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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浦東新區(qū)人民法院知識產權司法服務保障新質生產力高質量發(fā)展典型案例+白皮書

專題
納暮5個月前
上海市浦東新區(qū)人民法院知識產權司法服務保障新質生產力高質量發(fā)展典型案例+白皮書

#本文僅代表作者觀點,不代表IPRdaily立場#


“近日,上海市浦東新區(qū)人民法院召開新聞發(fā)布會,發(fā)布知識產權司法服務保障新質生產力高質量發(fā)展典型案例及白皮書?!?br/>


上海市浦東新區(qū)人民法院知識產權司法服務保障新質生產力高質量發(fā)展典型案例+白皮書


案例一
未經許可搬運他人享有權益的公開數據構成不正當競爭——涉“中國化肥網”農業(yè)產業(yè)數據不正當競爭糾紛案


裁判要旨


采集于公開渠道的數據信息經權利人匯總、整合、編排、分析等深度加工后當然涵蓋人力、物力及運營成本,結合運營模式可確認其對所主張的數據信息享有經營上的合法權益。被告并非涉案數據信息合法持有人,其在運營網站上的使用行為攫取了本應屬于權利人網站的流量及經濟收益,損害了原告商業(yè)利益,增強了自身競爭優(yōu)勢,其行為已超出市場經濟自由競爭的合理邊界,違背了誠實信用原則和公認的商業(yè)道德,構成不正當競爭。


基本案情


原告為農業(yè)化肥行業(yè)大數據資訊運營商,“中國化肥網”(域名:fert.cn)為其所運營網站,每日采集遍布全國眾多城市化肥領域的市場行情信息,采集范圍包括化肥產品的生產企業(yè)、產量、產能、品牌、產品、報價及漲跌等信息,經過加工整合及行情的分析預測后,以數據表單等形式提供予網站注冊的付費用戶。原告主張其享有上述行情數據和資訊信息的所有合法財產權益。被告系鉀肥行情發(fā)布網站中國鉀鹽網(域名:jiayan.org)的運營商,該網站亦為鉀鹽行業(yè)相關網站中排名靠前的網站。原告發(fā)現,被告自2016年7月起,在“中國鉀鹽網”上全盤搬運發(fā)布原告“中國化肥網”網站上提供的行情數據和資訊信息,時長超過5年。原告認為被告的行為嚴重影響了原告數據的時效性和商業(yè)價值,極大損害了原告的經濟利益,并擾亂了數據行業(yè)的競爭秩序,構成不正當競爭,請求法院判令被告立即停止不正當競爭行為,刪除所有涉案網頁,公開道歉以消除影響,并賠償原告經濟損失200萬元及合理維權費用。


裁判結果


浦東法院經審理認為,第一,原告享有涉案農業(yè)化肥相關數據合法權益。反不正當競爭法語義下的合法權益既包含企業(yè)字號、商業(yè)秘密等,也包含可給經營者帶來營業(yè)收入或潛在營業(yè)利益的交易機會或競爭優(yōu)勢。本案中,原告主張的數據信息系氯化鉀、硫酸鉀、鉀肥等化肥產品的市場行情日報信息,盡管其中價格信息本身來源于公開渠道,但該行情日報內容不僅匯聚了廠商報價、廠商動態(tài)等多方信息,也包含行情提示、未來走勢等分析預測信息,系原告根據所采集的數據信息進行匯總、整合、編排、分析的結果,涵蓋原告所投入的人力、物力及運營成本,結合原告公司的經營模式即為根據不同數據信息的查閱權限設置不同級別會員,并通過收取會員費的方式獲利,故涉案數據信息對其而言具有較大的商業(yè)利益,蘊含其生存和發(fā)展的競爭優(yōu)勢,原告就其主張的數據信息享有經營上的合法權益。第二,被告行為具有不正當性。原、被告運營的“中國化肥網”與“中國鉀鹽網”均系為化肥市場提供行情大數據信息的門戶網站,運營模式及穩(wěn)定受眾存在較大程度的重合,存在直接的競爭關系。被告未經許可,在其運營網站上擅自搬運、發(fā)布原告享有合法權益的數據信息,將致使原告網站流量減少、客戶粘性度降低,攫取了原本應屬于原告經營網站的流量及經濟收益,損害了原告的商業(yè)利益,該行為具有不正當性,構成不正當競爭。據此,法院判令被告停止侵權、消除影響并賠償原告經濟損失及合理費用共計328,868元。

一審判決后,原被告均提出上訴,二審維持原判。


典型意義


本案涉及農業(yè)產業(yè)大數據權益保護,從數據權益的正當性和被訴行為的非正當性兩方面出發(fā),兼顧權益法思維和行為法理論,明確了采集于公開渠道的數據信息經權利人匯總、整合、編排、分析等深度加工后享有經營上的合法權益。同時,認定被告在所運營網站上的使用行為攫取了本應屬于原告權利網站的流量及經濟收益,在損害原告商業(yè)利益的同時,增強了自身的競爭優(yōu)勢,其行為已超出市場經濟自由競爭的合理邊界,違背了誠實信用原則和公認的商業(yè)道德,具有不正當性。本案有力保護了涉農業(yè)產業(yè)的數據信息權利人的合法權益,為通過反不正當競爭法保護數據權益者的合法利益并制止非法利用數據信息的行為提供了參考,具有積極的示范意義。


案例二
片面引用法律文書傳播誤導性信息構成商業(yè)詆毀——涉知名藥企商業(yè)詆毀糾紛案


裁判要旨


經營者出于競爭目的對他人產品或服務進行評價或批評時,應善盡謹慎注意義務,不得使用貶低性、侮辱性言語進行否定性評價,否則構成商業(yè)詆毀。若經營者以打擊、排擠競爭對手為目的,節(jié)選民事判決書、行政起訴狀的部分內容,將司法未決事實描述為確定事實予以傳播,故意傳播誤導性信息的,亦構成商業(yè)詆毀。


基本案情


原告系某醫(yī)藥企業(yè)的上海子公司,負責管理 “希愛力”品牌及藥物在中國的運營。被告系一家傳媒公司,2012年從案外人處受讓取得 “偉哥”商標,2015年將商標授權他人在“白云山金戈”藥物上使用,授權期至2022年,授權費1,198萬元/年。2015年,原被告雙方就侵害商標及不正當競爭糾紛在廣州某法院訴訟。2019年11月至12月間,被告在其微信公眾號上發(fā)布《禮來侵權“偉哥”商標,已被立案!》《被判多次敗訴被處罰,惱羞成怒狀告國家市場總局知識局》《依法維護偉哥中國知識產權,國家知識產權局依法明確回應禮來公司不當訴求》三篇文章,將尚未生效的一審民事判決書和國家知識產權局商標撤銷復審決定書,行政起訴狀和答辯狀,以及與原告無關的行政處罰決定書的部分內容截圖附在微信文章中,并使用了“嚴重違法”“以身犯險、無視我國相關法律”“仍不悔改,藐視中國法律及政府”“惱羞成怒”“把中國老百姓的生命健康當兒戲”“誤導老百姓生命健康,涉嫌謀財害命”“無法無天”等言語。前述文章被國內多個媒體轉載,各大搜索引擎中均可查詢,其中一篇文章在必應搜索引擎上有12,300多條搜索結果。訴訟過程中,該三篇文章依然在被告微信公眾號中可查見。原告認為,被告的上述行為損害了原告的商業(yè)信譽和商品聲譽,有悖誠實守信的商業(yè)道德,已經構成商業(yè)詆毀的不正當競爭行為。故訴請判令被告停止實施商業(yè)詆毀行為、賠禮道歉、消除影響,并賠償商譽損失、經濟損失及合理開支共計500萬元。


裁判結果


浦東法院經審理認為,“白云山金戈”商品及“希愛力”商品均為抗ED藥物,圍繞商標侵權及不正當競爭行為,原被告曾發(fā)生諸多爭議,說明兩者存在商業(yè)競爭關系。根據法律規(guī)定,被控編造虛假信息或誤導性信息的一方有義務證明其所述內容的真實,而司法未決事實屬于真?zhèn)尾幻魇聦?。本案中,在司法機關、行政機關對原告是否侵害被告注冊商標專用權、實施虛假宣傳行為作出最終認定前,被告即在涉案文章中宣稱原告嚴重違法,并直接節(jié)選民事判決書、行政起訴狀等的部分內容,將尚未定論事實描述為確定事實并予以傳播,屬于傳播誤導性信息。同時,被告在文章中大量使用貶低性、侮辱性言語對原告進行否定性評價,已超出客觀、合理、正當的商業(yè)評價范疇,屬于詆毀行為。法院據此認定被告實施了故意編造、傳播誤導性信息的行為,且涉案文章措辭惡劣,給原告造成了嚴重的不良影響后果。被告在訴訟期間仍未停止涉案行為,侵權主觀惡意明顯,侵權行為造成的損害后果持續(xù)時間長,嚴重損害了原告的商業(yè)信譽和利益,構成商業(yè)詆毀。最終,法院判令被告停止實施商業(yè)詆毀行為,刊登聲明消除影響,并賠償原告經濟損失及維權合理費用合計200萬元。

一審判決后,被告提出上訴,二審維持原判,判決現已生效。


典型意義


本案系一起在微信公眾號發(fā)布涉及司法未決內容的文章導致糾紛的典型案件。在市場競爭中,具備商業(yè)競爭關系的公司之間圍繞商標及不正當競爭行為發(fā)生爭議后,進行訴訟維權或行政投訴的情況并不鮮見,在司法裁決或行政決定未生效時,一方當事人即行披露及評論,或者對生效文書進行片面引用及評論,可能夾雜事實上虛假的信息,也可能包含雖未經證明真?zhèn)蔚軌虍a生誤導效果的信息,如何劃定言論自由的邊界及認定是否構成編造或誤導性信息是審理此類案件的關鍵所在。

本案判決從商業(yè)競爭關系著手判斷主體適格問題,以合理分配證明責任為抓手證成誤導性信息致損的構成要件,以誠信原則及商業(yè)道德為標準,厘清了發(fā)布和評論司法未決事項的內容邊界,辨明了發(fā)布非完全編造的誤導性信息亦構成詆毀,劃定了客觀、合理、正當的商業(yè)評價范疇,對同類案件審理具有較高參考價值。


案例三
疊加使用他人作品多種元素導致混淆構成不正當競爭——《傳奇》劇本殺侵害同名網游著作權、商標權及不正當競爭糾紛案


裁判要旨


適用《反不正當競爭法》第六條第四項兜底條款時,需綜合考量被混淆的對象是否具有一定的影響、是否容易使相關公眾對商品、服務的來源或兩者存在特定關系產生混淆,以及被訴侵權行為不屬于《反不正當競爭法》第六條第一、二、三項列舉的仿冒行為,但確有規(guī)制必要。非單純仿冒有一定影響的商業(yè)標識,但從行為各要素整體來看足以引人誤認為是他人商品(服務)或與他人存在特定聯系的混淆行為,應納入該條款的規(guī)定予以規(guī)制。從本案被訴侵權《傳奇》劇本殺對《傳奇》游戲各元素及內容的使用方式,配合劇本殺名稱、“傳奇”標識、與《傳奇》游戲中“比奇”“瑪法大陸”等相關的宣傳語等整體來看,使得被訴劇本殺與具有高知名度的《傳奇》游戲產生鏈接,易使相關公眾產生混淆,構成不正當競爭。


