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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發(fā)布知識產權案件年度報告(2022)摘要,本年度報告從最高人民法院2022年審結的知識產權案件中梳理出43個法律適用問題,包括權利要求解釋中外部證據使用規(guī)則、‘三無產品’合法來源抗辯的認定、商標侵權案件中訴訟時效規(guī)定的適用等?!?/strong>
2022年,各級人民法院堅持以習近平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思想為指導,深入學習貫徹黨的二十大精神,深入貫徹習近平法治思想,深刻領悟“兩個確立”的決定性意義,增強“四個意識”、堅定“四個自信”、做到“兩個維護”,深學細悟黨的二十大提出的一系列重大理論成果和重大決策部署,從國家戰(zhàn)略高度和進入新發(fā)展階段要求出發(fā),充分發(fā)揮審判職能作用,全面加強知識產權司法保護,為推動高質量發(fā)展、滿足人民美好生活需要提供有力司法服務和保障。本年度報告從最高人民法院2022年審結的知識產權案件中梳理出下列43個法律適用問題。
一、專利案件審判
(一)專利民事案件審判
1.權利要求解釋中外部證據使用規(guī)則
在上訴人廣州華欣電子科技有限公司與被上訴人廣州誠科商貿有限公司、廣州君海商貿有限公司、廣州兆科電子科技有限公司、峻凌電子(東莞)有限公司、佛山市廈欣科技有限公司侵害發(fā)明專利權糾紛案【(2020)最高法知民終580號】中,最高人民法院指出,說明書對于權利要求中的技術術語沒有作出特別界定的,應當首先按照本領域技術人員對于該技術術語的通常理解,而非直接按照日常生活中的通常含義進行解釋。本領域技術人員對于技術術語的通常理解,可以結合有關技術詞典、技術手冊、工具書、教科書、國家或者行業(yè)技術標準等公知常識性證據,并可優(yōu)選與涉案專利技術所屬領域相近程度更高的證據予以確定。
2.權利要求修改后被維持有效的決定的追溯力
在再審申請人李磊與被申請人呂家杰侵害發(fā)明專利權糾紛案(以下簡稱“磁懸浮地漏芯子”侵害發(fā)明專利權糾紛案)【(2021)最高法民申6412號】中,最高人民法院指出,在侵害專利權糾紛中,在修改權利要求基礎上維持專利權有效的無效宣告請求審查決定,對該決定作出前人民法院作出并已執(zhí)行的專利侵權判決不具有追溯力。
3.現有技術抗辯中的單一對比
在前述“磁懸浮地漏芯子”侵害發(fā)明專利權糾紛案中,最高人民法院指出,在現有技術抗辯中,應將被訴侵權技術方案與一項現有技術方案進行比對,不得將記載在同一現有技術文獻中兩個不同的技術方案組合成一項現有技術用于現有技術抗辯。
4.現有技術抗辯基礎事實的合法性
在上訴人上海環(huán)莘電子科技有限公司與被上訴人廣東法瑞納科技有限公司、江蘇水鄉(xiāng)周莊旅游股份有限公司、北京鎮(zhèn)邊網絡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侵害實用新型專利權糾紛案【(2020)最高法知民終1568號】中,最高人民法院指出,任何人不得從違法行為中獲益。被訴侵權人或者其授意的第三人違反明示或者默示的保密義務公開專利技術方案,被訴侵權人依據該非法公開的事實狀態(tài)主張現有技術抗辯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5.“三無產品”合法來源抗辯的認定
在上訴人源德盛塑膠電子(深圳)有限公司與被上訴人南宮市新中昊通訊門市侵害實用新型專利權糾紛案【(2021)最高法知民終1138號】中,最高人民法院指出,被訴侵權產品無生產廠廠名、廠址、產品質量檢驗合格證明等標識,可以作為認定銷售商未盡合理注意義務的重要考量因素。
