶烊蝗毕荨1景笇ο嗤蝾愃瓢讣哂袇⒖家饬x,也能為當事人積極舉證提供明確的路徑指引。
案情介紹
原告系財會考試培訓企業(yè),對相關音視頻、講義課件依約依法享有著作權和錄音錄像制作者權。被告在其網絡店鋪中銷售注冊會計師考試圖書時,通過網絡平臺聊天軟件告知下單購買圖書的消費者獲取涉案課件的聊天群號碼,通過提供圖書訂單驗證成功后消費者可加入該群,可查看下載鏈接,點擊該鏈接即可瀏覽、轉存或下載涉案相關課件等資料,原告主張被告構成對其信息網絡傳播權的侵害。
被告辯稱涉案聊天群并非其運營,且其銷售的圖書均有合法授權,題庫和課件是圖書的增值服務,沒有通過銷售正版圖書贈送的課件和題庫獲利。
裁判要旨
可依權利人商品單價乘以被告的獲客數(shù)量裁量性確定實際損失數(shù)額。本案中,原告主張計算其損害賠償?shù)膮⒖家罁?jù)為相關課程單科最低售價480元×6科×兩涉案圖書商品鏈接累計評價人數(shù)(1171+1074)=647萬元,已經超出了其訴訟請求的數(shù)額,請求法院對其訴訟請求的賠償數(shù)額全額支持。經審理認為,原告主張的參考計算方式中,兩涉案圖書商品鏈接累計評價人數(shù)不能等同于實際獲得涉案課件的人數(shù)。被告提供涉案課件的方式是,消費者通過提供訂單號進入涉案聊天群中,在群公告中獲取涉案課件的下載鏈接。因此,只有加入涉案聊天群中,才能獲得涉案課件。相比較而言,以實際加入涉案聊天群中的人數(shù)這一要素進行計算,更能相對客觀反映原告的實際損失,也即相關課程單科最低售價480元×6科×涉案聊天群人數(shù)204人=58.752萬元??紤]到被告侵害原告多個作品的多個著作權項,且原告亦非均以最低價格銷售相關課程,因此在上述計算數(shù)額的基礎上,法院酌情予以上調。
裁判結果
一審判決被告立即停止侵權,在其網絡店鋪首頁持續(xù)30天發(fā)布聲明,以消除影響,賠償原告經濟損失70萬元及合理開支3.6萬元。
二審判決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來源:北京互聯(lián)網法院微信
編輯:IPRdaily趙甄 校對:IPRdaily縱橫君
注:原文鏈接:北京互聯(lián)網法院數(shù)字教育著作權糾紛典型案例(點擊標題查看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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