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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法院:2023年知識產權司法保護十大典型案例發(fā)布!

專題
納暮7個月前
湖北法院:2023年知識產權司法保護十大典型案例發(fā)布!

#本文僅代表作者觀點,不代表IPRdaily立場#


“湖北法院發(fā)布2023年知識產權司法保護十大典型案例。”


在第24個世界知識產權日來臨之際,湖北省法院舉行知識產權司法保護新聞發(fā)布會,發(fā)布湖北法院知識產權司法保護10大典型案例。這些典型案例涵蓋了專利侵權、商標侵權、著作權侵權、不正當競爭、技術秘密等多個領域,全面展示了湖北法院在知識產權司法保護方面的新作為、新成效。這些典型案例的發(fā)布,有助于提高社會對知識產權保護的認識,推動知識產權保護體系的完善,促進知識產權轉化應用,為湖北經濟高質量發(fā)展提供更加有力的法治保障。


目錄


1、上海米某某餐飲管理有限公司與某某林集團總公司侵害商標權及不正當競爭糾紛案

2、豆某某、李某某侵犯商業(yè)秘密罪案

3、河北納某餐飲管理有限公司與河北斯某某餐飲管理有限公司、關某某、武漢市洪山區(qū)從某飲品店侵害商標權及不正當競爭糾紛案

4、湖北匯某科技發(fā)展有限公司與張某某、湖北志某化工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侵害技術秘密糾紛案

5、盧某、盧某華、王某侵犯著作權罪案

6、陽新某某貿易有限公司與昆山某某環(huán)境科技有限公司、湖北某某環(huán)境科技有限公司侵害商標權糾紛案

7、遼寧某科種苗有限公司與武昌區(qū)某旺種苗經營部、開原市某豐種業(yè)有限公司侵害植物新品種權糾紛案

8、湖北某太食品有限公司與湖北某某集供應鏈有限責任公司、襄陽市太平店某某泉豆腐制品有限公司侵害商標權糾紛案

9、山東衡某教育科技有限公司與宜昌某某博職業(yè)培訓學校有限公司、宜昌奕某職業(yè)培訓學校有限公司著作權權屬、侵權糾紛案

10、工某科技有限公司與劉某、王某、袁某、武漢某某飛科技有限公司侵害商業(yè)秘密糾紛案


一、上海米某某餐飲管理有限公司與某某林集團總公司侵害商標權及不正當競爭糾紛案


湖北法院:2023年知識產權司法保護十大典型案例發(fā)布!


一審案號:湖北省武漢市中級人民法院(2018)鄂01民初3552號


二審案號:湖北省高級人民法院(2022)鄂知民終190號


裁判要旨


馳名商標制度上規(guī)定的“翻譯”,是指被訴商標將他人馳名商標以不同的語言文字予以表達,且該語言文字已與他人馳名商標建立對應關系,并為相關公眾所熟知或習慣使用,或者易使相關公眾誤認為該語言文字與他人馳名商標具有相當程度的聯(lián)系。在判斷相關語言是否具有翻譯關系時,不僅需要考慮相應語言習慣、地域差異,還要尊重市場現(xiàn)狀,平衡市場主體之間的利益,保護消費者免受來源混淆的合法權益。

案情摘要


某某林集團總公司(以下簡稱某某林公司)成立于1863年,是世界著名的輪胎生產商和全球500強企業(yè)之一。該公司享有第136402號“MICHELIN”商標、第519749號“米其林”商標,以上兩個商標先后多次被中國商標審查機關和司法機關認定為馳名商標。

2013年4月,第一家米芝蓮門店在上海市開設,經營奶茶等。2013年10月31日,上海米某某餐飲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簡稱上海米某某公司)成立。2013年至2014年,上海米某某公司曾向國家商標局提出多件有關“米芝蓮”商標的注冊申請,最后均被不予注冊或宣告無效。上海米某某公司網站宣傳:“我的名字叫‘米芝蓮’。在香港話里‘米芝蓮’就是米其林的意思,是全球最頂級的那個餐廳指南……”。“2016年12月,年營業(yè)額可達3億元,2017年1月,開設總店數(shù)達到400家門市,2018年1月,開設總店數(shù)達到500家門店”。2015年,上海米某某公司授權諾某公司,諾某公司又轉授權曾某某(丸某某泡芙店經營者)在湖北省武漢市開設米芝蓮品牌門店。

某某林公司為此訴請判令:上海米某某公司等被告立即停止侵犯某某林公司“MICHELIN”“米其林”注冊商標專用權的行為;立即停止在企業(yè)名稱中使用“米芝蓮”作為字號的不正當競爭行為;立即停止使用并注銷“www.shmizhilian.com”域名;并賠償某某林公司經濟損失及訴訟合理費用共計1000萬元以及賠禮道歉等。

湖北省武漢市中級人民法院一審判決:上海米某某公司、丸某某泡芙店立即停止在店鋪、網站、微信公眾號等經營活動中使用“米芝蓮”“米芝蓮”標識,停止使用并注銷“www.shmizhilian.com”域名;上海米某某公司于判決生效之日停止將“米芝蓮”作為其企業(yè)字號,且變更后的企業(yè)名稱不得含有與“米芝蓮”“米其林”“MICHELIN”相同或近似的文字;上海米某某公司賠償某某林公司經濟損失(含維權合理費用)1000萬元;丸某某泡芙店、尤某某在2萬元內承擔連帶責任;上海米某某公司在《中國知識產權報》刊登聲明,消除其侵權行為造成的影響;駁回某某林公司的其他訴訟請求。

上海米某某公司、曾某某、尤某某不服一審判決,以某某林公司違反了馳名商標按需認定原則、粵語翻譯不屬于法律保護范圍等為由提起上訴,請求改判駁回某某林公司全部訴訟請求。

