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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于就《商標侵權案件違法經營額計算辦法(征求意見稿)》公開征求意見的通知。”
近日,國家知識產權局發(fā)布了關于就《商標侵權案件違法經營額計算辦法(征求意見稿)》公開征求意見的通知。其中提到,有關單位和各界人士可以在2024年5月15日前,提出意見建議。
關于就《商標侵權案件違法經營額計算辦法(征求意見稿)》公開征求意見的通知
為增強立法公開性和透明度,提高立法質量,現(xiàn)將《商標侵權案件違法經營額計算辦法(征求意見稿)》及起草說明予以公布,征求社會意見。公眾可以登錄國家知識產權局網站,關注國家知識產權局微信公眾號,查看征求意見稿及起草說明。
有關單位和各界人士可以在2024年5月15日前,通過以下方式提出意見建議:
一、通過電子郵件將意見建議發(fā)送至xts@cnipa.gov.cn
二、傳真:010-62083171
三、通過信函方式郵寄至:北京市海淀區(qū)西土城路6號國家知識產權局知識產權保護司執(zhí)法指導處 郵編100088
附件:1.《商標侵權案件違法經營額計算辦法(征求意見稿)》
2.《商標侵權案件違法經營額計算辦法(征求意見稿)》起草說明
國家知識產權局
2024年4月11日
附件1:
商標侵權案件違法經營額計算辦法
(征求意見稿)
第一條 為加強商標行政執(zhí)法指導工作,統(tǒng)一執(zhí)法標準,維護商標權利人合法權益,根據(jù)《商標法》《商標法實施條例》等法律法規(guī)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商標行政執(zhí)法部門在處理商標侵權案件過程中,當事人的行為已被認定為商標侵權行為時適用本辦法。
第三條 違法經營額的計算應當遵循合法、合理、客觀、公正原則。
第四條 違法經營額是指當事人實施商標侵權行為所涉及的侵權商品價值或者侵權服務營業(yè)收入總額。
第五條 已銷售的侵權商品的價值,按照實際銷售的價格計算。
尚未銷售的侵權商品價值,首先按照已查清侵權商品的實際銷售平均價格計算;實際銷售平均價格無法查清的,按照侵權商品的標價計算。
無法查清實際銷售價格或者侵權商品沒有標價的,按照被侵權商品的市場中間價格計算。
對于已經制造完成但尚未附著侵權注冊商標標識的商品,如果有確實、充分證據(jù)證明該商品將侵犯他人注冊商標專用權的,其價值應當計入違法經營額。
第六條 被侵權產品的市場中間價格按照被侵權人已公布的同種產品官方指導零售價格確定,沒有公布官方指導零售價格的,按照下列方法確定:
(一)同一市場有多個商家銷售同種被侵權產品的,抽樣調取其中若干商家的零售價,取其平均值確定市場中間價格;只有一個商家銷售的,按該商家的零售價確定市場中間價格;
(二)市場沒有同種被侵權產品銷售的,按照此前市場同種被侵權產品銷售的中間價格確定,或者按照市場有銷售的與侵權產品在功能、用途、主要用料、設計、配置等方面相同或相似的同類被侵權產品的市場中間價格確定。
按照前款規(guī)定難以確定市場中間價格的,可以由價格認定機構認定后確定,也可以由商標執(zhí)法部門結合前款規(guī)定,按照有利于權利人的原則予以確定。
當事人陳述、商標權利人提供的被侵權產品市場中間價格,經對其他關聯(lián)證據(jù)審查并查證屬實后可以作為參考。
當事人對被侵權產品市場中間價格計算結果有異議的,應當提供證據(jù)證明。
第七條 侵犯服務商標專用權的違法經營額應當為當事人在侵權期間因侵權行為所產生的全部營業(yè)收入。
僅有提供服務行為的票據(jù)而未發(fā)現(xiàn)相應已履行服務的證據(jù)的,以票據(jù)數(shù)額計算違法經營額。
第八條 包工包料的加工承攬經營活動中,承攬人使用侵犯注冊商標專用權商品的,違法經營額應當按照侵權商品實際銷售價格計算違法經營額;侵權商品未獨立計價的,按照其在包工包料加工承攬經營活動中的價值比例計算,無法區(qū)分價值比例的,按照被侵權商品的市場中間價格計算違法經營額。
第九條 免費贈送的商品侵犯他人注冊商標專用權的,應當按照贈品的實際購入價格或者制造成本計算違法經營額;贈品無法確定實際購入價格或者制造成本的,或者贈品屬于非標準商品的,按照被侵權商品的市場中間價計算違法經營額。
第十條 翻新后的商品侵犯他人注冊商標專用權的,按照侵權商品整體價值計算違法經營額。
翻新商品本身不侵犯他人注冊商標專用權,僅其零件或者配件侵犯他人注冊商標專用權的,按照侵權零件或者配件的價值計算違法經營額。
第十一條 屬于商標法第五十七條第(四)項的侵權行為,按照侵權標識的實際銷售價格計算違法經營額。