基本案情


《Legend of MIR II》(中文名《傳奇》或《熱血傳奇》)是一款大型多人在線角色扮演類網絡游戲,是國內首款運營超過20年的游戲,具有高知名度及市場認可度。兩原告享有以復制、發(fā)行、網絡傳播等方式使用及許可第三方使用該游戲的權利。原告某科技公司在第41類演出制作、娛樂服務上獲得了第23655012號“傳奇”、第1992650號“傳奇”注冊商標的排他性授權。被告紀某某經營的“一二亖劇本發(fā)行工作室”發(fā)行了一款名為《傳奇》的城市限定劇本殺,在全國28個城市進行銷售。被告某文化公司在經營的劇本殺館使用了該劇本殺。該劇本殺大量使用了與《傳奇》游戲中的元素構成實質性相似的卡牌、道具形象。兩原告認為,兩被告的行為侵害了原告對相關美術作品的復制權、發(fā)行權;被告紀某某將其開發(fā)、銷售的劇本殺命名為“傳奇”,被告某文化公司使用《傳奇》劇本殺進行經營,構成商標侵權;《傳奇》劇本殺在劇情簡介中使用“比奇”“瑪法大陸”“新的傳奇”“致以傳奇友情之恩”等相關表述,使用《傳奇》游戲中具有高知名度的地圖、怪物,客觀上增強了兩被告自身的競爭優(yōu)勢,擠占了權利人使用其作品元素發(fā)展新作品的市場空間,構成不正當競爭。綜上,原告訴請兩被告立即停止侵害著作權、商標權及不正當競爭行為;被告紀某某賠償原告經濟損失及合理費用200萬元;被告某文化公司在20萬元的范圍內承擔連帶賠償責任;兩被告在《中國知識產權報》上刊登聲明、消除影響。


裁判結果


浦東法院經審理認為,第一,關于著作權侵權。被告紀某某生產、銷售的及被告某文化公司在經營過程中使用的《傳奇》劇本殺中部分卡牌及道具實物形象與原告主張權利的“命運之刃”等16個美術作品構成實質性相似,分別侵害了兩原告就《傳奇》游戲中的前述美術作品享有的復制權、發(fā)行權。第二,關于商標侵權。兩被告在對《傳奇》劇本殺的經營及宣傳推廣中使用“傳奇”標識的行為,構成商標侵權。第三,關于不正當競爭。劇本殺游戲與網絡游戲雖然在游戲特征、玩法等方面有所不同,但目的都是為了豐富相關公眾的精神文化生活,原被告均為游戲產品的經營者,雙方存在同業(yè)競爭關系?!秱髌妗酚螒蚣安糠钟螒蛟孛Q如“瑪法大陸”“比奇城”“沃瑪教主”等已具有一定的影響力。綜合考量被訴侵權《傳奇》劇本殺對《傳奇》游戲元素及內容的使用方式,相關游戲元素的疊加配合涉案劇本殺的名稱、“傳奇”標識、紅藍血球標識及與游戲中的相關宣傳語等,易使相關公眾對被訴《傳奇》劇本殺與兩原告《傳奇》游戲產生關聯,主觀攀附故意明顯,構成不正當競爭。據此,法院判決兩被告立即停止著作權侵權、商標侵權及不正當競爭行為;被告紀某某賠償經濟損失及合理開支共計17萬元,被告某文化公司在3萬元的范圍內承擔連帶賠償責任。

一審判決后,原被告均未提出上訴,判決現已生效。


典型意義


近年來,隨著劇本娛樂行業(yè)迅速發(fā)展,各類“劇本殺”游戲及場館應運而生,市場對“劇本”質量需求的不斷提高,在巨大經濟利益的驅動下,“劇本”盜版、“搭便車”等損害知識產權權利人利益、破壞行業(yè)競爭秩序的現象頻發(fā),已成為制約該行業(yè)健康發(fā)展的絆腳石。網絡游戲《傳奇》在中國已連續(xù)運營多年,具有極高的知名度和影響力。本案判決從著作權、商標權和不正當競爭三個方面對該網絡游戲權利人進行保護,積極有效地回應了市場主體對維護自身知識產權、保障正當競爭秩序的訴求,為促進相關行業(yè)的高質量發(fā)展提供了全方位法律保障。該案入選“2023中國十大最具研究價值知識產權裁判案例”。


案例四
虛擬商品交易平臺組織銷售游戲外掛程序構成不正當競爭——涉《王者榮耀》等知名網絡游戲不正當競爭糾紛案


裁判要旨


游戲外掛程序破壞用戶公平競技的游戲環(huán)境,降低用戶對游戲的評價與粘性,不僅損害游戲運營商的競爭利益,也擾亂游戲產業(yè)的公平競爭秩序,依照反不正當競爭法“互聯網專條”之規(guī)定構成不正當競爭。虛擬商品交易平臺經營者明知入駐商家銷售游戲外掛程序,不僅未予制止,反而為其提供便利并幫助其掩蓋侵權事實,屬于組織銷售游戲外掛程序的行為,不能以其平臺服務提供者的性質而免責,應當承擔不正當競爭行為所對應的民事責任。


基本案情


《和平精英》《穿越火線》與《王者榮耀》系具有較高知名度的網絡競技類游戲。原告經該三款游戲的軟件著作權人許可,享有其在中國大陸地區(qū)的運營權益以及相關知識產權和維權權利。為維護公平競技的游戲環(huán)境,原告通過多種方式要求用戶不得采用外掛程序等游戲作弊工具。被告經營“暢想發(fā)卡”網站和微信公眾號,提供虛擬商品交易平臺服務,并從入駐商家的銷售額中獲得手續(xù)費提成。經查證,“暢想發(fā)卡”網站的多名入駐商家銷售針對涉案三款游戲的外掛程序。用戶購買并下載安裝后,即可在涉案三款游戲中產生游戲作弊功能,從而獲得不公平的競技優(yōu)勢。被告對入駐商家的經營情況進行了人工審核,明知其銷售游戲外掛程序,但被告不僅未予制止,反而為其經營活動提供便利,幫助入駐商家規(guī)避原告的維權查驗。原告認為,被告明知傳播游戲外掛程序系違法行為,仍組織入駐商家進行大規(guī)模銷售,并通過收取手續(xù)費取得不正當利益。該行為對涉案三款游戲的公平競技環(huán)境和運營秩序造成嚴重干擾,構成不正當競爭。據此,原告訴請判令被告立即停止被訴不正當競爭行為,并賠償原告經濟損失400萬元以及為維權支出的合理開支165,100元。


裁判結果


浦東法院經審理認為,“暢想發(fā)卡”網站的入駐商家銷售游戲外掛程序,違反了原告就涉案三款游戲公示的反作弊要求。此類外掛程序不僅為部分用戶提供本不具備的游戲作弊功能,破壞涉案三款游戲的公平競技環(huán)境,也導致用戶對其評價降低,減損涉案三款游戲的用戶粘性。因此,銷售外掛程序的行為構成不正當競爭。被告通過“暢想發(fā)卡”網站提供虛擬商品交易平臺服務,其明知入駐商家銷售外掛程序,也明知銷售外掛程序可能導致的負面結果。但被告不僅未予制止,還從入駐商家銷售外掛程序的收益中獲得分成,并引導入駐商家通過更改商品名稱等方式掩蓋其銷售外掛程序的事實。該行為不僅顯著擴大了入駐商家銷售外掛程序對原告造成的損害后果,客觀上也增加了原告發(fā)現并制止外掛程序銷售行為的難度,具有明顯的不正當性。據此,浦東法院判令被告立即停止涉案不正當競爭行為,并根據“暢想發(fā)卡”網站商業(yè)宣傳中所稱的入駐商家數量、訂單成交次數、訂單總額等因素酌定其賠償原告經濟損失及為制止涉案不正當競爭行為所支付的合理開支共計745,100元。

一審判決后,原被告均未提出上訴,判決現已生效。


典型意義


本案涉及網絡平臺服務經營者組織銷售游戲外掛程序的行為評價。在網絡游戲的生態(tài)鏈條中,以外掛程序為代表的“黑灰產”影響網絡游戲的用戶體驗,對網絡游戲的正常運行造成嚴重干擾。本案判決認定網絡平臺服務經營者組織銷售游戲外掛程序的行為構成不正當競爭,明確了平臺經營者不予免責的情形,有力打擊了網絡游戲領域內的“黑灰產”現象,對于規(guī)范網絡游戲產業(yè)競爭秩序、依法保護游戲運營商與用戶的合法權益起到了示范作用。


案例五
異地分享APP創(chuàng)設虛擬房間傳播平臺視頻構成不正當競爭——涉“微光”APP不正當競爭糾紛案


裁判要旨


本案涉及異地分享APP通過虛擬房間傳播平臺視頻的相關行為構成不正當競爭的認定。僅利用DLNA協議投屏至網絡虛擬房間的行為系創(chuàng)新商業(yè)模式,未損害原告權益,并符合公共利益和消費者權益,不構成不正當競爭。而在網絡虛擬房間投屏后與其他用戶分享平臺視頻并進行鏈式傳播的行為,超過原告APP投屏功能的合理使用范圍,損害原告的商業(yè)利益和競爭優(yōu)勢,且損害消費者合法權益,擾亂市場競爭秩序,違反《反不正當競爭法》第十二條第二款第四項的有關規(guī)定。


基本案情


原告經營某知名視頻網站,向公眾提供大量視頻內容服務。被告某網絡公司的應用市場上發(fā)布有被告某科技公司開發(fā)運營的、主推異地同步看片功能的被訴“微光”APP,在該APP內提供專門的視頻同步觀看虛擬房間,直接設置原告視頻平臺APP標識作為按鈕,用戶在該房間內專門的“APP投屏”欄目點選前述按鈕,進入原告視頻平臺APP內點選TV投屏,利用DLNA協議(數字生活聯網協議)將大量原告視頻內容(包括VIP內容、超前點播內容)攫取至被訴APP內的虛擬網絡進行觀看;同時可將相應內容非法推送至另一用戶其他設備的被訴APP中進行觀看,最多可有20名用戶同時觀看。原告主張被告某科技公司采用前述被訴競爭行為的商業(yè)模式減少了其用戶流量、廣告利益、會員收益,同時破壞了原告視頻內容的正當管理秩序和內容分發(fā)體系。被告某網絡公司為手機應用市場開發(fā)運營者,缺乏對在其應用市場內軟件的基本審查,構成幫助侵權。綜上,原告訴請兩被告賠償經濟損失及合理費用共計1,000萬元。

裁判結果


浦東法院經審理認為,第一,針對利用DLNA協議將原告平臺視頻投屏至被訴APP同步看片房間之被訴競爭行為。該行為在某種程度上突破了現有利用DLNA協議的運用場景和方式,但從投屏的要求和效果、DLNA協議的理論規(guī)則以及消費者的現實需求等方面分析,前述行為并未損害原告的相應利益、也未突破DLNA協議原有的應用技術框架,并為實現不同空間的跨地域視頻共享提供了某種解決路徑。此外,從技術創(chuàng)新等公共利益出發(fā),一定程度上也滿足了用戶對網絡服務的不同需求,提高了用戶上網體驗,是網絡技術發(fā)展與服務模式創(chuàng)新的嘗試。故現無證據證明前述行為構成不正當競爭。第二,針對投屏后房間房主可同時邀請最多19位其他用戶使用其他設備的被訴APP在前述虛擬房間內觀看原告視頻內容,以及當前述房主退出房間后第一個進入房間的用戶成為新房主,并持續(xù)拉入不限人數的其他用戶觀看原告平臺視頻內容的行為,違反了《反不正當競爭法》第十二條第二款第四項的有關規(guī)定。另對原告要求兩被告承擔連帶賠償責任的主張,法院認為被告某網絡公司對其應用市場上的APP是否構成不正當競爭并無過錯。據此,一審法院判決被告某科技公司賠償經濟損失及合理開支共計200萬元。