湖北省高級人民法院二審認為,商標的外文翻譯,不僅僅是語言翻譯,更是一種文化翻譯,并非簡單的語言置換,而要從跨文化角度將不同種語言、文化相融合。因語言和文化等方面的差異,在判斷英文與粵語之間的翻譯關系時,不僅需要考慮相應語言習慣、地域差異,還要尊重市場現(xiàn)狀,平衡市場主體之間的利益,保護消費者免受來源混淆的合法權益。因此馳名商標制度上規(guī)定的翻譯必須符合三個要件,其一,該翻譯在我國具有一定的知名度、為相關公眾所知悉;其二,相關公眾使用該翻譯指代該外文商標;其三,該翻譯已經與外文商標之間建立了穩(wěn)定的對應關系?;浾Z等方言作為一種傳承新管道,對方言的保護、傳承起到了積極的推廣作用。本案權利人主張權利的商業(yè)標識,是使用方言演變而來,并作為商業(yè)標識經過長期宣傳,已經具有一定影響力,即使不予以馳名商標跨類保護,本身亦應依法保護。關于賠償數(shù)額問題,上海米某某公司向加盟商收取的單店加盟費即達6萬元,該費用尚不包括上海米某某公司額外收取的管理費等費用。據上海米某某公司網站2018年3月披露的信息,截至2018年1月有關米芝蓮店鋪即達500家。可知上海米某某公司自2013年成立截至2018年1月,僅5年時間擴張范圍廣泛,獲利巨大,500家店鋪僅僅加盟費就高達3000萬元,一審判決按照單店加盟費6萬元為標準計算其侵權獲利并按當事人訴訟請求全額支持1000萬元賠償合理合法。此外,上海米某某公司在明知案涉商標具有較高知名度和顯著性的情形下,惡意攀附,大規(guī)模使用“米芝蓮”標識并快速擴張,罔顧他人合法在先權利,損害了馳名商標權利人的合法權益以及廣大消費者的利益,違背了誠實信用原則及商標法“保護商標專用權”“維護商標信譽”等立法宗旨,理應考慮懲罰性因素加重賠償。但鑒于某某林公司本案訴請僅為1000萬元,二審不再加判。一審判決后,上海米某某公司在無新的事實與理由的情形下仍堅持上訴,給某某林公司增加了開庭、舉證等必要的維權費用,因某某林公司二審中對此并未提出主張,二審不再另行判賠。

二審判決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典型意義

本案是知名跨國企業(yè)某某林公司馳名商標“MICHELIN”的粵語翻譯“米芝蓮”被上海米某某公司惡意使用引起的糾紛,是涉外馳名商標跨類保護及地方方言司法保護的典型案例,入選了人民法院案例庫首批參考性案例。本案判決對如何理解馳名商標保護制度中的“翻譯”,尤其是外文馳名商標存在多種中文翻譯時,如何界定其中文譯名的保護范圍等問題進行了積極探索。法律效果上,判決摒除了外文商標僅能對應一個中文譯名的錯誤認知,對馳名商標進行了與其知名度相適應的司法保護。社會效果上,不僅保護了粵語方言,體現(xiàn)了對中華傳統(tǒng)方言文化的尊重和保護,還體現(xiàn)了中國法院在涉外認馳案件以及優(yōu)化營商環(huán)境中的良好價值導向,彰顯了我國知識產權司法服務高水平開放、維護國際公信力的大國擔當精神。
(報送單位:湖北省高級人民法院)


二、豆某某、李某某侵犯商業(yè)秘密罪案


湖北法院:2023年知識產權司法保護十大典型案例發(fā)布!


一審案號:湖北省武漢市江岸區(qū)人民法院(2022)鄂0102知刑初4號


二審案號:湖北省武漢市中級人民法院(2023)鄂01知刑終1號


裁判要旨


計算機軟件目標代碼承載的技術方案屬于技術信息,該技術信息同時滿足“不為公眾所知悉、具有商業(yè)價值并采取了保密措施”時,構成技術秘密。司法鑒定意見可作為判斷其是否構成技術秘密的重要依據。

掌握技術秘密且有保密義務的公司員工,離職后與他人共同使用該技術秘密的,屬于侵犯商業(yè)秘密行為。他人明知所使用的技術秘密為不當獲取而仍然使用時,構成共同侵權,情節(jié)嚴重的,構成侵犯商業(yè)秘密罪的共同犯罪。

案情摘要


豪某公司研發(fā)的繼電保護測試儀系列產品,其關鍵技術是支持產品運行的計算機軟件程序代碼。1999年11月,李某某入職豪某公司,主要負責繼電保護測試儀的裝配、設備調試等技術工作,可以接觸繼電保護測試儀的計算機軟件目標代碼。2006年1月,豆某某入職豪某公司從事銷售工作。二人均與公司簽訂有保密協(xié)議,約定了相關保密義務及競業(yè)條款。

2009年4月,豆某某從豪某公司離職,與李某某商定并于2010年6月成立了瑞某某公司。2012年2月,李某某從豪某公司離職后進入瑞某某公司擔任技術負責人,使用其掌握的豪某公司繼電保護測試儀計算機軟件目標代碼及其他技術,生產同類型產品,豆某某負責對外銷售。2021年5月27日,二人被公安機關抓獲歸案。

經鑒定:(1)豪某公司的繼電保護測試儀產品中計算機軟件目標代碼不為公眾所知悉;(2)瑞某某公司涉案產品目標代碼與豪某公司前述產品實質相同;(3)瑞某某公司計算機中,存有與豪某公司的繼電保護測試儀中計算機軟件目標代碼相同的軟件代碼文件。經審計,自2012年2月至2021年5月期間,瑞某某公司制造涉案產品不含稅銷售收入人民幣39845940.95元,扣除直接成本,毛利潤共計人民幣25572206.91元。

湖北省武漢市江岸區(qū)人民法院一審判決:一、被告人豆某某犯侵犯商業(yè)秘密罪,判處有期徒刑四年六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一百萬元;二、被告人李某某犯侵犯商業(yè)秘密罪,判處有期徒刑四年六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一百萬元。

湖北省武漢市中級人民法院認為,涉案計算機軟件目標代碼同時滿足“不為公眾所知悉、具有商業(yè)價值并采取了保密措施”的條件,屬于豪某公司技術秘密,二上訴人使用涉案技術秘密進行生產、銷售與豪某公司同類型的產品,侵犯了豪某公司的商業(yè)秘密,且情節(jié)特別嚴重,已構成侵犯商業(yè)秘密罪。上訴人李某某提出其系通過對市場中產品反向讀取獲得技術秘密,在案證據證實其可以接觸涉案技術秘密,所獲得的技術秘密實際上系在工作過程中接觸掌握的,不是法律意義上的反向工程;上訴人豆某某與李某某曾同在豪某公司工作,明知李某某系豪某公司生產崗位技術負責人,可接觸技術秘密,仍邀約李某某成立瑞某某公司,生產與豪某公司同類型產品,主觀上明知李某某使用技術信息的來源。兩人共同實施了侵犯商業(yè)秘密行為,均構成侵犯商業(yè)秘密罪,均起主要作用。原審認定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定罪準確,審判程序合法,量刑在法定刑幅度內,并無不當。二審裁定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典型意義


本案確定計算機程序目標代碼承載的技術信息可以作為技術秘密的保護對象。通過對涉案技術秘密準確定性,對犯罪事實、犯罪性質、有效排除合理懷疑以及對一審定罪量刑等進行全面審查并依法裁判,既加強對知識產權的嚴格保護,又堅持“罪刑法定”“罪責刑相適應”等原則,既依法懲治犯罪,又充分注重保護權利人創(chuàng)新利益。本案裁判中,司法機關積極履行市場化、法治化營商環(huán)境保護職責,通過懲治犯罪行為,提高市場主體和員工保護商業(yè)秘密的意識,認清正當使用技術信息的邊界。
(報送單位:湖北省武漢市中級人民法院)


三、河北納某餐飲管理有限公司與河北斯某某餐飲管理有限公司、關某某、武漢市洪山區(qū)從某飲品店侵害商標權及不正當競爭糾紛案


湖北法院:2023年知識產權司法保護十大典型案例發(fā)布!