第十二條 故意為侵犯他人注冊商標專用權提供便利條件的,按照幫助侵權獲得的收入計算違法經營額;沒有收入的,按照沒有違法經營額處理。
第十三條 出租商品侵犯他人注冊商標專用權的,按照租賃收入計算違法經營額。
第十四條 在宣傳中侵犯他人注冊商標專用權的,按照沒有違法經營額處理。
第十五條 商標許可人與被許可人共同侵犯他人注冊商標專用權的,依據(jù)本辦法第五條、第七條的規(guī)定計算違法經營額。
商標許可人構成幫助被許可人侵犯他人注冊商標專用權的,按照許可收入計算違法經營額;商標無償許可使用的,按照沒有違法經營額處理。
第十六條 根據(jù)上述規(guī)定均無法查證實際違法經營額的,按照沒有違法經營額處理。
第十七條 多次實施侵犯注冊商標專用權行為,未經行政處理的,違法經營額累計計算。
第十八條 當事人提供充分證據(jù)證明通過刷單等虛假銷售手段增加的侵權商品銷售數(shù)額,不計入違法經營額。
第十九條 本辦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2:
《商標侵權案件違法經營額計算辦法
(征求意見稿) 》起草說明
一、制定的必要性
黨的二十大報告強調“加強知識產權法治保障,形成支持全面創(chuàng)新的基礎制度”。中共中央、國務院印發(fā)的《知識產權強國建設綱要(2021—2035年)》要求“建立統(tǒng)一協(xié)調的執(zhí)法標準、證據(jù)規(guī)則和案例指導制度?!薄渡钊雽嵤搓P于強化知識產權保護的意見〉推進計劃》明確提出,“深入開展調研,積極破解商標行政執(zhí)法中存在的難點問題,進一步完善調查取證規(guī)則,規(guī)范違法經營額計算。”中共中央、國務院印發(fā)的《黨和國家機構改革方案》要求“完善知識產權管理體制。”“商標、專利等領域執(zhí)法職責繼續(xù)由市場監(jiān)管綜合執(zhí)法隊伍承擔,相關執(zhí)法工作接受國家知識產權局專業(yè)指導?!边`法經營額計算是商標行政保護案件中執(zhí)法機構行使行政處罰的重要依據(jù)?,F(xiàn)行商標法及實施條例針對違法經營額計算的規(guī)定比較原則,沒有相關細化標準,存在立法空白。地方執(zhí)法機關在執(zhí)法過程中缺乏統(tǒng)一的規(guī)范操作指引,復雜案件中違法經營額計算存在爭議,增加了行政執(zhí)法風險。為貫徹黨中央、國務院決策部署,進一步完善知識產權保護法治保障,加強商標行政保護專業(yè)指導,統(tǒng)一規(guī)范執(zhí)法標準,提高行政處罰依據(jù)的透明度和可預期性,切實解決商標保護實踐中的突出問題,起草制定本規(guī)范性文件。
二、制定過程
國家知識產權局于2023年9月啟動了商標侵權案件違法經營額計算辦法制定工作。在全面梳理總結商標行政保護工作實踐,充分征求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市場監(jiān)管總局、煙草專賣局、海關總署、北京市高級人民法院、北京知識產權法院及地方知識產權局意見建議及書面調研的基礎上,于2024年1月草擬形成了初稿。2024年1、2月,組織召開兩場專題研討會,邀請相關專家學者、相關行業(yè)企業(yè),對初稿進行逐條研討論證,在各方意見建議的基礎上,進一步修改完善,形成征求意見稿。
三、主要內容
征求意見稿共十九條,主要內容包括:一是明確制定目的和法律依據(jù)、適用主體和案件范圍、遵循原則等內容(第一至第三條)。二是明確違法經營額的定義(第四條)。三是細化規(guī)定了違法經營額的一般計算標準(包括已銷售商品、未銷售商品、市場中間價及服務商標侵權違法經營額的計算)(第五條至第七條)。四是明確復雜侵權情形中違法經營額的計算標準(包括包工包料侵權、贈品侵權、翻新侵權、商標標識侵權、幫助侵權、出租侵權、宣傳侵權、許可侵權等情形)(第八條至第十五條)。五是規(guī)定了無法查證實際違法經營額的處理(第十六條)。六是明確了多次侵權違法經營額累計計算(第十七條)。七是規(guī)定了不計入違法經營額的特殊情形(第十八條)。
(原標題:關于就《商標侵權案件違法經營額計算辦法(征求意見稿)》公開征求意見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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來源:國家知識產權局網站
編輯:IPRdaily辛夷 校對:IPRdaily縱橫君
注:原文鏈接:國知局:《商標侵權案件違法經營額計算辦法(征求意見稿)》全文發(fā)布!(點擊標題查看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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