一審判決后,被告某科技公司提出上訴,二審法院維持原判。

典型意義

本案根據被訴競爭行為所涉新技術的具體內容以及新場景的適用環(huán)境和用戶需求,按照被訴競爭行為所涉實施步驟的階段特征,合理界定了相關行為是否構成不正當競爭的邊界?;ヂ摼W的發(fā)展有賴于技術與商業(yè)模式的創(chuàng)新,面對新技術、新業(yè)態(tài)和新場景中的競爭行為,人民法院可綜合考慮新技術所應用場景、技術原理和商業(yè)模式等因素,對新型技術、商業(yè)模式和法律界限作出合理判定,審慎劃定不正當競爭行為的邊界,既防止中立技術被濫用構成不正當競爭,又給技術創(chuàng)新和商業(yè)模式的發(fā)展留出空間。


案例六
擅自使用有一定影響的支付平臺官方優(yōu)惠券包裝裝潢構成仿冒——仿冒支付寶優(yōu)惠券不正當競爭糾紛案


裁判要旨


互聯網平臺分發(fā)的優(yōu)惠券包裝裝潢若經長期使用具備區(qū)別商品來源的顯著性及一定的市場知名度,可被認定為有一定影響的包裝裝潢。他人未經許可,擅自使用上述包裝裝潢的,構成仿冒。實施多次跳轉挽留彈窗行為的,因違反《互聯網彈窗信息推送服務管理規(guī)定》規(guī)定的商業(yè)道德,構成不正當競爭行為。共同實施上述行為加重損害后果,嚴重侵害消費者權益,應予規(guī)制。


基本案情

原告某信息公司等系“支付寶”APP的經營者,其發(fā)現被告某科技公司等在“支付寶”APP的使用過程中投放涉案話費優(yōu)惠券。兩原告主張三被告投放上述優(yōu)惠券過程中使用兩原告有一定影響的包裝、裝潢,實施虛假宣傳以及設置強制跳轉、挽留彈窗等行為,上述行為招致大量消費者向有關部門投訴“支付寶”,損害兩原告競爭利益,構成不正當競爭。故兩原告訴請三被告消除影響并賠償經濟損失及合理開支1元。

裁判結果

浦東法院經審理認為,第一,兩原告主張的以藍色作為整體背景色,在上端顯示有白色券包矩形方框,其中有黑色字體、券類型及券價值和藍色按鈕,該種頁面布局、色彩選擇以及按鈕樣式等組合的券包界面樣式構成有一定影響的包裝、裝潢。三被告使用與上述包裝、裝潢近似的優(yōu)惠券,構成仿冒。第二,三被告優(yōu)惠券上的宣傳內容與其真實的優(yōu)惠程度及使用方法不符,構成虛假宣傳。第三,在三被告網站購買涉案優(yōu)惠券后,還會反復彈出類似優(yōu)惠券挽留窗口,經多次回退后方能退出。該行為違反《互聯網彈窗信息推送服務管理規(guī)定》規(guī)定:“不得以任何形式干擾或者影響用戶關閉彈窗”。該規(guī)定可視為互聯網行業(yè)實施彈窗行為所應遵循的商業(yè)道德。故該行為違反商業(yè)道德,擾亂競爭秩序,損害經營者及消費者利益,構成不正當競爭。據此,法院判決三被告在相關網站刊登聲明、消除影響,并連帶賠償原告某信息公司等經濟損失及合理開支1元。

一審判決后,原被告均未提出上訴,判決現已生效。

典型意義

“支付寶”APP是一款具有很高知名度的軟件,其經營者投放優(yōu)惠券,亦許可商家投放優(yōu)惠券,以吸引流量,提高用戶粘性。三被告投放的涉案話費優(yōu)惠券仿冒“支付寶”官方優(yōu)惠券包裝、裝潢,意在產生混淆。三被告還在消費者瀏覽上述優(yōu)惠券過程中設置強制跳轉、挽留彈窗。上述行為導致大量消費者投訴。本案審理的亮點有二,一是首次認定“支付寶”官方優(yōu)惠券的包裝、裝潢為有一定影響的包裝、裝潢,對他人實施仿冒予以制裁。二是對設置強制跳轉、挽留彈窗的這種互聯網“老大難”行為作出反不正當競爭法上的規(guī)制,即以《互聯網彈窗信息推送服務管理規(guī)定》規(guī)定作為該行業(yè)商業(yè)道德,明確其違反《反不正當競爭法》第二條。

值得一提的是,該案還在訴前裁定行為保全,在案件進入實體審理前即有效制止侵權,及時保護消費者權益。另外,本案的訴前行為保全及判決均時值與“支付寶”高度關聯的“雙十一”,經相關宣傳,引起業(yè)內及社會廣泛關注,取得良好宣傳效果,在一定程度上也起到了澄清事實以及普法的目的。


案例七
發(fā)送商業(yè)秘密與專利侵權警告函應盡審慎義務——涉“免疫分析技術平臺”商業(yè)詆毀糾紛案


裁判要旨


發(fā)送侵權警告函屬于正當維權行為還是商業(yè)詆毀的不正當競爭行為,需結合權利人的權利狀況、侵權警告的具體內容、發(fā)送對象及方式等多種因素,綜合判斷權利人在發(fā)送侵權警告函時是否盡到必要的謹慎注意義務。若權利人發(fā)送警告函時依據當時有效的知識產權權利,披露了請求保護的權利范圍、涉嫌侵權信息、提起維權訴訟情況等,并僅向涉嫌侵權對象發(fā)送,應認定已盡到注意義務。

基本案情

原告的核心產品為“LIA-12均相化學發(fā)光免疫分析儀及配套試劑盒”。被告博某科技公司系被告科某診斷技術公司的100%控股子公司。兩被告的主要產品為“光激化學發(fā)光均相免疫分析技術平臺(下稱“LICA技術平臺”)”。

2019年4月2日,兩被告向原告及其股東發(fā)送侵權警告函(下稱“402警告函”),稱:員工程某從被告博某科技公司處離職后任職于原告,將其掌握的該技術平臺的相關商業(yè)秘密擅自披露給原告用于研發(fā)均相免疫分析產品。程某及原告的行為均涉嫌構成侵犯商業(yè)秘密罪。同年6月5日,被告博某科技公司以侵害技術秘密糾紛為由,將本案原告及程某作為共同被告訴至上海知識產權法院。該院經審理認定程某向本案原告披露并由本案原告使用了該技術秘密,二者構成共同侵權,判令本案原告和程某停止侵害并賠償經濟損失100萬元及合理費用30萬元。訴訟時,該案尚在二審中。

2019年10月12日,兩被告委托律師向原告的潛在客戶瑞某公司發(fā)送警告函(下稱“1012警告函”),稱原告所生產的LIA-12均相化學發(fā)光免疫分析儀涉嫌侵犯兩被告的專利權,要求瑞某公司在收到警告函后,立即停止許諾銷售等行為。發(fā)函前,被告科某診斷技術公司已就該侵權行為向北京知識產權法院提起專利侵權訴訟。

綜上,原告認為兩被告的行為系濫用警告函的商業(yè)詆毀行為。若法院認定不構成商業(yè)詆毀,則主張適用《反不正當競爭法》第二條的規(guī)定,構成不正當競爭。訴請判決被告停止侵害涉案不正當競爭行為、賠禮道歉、消除影響并賠償經濟損失1,000萬元及合理開支53,500元。

裁判結果

浦東法院經審理認為,第一,針對402警告函而言,商業(yè)秘密侵權判斷通常具有較強的專業(yè)性,在涉嫌侵權事實的基本判斷能夠達到已獲一審判決認可的程度,足以說明被告在發(fā)送402警告函時,對原告及其股東程某侵害商業(yè)秘密的事實判斷具有一定的準確性,達到了較高的審慎注意義務。關于被告在402警告函中聲稱“程某及原告涉嫌構成商業(yè)秘密罪”是否系虛假信息。法院認為,對于商業(yè)秘密侵權行為,權利人可以選擇民事或刑事途徑進行維權,且函中使用了“涉嫌”的措辭。第二,針對1012警告函而言,被告發(fā)送1012警告函之時所依據的均為當時有效的專利權。被告在函中披露了請求保護的權利范圍、涉嫌侵權信息、提起維權訴訟情況,列出產品對比圖,已盡到注意義務。故被訴行為不構成商業(yè)詆毀,亦不違反《反不正當競爭法》第二條,不構成不正當競爭。據此,一審法院判決駁回原告的全部訴訟請求。

一審判決后,原告提出上訴,二審維持原判。

典型意義

本案涉及對侵權警告函正當性的判斷。涉案侵權警告函涉及專利、商業(yè)秘密等企業(yè)核心經營資源,審判結果對企業(yè)的經營活動影響重大。由于知識產權侵權判斷通常具有一定的難度,發(fā)送侵權警告函可以節(jié)約維權成本和提高維權效率。但若為謀求市場競爭優(yōu)勢或者破壞競爭對手的競爭優(yōu)勢,以不正當方式濫用侵權警告,損害競爭對手合法權益,則可能構成商業(yè)詆毀或其他不正當競爭行為。本案結合發(fā)函的措辭、對象、權利狀態(tài)、關聯訴訟情況等,認定被訴行為屬于正當維權行為。本案訴訟正值被告上市的關鍵階段。判決后,被告順利在科創(chuàng)版上市。該案判決準確把握商業(yè)詆毀的認定邊界,依法評估市場主體競爭行為的正當性,積極營造公平有序的市場競爭環(huán)境。


案例八
未經許可的去標改裝行為構成隱性反向假冒商標侵權——機器人反向假冒商標侵權及不正當競爭糾紛案


裁判要旨


更換商標、未經同意、投入市場是我國規(guī)范層面上反向假冒商標侵權的構成要件,對商標反向假冒行為內涵應作合理解釋,以避免法條僵化。更換商標,不應機械限定為去標后貼標,還包括將去標改造后的產品與行為人的商業(yè)經營活動相關聯的行為;去標前后的產品需具有密切關聯性,銷售是投入市場最典型但并非唯一的表現,將原屬于權利人良好品質產品所能在相關公眾中累積于商標之上的信譽,通過更換標識而轉化為行為人商業(yè)經營活動的助力,亦屬投入市場。

基本案情

兩原告是集工業(yè)自動化機器人的研發(fā)、設計、制造及銷售為一體的科技型創(chuàng)新企業(yè),在光伏機器人領域擁有較強的研發(fā)實力并注冊有相關商標權。被告未經授權,對兩原告所有的機器人拆卸部分組件并將涉案產品機器人主體上印有的商標標識抹除去標后,作為被告的檢測機器人,于展會活動中放置在其展廳核心區(qū)域進行展示,并通過現場活動及線上直播形式公開推廣,同時作為被告光伏電站安全評估服務的檢測產品印于被告的宣傳彩頁并廣泛對外分發(fā)。原告認為,被告擅自抹除涉案產品上屬于原告的標識、拆除部分組件后,直接將涉案產品的主體部分假冒成自己的產品用于被告商業(yè)經營活動,構成對原告商標權的侵犯并構成不正當競爭。請求判令被告停止侵害原告商標權及不正當競爭行為、向兩原告公開賠禮道歉并賠償兩原告經濟損失1元。