一審案號:湖北省武漢市中級人民法院(2022)鄂01知民初2541號


二審案號:湖北省高級人民法院(2023)鄂知民終749號


裁判要旨


獲得商標使用許可并非商標混用免責的當然抗辯理由,被授權人若不規(guī)范使用,在同類商品和服務上同時使用被授權商標和被控侵權商標,造成消費者混淆的,屬于《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第五十七條第七項規(guī)定的“給他人的注冊商標專用權造成其他損害的”情形,應認定為侵害注冊商標專用權。

被授權人在同類商品和服務上同時用戶許可證商標和自行注冊的其他商標,在宣傳中使相關公眾誤認為兩者有關聯(lián)且其自營商品和服務質量高于、優(yōu)于授權商標的商品和服務的,同時構成虛假宣傳的不正當競爭。


案情摘要


河北納某餐飲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簡稱納某公司)經授權享有“雙美”商標使用權,在全國24個省和直轄市有188家雙美豆沙牛乳加盟商。同時,納某公司許可河北斯某某餐飲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斯某某公司)使用該商標。斯某某公司后注冊“市井婆”等商標,在56個城市分布有228家門店。納某公司通過公證證實,斯某某公司及其加盟店在多地的商品和服務中同時使用了前述兩個標識,部分消費者對標識的混淆使用情況進行評論和質疑。斯某某公司還在“市井婆豆沙牛乳”微信公眾號上發(fā)布文章和公告稱“我們品牌正式升級為市井婆豆沙牛乳SINCE 1980’S……”等內容。

湖北省武漢市中級人民法院認為,斯某某公司門頭、店招為“市井婆”,但其內部展品、出售商品杯體、封蓋或吸管、包裝袋、紙巾等附件混用“雙美”“雙美”或相關標識,使同一商品出現(xiàn)了兩個來源,影響到“雙美”商標識別功能的正常發(fā)揮,會導致誤認為“雙美”與“市井婆”出于同一商業(yè)來源。門頭店招由“雙美”變更為“市井婆”,直接利用了“雙美”商標所凝聚的商譽。斯某某公司不規(guī)范使用許可商標的行為淡化了“雙美”的商標專用權,構成商標侵權。斯某某公司在店鋪公告及《聲明》中提及的“升級”,意指豆沙牛乳從“雙美”到“市井婆”的升級,前述宣傳不全面、不客觀,使消費者誤解其商品和服務級別高于、優(yōu)于“雙美”商品,構成虛假宣傳。結合納某公司與斯某某公司均經營豆沙牛乳類飲品,具有直接的競爭關系,認定斯某某公司、武漢市洪山區(qū)從某飲品店(以下簡稱從某飲品店)的虛假宣傳行為損害了納某公司的合法權益,構成不正當競爭。

湖北省武漢市中級人民法院判決:一、斯某某公司、從某飲品店應立即停止混用“雙美”商標和“市井婆”系列商標的行為;二、斯某某公司、從某飲品店立即停止虛假宣傳的不正當競爭行為;三、斯某某公司賠償納某公司經濟損失(含合理開支)81萬元,關某某對該筆債務承擔連帶責任;四、從某飲品店對判決第三項所確定的給付義務在1萬元范圍內承擔連帶賠償責任;五、駁回納某公司的其他訴訟請求。

斯某某公司、關某某不服一審判決,提出上訴。

湖北省高級人民法院判決: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典型意義


本案是商標許可使用和虛假宣傳交織的混淆侵權行為,侵權人在其經營商品和服務上同時使用權利人授權商標及自有注冊商標,破壞了權利人商標的識別功能,導致消費者的混淆,淡化了權利人的商標專用權。侵權人在宣傳中使相關公眾誤認為兩商標有關聯(lián)且其商品和服務質量高于、優(yōu)于授權商標,同時構成虛假宣傳的不正當競爭行為。法院準確界定前述侵權行為性質,同時認定獲得商標許可并非商標混用免責的抗辯理由,充分體現(xiàn)了人民法院對商標權的全面保護,規(guī)范了“借船出海”的不正當競爭行為,保障了消費者正確聯(lián)系商標與商品、服務的權益,對鼓勵民營企業(yè)規(guī)范經營和高質量發(fā)展具有積極意義。
(報送單位:湖北省武漢市中級人民法院)


四、湖北匯某科技發(fā)展有限公司與張某某、湖北志某化工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侵害技術秘密糾紛案


湖北法院:2023年知識產權司法保護十大典型案例發(fā)布!


一審案號:湖北省武漢市中級人民法院(2021)鄂01知民初334號


裁判要旨


商業(yè)秘密具有私權屬性,為全面保護商業(yè)秘密權利人的利益,避免不當增加公共財政支出,在生效刑事判決認定被告構成侵害商業(yè)秘密犯罪情況下,權利人在后續(xù)提起的侵權民事訴訟中,除可以主張經濟損失和合理開支外,還可以一并要求侵權人賠償其在刑事犯罪案件中代付的鑒定費用。


案情摘要


湖北匯某科技發(fā)展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匯某公司)主要從事精細化學品生產、銷售,掌握工業(yè)化生產嘧啶胺產品技術。湖北志某化工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志某公司)也從事化工產品研發(fā)、制造和銷售,張某某為該公司副總經理、董事,負責技術研發(fā)工作。2011年初,張某某了解到匯某公司生產嘧啶胺產品的環(huán)評公示信息后,使用化名進入匯某公司工作。在掌握嘧啶胺產品生產技術信息后,張某某借故從匯某公司離職,回到志某公司開展嘧啶胺生產項目建設。此后,志某公司未經中試即批量生產出嘧啶胺產品。2014年7月,匯某公司就張某某涉嫌侵犯技術秘密向公安機關報案。2015年12月,公安機關委托鑒定機構就匯某公司主張的技術信息是否不為公眾所知悉、志某公司使用技術與技術秘密信息是否具有一致性等進行了鑒定,匯某公司代付了鑒定費117萬元。2020年7月,湖北省高級人民法院二審判決張某某構成侵害商業(yè)秘密犯罪,判處其有期徒刑3年并處罰金50萬元。之后,匯某公司向湖北省武漢市中級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請求判令志某公司、張某某停止繼續(xù)使用或者允許他人使用其生產嘧啶胺的技術秘密,連帶賠償經濟損失23235970.67元及為制止侵權支出的合理費用共計1700909元。