6.合法來源抗辯中合理注意義務的認定
在再審申請人張振武與被申請人廣西路橋工程集團有限公司侵害實用新型專利權糾紛案【(2022)最高法民再6號】中,最高人民法院指出,在被訴侵權企業(yè)收到的律師函中已記載涉案專利的專利權人、專利名稱、專利號以及聯系方式等信息的情況下,其未采取任何措施,仍然購進侵犯他人技術方案較為簡單的實用新型專利權的被訴侵權產品并使用,應認定其未盡到合理的注意義務,合法來源抗辯不能成立。
7.發(fā)明創(chuàng)造實際發(fā)明人的認定
在再審申請人莫良華與被申請人敦泰科技(深圳)有限公司、一審被告、二審上訴人深圳磨石科技有限公司、一審第三人、二審上訴人賈一鋒、一審第三人夏濤專利權權屬糾紛案【(2021)最高法民申7941號】中,最高人民法院指出,員工離職后一年內以他人名義申請涉案專利,如果現有證據可以證明涉案專利與該員工在原單位承擔的本職工作或者分配的任務具有較強關聯性,且他人與該員工具有利益關聯關系,又不具有研發(fā)涉案專利的技術能力,可以認定該員工為涉案專利的實際發(fā)明人,涉案專利為職務發(fā)明創(chuàng)造。
8.侵權人對外宣稱的經營業(yè)績可以作為計算損害賠償的依據
在上訴人福州百益百利自動化科技有限公司與被上訴人上海點掛建筑技術有限公司、張守彬侵害實用新型專利權糾紛案【(2021)最高法知民終1066號】中,最高人民法院指出,專利權利人主張以侵權人對外宣傳的經營規(guī)模作為損害賠償計算依據,侵權人抗辯該經營規(guī)模屬于夸大宣傳、并非經營實績,但未提交證據證明其實際侵權經營規(guī)模的,人民法院可以依據該對外宣傳的經營規(guī)模作為損害賠償計算依據。
9.侵權和解后再次銷售相同侵權產品的懲罰性賠償責任
在上訴人金民海與被上訴人鄭東新區(qū)白沙鎮(zhèn)百佳五金機電勞保建材經營部、原審被告鄭州佰發(fā)商貿有限公司侵害發(fā)明專利權糾紛案【(2022)最高法知民終871號】中,最高人民法院指出,侵權人與專利權利人就有關銷售侵權產品行為的糾紛達成和解后,再次銷售相同侵權產品的,可以認定其構成故意侵權且情節(jié)嚴重;專利權利人請求適用懲罰性賠償,并主張參照在先和解協議約定的賠償數額作為計算基礎的,人民法院可以依法予以支持。
10.專利權穩(wěn)定性存疑時可引導當事人作出未來利益補償承諾
在上訴人深圳市租電智能科技有限公司與被上訴人深圳市森樹強電子科技有限公司、深圳市優(yōu)電物聯技術有限公司侵害實用新型專利權糾紛案【(2022)最高法知民終124號】中,最高人民法院指出,專利侵權案件中涉案專利權穩(wěn)定性存疑或者有爭議時,人民法院可以視情采取繼續(xù)審理并作出判決、裁定中止訴訟、裁定駁回起訴等不同處理方式,具體處理方式的選擇主要取決于人民法院對涉案專利權穩(wěn)定性程度的初步判斷。為有效促進專利侵權糾紛解決,人民法院可以積極引導和鼓勵專利侵權案件當事人基于公平與誠信之考慮,自愿作出雙方雙向或者單方單向的利益補償承諾或者聲明,即:專利權利人可以承諾如專利權被宣告無效則放棄依據專利法第四十七條第二款所享有的不予執(zhí)行回轉利益;被訴侵權人可以承諾如專利權經確權程序被維持有效則賠償有關侵權損害賠償的利息。當事人自愿作出上述承諾的,人民法院應當將之作為專利侵權案件后續(xù)審理程序處理方式選擇的重要考量因素。
11.假冒專利行為的侵權定性及損害賠償法律依據
在上訴人姚魁君與被上訴人嘉興捷順旅游制品有限公司、原審被告上海尋夢信息技術有限公司假冒他人專利糾紛案【(2021)最高法知民終2380號】中,最高人民法院指出,假冒他人專利行為與侵害專利權行為雖然均屬于與專利相關的侵權行為,但其侵權行為樣態(tài)、所侵害的法益、責任承擔方式均有所不同。單純假冒他人專利而未實施專利技術方案的行為,不構成專利法第十一條規(guī)定的侵害專利權行為,有關損害賠償責任的認定應當適用民法典關于侵權損害賠償的一般規(guī)定。