裁判結果

浦東法院經審理認為,對于“更換商標行為”不應機械限定為去標后貼標。去標改造后的產品雖未物理貼附被告標識,但在宣傳中都將其與被告公司名稱及所提供的服務進行關聯,該種行為屬于商標性使用,產生了商標更換效果。被告未經商標注冊人同意,擅自改造的行為,損害了商標功能的正常發(fā)揮和消費者的知情權,不屬于合理使用,故對其商標權利用盡抗辯不予采納。關于“同一性”,改裝前后的產品均使用于光伏板特定場景,面向的客戶群體具有同一性,且履帶式行進主體是機器人自動化的根基,對光伏行業(yè)經營者而言,會明確感知其存在,并對其進行來源識別,因此改裝前后的產品仍具有密切關聯。關于“投入市場”,銷售是產品投入市場最典型的表現,但并非唯一表現。被告將改裝去標后的產品作為其提供檢測服務的工具進行對外宣傳,將原屬于原告良好品質產品所能在相關公眾中累積于商標之上的信譽,通過更換標識而轉化為被告從事光伏板檢測服務類商業(yè)經營活動的助力,這種轉化掩蓋了商品真實來源,擠占了原告進一步拓展市場的空間,也使消費者對商品來源產生誤認,應屬法條規(guī)制的行為。綜上,法院認定被告構成反向假冒的商標侵權行為,判決支持了原告停止侵權的訴請,并在肯定原告堅決維護自身合法權益態(tài)度的基礎上,支持了其1元賠償請求。

一審判決后,原被告均未提出上訴,判決現已生效。

典型意義


本案系一起商標隱性反向假冒案件,其審理意義在于,從立法目的角度出發(fā),商標侵權對于商品類別類似的判斷應基于銷售渠道、面向一般公眾、上下游行業(yè)關系綜合考慮;從司法導向角度出發(fā),對于反向假冒行為的認識應隨著加強知識產權保護力度和促進新質生產力發(fā)展的認識不斷深入、更新。從產業(yè)創(chuàng)新角度出發(fā),保護擁有注冊商標專用權的權利人,防止其業(yè)務發(fā)展因反向假冒行為受到限制,有助于激發(fā)民營企業(yè)創(chuàng)新創(chuàng)造活力,打造更多具有國際影響力的中國品牌,真正以審判理念現代化推動知識產權司法保護工作高質量發(fā)展。


案例九
知識產權懲罰性賠償中行為人主觀惡意的認定規(guī)則——長期變換使用“地素”商標被判高額賠償商標侵權糾紛案


裁判要旨


侵權方使用的注冊商標中含有原告的文字商標,即便處于有效期內,由于這些注冊商標的取得本身就違背了誠實信用原則,則該權利便不具有可保護的信賴利益。侵權方利用商標注冊制度的強保護力度,在其多個注冊商標被無效宣告前持續(xù)實施侵權行為,具有明顯的侵權惡意,且獲利巨大,具備適用懲罰性賠償的要件。

基本案情

原告某時尚公司主營中高端女裝的設計、推廣及銷售,系“地素”商標的所有人。被告某商行在淘寶店鋪“某家高端女裝”中售賣的各款女裝商品名稱中大量使用“地素”“福地素雅”“極地素雅”“云地素”“發(fā)地素材”等文字,與原告的“地素”商標近似,構成商標侵權。被告某商行的實際經營者鮑某、何某夫婦及該店鋪女裝的生產商某時裝公司應當就商標侵權行為共同承擔責任。原告認為,被告某時裝公司及鮑某曾多次申請包含“地素”文字的商標,均未成功注冊或宣告無效,但仍然圍繞“地素”商標長期侵權,侵害原告注冊商標專用權的惡意十分明顯。且根據淘寶調取的銷售記錄顯示,銷售侵權產品的持續(xù)時間長,獲利巨大,并以此為業(yè),應當適用懲罰性賠償,按照經濟損失490萬元為基數,適用兩倍的賠償標準。原告另就被控侵權店鋪的其他行為主張不正當競爭。故原告訴請四被告停止商標侵權及不正當競爭行為、消除影響、賠償經濟損失980萬元及合理開支154,777元。

裁判結果

浦東法院經審理認為,涉案店鋪長期以來,在其銷售的女裝商品名稱頁面先后使用“福地素雅”“極地素雅”“云地素”“發(fā)地素材”等文字,與原告的“地素”商標構成近似,構成商標侵權。就上述文字,被告雖提供了在其商標有效期內獲得合法授權的證據,但結合“地素”服裝品牌在女裝行業(yè)較高的知名度、涉案店鋪網頁宣傳中使用的商標一直圍繞“地素”二字不斷變更、涉案店鋪銷售的女裝絕大部分系“地素”品牌的高仿等行為綜合判斷,被告某商行使用上述商標,明顯具有攀附原告知名度的故意,其合法來源抗辯不能成立。被告的行為具有侵害原告知識產權的明顯惡意,侵權情節(jié)嚴重,應當適用懲罰性賠償。原告主張根據被告侵權獲利計算賠償基數,且對于計算標準及數額均已提供適當的數據支撐,適用兩倍的懲罰性賠償,可予以全額支持。被告鮑某作為被告某商行的實際經營人,應當就某商行的銷售行為承擔連帶責任。據此,法院判決被告某商行、鮑某賠償原告某時尚公司經濟損失980萬元及全部合理費用,并另對其他訴訟請求予以處理。

一審判決后,原、被告均上訴,二審維持一審對于適用懲罰性賠償及賠償數額的認定。


典型意義


在知識產權領域通過運用懲罰性賠償制度,可以大幅提高侵權人的違法成本,全面保護權利人的知識產權。在當前加大知識產權侵權損害賠償力度的司法政策指引下,一、二審在綜合細致考慮全案事實的基礎上做出準確認定,全額支持原告關于懲罰性賠償的主張,對于遏制侵權,加大知識產權賠償力度,全面保護商標權人的利益,進行了有益的探索。


案例十
設計方交付成果不符約定應承擔違約責任——涉芯片集成電路布圖設計創(chuàng)作合同糾紛案


裁判要旨


集成電路布圖設計是知識產權中的一類特殊客體。在集成電路布圖設計委托創(chuàng)作合同糾紛中,因涉及布圖設計、芯片流片、封裝測試等多項環(huán)節(jié),造成事實復雜,審理難度較大。本案在確定交付成果中不符合約定的設計后,運用證據規(guī)則判定造成違約的原因應歸于委托方或設計方,并適當考慮集成電路行業(yè)的特殊情況,合理確定雙方的責任比例。


基本案情

原告某通信科技公司與被告某電子科技公司就開發(fā)規(guī)格470-510MHz無線收發(fā)芯片項目簽訂《技術服務合同》,由后者完成芯片設計,履行期自2020年7月30日至2021年7月30日。合同明確約定了根據芯片設計后流片生產的芯片實物需實現的各項技術標準。原告按約支付了部分階段開發(fā)費150萬元,被告向原告交付了GDS版圖。之后,原告委托第三方根據被告設計進行流片,經檢測,流片返回的芯片存在嚴重的功能缺失和瑕疵。原告認為,芯片產生問題的根本原因在于被告設計中存在重大過失。且合同約定的設計周期為合同簽訂后4個月,被告于2021年3月中旬交付GDS版圖,已嚴重逾期。因被告未能按約完成設計,原告請求判令被告返還已支付的研發(fā)費150萬元并賠償逾期還款的利息損失。

裁判結果

浦東法院經審理認為,被告某電子科技公司于2021年3月15日交付GDS版圖、4月2日交付后仿指標報告,嚴重超過設計周期,且無合理理由,構成違約。涉案芯片系一款無線收發(fā)芯片,信號的接收和發(fā)送系其基本功能,被告在審理中已自認芯片存在上述功能的缺失和瑕疵。在集成電路布圖設計中,前期仿真、后期仿真均是理論模擬結果,前后仿真測試通過不代表設計中不存在任何問題,也不代表根據該設計進行流片后的芯片就能完全實現各項合同約定的指標。相關事實表明被告的設計人員對涉案芯片制程不熟悉、缺乏設計經驗,并存在工作不嚴謹、設計不周全的情況。被告也未就第三方芯片流片廠商的生產工藝問題系直接影響芯片功能缺失的可能性進行舉證。即便芯片流片中無法避免因使用金屬材質導致的寄生問題,也不應出現實物芯片被檢測出無法接收信號、發(fā)送信號不正常等基本功能的缺失和瑕疵。故法院認定,涉案芯片發(fā)生多項指標未達標的主要原因系被告在其設計中存在不嚴謹、不充分的過失所致,應承擔主要責任。據此,法院判決被告向原告返還研發(fā)費用100萬元并支付資金占用期間的利息。

一審判決后,原被告均未提出上訴,判決現已生效。

典型意義

2022年5月1日,《最高人民法院關于第一審知識產權民事、行政案件管轄的若干規(guī)定》施行,集成電路布圖設計合同糾紛一審調整為最高人民法院確定的基層人民法院管轄。該類合同糾紛的審理難點在于集成電路布圖設計本身具有較強的專業(yè)性,涉及大量技術術語及標準需要確定含義。雙方當事人對于技術規(guī)格的合同條款往往約定不明甚至不作約定;整個合同的實際履行周期較長,履行中變更合同約定的規(guī)格參數及交付條件均較為隨意,造成實際履行與約定不符;當事人證據固定意識薄弱等因素極大地增加了案件事實的查明難度。該案判決針對上述難點問題逐一進行分析論述,并總結了此類案件的審查要點和裁判規(guī)則,對同類案件審理具有示范價值,相關調研文章亦在最高人民法院機關刊物《人民司法》上發(fā)表。


案例十一
著作權犯罪客觀構成要件要素的認定——仿冒“玲娜貝兒”玩偶侵犯著作權罪案


裁判要旨

認定行為人仿冒玩偶的行為是否構成侵犯著作權罪,應判斷其生產、銷售的玩偶是否與權利人的美術作品構成復制關系,并充分審查行為人實施侵犯著作權行為的違法所得數額、非法經營數額、侵權復制品數量等情況。本案中,行為人生產、銷售的“玲娜貝兒”玩偶在造型上與迪士尼“玲娜貝兒”美術作品及玩偶正品相比僅有細微差異,屬于權利人作品的復制品,消費者能否從視覺上判斷其購買的玩偶是正品還是贗品,與二者是否構成復制關系無關。在無法查明行為人違法所得的情況下,應選擇最能全面評價行為人復制、發(fā)行他人美術作品行為的客觀構成要件要素作為定罪量刑的標準。

基本案情

迪士尼企業(yè)公司于2021年3月12日創(chuàng)作完成“玲娜貝兒”美術作品。經授權,以該美術作品原形設計制作的“玲娜貝兒”玩偶于2021年9月29日由上海國際主題樂園有限公司運營的上海迪士尼度假區(qū)首次發(fā)表。2021年10月起,被告人王某某伙同武某乙(另案處理)以營利為目的,未經“玲娜貝兒”美術作品著作權人許可,指使他人生產制作仿冒迪士尼“玲娜貝兒”玩偶,指使被告人武某甲在仿冒迪士尼“玲娜貝兒”玩偶上貼附吊牌及收發(fā)貨,后通過線下、線上方式對外銷售。2021年10月至案發(fā),袁某某、陳某某(均另案處理)為被告人王某某等人制作仿冒迪士尼“玲娜貝兒”玩偶共計25,000余件。2021年12月24日,公安機關先后將被告人王某某、武某甲抓獲,并分別查獲仿冒“玲娜貝兒”玩偶成品、半成品、商標及手機、賬本等物品。將現場查獲的仿冒“玲娜貝兒”玩偶與著作權權利人創(chuàng)作的“玲娜貝兒”美術作品及玩偶正品相比,經相關公眾的視覺觀察,兩者僅有細微差別,本案被控侵權產品是“玲娜貝兒”美術作品的復制品。