湖北省武漢市中級人民法院認為,匯某公司生產嘧啶胺產品的技術信息不為公眾所知且具有商業(yè)價值,張某某通過商業(yè)間諜手段非法獲取上述信息并提供給志某公司使用,構成侵權。在張某某被判決構成侵害商業(yè)秘密罪后,志某公司仍繼續(xù)生產、銷售嘧啶胺產品,侵權主觀惡意明顯,應承擔懲罰性賠償責任并負擔匯某公司維權合理費用。因提起民事訴訟、發(fā)起行政投訴、進行刑事報案均是權利人維護自身權益時可選擇的途徑,反不正當競爭法第十七條第三款規(guī)定的權利人為制止侵權行為所支付的合理開支,應不局限于提起民事訴訟產生的開支,還可以包括采取刑事報案、行政投訴等救濟措施而發(fā)生的費用。因此,匯某公司除有權主張民事訴訟發(fā)生的維權費用外,對刑事案件中支出的鑒定費、翻譯費、律師費等費用亦有權主張賠償。一審判決:一、志某公司、張某某立即停止侵害匯某公司技術秘密的行為;二、志某公司賠償匯某公司經濟損失10435470元,張某某在7%的責任范圍內對該項賠償負連帶責任;三、志某公司、張某某連帶賠償匯某公司維權合理支出1677790元(含刑事案件產生的鑒定費、律師費和翻譯費1477790元);四、駁回匯某公司其他訴訟請求。

一審宣判后,志某公司和張某某不服提起上訴,后申請撤回上訴。最高人民法院裁定準許撤回上訴,一審判決生效。


典型意義


本案是我國首例支持權利人在侵害商業(yè)秘密民事訴訟中追索刑事案件代付鑒定費用的案件,對探索推動商業(yè)秘密保護鑒定機制建設,暢通商業(yè)秘密維權保護路徑具有積極的開創(chuàng)意義。通過建立公安機關對外委托鑒定,鑒定機構客觀、中立開展鑒定活動,權利人預先代付鑒定費用的工作機制,可有效破解侵害商業(yè)秘密犯罪案件委托鑒定啟動難、鑒定費用無著落等實際問題。同時,在侵權人被認定構成商業(yè)秘密犯罪之后,支持權利人在后續(xù)民事侵權賠償中一并請求侵權人負擔刑事案件中代付的鑒定費用,符合反不正當競爭法第十七條第三款的立法精神,更能全面有效保障商業(yè)秘密權利人的利益,完善我國商業(yè)秘密保護的制度體系。

(報送單位:湖北省武漢市中級人民法院)


五、盧某、盧某華、王某侵犯著作權罪案


湖北法院:2023年知識產權司法保護十大典型案例發(fā)布!


一審案號:湖北省武漢市江岸區(qū)人民法院(2023)鄂0102知刑初13號


裁判要旨


被告人通過AG視頻解析軟件解析、下載電影、電視劇等視聽作品再將對應的網盤連結分享至盜版視頻網站,系故意避開權利人為保護其視聽作品著作權采取的技術措施,復制并通過信息網絡向公眾傳播視聽作品的行為;被告人將盜版視頻網站與購物APP進行連結,吸引使用者進入購物APP消費并獲取第三方平臺支付的傭金,可以證明被告人實施上述侵犯著作權的行為系“以營利為目的”,法院可結合涉案視聽作品數(shù)量、傭金數(shù)額認定被告人“有其他嚴重情節(jié)”。

案情摘要

2019年初,被告人盧某購買網站源代碼并搭建“愛電影”網站。2021年以來,在被告人盧某指使下,被告人盧某華使用向日葵遠程操控軟件,連接登錄遠程服務器,進入優(yōu)酷、愛奇藝、騰訊視頻等視頻網站,搜索并復制電影、電視劇等視聽作品的播放鏈接,并通過AG視頻解析軟件解析、下載電影、電視劇等視聽作品,后將解析下載的侵權視聽作品上傳至百度網盤,再通過“愛電影”網站發(fā)布電影、電視劇的網盤鏈接;被告人王某負責對百度網盤內的侵權視聽作品進行備份和更新。

2021年11月14日,被告人盧某購買一款購物APP,在該APP內添加“愛電影”網站入口,將該APP改名為“愛電影”APP,吸引使用者進入網站,再連結至百度網盤免費下載或者觀看侵權視聽作品,并將“愛電影”APP后臺與其淘寶聯(lián)盟賬號綁定,用于獲取阿里媽媽平臺支付的傭金。

經鑒定,涉案網盤中共有726份視頻檔。2021年12月至2023年3月,被告人盧某、盧某華、王某收取由阿里媽媽平臺支付的傭金共計人民幣168438.84元。

2022年5月25日,騰訊公司員工發(fā)現(xiàn)有人避開公司的技術措施盜取視頻檔,遂向公安機關報案。次日,被告人盧某、盧某華、王某被抓獲歸案,后公安機關扣押其移動電話38部、臺式計算機3臺、筆記本電腦4臺、移動硬盤1個、U盤1個。

湖北省武漢市江岸區(qū)人民法院認為,被告人盧某、盧某華、王某以營利為目的,未經著作權人許可,故意避開權利人為其視聽作品采取的技術措施,復制、通過信息網絡向公眾傳播其視聽作品,有其他嚴重情節(jié),其行為已構成侵犯著作權罪,依法應予懲處。判決如下:一、被告人盧某犯侵犯著作權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二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九萬元。二、被告人盧某華犯侵犯著作權罪,判處有期徒刑十一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五萬元。三、被告人王某犯侵犯著作權罪,判處有期徒刑十一個月,緩刑一年,并處罰金人民幣四萬元。四、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財物等由公安機關依法予以沒收。

