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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起獲取使用貼紙、特效、模板等數據集合的侵權案件。”
通過持續(xù)投入和運營形成的數據集合被“拿來主義”,應當如何維權?
涉案短視頻剪輯平臺的很多數據系用戶上傳,且屬于公開信息,上網就能搜到,獲取使用這些數據會侵權嗎?
近期,兩江新區(qū)(自貿區(qū))法院審結了一起獲取使用貼紙、特效、模板等數據集合的侵權案件,該案是重慶市首例短視頻剪輯平臺不正當競爭糾紛案。
01 案情回顧
原告是“剪映” APP 的運營方。“剪映” APP 是以提供短視頻模板、貼紙、特效等素材并將用戶利用上述素材自行剪輯并創(chuàng)作的短視頻再次傳播的視頻剪輯軟件。原告作為應用程序“剪映”的開發(fā)者和運營方,為推廣該應用程序、積累數據資源、聚集流量效應付出了大量的人力、物力。
被告運營的“剪同款” APP提供與原告“剪映” APP 項下剪同款模塊相同的服務。經比對,被告為用戶提供的貼紙、特效、模板等數據資源有很多與原告完全一致。被告所運營的剪同款 APP 無任何用戶作品上傳入口,且沒有證據證明上述數據資源有合法來源。
原告認為,雙方系短視頻剪輯平臺的競爭者,被告通過技術手段持續(xù)大量搬運原告“剪映” APP 貼紙、特效、模板等素材,并在“剪同款” APP 上展現與傳播,直接替代了原告“剪映” APP 向用戶提供服務,原告認為被告由此迅速獲得用戶和流量,攫取原告市場份額,削減原告公司的競爭優(yōu)勢及交易機會,給原告造成了經濟損失,構成不正當競爭行為。
被告辯稱,被告采用的是行業(yè)內常見的復制性競爭的經營模式?!凹敉睢盇PP從功能實現水平、使用場景、宣傳推廣程度、企業(yè)經營規(guī)模、產品更新周期等經營指標上都無法與處于頭部的“剪映” APP處于同一競爭水平,不會削減“剪映” APP競爭優(yōu)勢甚至對其構成實質性替代,故不構成不正當競爭。
02 法院裁判
兩江新區(qū)(自貿區(qū))法院經審理認為,“剪映” APP中短視頻、短視頻模板、貼紙、特效等數據資源,以非獨創(chuàng)性方式呈現。上述數據雖然屬于對社會公開的資源,但經過人工收集、整合,并作為后臺數據可供應用程序用戶選擇并使用,能憑借其資源的多樣性、獲得方式的便捷性、再創(chuàng)作的高效性使得該應用程序具有競爭優(yōu)勢,故該數據集合能夠使原告在市場競爭中形成競爭優(yōu)勢,并為其帶來經濟利益。原告基于涉案非獨創(chuàng)性數據集合形成的競爭性利益,應當屬于反不正當競爭法保護的合法權益。
被告應用程序中的貼紙、特效、短視頻模板有許多部分與原告的基本相同。在被告未提供證據證明剪同款APP相同或相似的短視頻素材有合理來源的情形下,可以推定被告未經許可獲取并使用了“剪映” APP中的短視頻模板、貼紙、特效等素材并通過剪同款APP向公眾提供。被告的行為超出了正當競爭的界限,削弱了原告對此享有的市場競爭優(yōu)勢。如若不加以制止,原告的競爭性利益將會受到實質性損害。同時,被訴侵權行為不是被告實現經營目的的必要手段,不具有正當性,破壞了短行業(yè)正常的競爭秩序,構成不正當競爭。
據此,法院判決被告立即停止不正當競爭行為,并賠償原告經濟損失以及合理費用共20萬元。一審判決后,原被告均未上訴,本案現已生效。
03 法官提醒
在互聯(lián)網環(huán)境下,數據已成為互聯(lián)網企業(yè)商業(yè)經營的核心競爭資源。如何事半功倍地獲取并利用數據,聚集用戶流量,是獲得市場競爭優(yōu)勢的關鍵所在,這也促使經營者不斷創(chuàng)新競爭手段和競爭策略。
但是,基于數據信息生產、搜集和使用等方面進行的競爭,應當是建立在充分尊重競爭對手的付出以及合法權益基礎上的。如果經營者直接攫取他人勞動成果,提供同質化服務,勢必不利于行業(yè)創(chuàng)新發(fā)展以及公平競爭,應予以制止。涉案直接原樣照搬使用數據的行為,不僅損害了被侵權經營者的的競爭優(yōu)勢,還會對其他經營者對數據進行創(chuàng)新開發(fā)的積極性和主動性帶來負面影響,進而破壞誠實經營的競爭秩序。
法官建議,獲取使用數據應合法,逾越界限須擔責。網絡經營者應當遵循誠實信用原則和商業(yè)道德,通過創(chuàng)新完善產品或服務,形成正當、公平、有序的競爭秩序,推動互聯(lián)網產業(yè)健康有序發(fā)展。
(原標題:千萬用戶平臺數據資源被使用,法院判了)
來源:重慶兩江自貿法院
編輯:IPRdaily趙甄 校對:IPRdaily縱橫君
注:原文鏈接:千萬用戶平臺數據資源被使用,法院判了(點擊標題查看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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