裁判結果

浦東法院經審理認為,本案中,在案證據無法證明被告人王某某、武某甲因仿冒“玲娜貝兒”玩偶而獲得的全部違法所得及銷售該仿冒玩偶的非法經營數額,故公訴機關以被告人王某某、武某甲復制仿冒迪士尼“玲娜貝兒”毛絨玩偶的數量指控其構成犯罪,具有法律依據。被告人王某某、武某甲以營利為目的,未經著作權人許可,生產仿冒迪士尼“玲娜貝兒”玩偶25,000余件,并通過線上、線下方式銷售,其行為均已構成侵犯著作權罪,且屬于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jié),依法均應予以懲處。兩名被告人均與同案關系人武某乙構成共同犯罪。被告人王某某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系主犯;被告人武某甲受同案關系人武某乙的指使,在仿冒迪士尼“玲娜貝兒”的毛絨玩偶上貼附吊牌及收發(fā)貨,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系從犯,依法減輕處罰。被告人王某某、武某甲均能如實供述犯罪事實,系坦白,均依法從輕處罰。被告人王某某退出部分違法所得,被告人武某甲退出違法所得,均酌情從輕處罰。被告人王某某、武某甲自愿認罪認罰,均依法從寬處理。一審法院對被告人王某某判處有期徒刑三年三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二十萬元;對被告人武某甲判處有期徒刑一年,并處罰金人民幣三萬元;并判決沒收已退出的違法所得、侵犯著作權的玩偶、主要用于制造侵權產品的材料和工具、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財物;對兩名被告人未退出的違法所得繼續(xù)予以追繳。

一審判決后,被告人王某某、武某甲均未提出上訴,公訴機關未提起抗訴,判決現已生效。


典型意義


涉案美術作品“玲娜貝兒”系迪士尼公司于2021年9月全球首發(fā)的IP角色,面世以來在全球熱度居高不下,與該IP角色有關的周邊產品亦深受消費者喜愛。本案被告人在該IP角色剛剛發(fā)表后即開始實施犯罪行為,主觀惡性較深。為全面評價被告人犯罪行為,對其違法所得數額、非法經營數額、侵權復制品數量進行充分審查后,在最高刑檔內確定基準刑,充分體現“嚴保護”。此外,本案由全國審判業(yè)務專家、浦東法院院長朱丹擔任審判長,會同專家陪審員、全國杰出青年法學家王遷教授和浦東法院知產庭“三合一”專業(yè)團隊法官組成合議庭,在世界知識產權日(4.26)當天公開開庭審理并當庭作出判決,上海市、區(qū)兩級人大代表、版權方代表和社會公眾現場旁聽了案件審理。充分表明法院嚴厲打擊侵害知識產權犯罪行為、依法平等保護中外權利人合法權益的鮮明態(tài)度,對持續(xù)打造市場化、法治化營商環(huán)境,推動形成全面開放新格局起到積極作用。


案例十二
向境外非法提供企業(yè)經營秘密構成犯罪的要件認定———上海首例為境外刺探、非法提供商業(yè)秘密罪案


裁判要旨

刑法第二百一十九條之一“為境外刺探、非法提供商業(yè)秘密罪”應從以下要件進行認定:一是行為人侵犯的對象屬于我國刑法保護的商業(yè)秘密;二是行為人客觀上實施了刺探、非法提供商業(yè)秘密的行為;三是商業(yè)秘密系為境外機構、組織、人員刺探、提供,且行為人主觀上知道。其中,境外機構、組織不僅包括設立在境外的其他國家或地區(qū)的機構、組織等,還包括其在我國境內設立的分支(代表)機構和分支組織、以及在港澳臺地區(qū)的機構和組織。行為人未被明確告知商業(yè)秘密系為境外刺探和提供,但主觀上應當知道并持放任態(tài)度的,構成明知。

基本案情

被告人鄭某某于2017年8月至2020年期間,在某存儲公司擔任薄膜設備工程師一職,其通過簽署的《勞動合同》《離職保密承諾書》等承諾對該公司的商業(yè)秘密負有保密義務。2021年8月,被告人鄭某某接受某信息公司的邀請,成為該公司的行業(yè)專家顧問。2021年10月至案發(fā),被告人鄭某某違反與原任職的存儲公司的保密約定,利用其自己掌握及向存儲公司的員工刺探的信息,以存儲公司專家的名義,多次接受某信息公司的安排,為與存儲公司業(yè)務相似或具有競爭性業(yè)務的公司提供有償咨詢。其中,鄭某某于2022年2月接受了某咨詢公司(股東為外國企業(yè))的電話訪談,在知道實際咨詢方系境外組織的情況下,仍將其刺探、掌握的有關某存儲公司的商業(yè)秘密,通過某信息公司非法提供給境外的組織、人員,并非法獲利2,062.40元。2022年9月17日被告人鄭某某被上海市國家安全局拘傳到案,到案后如實供述了主要犯罪事實,并在家屬的幫助下退出違法所得2,062.40元。

裁判結果

浦東法院經審理認為,公訴機關指控的相關產品的商業(yè)信息是某存儲公司付出創(chuàng)造性勞動后獲得的成果,凝聚了眾多研發(fā)人員的智慧。上述經營信息對于該公司在國際和國內行業(yè)中的競爭力、未來的發(fā)展等具有重要影響,該公司從未公開發(fā)布,被告人鄭某亦確認上述信息屬于該公司未公開的信息,因此該些信息并非所屬領域相關人員普遍知悉和容易獲得。某存儲公司通過制定《機密信息保護政策文本》,與被告人鄭某某簽訂《勞動合同》《離職保密承諾書》等,對涉案商業(yè)信息采取了合理的保密措施。故涉案商業(yè)信息屬于該公司的商業(yè)秘密。被告人鄭某某離職后,違反與存儲公司之間有關保守商業(yè)秘密的約定及該公司的保密制度,明知咨詢方系境外組織,仍將從前同事處非法探知的涉案商業(yè)秘密,連同自己掌握的商業(yè)秘密一并提供給咨詢方,其行為已構成為境外刺探、非法提供商業(yè)秘密罪。據此,法院以為境外刺探、非法提供商業(yè)秘密罪對被告人鄭某某判處有期徒刑二年六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一萬元;退出的違法所得予以沒收。

一審判決后,被告人鄭某某未提出上訴,公訴機關未提起抗訴,判決現已生效。       

典型意義

本案系刑法修正案(十一)實施以來,“為境外竊取、刺探、收買、非法提供商業(yè)秘密罪”這一新增罪名在上海法院受理的首例案件,涉及我國高新技術領域重點企業(yè)前員工,以專家咨詢的名義,將其刺探、掌握的重要經營秘密通過咨詢公司泄露給境外組織并獲利,給企業(yè)的發(fā)展和經濟利益帶來嚴重危害。本案判決嚴格把握該罪名的構成要件,嚴厲打擊了境外組織針對我國重點高新技術企業(yè)的商業(yè)間諜犯罪活動,依法保護我國企業(yè)的自主知識產權,助力提升國際競爭力,更維護了我國國家安全和民族利益。


案例十三
惡意搶注國家重大工程名稱構成行政違法——涉“東數西算”國家工程行政處罰案


裁判要旨


經營者在生產經營活動中申請注冊商標,應當遵循誠實信用原則。注冊申請人明知是國家重大工程的名稱,仍注冊與其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標,違反了誠實信用原則,違背公序良俗,屬于擾亂商標注冊秩序的違法行為。在認定注冊申請人是否具有惡意時,應當綜合考量申請人與申請行為的主客觀因素,結合國家工程的影響力、申請人的經營業(yè)務范圍、注冊申請意圖、申請注冊的時間點、指定的商品和服務類別、既往申請注冊商標情況等予以綜合認定。相關商標注冊申請被駁回或注冊商標被無效,不影響行政機關對商標注冊過程中存在的違法行為作出行政處罰。

基本案情

“東數西算”工程,指通過構建數據中心、云計算、大數據一體化的新型算力網絡體系,將東部算力需求有序引導到西部,優(yōu)化數據中心建設布局,促進東西部協同聯動。2021年5月24日,國家發(fā)改委等四部門聯合印發(fā)《全國一體化大數據中心協同創(chuàng)新體系算力樞紐實施方案》,其中首次提出“東數西算”工程。

原告主要從事信息技術產業(yè)投資、產業(yè)園運營及新能源產業(yè)投資的經營活動。2021年6月10日,原告委托某知識產權服務有限公司,在第9、35、37、38、42類上申請注冊“東數西算 云網聯動”“東數西算”“云網聯動”商標各5項。2021年10月,“東數西算 云網聯動”“東數西算”相關商標注冊申請陸續(xù)被國家知識產權局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第十條第一款第(七)項的規(guī)定駁回申請。原告后續(xù)未申請駁回商標復審。原告無違法所得。被告認為,原告申請注冊的“東數西算”商標與國家重大工程名稱相同,違反誠實信用原則,違背公序良俗,謀取不正當利益,擾亂商標注冊秩序,違反《規(guī)范商標申請注冊行為若干規(guī)定》第三條第(六)項之規(guī)定,遂對原告作出行政處罰決定:1.警告;2.罰款3,000元。原告不服,訴至法院,請求判決撤銷該行政處罰決定書。

裁判結果

案件審理過程中,浦東法院向原告充分釋明了行政機關作出行政處罰的事實和法律依據,指出了原告行為的違法之處,逐一回應了原告提出的訴訟意見。

原告認識到自身行為的錯誤,以及違法行為所帶來的不良影響,對被告作出的行政處罰予以接受,遂向本院申請撤回起訴,并承諾立即繳納罰款,表示將在后續(xù)經營管理中加強對商標申請工作的管理。據此,法院裁定準許原告撤回起訴。

典型意義

在生產經營活動中申請商標注冊,是市場主體的合法權利,但行使權利必須符合法律規(guī)定,不得違反誠實信用的基本原則。本案明確,申請人惡意搶注商標,違反誠實信用原則,違背公序良俗的,不僅商標注冊申請將被駁回或被無效,還會因違法申請注冊而受到行政處罰。本案通過審理過程中的釋法說理,使原告認識到其違法之處,自愿撤回起訴并履行行政處罰。


案例十四
游戲未公開角色設計可作為經營信息商業(yè)秘密予以保護——侵害《崩壞:星穹鐵道》游戲商業(yè)秘密訴前行為保全案


裁判要旨


權利人合法享有的游戲及其角色設計,符合反不正當競爭法規(guī)定的商業(yè)秘密項下經營信息的特征,在其符合不為公眾所知悉、具有商業(yè)價值并經權利人采取相應保密措施的商業(yè)秘密構成要件時,可作為商業(yè)秘密予以司法保護。


基本案情


申請人系《崩壞:星穹鐵道》游戲(以下簡稱涉案游戲)運營方。涉案游戲是一款銀河冒險策略游戲,獲得過諸多獎項,在全球具有極高的知名度和經濟價值。涉案游戲上線后,設計者持續(xù)進行開發(fā)、更新、測試以提升玩家的游戲體驗。在相關版本上線前,被申請人陳某在內的多名玩家經篩選和公開招募參加游戲內測。因內測的相應游戲版本內容尚未公開發(fā)布且在不斷調整中,該些玩家簽訂了保密協議。內測期間,被申請人先后數次前往申請人專用機房參加游戲測試,使用自行攜帶的電子設備對測試內容和畫面進行了私自拍攝和錄制,并保存在自有設備中,且曾多次向他人披露其私自錄制的內測游戲內容。申請人認為,涉案游戲尚未發(fā)布的角色形象、技能以及測試畫面等屬于反不正當競爭法規(guī)定的商業(yè)秘密,被申請人違反保密協議的約定,通過不正當手段獲取該些信息,一旦進一步披露將給申請人造成難以彌補的損害。故申請人請求法院責令被申請人陳某不得披露、不得使用、不得允許他人使用其參與涉案游戲測試過程中私自拍攝、錄制的游戲內容,期限直至案件判決生效之日止。