一審判決后,被告人未上訴、公訴機關未抗訴,一審判決發(fā)生法律效力。

典型意義

本案準確界定新型網絡著作權犯罪的行為類型,體現(xiàn)刑法對著作權的系統(tǒng)性保護。在省內率先適用刑法修正案(十一)的相關規(guī)定,精準認定被告人解析視頻網站上的視聽作品系故意避開權利人為保護其作品采取的技術措施的行為,未經許可下載視聽作品再分享至盜版視頻網站系復制、通過信息網絡向公眾傳播視聽作品的行為,上述行為均屬于侵犯著作權的行為。本案還懲治以隱蔽方式獲利的行為,彰顯法院打擊網絡著作權犯罪的力度和深度。被告人將盜版視頻網站與購物APP連結,借此吸引使用者并獲取平臺傭金,法院結合視聽作品數(shù)量、傭金數(shù)額認定三名被告人“有其他嚴重情節(jié)”,對其均判處有期徒刑并處罰金,深入打擊潛藏的網絡著作權犯罪,推進網絡空間的法治化建設。
(報送單位:湖北省武漢市江岸區(qū)人民法院)


六、陽新某某貿易有限公司與昆山某某環(huán)境科技有限公司、湖北某某環(huán)境科技有限公司侵害商標權糾紛案


湖北法院:2023年知識產權司法保護十大典型案例發(fā)布!


一審案號:湖北省麻城市人民法院(2022)鄂1181民初2800號

二審案號:湖北省黃岡市中級人民法院(2023)鄂11民終3910號


裁判要旨


在其他類別注冊他人已注冊商標后,以先注冊人跨類別使用商標行為侵犯其商標權為由提起訴訟,法院應當審查先注冊人跨類別使用商標的時間、商標是否具有顯著性、后注冊人是否以使用為目的等因素,綜合認定先注冊人的行為是否侵權。


案情摘要


2018年7月,昆山某某環(huán)境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昆山某某公司)通過轉讓取得“魅她MIOLTTA”商標,核定使用商品/服務項目(國際分類:3)。昆山某某公司除了將該商標用于國際分類為3類的清潔劑產品外,還于2019年4月開始通過在線線下方式銷售染色劑產品,該染色劑產品屬于國際分類2類產品,瓶子正面標示“MIOLTTA”。經過昆山某某公司的經營,使得“MIOLTTA/魅她”商標具有一定知名度。陽新某某貿易有限公司(以下簡稱陽新某某公司)于2021年8月28日獲準注冊“MIOLTTA/魅她”商標,核定使用商品/服務項目(國際分類:2)。陽新某某公司還在國際2類商品/服務中申請注冊50余件商標,且其申請注冊的商標與他人在國際3類商品/服務中已申請注冊商標相同或近似。陽新某某公司認為,昆山某某公司銷售的染色劑產品侵犯了其商標權,該產品由湖北某某環(huán)境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湖北某某公司)生產,遂向法院起訴,請求昆山某某公司、湖北某某公司停止侵權行為,并賠償其損失1239995.35元。

一審法院判決:一、湖北某某公司、昆山某某公司立即停止生產、銷售侵犯陽新某某公司第52978783號注冊商標專用權侵權產品行為,并刪除相關侵權網頁;二、湖北某某公司賠償陽新某某公司經濟損失7000元(含公證費、律師費、購物費及其他損失);三、昆山某某公司賠償陽新某某公司經濟損失12000元(含公證費、律師費、購物費及其他損失);四、駁回陽新某某公司的其他訴訟請求。

昆山某某公司、湖北某某公司不服一審判決,以其使用涉案商標在先、陽新某某公司存在惡意搶注行為等為由提起上訴,請求改判駁回陽新某某公司全部訴訟請求。

黃岡市中級人民法院認為,認定商標在先使用抗辯成立應當符合以下條件:一是被訴標識在商標注冊人申請商標注冊前已經使用;二是使用人先于商標注冊人使用被訴商標;三是在先使用的未注冊商標在商標注冊人申請商標注冊前已經具有一定影響力;四是使用人只能在原使用范圍內使用。本案中,昆山某某公司、湖北某某公司使用涉案商標的時間,早于陽新某某公司申請注冊涉案商標時間,亦早于陽新某某公司在拼多多平臺開設魅她旗艦店售賣相關產品的時間,可以認定昆山某某公司、湖北某某公司在先使用涉案商標。另外,根據湖北某某公司、昆山某某公司提交的MIOLTTA旗艦店的銷售情況等證據來看,昆山某某公司通過宣傳,使得“魅她”、“MIOLTTA”商標具有一定的知名度和影響力。綜上,二審法院認定昆山某某公司、湖北某某公司在先使用權抗辯成立。再者,“MIOLTTA/魅她”系臆造詞,具有較強的顯著性,在完全沒有接觸的情況下,因巧合而出現(xiàn)雷同使用的可能性較低。同時,根據湖北某某公司、昆山某某公司提交的陽新某某公司注冊的商標情況等證據,陽新某某公司曾在同一時間段內申請注冊多個商標,且其申請注冊的商標與他人在其他國際分類中已申請注冊商標相同或類似,由此可見,陽新某某公司的行為明顯超出了企業(yè)正常的生產經營和知識產權保護的范疇,陽新某某公司的行為違反誠實信用原則,對其借用司法資源以商標權謀取不正當利益的行為,依法不應予以保護。二審法院綜合案涉在先權利狀況以及陽新某某公司取得和行使權利的正當性等因素,認定昆山某某公司、湖北某某公司并未侵犯陽新某某公司的商標權。對陽新某某公司的訴訟請求,不予支持。

黃岡市中級人民法院二審判決:一、撤銷湖北省麻城市人民法院(2022)鄂1181民初2800號民事判決;二、駁回陽新某某公司的訴訟請求。


典型意義


本案是利用類別不同搶注商標后引起的糾紛。在其他類別注冊他人已注冊的商標并不被法律所禁止,但后注冊人的行為若違反誠實信用原則,不以使用為目的,意圖借用司法資源以商標權謀取不正當利益,則其權利不受法律保護。本案判決結果依法維護誠信、正當經營企業(yè)的合法權益和公平競爭的市場秩序,通過司法裁判引導市場經營者正當使用商標,同時也提醒廣大市場經營者在企業(yè)做大做強的同時,及時選擇注冊防御商標的方式保護自己的合法利益。
(報送單位:湖北省黃岡市中級人民法院)


七、遼寧某科種苗有限公司與武昌區(qū)某旺種苗經營部、開原市某豐種業(yè)有限公司侵害植物新品種權糾紛案


湖北法院:2023年知識產權司法保護十大典型案例發(fā)布!