12.確認不侵權之訴中“在合理期限內提起訴訟”的認定
在上訴人威馬中德汽車科技成都有限公司、威馬汽車科技集團有限公司、威馬智慧出行科技(上海)股份有限公司與被上訴人成都高原汽車工業(yè)有限公司確認不侵害知識產權糾紛案【(2021)最高法知民終2460號】中,最高人民法院指出,提起確認不侵害知識產權之訴的原告應當舉證證明被告“未在合理期限內提起訴訟”。所謂“合理期限”應當根據知識產權的權利類型及性質、案件具體情況,充分考量侵權行為證據發(fā)現的難易程度和訴訟準備所需合理時間等予以確定;所謂“訴訟”包括可以實質解決雙方爭議、消除被警告人不安狀態(tài)的各種類型訴訟,如侵權訴訟、確權訴訟等。
13.權屬爭議期間登記的PCT申請人的善良管理義務
在上訴人古必文、周志榮與被上訴人漳州燦坤實業(yè)有限公司、原審被告張中華知識產權損害賠償糾紛案【(2022)最高法知民終130號】中,最高人民法院指出,PCT申請權權屬爭議期間,登記的PCT申請人無正當理由未盡善良管理義務,致使PCT申請效力終止的,應當對實際權利人承擔賠償損失的民事責任;實際權利人亦有過錯的,可以酌減賠償數額。
14.涉4.2類聲明藥品專利鏈接案件的處理
在上訴人中外制藥株式會社與被上訴人溫州海鶴藥業(yè)有限公司確認是否落入專利權保護范圍糾紛案【(2022)最高法知民終905號】中,最高人民法院指出,仿制藥申請人依據《藥品專利糾紛早期解決機制實施辦法(試行)》第六條的規(guī)定作出其申請的仿制藥技術方案不落入被仿制藥品專利權保護范圍的聲明的,原則上應當針對被仿制藥品所對應的保護范圍最大的權利要求作出聲明,以保證聲明的真實性和準確性。中國上市藥品專利信息登記平臺公開了被仿制藥品所對應的兩個或者兩個以上的獨立權利要求時,仿制藥申請人應當針對該兩個或者兩個以上獨立權利要求作出聲明。
在藥品專利鏈接訴訟中,判斷仿制藥的技術方案是否落入專利權保護范圍時,原則上應當以仿制藥申請人的申報資料為依據進行比對評判;仿制藥申請人實際實施的技術方案與申報資料是否相同,一般不屬于藥品專利鏈接訴訟的審查范圍。
(二)專利行政案件審判
15.“合理的成功預期”在專利創(chuàng)造性判斷中的考量
在上訴人諾華股份有限公司與被上訴人國家知識產權局、原審第三人戴錦良發(fā)明專利權無效行政糾紛案【(2019)最高法知行終235號】中,最高人民法院指出,“合理的成功預期”可以作為判斷發(fā)明創(chuàng)造是否顯而易見時的考慮因素。綜合考慮專利申請日的現有技術狀況、技術演進特點、創(chuàng)新模式及條件、平均創(chuàng)新成本、整體創(chuàng)新成功率等,本領域技術人員有動機嘗試從最接近現有技術出發(fā)并合理預期能夠獲得專利技術方案的,可以認定該專利技術方案不具備創(chuàng)造性?!昂侠淼某晒︻A期”僅要求達到對于本領域技術人員而言有“嘗試的必要”的程度,不需要具有“成功的確定性”或者“成功的高度蓋然性”。
16.具有一定缺陷的技術方案是否具備實用性
在上訴人廈門吉達麗鞋業(yè)有限公司與被上訴人國家知識產權局實用新型專利申請駁回復審行政糾紛案【(2022)最高法知行終68號】中,最高人民法院指出,實用性要求發(fā)明或者實用新型專利申請能夠產生積極效果,但不要求其毫無缺陷;只要存在的缺陷沒有嚴重到使有關技術方案無法實施或者無法實現其發(fā)明目的的程度,就不能僅以此為由否認該技術方案具備實用性。
17.化學產品發(fā)明的用途是否充分公開的判斷
在再審申請人齊魯制藥有限公司與被申請人北京四環(huán)制藥有限公司、國家知識產權局發(fā)明專利權無效宣告請求行政糾紛案【(2021)最高法行再283號】中,最高人民法院指出,化學產品發(fā)明應當完整地公開該產品的用途,但如果本領域技術人員以專利申請日前的知識水平和認知能力,能夠預測發(fā)明可以實現所述用途,即使說明書中未記載足以證明發(fā)明可以實現所述用途的實驗數據,該化學產品發(fā)明的用途仍滿足了充分公開的要求。