裁判結果

浦東法院經審查認為,訴前行為保全是利害關系人因情況緊急在訴前向人民法院申請禁止或責令被申請人實施一定行為的保全措施,以避免其合法權益受到難以彌補的損害的法律制度。

關于申請人的請求是否具有事實基礎和法律依據。首先,申請人對涉案游戲享有合法權益。其次,申請人主張的涉案游戲中相關游戲角色的戰(zhàn)技(小技能)和終結技(大招技能)的連續(xù)、動態(tài)畫面,具備商業(yè)秘密項下經營信息的基本特征,適宜納入商業(yè)秘密保護的范疇。再次,證據顯示,被申請人違反《保密協議》,私自攜帶具備攝影、錄像功能的電子設備進入權利人辦公區(qū)域及游戲測試區(qū)域,對其操作的電腦屏幕上的游戲畫面進行了拍攝和錄制,并通過QQ聊天工具向案外人發(fā)送游戲畫面。因此,可以初步認定被申請人存在實施了被訴行為的較大可能性。

關于不采取行為保全措施是否會對申請人的合法權益造成難以彌補的損害。根據申請人提交的證據,結合網絡游戲產業(yè)的發(fā)展狀況和保護需要,本案如不對被訴行為加以規(guī)制和制止,可能會產生破壞涉案游戲的平衡性和公平性、降低涉案游戲的熱度和關注度、貶損權利人的商業(yè)信譽和社會評價、打亂權利人的商業(yè)和經營安排等后果,進而會打擊游戲行業(yè)創(chuàng)作熱情,影響產業(yè)良性發(fā)展,很大可能會對申請人的合法權益造成難以彌補的損害。

關于采取行為保全措施是否會導致當事人間利益顯著失衡。本案中,申請人的合法權益處于被侵蝕的較大風險之中。相反,將申請人請求保護的、被申請人可能持有的涉案游戲畫面維持在不再進一步對外公開的狀態(tài),顯然并不會對被申請人造成明顯損害。因此不會造成當事人間利益的顯著失衡。且申請人依法提供了擔保,被申請人已有充分的法律保障。

關于采取行為保全措施是否會損害國家和社會公共利益。本案中,對被申請人采取訴前行為保全措施并不會損害國家和社會公共利益。相反,如不及時采取本案行為保全措施,不規(guī)制和禁止此類被訴行為,有可能會打擊游戲行業(yè)設計者的創(chuàng)作熱情,進而有可能影響網絡游戲產業(yè)良性發(fā)展,最終有可能損害社會公共利益。

據此,法院裁定被申請人陳某不得披露、不得使用、不得允許他人使用其參與的游戲測試過程中擅自拍攝、錄制的申請人享有權利的《崩壞:星穹鐵道》游戲內容,期限至申請人提起訴訟或者申請仲裁后,該案生效之日止。裁定送達后,被申請人陳某未提出復議。

典型意義

首先,該案系全國首例涉游戲未公開角色設計的侵害商業(yè)秘密訴前行為保全案,對游戲未公開角色設計納入商業(yè)秘密經營信息保護進行探索。其次,該案裁定充分結合網絡游戲行業(yè)發(fā)展特點和司法保護需求,對被訴行為給游戲企業(yè)所帶來的“難以彌補的損害”以及給游戲產業(yè)發(fā)展帶來的負面影響予以綜合考量,裁判結果在收獲申請人錦旗感謝的同時,也得到業(yè)界的充分認可。相關案件情況網絡報道的閱讀量超過1萬,上榜當月上海全市法院微信排行榜,并獲多家媒體轉發(fā)。再次,該案參照了國務院《關于在有條件的自由貿易試驗區(qū)和自由貿易港試點對接國際高標準推進制度型開放的若干措施》以及上海市落實該若干措施的實施方案的相關精神要求,作為上海自貿試驗區(qū)及臨港新片區(qū)轄區(qū)人民法院,對本案申請人提出的請求,因符合相關條件,故未預先聽取被申請人的陳述即依法快速采取了保全措施,取得了較好效果。


案例十五
擅自將公司數據上傳“公有云”涉嫌侵害商業(yè)秘密——商業(yè)秘密糾紛中的證據保全及訴中禁令案


裁判要旨

對商業(yè)秘密已上傳至“公有云”的證據保全申請,應當依據民事訴訟法有關規(guī)定進行審查,針對泄密至公共網絡存儲空間的具體案情,法院需綜合考量如下因素:(1)商業(yè)秘密的屬性特點,采取證據保全應避免再次泄密的發(fā)生以及數據容量是否便于存證;(2)云存儲空間的技術特性,判斷直接提取是否存在技術障礙,是否影響云存儲服務商提供正常服務,取證時協助人員是否接觸到訴爭信息;(3)后續(xù)審理的便利性,應考慮對保全證據的舉證質證可行性和便利性及保持證據的清潔性?;谇笆鰧彶閮热?,可以采取直接提取存儲內容、封禁賬戶、獲取操作日志等證據保全措施。

對于上傳商業(yè)秘密至“公有云”的行為保全申請,除依據有關法律規(guī)定審查外,還需重點審核是否會造成被申請人非涉案信息的損失、是否會妨礙其他用戶使用網絡服務、是否會影響公共云存儲空間服務商提供正常服務,從而綜合判斷行為保全是否會造成利益失衡。

基本案情

原告暨申請人某汽車公司是知名的跨國企業(yè),其訴稱被告暨被申請人李某自2020年2月起負責原告上海工廠數據中心服務器搭建、數據庫運維等工作。2023年1月,其利用工作賬號通過工廠專用網絡進入公司內部數據庫,一個多月內下載與其職責無關且專屬于原告的供應商名單、數據庫信息等商業(yè)秘密信息,數據容量達600GB,并上傳至多個“公有云”。故請求法院判令被告立即停止侵害、銷毀商業(yè)秘密載體、賠償經濟損失500萬元。為防止進一步泄密,原告在立案的同時向法院申請訴中禁令和證據保全。

裁判結果

浦東法院經審查認為,對于申請人訴中禁令和證據保全的申請,首先,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八十四條的規(guī)定,被申請人未經授權將獲取的涉案訴爭信息存儲于由案外人管理的公共云存儲服務空間中,致使申請人難以獲取直接證據,且未經授權的訴爭信息極易從云存儲服務空間中刪除,侵權證據可能滅失并極難再行取得,故上述申請保全的證據屬于法律規(guī)定的可能滅失或者以后難以取得的情形,且申請人亦因客觀原因不能自行收集上述證據;因此,現其向法院申請對被申請人存儲于公共云存儲服務空間中的涉案訴爭信息采取提取等證據保全措施,符合法律規(guī)定的相關條件。其次,由于涉案訴爭信息數據容量巨大且處于公開的云存儲服務空間中,已使申請人失去對訴爭信息的控制,隨時存在被非法披露的可能,而一旦泄露極易導致難以彌補的損害后果,故本案申請同樣符合《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查知識產權糾紛行為保全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guī)定》規(guī)定的知識產權行為保全事項的考量因素。另申請人已就上述申請?zhí)峁┝讼鄳獡?。據此,浦東法院作出民事裁定,對被申請人存儲在公共云存儲服務空間中的申請人訴爭信息進行證據保全并予以查封。在保全現場,浦東法院與云存儲服務商技術人員進行協商,在克服涉案SAAS技術存證難點和避免影響云存儲服務商提供正常服務的前提下,對涉案侵權賬戶采取封禁保全措施并獲取賬戶部分操作日志和登錄日志等有關證據。

典型意義

本案涉及來華投資的知名跨國企業(yè)商業(yè)秘密權益保護,針對已經泄密至“公有云”商業(yè)秘密案件,首次采用同時封禁云存儲賬戶和調取部分操作和登錄日志的方式同步進行涉及商業(yè)秘密數據的證據保全和行為保全,綜合審查案件具體情況,及時采取合理的保全措施,依法保護了權利人的商業(yè)秘密。


附:上海市浦東新區(qū)人民法院知識產權司法服務保障新質生產力高質量發(fā)展白皮書


習近平總書記指出:“新質生產力是實現高質量發(fā)展的重要著力點,要以科技創(chuàng)新引領產業(yè)創(chuàng)新,積極培育和發(fā)展新質生產力”。2023年,上海市浦東新區(qū)人民法院(下稱浦東法院)深入學習貫徹習近平總書記系列重要講話精神和關于新質生產力的重要論述,堅持保護知識產權就是保護創(chuàng)新的司法理念,充分發(fā)揮知識產權審判職能作用,聚焦中國(上海)自由貿易試驗區(qū)與社會主義現代化建設引領區(qū)的戰(zhàn)略部署和要求,努力加強對新產業(yè)、新模式、新動能等前沿科技領域的司法服務保障,助力新質生產力高質量發(fā)展。2023年,浦東法院知識產權審判庭獲“2022年度全國知識產權保護工作成績突出集體”“人民法院知識產權審判工作先進集體”等榮譽。


一、知識產權案件總體情況


2023年,浦東法院共受理各類知識產權糾紛案件5,431件,同比下降48%。其中,民事案件5,292件,同比下降49%;刑事案件137件,同比上升108%;行政案件2件。從案由分布來看,在受理的民事案件中,包括著作權權屬、侵權糾紛4,536件,占比85.7%,侵害商標權糾紛359件,占比6.8%,不正當競爭糾紛(不包含復合案由)94件,占比1.8%;知識產權合同類糾紛303件,占比5.7%。在受理的刑事案件中,包括銷售假冒注冊商標的商品罪101件,假冒注冊商標罪13件,侵犯著作權罪22件,另有非法制造、銷售非法制造的注冊商標標識罪1件。


上海市浦東新區(qū)人民法院知識產權司法服務保障新質生產力高質量發(fā)展典型案例+白皮書

圖1:浦東法院2023年受理知識產權民事案件案由分布


上海市浦東新區(qū)人民法院知識產權司法服務保障新質生產力高質量發(fā)展典型案例+白皮書

圖2:浦東法院2023年受理知識產權刑事案件案由分布


共審結各類知識產權案件5,539件,結收比102%。其中,民事案件5,383件,刑事案件153件,行政案件2件。在審結的知識產權民事案件中,調解撤訴4,594件,占比85.3%;判決572件,占比14.7%。在判決的民事案件中,結案標的100萬元至500萬元的案件共37件,500萬元至1,000萬元的案件共9件,1,000萬元以上的案件共6件,最高判賠額達4,775萬元。