一審案號:湖北省武漢市中級人民法院(2022)鄂01知民初2435號

二審案號:最高人民法院(2023)最高法知民終1413號

裁判要旨

侵權種子銷售者的合法來源抗辯成立須同時滿足侵權種子通過正常商業(yè)管道取得、銷售者不知道或不應當知道所銷售種子系侵權種子、銷售者不得違反生產經營許可制度等三個要件。侵權種子的代銷商因依法無需辦理種子生產經營許可證,在滿足其他要件情況下,其合法來源抗辯成立。當侵權人與權利人曾簽訂品種權許可使用合同并約定侵權賠償數(shù)額,經確認該合同系雙方真實意思表示且不違反法律、行政法規(guī)強制性規(guī)定,可徑行依據合同約定數(shù)額確定侵權損失。

案情摘要

遼寧某科種苗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某科公司)系“開科源5號”大豆植物新品種的品種權人。武昌區(qū)某旺種苗經營部(以下簡稱某旺經營部)未經許可銷售了開原市某豐種業(yè)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某豐公司)生產的“潤豐翠綠寶”大豆種子。因某科公司、某豐公司提交的檢測意見不同,經法院再次委托鑒定,表明“潤豐翠綠寶”與“開科源5號”為疑同品種。同時,根據某豐公司與某科公司簽訂協(xié)議,授權某豐公司以普通許可方式生產經營“開科源5號”品種;未經許可,某豐公司2022年度不可繁育或委托他人生產該品種,所有種子必須向某科公司訂購,品種實施許可費5萬元;某科公司發(fā)放包裝袋并按每斤0.5元收取管理費;某豐公司若被發(fā)現(xiàn)銷售帶有非某科公司要求及品種名稱包裝的種子,屬于侵犯某科公司品種權行為,要承擔違約和侵權責任;若某豐公司對上述約定有任何違反,均需承擔50萬元的賠償責任。

湖北省武漢市中級人民法院認為,根據法院委托鑒定意見及某科公司檢測報告的一致意見,確認“潤豐翠綠寶”與“開科源5號”具有同一性,在某豐公司關于其依據協(xié)議有權生產經營“潤豐翠綠寶”抗辯不成立的情況下,認定某旺經營部、某豐公司侵害了某科公司植物新品種權;因某旺經營部作為種子代銷商依法無需辦理種子生產經營許可證,其已提供進貨憑證且經某豐公司認可,在某科公司未證明某旺經營部明知或應知所銷售種子系侵權種子的情況下,對某旺經營部的合法來源抗辯予以支持;因雙方在2021年8月30日協(xié)議中所約定50萬元的賠償責任,是雙方真實意思表示且不違反法律、行政法規(guī)強制性規(guī)定,可視為雙方針對將來某豐公司可能侵害“開科源5號”植物新品種權給某科公司造成損失的約定。在某豐公司違反協(xié)議約定,使用己方設計包裝和名稱對外生產銷售“開科源5號”的情況下,某科公司主張以雙方約定50萬元作為侵權賠償數(shù)額,具有合理依據,應予以支持。綜上,判決某旺經營部、某豐公司立即停止植物新品種權侵權行為,某豐公司賠償某科公司經濟損失及維權合理費用50萬元。

某豐公司不服一審判決上訴,二審期間各方自愿達成調解協(xié)定,并由最高人民法院出具(2023)最高法知民終1413號民事調解書。

典型意義

本案系涉及多方當事人自行委托鑒定意見如何審查認定、生產商依約享有品種生產經營權抗辯及銷售商合法來源抗辯是否成立、依據許可協(xié)議約定能否確定侵權賠償?shù)榷鄠€典型問題的植物新品種權糾紛案例。本案判決闡釋了瑕疵鑒定意見的認定規(guī)則,明晰了有別于其它知識產權侵權糾紛案件的合法來源抗辯成立要件,并在權利人于侵權與違約競合時選擇侵權訴訟情形下,經確認違約條款是雙方真實意思表示,且不違反法律、行政法規(guī)強制性規(guī)定,徑行依據該條款確定侵權賠償數(shù)額。既豐富了侵權賠償確定方式,宣示了恪守誠實信用的價值理念,又嚴厲打擊了惡意侵權行為,有效保護植物新品種權人的合法權益,較好實現(xiàn)了“三個效果”的統(tǒng)一。
(報送單位:湖北省武漢市中級人民法院)


八、湖北某太食品有限公司與湖北某某集供應鏈有限責任公司、襄陽市太平店某某泉豆腐制品有限公司侵害商標權糾紛案


湖北法院:2023年知識產權司法保護十大典型案例發(fā)布!


一審案號:湖北省襄陽市中級人民法院(2022)鄂06知民初128號

二審案號:湖北省高級人民法院(2023)鄂知民終695號

裁判要旨

注冊商標中含有地名,基于地名本身具有的描述性特征,擁有地名商標的權利人在行使其注冊商標專用權時應受到合理限制,不得以注冊商標專用權對抗他人正當使用與該商標相同地名的行為。


案情摘要


湖北某太食品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某太食品公司)于2015年成立,經營范圍包括豆制品深加工、銷售等。該公司于2018年通過受讓取得襄陽市某某加油站于2011年注冊的“湖北法院:2023年知識產權司法保護十大典型案例發(fā)布!”商標。2021年9月,某太食品公司發(fā)現(xiàn)襄陽市太平店某某泉豆腐制品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某某泉公司)生產的豆腐在湖北某某集供應鏈有限責任公司(以下簡稱某某集公司)運營的“淘大集”APP平臺上銷售,并標識為“太平豆腐”。某太食品公司認為某某集公司、某某泉公司未經授權許可,銷售假冒其公司注冊商標的商品,導致相關公眾對商品來源產生混淆、誤認,侵犯了該公司的注冊商標專用權,遂向湖北省襄陽市中級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請求判令:某某集公司、某某泉公司立即停止銷售侵犯其“湖北法院:2023年知識產權司法保護十大典型案例發(fā)布!”注冊商標專用權的商品,銷毀生產侵權商品的模具等生產工具及設備;某某集公司在其“淘大集”APP上刪除“太平豆腐”相關商品連結;某某集公司、某某泉公司共同賠償經濟損失10萬元以及為制止侵權行為所產生的公證費900元、律師費5500元等。

審理乍得德德德明,襄陽市太平店鎮(zhèn)自1948年7月始歷經多次更名,但均多以“太平”二字作為前綴。從太平店鎮(zhèn)的史志資料、教科書內容及政府部門對“太平豆腐”的推廣宣傳情況看,太平豆腐歷經悠久的歷史傳承,“太平豆腐”標識所指向的產品為產自太平店鎮(zhèn),且質量取決于太平店鎮(zhèn)特有自然因素和當?shù)鬲毺丶庸すに嚨亩垢a品。“太平豆腐”標識是當?shù)貏趧诱咄ㄟ^辛勤勞作創(chuàng)造的集體勞動成果,太平豆腐已成為襄陽市轄區(qū)具有一定的影響力和美譽度的特色農產品。