18.針對不確定第三人的許諾銷售行為不屬于藥品和醫(yī)療器械行政審批例外
在上訴人南京恒生制藥有限公司與被上訴人江蘇省南京市知識產權局、原審第三人拜耳知識產權有限責任公司專利行政裁決案【(2021)最高法知行終451號】中,最高人民法院指出,專利法關于藥品和醫(yī)療器械行政審批的侵權例外僅適用于為了獲得仿制藥品和醫(yī)療器械行政審批所需要的信息而實施專利的行為人以及為前述行為人獲得行政審批而實施專利的行為人。后一主體以藥品和醫(yī)療器械行政審批例外為由提出抗辯時,應當以前一主體的實際存在為前提和條件。后一主體針對不確定的第三人而非實際存在且已與其建立特定交易聯系的前一主體許諾銷售專利產品的,不具備適用藥品和醫(yī)療器械行政審批侵權例外的前提和條件。
二、商標案件審判
(一)商標民事案件審判
19.商標權利人不得禁止他人對商標中地名的正當使用
在再審申請人吳曉玲、劉文平與被申請人袁州區(qū)南廟鄒雪娥豆腐作坊、鄒雪娥、袁州區(qū)城西高根生蔬菜攤、高根生、袁州區(qū)城西余竹蘭豆制品攤、余竹蘭侵害商標權及不正當競爭糾紛案【(2021)最高法民申7933號】中,最高人民法院指出,注冊商標中含有地名,商標權人不得禁止在該地名標示區(qū)域范圍內的經營者善意、正當使用該地名。
20.在先行政處罰不影響民事侵權責任的認定
在再審申請人南方泵業(yè)股份有限公司與被申請人永安市南方科技泵閥經營部侵害商標權及不正當競爭糾紛案(以下簡稱“南方泵業(yè)”商標侵權案)【(2021)最高法民申6419號】中,最高人民法院指出,在商標侵權案件中,被訴侵權行為曾經受到行政處罰,雖然行政查處的相關證據能夠反映被訴侵權行為存在的事實以及具體的表現形式,但是人民法院仍應結合當事人在侵權案件中的訴訟主張及相關證據,對被訴侵權行為的具體情形及應當承擔的侵權責任進行認定。
21.商標侵權案件中訴訟時效規(guī)定的適用
前述“南方泵業(yè)”商標侵權案中,最高人民法院指出,在訴訟時效的起算時間尚無證據證明,且被訴侵權人未針對訴訟時效問題提出抗辯的情況下,人民法院不應直接適用《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商標民事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八條關于訴訟時效的相關規(guī)定,認定被訴侵權人無需承擔賠償責任。
(二)商標行政案件審判
22.申請注冊商標應合理避讓他人在先商標
在再審申請人深圳祥利工藝傢俬有限公司與被申請人北京泓文博雅傳統(tǒng)硬木家具有限公司及二審上訴人國家知識產權局商標權無效宣告請求行政糾紛案【(2022)最高法行再1號】中,最高人民法院指出,當事人基于業(yè)務往來明知他人使用的在先商標,未合理避讓,仍在相同或類似商品上申請注冊與他人商標構成近似的訴爭商標,違反了誠實信用原則,訴爭商標不應予以注冊。
23.英文商標顯著性的認定
在再審申請人諾奧思與被申請人國家知識產權局商標申請駁回復審行政糾紛案【(2022)最高法行再4號】中,最高人民法院指出,判斷英文商標是否具有顯著性,應當以該標志所指定使用商品或服務的中國相關公眾的通常認識為標準,以標志整體構成要素和含義進行判斷,考量標志本身與其指定使用的商品或服務的關聯程度,使用中能否發(fā)揮區(qū)別商品或服務來源的作用。
24.行政管理規(guī)范對商品和服務類似判斷的影響