二、知識產權案件主要特點


(一)科創(chuàng)企業(yè)商業(yè)秘密保護需求不斷增長


商業(yè)秘密是廣大科創(chuàng)企業(yè)研發(fā)核心技術、促進新質生產力發(fā)展的重要成果,一旦遭到侵害,會對企業(yè)造成嚴重打擊,并損害市場主體的創(chuàng)新創(chuàng)造能力。2023年,浦東法院共受理侵害商業(yè)秘密糾紛案14件,商業(yè)秘密合同糾紛案2件,涉商業(yè)秘密糾紛同比增長一倍,反映商業(yè)秘密司法保護需求不斷提高。近年來,商業(yè)秘密呈現出數據化的特征,以及數字經濟快速發(fā)展推動信息存儲和傳播便捷化的特點,加劇了商業(yè)秘密傳播的便利性和隱蔽性,企業(yè)商業(yè)秘密保護面臨新挑戰(zhàn)。同時,權利人企業(yè)存在二次泄密顧慮,不愿在訴訟中公開商業(yè)秘密,進而導致敗訴或者放棄訴訟的情況仍然存在。在案件起因方面,因員工離職引發(fā)的商業(yè)秘密糾紛頻發(fā),約八成案件系因此引發(fā),且以企業(yè)高級管理人員、核心技術人員或營銷人員為主,同業(yè)競爭人才爭奪中“重資源、輕來源”的問題較為明顯。

(二)技術類案件審理難度不斷提升

當前,浦東法院受理的計算機軟件合同、專利合同、集成電路布圖設計合同等技術類案件顯著增多。2023年,共受理技術類合同糾紛120件,同比增長90.5%;審結104件,同比大幅增長372.7%。在辦理過程中發(fā)現以下難點較為突出。一是證據材料多。技術類合同中涉及的計算機軟件、專利、集成電路布圖等技術的設計周期一般較長,合同前后時間跨度大,對技術功能往往需要反復驗證,圍繞合同關鍵事實一般產生大量證據。二是事實查明難。技術事實查明是審理此類案件的重點和關鍵,涉及人工智能、大數據、高端芯片、編程、材料學等高端化、前沿化技術領域成果,如何準確、高效查明相關技術事實對開展此類案件審理工作提出了新挑戰(zhàn)。三是審理周期長。技術類案件所涉事實查明較為復雜,往往涉及委托技術鑒定,邀請具有此類知識的專家陪審員、技術調查官參與審理,或開展技術咨詢等工作,與一般知識產權案件相比,需要較長的審理周期。

(三)芯片產業(yè)蓬勃發(fā)展引發(fā)相關糾紛不斷增多

芯片是人工智能、數字通信、云計算等現代化技術的基石,是發(fā)展新質生產力的算力基礎。2023年來,浦東法院已審結2件涉芯片的商業(yè)秘密刑事案件,2件集成電路布圖設計創(chuàng)作合同糾紛案,均具有代表性和典型性,芯片在研發(fā)、應用的過程中引發(fā)的糾紛值得關注。一是在研發(fā)過程中,因委托設計引起的合同糾紛。如對現有技術水平認識不清導致合同條款約定不合理,通過微信聊天等非書面形式隨意變更設計要求導致合同履行不規(guī)范,因技術水平、管理能力不足導致芯片設計不符合合同要求等。芯片研發(fā)的前期投入高、回報周期長,研發(fā)受挫往往引起客戶流失、融資困難、資金斷裂等連鎖反應,引致糾紛。二是在市場應用過程中,易遭遇侵權損害。包括芯片中的集成電路布圖設計、計算機軟件、專利等核心技術遭遇非法復制,構成商業(yè)秘密的芯片技術遭遇不正當手段的獲取或使用等侵權行為,往往會使權利人的高額投入付諸東流,打擊芯片企業(yè)的創(chuàng)新創(chuàng)造動力,甚至可能影響產業(yè)良性健康發(fā)展。

(四)“科創(chuàng)+文創(chuàng)”所涉領域范圍不斷拓展

互聯網的深入應用催生了大量新業(yè)態(tài)、新模式的經濟形式,文化創(chuàng)意企業(yè)在人工智能、大數據、算法推薦、云計算等技術支持下發(fā)展出創(chuàng)新多樣、功能豐富的互聯網平臺,已成為現代日常生活中的重要組成部分。當前,文創(chuàng)平臺呈現出涵蓋范圍廣、專業(yè)化程度高的特點。2023年,浦東法院審理的全部著作權侵權糾紛案件中,被訴侵權的平臺類型包括圖片素材平臺、視頻平臺、音樂平臺、社交平臺等。還有部分侵權行為系通過電商平臺發(fā)生,如售賣圖片網站的破解賬號、售賣非法復制的音樂U盤、售賣未經許可生產的玩偶等。同時,各平臺業(yè)務結構更加豐富多元,如視頻平臺被細分為短視頻平臺、長視頻平臺、直播平臺;音樂平臺包括了提供音樂播放的平臺與提供曲譜學習的平臺;圖片平臺包括了美術、攝影素材平臺與3D建模平臺等,反映在互聯網等科技手段不斷創(chuàng)新進步的背景下,各類文創(chuàng)平臺的主營業(yè)務呈現越來越精細化和專業(yè)化的趨勢,文化內容、形態(tài)和形式供給也日益豐富。

(五)視頻平臺互訴情況不斷涌現

近年來,主流視頻平臺集中互訴以實現商業(yè)制衡的案件有所增長。2023年,浦東法院受理了200余件平臺短視頻糾紛案件,涉及數千個不同的短視頻片段,訴請標的主要集中在10萬至50萬之間,亦有部分案件標的金額達千萬元,反映出長短視頻版權博弈背后存在的平臺主體利益分配、平臺與用戶利益平衡等問題。此類案件中,權利人一般以涉案作品具有較高知名度、被訴平臺存在大量侵權視頻、平臺通過算法推薦鼓勵用戶上傳侵權視頻等情節(jié),主張平臺構成明知或應知,繼而訴請平臺承擔責任。同時,即便平臺能舉證證明侵權內容確由用戶上傳,權利人為了維權便利,一般也不再追加用戶作為被告。案涉爭議焦點主要圍繞合理使用的認定標準、算法推薦模式下網絡視聽平臺企業(yè)的過錯責任、“通知-刪除”規(guī)則的理解及其適用邊界等問題。此外,此類訴訟也呈現出批量化特點,個案調解難度較大,這給法院協調開展訴源治理和矛盾糾紛整體化解提出了新的要求。

(六)平等保護中外權利人合法權益的力度不斷加大

隨著我國對外開放水平的不斷提升和國際交流合作的不斷深入,在為新質生產力發(fā)展提供動能和支持的同時,也對司法機關依法妥善處理涉外知識產權糾紛提出了新的更高要求。2023年,浦東法院共受理涉外知識產權糾紛案件34件,涵蓋美國、日本、韓國等十余個國家,其中83.3%的案件系由外方當事人提起。共判決18件,外方當事人勝訴率達88.9%。在案由分布上,商標權侵權糾紛及知識產權合同類糾紛案件較多,分別占比50%和26%。除涉外定牌加工與銷售平行進口商品等引發(fā)的商標權糾紛外,跨境爭奪知識產權資源引發(fā)的訴訟逐年增多,主要以搶注或搶先使用知名度較高的商標、商品名稱、包裝裝潢、企業(yè)字號、域名等商業(yè)標識的情形為主,涉及對境外使用標識效力的認定等問題。同時,浦東法院注重平等保護中外權利人的合法權益,不斷加大保護力度,努力服務保障法治化營商環(huán)境建設。在一起侵害商標權及不正當競爭糾紛案中,適用懲罰性賠償并全額支持某外國公司訴請,充分體現司法裁判對于故意侵權行為的威懾作用。


三、主要做法


(一)服務國家戰(zhàn)略,促進高質量發(fā)展

1.服務保障中國(上海)自由貿易試驗區(qū)建設,積極探索自貿區(qū)知識產權審判改革舉措。推進落實國務院《全面對接國際高標準經貿規(guī)則推進中國(上海)自由貿易試驗區(qū)高水平制度型開放總體方案》等文件要求,對接國際高標準經貿規(guī)則,服務保障自貿試驗區(qū)提升戰(zhàn)略實施。2023年11月,舉辦服務保障上海自貿試驗區(qū)建設十周年知識產權司法保護狀況及典型案例發(fā)布會、第五屆自貿區(qū)知識產權司法保護浦東論壇,圍繞“自貿國際規(guī)則背景下涉外知識產權爭端的司法應對”等議題作深度研討,積極探索總結可復制、可推廣的自貿區(qū)知識產權司法服務保障經驗,不斷優(yōu)化自貿區(qū)法治化營商環(huán)境。

2.為浦東高水平改革開放、打造社會主義現代化建設引領區(qū)提供強有力服務保障。積極參與并協助市區(qū)兩級人大開展浦東新區(qū)法規(guī)和管理措施的制定工作,召開相關立法征求意見座談會并報送立法意見。貫徹落實《上海市浦東新區(qū)國家知識產權保護示范區(qū)建設方案》,全面助推示范區(qū)建設,打造知識產權保護高地。逐項對標對表浦東新區(qū)綜合改革試點首批授權事項清單任務,進一步細化保護規(guī)則,為國家戰(zhàn)略和地方黨委中心工作實施提供強有力的知識產權司法保障。報送的專報《浦東法院五個方面貫徹落實區(qū)深改委關于加強知識產權司法保護的會議精神》獲有關領導批示。

(二)堅持嚴格保護,優(yōu)化營商環(huán)境

1.全面落實知識產權侵權懲罰性賠償制度。積極適用《上海市浦東新區(qū)建立高水平知識產權保護制度若干規(guī)定》中關于懲罰性賠償的規(guī)定,彰顯嚴厲打擊知識產權惡意侵權行為的司法態(tài)度。截至目前,已累計在31起知識產權案件中適用懲罰性賠償。浦東新區(qū)區(qū)委主要領導在聽取了浦東法院關于“加大知識產權侵權懲罰性賠償力度”的專題匯報后,對浦東法院知識產權司法保護工作給予充分肯定。

2.深入推進知識產權民事、刑事、行政“三合一”審判機制。發(fā)揮知識產權案件專業(yè)化審判優(yōu)勢和集中審判的規(guī)?;?,進一步加大對侵權假冒行為的打擊力度。審判了侵犯“玲娜貝兒”“高達”等美術作品著作權犯罪案件,獲得社會廣泛好評。審理了網絡售賣音樂作品侵權復制品系列案,獲評打擊網絡侵權盜版“劍網2022”專項行動十大案件。審結涉“漢高”等假冒注冊商標罪和侵害商標權糾紛刑民交叉案件,以民事案件調解促進刑事案件賠償諒解,便利商標權利人及時獲取賠償、挽回損失,減少訴累。全面審查知識產權行政執(zhí)法行為的合法性,維護知識產權行政管理秩序。審理了一起不服行政警告及罰款的行政訴訟案件,涉及惡意搶注國家重大工程“東數西算”名稱,經向原告充分釋明行政機關作出行政處罰的事實和法律依據,原告主動申請撤回起訴,并承諾立即繳納罰款并在后續(xù)經營管理中加強對商標申請工作的管理。

3.強化商業(yè)秘密保護,守護企業(yè)創(chuàng)新能力。主動對接公安、檢察機關,發(fā)揮知產刑事犯罪線索移送機制效能,在一起侵害某高科技企業(yè)商業(yè)秘密的民事訴訟中,發(fā)現犯罪線索后及時移送公安機關,以涉嫌侵犯商業(yè)秘密罪予以立案。針對商業(yè)秘密案件證據獲取難、易喪失等特點,及時采取證據保全措施,在前述案件中,對被告存儲在云間的電子數據采取證據保全,及時固定了證據,保證了案件的公正審理。充分發(fā)揮訴前、訴中行為保全制度的功能作用,作出了全國首例涉游戲未公開角色設計的侵害商業(yè)秘密訴前行為保全裁定,及時制止了對某知名游戲公司游戲泄密的侵權行為。在另外兩起案件中準予了商業(yè)秘密權利人提出的訴中行為保全申請,有效遏制侵權后果的擴大,防止權利人贏了官司輸了市場。依法懲治侵犯商業(yè)秘密違法犯罪行為,作出了上海首例為境外刺探、非法提供商業(yè)秘密罪案,嚴厲打擊了境外組織針對我國重點高新技術企業(yè)的商業(yè)間諜犯罪活動,依法保護我國企業(yè)的高新技術成果。