湖北省襄陽市中級人民法院一審認為,“太平”已成為地名稱謂,具有公用性特點,豆腐又系通用名稱,某某泉公司稱其銷售的“太平豆腐”系“地名+商品名稱”的表達,符合實際情況,屬于正當使用。“太平豆腐”品牌在某太食品公司申請注冊商標之前已被太平店鎮(zhèn)從事豆制品加工行業(yè)者使用多年,并且在襄陽市轄區(qū)內有較高知名度,相關公眾在采購豆腐產品時看到“太平豆腐”標識,一般會理解為該產品來源于太平店鎮(zhèn)及相關地域,不會當然認為該產品來源于某太食品公司,某太食品公司無權禁止太平店鎮(zhèn)從事豆制品加工的商戶正當使用“太平豆腐”品牌。一審判決:駁回某太食品公司的訴訟請求。

某太食品有限公司不服一審判決提起上訴。

湖北省高級人民法院二審判決: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典型意義


近年來,因地理標志引起的商標侵權糾紛案件呈上升趨勢,如何平衡保護權利人注冊商標專用權和經營者正當使用具有歷史文化公共屬性的地理標志的權利,對知識產權審判工作提出了更高要求。本案為侵害商標權糾紛,襄陽市樊城區(qū)太平店鎮(zhèn)是當?shù)赜忻亩垢l(xiāng),從事豆腐加工歷史悠久,從業(yè)者眾多,許多企業(yè)和個體工商戶多年來一直使用“太平豆腐”作為其商品標識。2022年以來,某太食品公司以“圖片”注冊商標權利人名義對太平店鎮(zhèn)生產銷售“太平豆腐”的經營者提起多件商標侵權訴訟,對當?shù)靥蕉垢瘡臉I(yè)者的生產經營造成了較大影響。本案對于正確引導商標權人依法行使訴訟權利,防止權利過度擴張和權利濫用,遏制商標搶注行為具有積極意義。判決生效后,湖北省襄陽市中級人民法院專門另就“太平豆腐”產業(yè)協(xié)會建設和地理標志商標申請等事項向當?shù)卣l(fā)出司法建議,助力轄區(qū)特色農業(yè)產業(yè)發(fā)展和鄉(xiāng)村振興大局。
(報送單位:湖北省襄陽市中級人民法院)


九、山東衡某教育科技有限公司與宜昌某某博職業(yè)培訓學校有限公司、宜昌奕某職業(yè)培訓學校有限公司著作權權屬、侵權糾紛案


湖北法院:2023年知識產權司法保護十大典型案例發(fā)布!


一審案號:湖北省宜昌市中級人民法院(2021)鄂05知民初4號


二審案號:湖北省高級人民法院(2022)鄂知民終81號


裁判要旨


作品的獨創(chuàng)性,應當結合作品所在領域、類型進行分門別類的判斷,并將作品的獨創(chuàng)性高低與著作權保護范圍、侵權認定相結合。涉案試題屬于科學領域的作品,在確定其獨創(chuàng)性標準時,需設定與試題的創(chuàng)作空間相適應的獨創(chuàng)性高度,不應與文學、藝術領域內作品的獨創(chuàng)性標準等量齊觀。涉案試題雖為選擇題和判斷題,但每道題均基于特定知識點設計而成,包含了編寫人員對出題角度和文字內容、題目形式的個性表達。出題者雖受制于考試大綱等限制,但就特定的知識點,不同的出題者基于不同的考察角度獨立編寫的試題大多會呈現(xiàn)不同的表達形式,仍然可以表現(xiàn)出題者個性的知識選擇和形式安排,因而涉案作品具有一定的獨創(chuàng)性,屬于著作權法意義上的作品。


案情摘要


2015年以來,山東衡某教育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簡稱衡某公司)組織編寫了《考前必做1200題|電力系統(tǒng)分析》(2021版),此講義包括電力系統(tǒng)的基本概念、電力系統(tǒng)潮流分析與計算等共九章,全書試題分別為單選題、多選題和判斷題,共1200道試題。

宜昌某某博職業(yè)培訓學校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某某博公司)、宜昌奕某職業(yè)培訓學校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奕某公司)分別于2018年7月和2019年1月成立,共同編寫了《電力系統(tǒng)分析 精編全真題庫1200題》。此講義共分三個部分,即單選題、多選題、判斷題,共1200道試題。

2020年1月12日,衡某公司經武漢市某公證處公證,在某某博公司運營的微信公眾號上購買了上述《電力系統(tǒng)分析 精編全真題庫1200題》等書。某某博公司舉辦的“國家電網校園招聘考試”網絡培訓班課程使用了該被控侵權的講義。

衡某公司起訴請求判令某某博公司、奕某公司立即停止侵權,并連帶賠償2362600元。某某博公司、奕某公司辯稱:因涉案圖書不具有獨創(chuàng)性,衡某公司對此書不享有著作權,應當駁回其訴訟請求。

經對比發(fā)現(xiàn),《電力系統(tǒng)分析 精編全真題庫1200題》與《考前必做1200題|電力系統(tǒng)分析》在題目類型、題干、選項等方面內容大量雷同。

湖北省宜昌市中級人民法院認為,作品獨創(chuàng)性應當結合作品所在的領域、作品類型進行分門別類的判斷,同時應當將作品的獨創(chuàng)性高低與著作權保護范圍、侵權認定相結合,不應一般性地、孤立地對作品的獨創(chuàng)性進行認定。就本案而言,涉案試題涉及到電路、電力原理,屬于科學領域的作品,應當考慮試題的創(chuàng)作空間,設定與其創(chuàng)作空間相適應的獨創(chuàng)性高度,其獨創(chuàng)性標準不應與小說、繪畫等文學、藝術領域作品的獨創(chuàng)性標準等量齊觀。雖然涉案試題系較為簡短的選擇題、判斷題,但每道題都系該領域內專業(yè)人員根據如何從多方面考察從業(yè)者能力水平的要求,基于特定知識點設計而成,包含了編寫人員對出題角度和文字內容、題目形式的個性表達。出題者雖要受制于考試大綱、知識點等的限制,但就特定的知識點,不同的出題者基于不同的考察角度獨立編寫的試題大多會呈現(xiàn)不同的表達形式,仍然可以表現(xiàn)出題者個性的知識選擇和形式安排,因而涉案作品具有一定的獨創(chuàng)性,屬于著作權法意義上的作品。