在再審申請人河北華佗藥房醫(yī)藥連鎖有限公司與被申請人華佗國藥股份有限公司、一審被告國家知識產權局商標權無效宣告請求行政糾紛案【(2021)最高法行再76號】中,最高人民法院指出,在認定商品和服務是否類似時,需要結合國家為維持相關市場秩序對該類商品生產、銷售及相關服務的管理規(guī)范進行認定,考慮此類規(guī)范對商品銷售渠道、服務方式及消費群體等產生的影響。因此類規(guī)范而形成的長期穩(wěn)定的市場秩序之情形,應當作為重要的考量因素。
25.商標注冊損害國外自然人姓名權的認定
在再審申請人馬諾婁·布拉尼克與被申請人國家知識產權局、方宇舟商標權無效宣告請求行政糾紛案【(2021)最高法行再75號】中,最高人民法院指出,國外自然人作為知名設計師,將其姓名作為產品的品牌進行使用推廣。在爭議商標申請注冊前,其姓名在中國大陸地區(qū)的相關公眾中具有一定知名度,爭議商標完全包含了該自然人姓名,相關公眾認為爭議商標指代了該自然人,或者認為標記有爭議商標的商品系經過該自然人許可或者與該自然人存在特定聯系的,爭議商標的注冊損害了該自然人的姓名權。
26.商標注冊人的在先商標對其在后商標核準注冊的影響
在再審申請人廣東好太太科技集團股份有限公司與被申請人國家知識產權局、佛山市凱達能企業(yè)管理咨詢有限公司商標權無效宣告請求行政糾紛案【(2022)最高法行再3號】中,最高人民法院指出,商標能否獲得注冊應當依據商標法的相關規(guī)定進行判斷,商標注冊人擁有的在先馳名商標并非是其申請注冊的在后商標應予核準注冊的當然理由。
三、著作權案件審判
27.向公眾提供侵權復制品侵害他人專有出版權
在再審申請人中國勞動社會保障出版社有限公司與被申請人福建省前沿職業(yè)培訓學校侵害著作權糾紛案【(2022)最高法民再101號】中,最高人民法院指出,培訓學校通過購買或其他方式持有侵權復制品,并將侵權復制品有償提供給參加培訓的學員,屬于對作品的發(fā)行。培訓學校不能證明發(fā)行的復制品有合法來源的,屬于未經許可發(fā)行涉案圖書的行為,侵害了出版社的專有出版權。
28.委托作品和法人作品的認定
在申訴人央視動漫集團有限公司與被申訴人杭州大頭兒子文化發(fā)展有限公司著作權侵權糾紛案【(2022)最高法民再44、45、46號】中,最高人民法院指出,在案證據不足以證明作者是代表單位意志進行創(chuàng)作或者是為完成借調工作任務而創(chuàng)作作品的情況下,涉案作品不應當被認定為法人作品或者特殊職務作品。有證據證明涉案作品是受委托創(chuàng)作的,可認定為委托作品。
29.符合作品認定條件的視聽作品片段應當給予著作權保護
在再審申請人上海燦星文化傳媒股份有限公司與被申請人天津東麗區(qū)迎賓歌廳侵害作品放映權糾紛案【(2022)最高法民再30號】中,最高人民法院指出,只要符合著作權法有關作品認定標準,視聽作品的片段就可以認定為獨立的作品,給予相應的著作權保護。是否為作品片段及內容長短,并非判斷該智力成果是否構成作品的法定必要條件。著作權法保護思想的表達而非思想本身,創(chuàng)作意圖屬于思想范疇,不應成為作品認定的依據。
四、不正當競爭案件審判
30.銷售仿冒混淆商品的行為構成不正當競爭
在再審申請人柏瑞潤興(北京)科技發(fā)展有限公司與被申請人新泰市領航裝飾工程有限公司不正當競爭糾紛案【(2022)最高法民再230號】中,最高人民法院指出,經營者銷售商品足以引人誤認為是他人商品或者與他人存在特定聯系的,可以依法認定構成反不正當競爭法第六條規(guī)定的不正當競爭行為。
31.虛假或者引人誤解的商業(yè)宣傳的認定
在再審申請人南京德爾森電氣有限公司與被申請人美弗勒智能設備有限公司侵害商標權及不正當競爭糾紛案【(2022)最高法民再1號】中,最高人民法院指出,將同業(yè)經營者的工程圖片中的商標換成自己的商標,并將工程圖片當作自己的工程成功案例印制在產品宣傳冊上進行宣傳,欺騙、誤導相關公眾的,構成反不正當競爭法第八條規(guī)定的虛假或者引人誤解的商業(yè)宣傳。