(三)強化數字賦能,服務數字經濟

1.深入推進“數字法院”建設。積極運用人工智能和大數據進行數字改革賦能,將“數字法院”建設作為重點工作。充分發(fā)揮知產案件數量大、類別多的優(yōu)勢,用好司法內生數據,盤活蘊藏的數據“財富”,加強數據碰撞比對、規(guī)則構建,以“小切口”建模撬動“大治理”,延伸辦案效果、推進社會治理。浦東法院已申報23個涉知識產權應用場景項目,其中1個場景已通過專班審核、1個場景在建立模型中、4個場景已建立模型、3個場景已嵌入系統(tǒng)或已推廣。在“不正當競爭糾紛類案件新舊司法解釋適用規(guī)范提示預警”場景中,針對誤引已廢止的不正當競爭司法解釋的問題設計應用場景,提高文書正確率,取得良好適用效果。

2.加強涉數字領域知識產權審判中的疑難復雜和前瞻性問題研究。舉辦數字經濟與知識產權司法保護研討會暨數字經濟知識產權司法保護白皮書和典型案例發(fā)布會,回應數字經濟高速發(fā)展下市場主體的司法需求,努力為提高數字經濟司法治理效能貢獻智慧和方案。審結全國首例網絡游戲商業(yè)代練行為不正當競爭案、全國首例涉APP喚醒策略網絡不正當競爭糾紛案等典型案件,取得良好社會效果。在《中華人民共和國數據安全法》實施后,審結并生效了首例涉農業(yè)產業(yè)大數據權益保護案,有力保護了涉農業(yè)產業(yè)的數據信息權利人的合法權益。

(四)踐行楓橋經驗,加強訴源治理


1.創(chuàng)新探索示范判決機制。對于部分知識產權運營機構提起的批量侵權訴訟中存在的權屬授權瑕疵、侵權證據缺失等問題,嚴格證據審查標準,在認定原告提交的證據存在重大瑕疵的情況下通過判決駁回全部訴訟請求形成示范,從源頭上遏制非正常維權案件進入訴訟流程,謹防權利濫用。如在北京某公司起訴的侵害作品信息網絡傳播權批量糾紛案的審理中,發(fā)現其授權文書存在日期倒簽等問題后,主動向涉案作品的原始權利人以及相關行政部門發(fā)函調查,在查實存在重大證據瑕疵后,作出駁回原告全部訴訟請求的首案判決,并要求該公司以此判決為參照對后續(xù)同類案件進行證據瑕疵的自查自糾。此后,該公司申請撤回后續(xù)167件案件,已經取證的500余起案件亦未再進入訴訟流程。借助該案示范判決影響,浦東法院又以相同方式化解了近300起平行案件,取得良好實效。

2.探索化解涉外知產糾紛新路徑。大力支持世界知識產權組織(WIPO)仲裁與調解上海中心開展涉外知識產權案件調解工作力度,開展涉外知識產權案件訴調對接工作,制定委托調解工作規(guī)則,參與世界知識產權組織框架下的全球知識產權治理。累計已委托該中心調解涉外知識產權案件43件,其中包括全國首例境外爭議解決機構參與調解的知識產權案件。在部分疑難復雜案件中引入專家調解員,以其專業(yè)知識向原被告提供法律意見,促進案件調解。在某管理公司等訴上海某咨詢公司不正當競爭糾紛案中,經WIPO仲調上海中心高級顧問與專家調解員耐心調解,雙方當事人最終以共同共有涉案商標達成和解協議。

3.探索創(chuàng)新知識產權糾紛“京滬聯動聯調”多元化解機制。立足京滬兩地互聯網平臺企業(yè)聚集、彼此互訴案件不斷增多的特點,加強兩地法院司法聯動,以及源頭預防為先、非訴機制挺前、法院裁判終局的矛盾糾紛化解體系,營造一流的創(chuàng)新環(huán)境和營商環(huán)境。與北京互聯網法院簽署加強版權司法保護及治理合作框架協議,成立京滬版權司法保護及治理協同工作專班,建立京滬互聯網平臺訴源治理合作機制,充分發(fā)揮兩地法院在保障平臺經濟發(fā)展方面的司法合力,協同高效化解跨域版權糾紛。探索將京滬兩地知識產權類行業(yè)協會、調解組織等資源進行整合,建立合作共建、資源共享、優(yōu)勢互補、科技支撐的跨域統(tǒng)一非訴調解平臺,在線引導糾紛雙方進行非訴調解及訴調對接,強化司法在多元化糾紛解決機制中的引領、推動和保障作用。

(五)創(chuàng)新審判機制,提升辦案質效

1.推進落實專家陪審制度。落實《浦東新區(qū)建立高水平知識產權保護制度若干規(guī)定》要求,在全市率先選任6名具有專門知識的人員擔任知識產權專家陪審員,為技術事實查明、法律適用提供支撐。專家陪審員來自高科技企業(yè)、法律院校、行政執(zhí)法機關等具有科學技術或法律專業(yè)背景的群體,充分滿足知識產權審判專業(yè)化需求。截至目前,專家陪審員已參與了14起典型案件的審理,類型涵蓋知識產權民事、刑事、行政案件。在侵犯迪士尼卡通形象“玲娜貝兒”著作權刑事案件中,來自華東政法大學的王遷教授全程參與案件審判工作,并就法理疑難問題發(fā)表意見;涉國內代加工并申報出口“UGG”雪地靴侵害商標權糾紛案中,來自上海海關學院的朱秋沅教授參審,對貨物進出口及涉外定牌加工問題提供意見;在涉某軟件開發(fā)技術合同案件中,來自半導體高新企業(yè)的法務負責人姜銀鑫參審,協助把握技術特征、理清技術爭議。

2.積極適用知識產權證據規(guī)則。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知識產權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干規(guī)定》,綜合考慮案情、舉證能力和舉證難度,在滿足一定條件下轉移證明負擔,或根據原告申請出具責令被告提交證據材料的民事裁定書,以查明案件事實。在侵犯“邵東家”注冊商標案中,原告為證明被告侵權獲利,書面申請被告提交其納稅材料或財務賬簿、記賬原始憑證,法院經審查認為相關書證可以直接證明被告經營收入情況,且被告亦確認相關書證由其控制,故據此出具全市法院首份責令提交納稅材料、財務賬簿等證據的民事裁定書。裁定書生效后,被告無正當理由拒不提交證據,浦東法院依法推定原告主張成立,全額支持了其300萬元經濟損失的訴訟請求。在6起侵犯“赤坂亭”注冊商標案中,依據原告申請,出具責令被告提交賬簿等證據的民事裁定書,依法減輕權利人的民事舉證負擔。

(六)強化司法延伸,增強司法權威

1.堅持精品戰(zhàn)略,發(fā)揮司法智庫效能。編撰出版《浦東法院建院30周年知識產權案例集》,舉辦專題研討,加強知識產權審判中的疑難復雜和前瞻性問題研究,推進總結知識產權審判經驗,促進提升知識產權審判水平。2023年,浦東法院有多起案件入選全國案例評選:一起涉“龍井茶”地理標志行政訴訟案入選中國法院十大知識產權案件,一起被告人紀某某等侵犯商業(yè)秘密罪案入選中國法院50件典型知識產權案例,一起涉“王者榮耀代練幫APP”不正當競爭糾紛案入選人民法院反壟斷和反不正當競爭典型案例,一起涉“南翔”商標侵權及不正當競爭糾紛案獲評第五屆全國法院百篇優(yōu)秀裁判文書。另有多起案件分別入選上海法院知識產權司法保護十大案件、上海法院加強知識產權保護力度典型案件、上海法院服務保障數字經濟發(fā)展典型案例、上海法院第五批依法保障民營企業(yè)健康發(fā)展典型案例等。

2.推進協同共治,完善同保護機制。推進司法機關之間、法院與行政機關之間的協同合作和有效銜接,促進行政執(zhí)法標準與司法裁判標準的統(tǒng)一。加強與浦東新區(qū)知識產權局在矛盾糾紛協同解決、侵權行為協同打擊、學術會議共同舉辦、業(yè)務培訓相互交流、海外維權共同研究、立法建議共同推進等方面的合作,建立定期聯絡機制,進一步深化合作交流。組織開展司法、行政機關進法庭系列活動,來自浦東新區(qū)公安局、檢察院、知識產權局及上海海關等部門的工作人員來院參加庭審旁聽活動,案件包括生產、銷售仿冒知名模型玩具“高達”的侵犯著作權罪案,涉“華為”“中興”知名品牌假冒注冊商標罪案等。

3.加強法治宣傳引導,回應企業(yè)知識產權保護關切。用生動的知識產權司法審判案例,講好上海知識產權司法保護故事。積極參與全國首部涉外司法專題片《老外講故事·法治化營商環(huán)境》拍攝工作,結合知識產權審判中的“三合一”審判機制、懲罰性賠償機制等特色工作,以侵害某公司注冊商標專用權的系列刑事、民事案件為切入點,聚焦知產審判對優(yōu)化法治化營商環(huán)境的積極作用,相關工作獲上海市高院法治宣傳處的肯定和感謝。深入特斯拉、華為、B站、閱文集團等轄區(qū)知名企業(yè)走訪調研,聚焦行業(yè)前沿發(fā)展動態(tài),回應企業(yè)關切。與臨港新片區(qū)管委會合作打造臨港新片區(qū)送“法”進企業(yè)活動,向企業(yè)提供法律專業(yè)分享,已分別舉辦主題為“知識產權和商業(yè)秘密保護策略”“數據知識產權保護的司法實踐”的兩期活動,與40余家臨港高新技術企業(yè)開展交流。分別應華為公司、特斯拉公司邀請,圍繞“審判實踐視角下的企業(yè)商業(yè)秘密保護”主題作授課交流,華為公司全國相關業(yè)務領域400余人、特斯拉中國員工1000余人通過線上和線下參加。應世界知識產權組織(WIPO)中國暑期學校、WIPO-同濟大學聯合碩士項目邀請開展英文專題授課。舉辦“女性與知識產權——IP女法官們的酸甜苦辣”主題演講活動,人民網等多家媒體進行了報道,并參與“上海之聲”普法專欄《法治聲音》電臺節(jié)目,進一步提升社會公眾知識產權保護意識。

下一步,浦東法院將堅持以習近平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思想為指導,深入貫徹落實習近平法治思想,切實找準推動新質生產力高質量發(fā)展的切入點,牢牢把握知識產權嚴格保護的主基調,努力為新質生產力的培育和發(fā)展提供優(yōu)質高效的知識產權司法服務與保障。


(來源:上海市浦東新區(qū)人民法院知識產權司法服務保障新質生產力高質量發(fā)展典型案例+白皮書)


來源:上海浦東法院

編輯:IPRdaily辛夷          校對:IPRdaily縱橫君


注:原文鏈接上海市浦東新區(qū)人民法院知識產權司法服務保障新質生產力高質量發(fā)展典型案例+白皮書點擊標題查看原文)


上海市浦東新區(qū)人民法院知識產權司法服務保障新質生產力高質量發(fā)展典型案例+白皮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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