湖北省宜昌市中級人民法院判決:一、某某博公司、奕某公司自判決生效之日起立即停止侵犯衡某公司的作品《考前必做1200題︱電力系統(tǒng)分析》(2021版)復制權和發(fā)行權的行為;二、某某博公司自判決生效之日起立即停止銷售侵權作品《電力系統(tǒng)分析 精編全真題庫1200題》;三、某某博公司自判決生效之日起三日內在其微信公眾號“備考管家”刪除涉及侵權作品《電力系統(tǒng)分析 精編全真題庫1200題》的圖片及視頻數(shù)據,并銷毀所有在印及庫存的前述侵權作品;四、某某博公司、奕某公司自判決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內連帶賠償衡某公司的經濟損失250000元;五、駁回衡某公司的其他訴訟請求。

衡某公司以一審判決賠償額偏低,且某某博公司、奕某公司應當發(fā)致歉聲明等為由提起上訴,請求改判支持其全部訴訟請求。某某博公司、奕某公司以衡某公司對涉案作品不享有著作權等為由提起上訴,請求駁回其全部訴訟請求。

湖北省高級人民法院判決: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典型意義


本案是湖北省首例培訓機構內部講義試題侵害著作權糾紛案。很多培訓機構為提高考試合格率,根據考試大綱自行編寫內部講義或試題集,如何避免不同培訓機構的著作權權利沖突問題,亟需解決。本案積極響應實踐需求,對考試試題獨創(chuàng)性的認定、內部講義能否受到著作權法保護等問題進行積極探索,秉持鼓勵創(chuàng)作和促進公眾多元化表達,明確了考試試題作為作品予以保護的認定標準,依法對培訓機構內部講義試題在著作權法意義上的獨創(chuàng)性予以保護,并堅決制止抄襲行為。本案對判斷試題類作品的獨創(chuàng)性提出了新司法觀點和判斷方法,對審理類似案件具有指導意義。本案經新華社、湖北日報、人民法院報等新聞媒體宣傳后,起到了良好的示范指引和導向作用。
(報送單位:湖北省宜昌市中級人民法院)


十、工某科技有限公司與劉某、王某、袁某、武漢某某飛科技有限公司侵害商業(yè)秘密糾紛案


湖北法院:2023年知識產權司法保護十大典型案例發(fā)布!


一審案號:湖北省武漢市中級人民法院(2021)鄂01知民初10710號


二審案號:湖北省高級人民法院(2022)鄂知民終3298號


裁判要旨


公司在經營過程中,通過與客戶長期持續(xù)交易形成的客戶信息具有特定性、隱蔽性、價值性,屬于公司合法擁有的商業(yè)秘密。公司員工在公司任職期間投資成立與公司具有競爭關系的企業(yè)后離職,將掌握的所屬公司的客戶信息非法披露和授權新設公司使用,導致原公司客戶流失、造成經濟損失,屬侵害公司商業(yè)秘密行為,應當承擔侵權責任。


案情摘要


工某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工某公司)經營范圍為信息技術、電子產品、機械設備領域開發(fā)和銷售等業(yè)務。劉某、王某、袁某(以下簡稱劉某等三人)原為工某公司員工,與工某公司簽訂勞動合同、保密條款、保密協(xié)議等,主要負責銷售業(yè)務以及與案涉客戶的交流、溝通和維護。劉某等三人在任職期間投資成立與工某公司經營業(yè)務相同的武漢某某飛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某某飛公司),工某公司依此與劉某等三人解除勞動關系。劉某等三人離職后,將在工某公司任職期間掌握的客戶信息用于某某飛公司的業(yè)務經營,并促成工某公司四家客戶放棄與工某公司之間建立的持續(xù)的交易機會,轉而與某某飛公司交易,造成工某公司經濟損失。

湖北省武漢市中級人民法院認為,工某科技有限公司與某某飛公司的注冊登記營業(yè)范圍和市場客戶存在交叉與重合,兩者為相互具有競爭關系的同行業(yè)經營者。劉某等三人在工某公司任職期間深度接觸到的客戶經營信息包括了諸多通過公開管道難以獲知的信息,上述信息系工某公司在長期經營過程中付出智力勞動和經營成本積累形成,并不為其他同行業(yè)競爭者普遍知悉和容易獲得,構成了特殊客戶經營信息,能為工某公司帶來競爭優(yōu)勢,具有商業(yè)價值。工某公司為防止客戶信息泄露采取了一系列保密措施,包括與劉某等三人簽訂保密協(xié)議、保密培訓、勞動合同及附件對工某公司商業(yè)秘密及保密責任進行了明確規(guī)定,公司錄入系統(tǒng)按需分配登錄權限,與該客戶、工作無關的人員無法接觸這些客戶信息等。工某公司主張的涉案客戶經營信息符合“不為公眾所知悉”“具有商業(yè)價值”“經權利人采取相應保密措施”的法定條件,構成商業(yè)秘密。劉某等三人離職后,將該信息披露給某某飛公司,促成該公司與工某公司涉案四家原有客戶進行交易。劉某等三人的涉案被訴行為應認定為非法持有、非法披露和非法授權第三方使用工某公司涉案商業(yè)秘密的侵權行為,侵害了工某公司的商業(yè)秘密。

湖北省武漢市中級人民法院判決:劉某、王某、袁某與某某飛公司立即停止非法持有、披露、使用工某公司涉案商業(yè)秘密(經營信息)的侵權行為,共同賠償工某公司經濟損失65萬元、合理費用46569.95元。

各方均不服一審判決提出上訴。

湖北省高級人民法院二審判決: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典型意義


知識產權是企業(yè)的財富,是獲取競爭優(yōu)勢的重要方式,客戶經營信息是商業(yè)秘密的保護對象之一,是權利人在長期經營過程中付出智力勞動和經營成本積淀而成。員工從原公司離職后,把從原公司獲取的客戶經營信息運用到新公司的經營中,從而與原公司形成不正當競爭,破壞了公平競爭的市場秩序,是反不正當競爭法規(guī)制的行為。本案在認定權利人商業(yè)秘密的基礎上,通過判決對該類行為做出否定性評價,有利于保障企業(yè)創(chuàng)新創(chuàng)業(yè)良好的法治化營商環(huán)境。

(報送單位:湖北省武漢市中級人民法院)


來源:湖北高院

編輯:IPRdaily趙甄          校對:IPRdaily縱橫君


注:原文鏈接湖北法院:2023年知識產權司法保護十大典型案例發(fā)布!點擊標題查看原文)


湖北法院:2023年知識產權司法保護十大典型案例發(fā)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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