32.商業(yè)詆毀行為的認定
在再審申請人TCL王牌電器(惠州)有限公司與被申請人海信視像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一審被告TCL科技集團股份有限公司商業(yè)詆毀糾紛案【(2021)最高法民申6512號】中,最高人民法院指出,認定是否構成商業(yè)詆毀,其根本要件是相關經營者之行為是否以誤導方式對競爭對手的商業(yè)信譽或者商品聲譽造成了損害。
五、植物新品種案件審判
33.植物品種特異性判斷中已知品種的確定
在上訴人黑龍江陽光種業(yè)有限公司與被上訴人農業(yè)農村部植物新品種復審委員會植物新品種申請駁回復審行政糾紛案【(2021)最高法知行終453號】中,最高人民法院指出,在植物新品種特異性判斷中,確定在先的已知品種的目的是固定比對對象,即比較該申請品種與遞交申請日以前的已知品種是否存在明顯的性狀區(qū)別。因此,特異性判斷中的已知品種,不能是申請授權品種自身。與特異性的判斷標準不同,新穎性判斷則是以申請植物新品種保護的品種自身作為考察對象,判斷其銷售推廣時間是否已超規(guī)定時間。
六、集成電路布圖設計案件審判
34.權利人可選擇布圖設計任何具有獨創(chuàng)性的部分作為權利基礎
在再審申請人南京微盟電子有限公司與被申請人泉芯電子技術(深圳)有限公司、一審被告深圳市錦匯鑫科技有限公司侵害集成電路布圖設計專有權糾紛案【(2021)最高法民申3269號】中,最高人民法院指出,對布圖設計權利人而言,只要其主張專有權的內容在其受保護的布圖設計權利邊界內,則其既可以選擇全部具有獨創(chuàng)性的部分作為專有權的權利基礎,亦可以選擇其中任何具有獨創(chuàng)性的部分作為權利基礎。
七、壟斷案件審判
35.因專利侵權糾紛達成的和解協議的反壟斷審查
在上訴人上海華明電力設備制造有限公司與被上訴人武漢泰普變壓器開關有限公司壟斷協議糾紛案【(2021)最高法知民終1298號】中,最高人民法院指出,因專利侵權糾紛達成的和解協議,如與涉案專利保護范圍缺乏實質關聯,所涉產品超出涉嫌侵權的產品范圍,其核心并不在于保護和行使專利權,而是以行使專利權為掩護,實際上追求分割銷售市場、限制商品生產和銷售數量、固定價格等效果的,可以認定為橫向壟斷協議。
36.其他協同行為的認定
在上訴人茂名市電白區(qū)建科混凝土有限公司與被上訴人廣東省市場監(jiān)督管理局反壟斷行政處罰案(以下簡稱混凝土企業(yè)橫向壟斷協議行政處罰案)【(2022)最高法知行終29號】中,最高人民法院指出,具有競爭關系的經營者之間存在一致性市場行為,且存在排除、限制競爭共謀的,可以推定其實施了反壟斷法所禁止的協同行為,但經營者能夠對一致性市場行為作出合理解釋,證明其系根據市場和競爭狀況獨立作出有關市場行為的除外。
37.反壟斷法罰款規(guī)定中“上一年度銷售額”中“上一年度”的確定
在前述混凝土企業(yè)橫向壟斷協議行政處罰案中,最高人民法院指出,反壟斷法罰款規(guī)定中“上一年度銷售額”中的“上一年度”,通常指反壟斷執(zhí)法機構啟動調查時的上一個會計年度;壟斷行為在啟動調查時已經停止的,“上一年度”則通常為壟斷行為停止時的上一個會計年度;如果壟斷行為實施后于當年內停止,則壟斷行為實施的會計年度可以作為該“上一年度”。即,原則上“上一年度”應當確定為與作出處罰時在時間上最接近、事實上最關聯的違法行為存在年度。
38.體育賽事商業(yè)權利獨家授權的反壟斷審查
在上訴人體娛(北京)文化傳媒股份有限公司與被上訴人中超聯賽有限責任公司、上海映脈文化傳播有限公司濫用市場支配地位糾紛案【(2021)最高法知民終1790號】中,最高人民法院指出,體育賽事組織者基于其組織賽事、依據法律法規(guī)規(guī)定取得的獨家經營賽事資源的民事權利所呈現的獨家性和排他性屬于權利自身的內在屬性。由該權利內在的排他屬性所形成的“壟斷狀態(tài)”本身,并非反壟斷法預防和制止的對象。體育賽事組織者行使其獨家經營賽事資源的權利時進行公開招標投標,其他經營者據此取得該獨家經營的授權,實質上是公平競爭的結果,原則上不宜認定該經營權的獨家授予屬于濫用市場支配地位的行為。
39.公用事業(yè)經營者隱性限定交易行為的認定
在上訴人威海宏福置業(yè)有限公司與被上訴人威海市水務集團有限公司濫用市場支配地位糾紛案【(2022)最高法知民終395號】中,最高人民法院指出,反壟斷法上的限定交易行為可以是明示的、直接的,也可以是隱含的、間接的。具有市場支配地位的經營者為供水、供電、供氣等公用事業(yè)經營者或者其他依法具有獨占地位的經營者,對于市場競爭可以施加更大的影響,其在相關交易中只推薦特定交易對象或者只公開特定交易對象的信息,交易相對人基于上述情勢難以自由選擇其他經營者進行交易的,通常可以初步認定其實質上實施了限定交易行為。
40.反壟斷法對消費者權益的保護
在上訴人李斌全與被上訴人湖南湘品堂工貿有限責任公司、長沙凱源珊珊商貿連鎖管理有限公司、湖南佳宜企業(yè)管理有限公司、北京泰和瑞通云商科技有限公司、北京泰和瑞通云商科技有限公司長沙分公司壟斷糾紛案【(2021)最高法知民終1020號】中,最高人民法院指出,反壟斷法的立法目的主要在于維護市場競爭機制,有效配置資源,保護和促進競爭。其對消費者的保護著眼于競爭行為是否損害了保障消費者福利的競爭機制,既不以某一行為是否為消費者所滿意作為判斷標準,也不刻意保護某一具體消費者的利益。消費者認為因經營者銷售相關商品違反價格法等相關規(guī)定,損害其消費者權益的,原則上應當依據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等其他法律保護自己的權益。
八、技術合同案件審判
41.技術合同性質的判定
在再審申請人蘇州思源天然產物研發(fā)有限公司與被申請人南京海陵中藥制藥工藝技術研究有限公司技術合同糾紛案【(2021)最高法民申7796號】中,最高人民法院指出,技術合同是當事人就技術開發(fā)、轉讓、許可、咨詢或者服務訂立的確立相互之間權利和義務的合同。確定技術合同的具體性質,不應簡單根據合同名稱,而應結合合同標的及合同約定的權利義務關系進行綜合判定。
九、知識產權訴訟程序
42.侵害信息網絡傳播權案件管轄法院的確定
在原告張旭龍與被告北京墨碟文化傳播有限公司、程雷、馬躍侵害信息網絡傳播權糾紛案【(2022)最高法民轄42號】中,最高人民法院指出,對于侵害信息網絡傳播權民事糾紛案件,應當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侵害信息網絡傳播權民事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guī)定》第十五條的規(guī)定確定地域管轄。
43.管轄連接點的確定
在奧光動漫股份有限公司與趙宏才、汕頭市澄海區(qū)芭美兒玩具廠、汕頭市澄海區(qū)星芝美玩具有限公司、浙江淘寶網絡有限公司侵害外觀設計專利權糾紛案【(2022)最高法民轄91號】中,最高人民法院指出,原告對多個被告合并起訴,通常有初步證據證明被告與涉案事實存在一定關聯即可確定管轄連接點,人民法院無需對被告是否構成侵權以及承擔民事責任等實體內容進行審查。
(原標題:最高人民法院知識產權案件年度報告<2022>摘要)
來源:最高人民法院網站
編輯:IPRdaily趙甄 校對:IPRdaily縱橫君
注:原文鏈接:最高人民法院知識產權案件年度報告(2022)摘要(點擊標題查看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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